广西土地复垦技术指标及申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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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19号令); (五)《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国土规[1995]1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250号);

(十)其它与耕地保护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满足土地复垦工程需要的工程建设标准和预算定额。 二、审查方式

采取外业现场核实和内业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一)外业审查由受委托评审单位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实。 (二)内业审查由受委托评审单位会同审查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和代表在实地核实后召开评审会。 三、收件审查

(一)新建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文本6份;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按国土资发[2007]81号文的格式填写)6份,编制有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应与报告表一起装订; 3、土地复垦方案电子文档(光盘)1份;

4、编制单位资质证明(资质证明放在报告书扉页);

5、复垦范围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书面意见;

6、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复垦范围地类、权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7、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写单位编制复垦方案委托书及对所送审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真实性和方案实施作出的承诺书; 8、申请采矿权的矿区预留范围及批文; 9、土地复垦方案附图:

(1)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图上用色线准确勾绘生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复垦范围及可能影响区域。项目区内有基本农田保护区时,需用不同色线勾出,并加盖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

(2)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跨县(市、区)的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提供本图件,比例尺不小于1:10000,仅编制报告表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且图件比例尺应与复垦规划图比例尺一致,图中要有图斑和地形要素,图面内容要反映破坏土地的方式、地类、面积、程度及时段〕;

(3)土地复垦规划图(体现复垦的责任范围、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工程及阶段投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仅编制报告表时比例尺不小于1:2000);

(4)矿产资源赋存分布图(采矿项目提供);

(5)开采工艺流程图(采矿项目提供,要反映土地破坏的时序、方式和程度);

(6)建设项目位置图(属于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提供;比例尺应符合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要求,不能以交通位置示意图代替)。

生产项目提供上述(1)、(2)、(3)、(4)、(5)等五种图件。

建设项目提供上述(1)、(2)、(3)等三种图件(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上述(1)、(2)、(3)、(6)等四种图件)。 10、方案要有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表和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汇总表。 (二)改扩建项目

1、有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证明或补缴土地复垦费的证明(没有完成复垦任务的要在申请改扩建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以前补缴土地复垦费)。

2、其他要求参照新建项目。 (三)已投产的生产建设项目

1、无土地复垦方案的要补编土地复垦方案,在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前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2、采矿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采矿项目提供); 3、提交审查的方案文本及图件等内容参照新建项目。

四、审查评审要点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一)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

1、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可的编写资格。

2、编制单位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可的资质名单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3、参与编制方案的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具有与土地复垦专业相关的技术职称。 (二)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

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执行。 (三)项目用地方式应明确

项目用地方式分为临时用地和征收土地两种,采取方式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政策要求。属临时用地的,应明确项目业主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复垦工程措施完成后,应明确土地的退还去向。

(四)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合理

1、方案确定的复垦工作目标是否明确以下内容:

(1)采取预防和控制等措施可以减少的破坏土地面积;

(2)土地复垦面积和地类必须明确,应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3)土地复垦率;

(4)方案实施预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

2、目标应是明确的、量化的。目标设定应有依据,必须体现因地制宜、耕地占补平衡原则,既有数量目标,也有质量目标,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1)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土地面积,是指项目区内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使土地不再遭受破坏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面积。计算需有根据,不得随意扩大;

(2)土地复垦面积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

(3)土地复垦率,指土地复垦面积与被破坏土地面积的比率。破坏土地包括实际破坏和办理征收手续的非永久性受破坏土地面积,土地复垦率指标要实事求是;

(4)经济效益指标,即复垦后土地的年产值(农、林、牧、渔),指标应具可确认性。社会效益指标包括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率,集约化程度及土地权属调整合法合理等。生态效益指标是指对环境的优化、水土保持的改善等。

3、方案服务年限必须满足进行土地复垦的最短时限要求。

(五)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确定的土地复垦用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属露天开采的生产项目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3、占用耕地与复垦耕地相平衡。项目区域内耕地总量如有减少,应制定补偿措施。 4、复垦地类布局合理,符合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有利于土地集约使用。 (六)土地利用现状和面积、复垦范围是否准确真实

1、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以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为准(图上加盖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2、项目用地面积统计时应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3、生产项目复垦范围包括采矿权范围内造成的破坏和实际造成的破坏范围。

4、土地利用现状清楚,按照不同的破坏单元,提供现状图片,土地权属清楚,耕地质量等级明确,具体说明农用地土壤特性,提供土层剖面图片等。

5、土地复垦规划图须为数字化带地形的线划彩图,图上标明或用表格表示复垦阶段、复垦单元工程量,工作期限和投资估算等,应反映复垦范围地类及配套工程措施。图例参照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1011-1013-2000 附录D。

6、符合公式:用地面积=永久性用地面积+破坏土地面积=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合计。 7、对于污染土地复垦面积,要说明面积测算依据。

8、对于新建采矿项目范围内原已造成破坏土地的情况,应纳入已破坏土地范围,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承担复垦义务。 (七)拟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

1、拟破坏土地面积的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如排土场、采场、取土场、尾矿库等破坏土地面积的测算,要以生产建设方式、工艺流程和施工安排为根据,要考虑土(石)方平衡、水土流失、松散系数、压实程度、运输损失、生产安全条件等因素。地下开采项目的土地破坏面积测算方法及参数的选择要科学合理。理论推导要与实践经验和实际案例相结合。

2、永久性建设用地是指修建办公楼、厂房、公路、铁路等建筑物、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圈定时不能随意扩大,不能以征收与否来划定。

3、大中型生产项目拟破坏土地应分不同时段和区段测算。 (八)复垦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

1、是否执行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1011-1013-2000)等(执行其它标准,应说明理由根据)。

2、确定的复垦土地标准要明确、全面、可行。对复垦工程设施(如沟、渠、拦沙坝等)也要按相关标准执行。

3、对破坏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应考虑自然、社会、政策、公众等因素,应有评价方法和结果的阐述。土地复垦方案应在适宜性评价和类比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并对可行性做出评价。

(九)复垦方案是否征求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国土部门的意愿

1、必须有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出具的对复垦后土地地类、用途、权属等方面的书面意见,作为本方案的附件。

2、复垦土地地类、用途、权属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需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现有资料,出具证明材料。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了对方案意见的征询、听证,出据的文据要有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签字(盖章)。

3、项目业主及编制单位有义务向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方案作解释,方案应反映群众参与的情况。 (十)复垦工程及资金测算(估算)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实际要求,复垦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 1、复垦工程设计应包括工程复垦设计、生物复垦设计,内容完整、科学、合理、可行。 2、资金测算的编制依据、费用标准、调整系数和测(估)算方法应当明确。

3、按设计工程量进行测算。项目区有多个可分割的子项目或单元时,应独立估算、分别统计、合计汇总。

4、复垦资金的来源,资金渠道要明确。要按规定提出复垦费缴纳的期次、时间和数额,资金测算应与工程设计深度相一致。 5、土地复垦费要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复垦投资需按动态投资分年度计取(服务年限超过10年的,第10年以后的资金投资可分阶段计取),服务周期较长的项目,应加大项目建设中前期的投资计提力度。

(十一)复垦工作计划、措施是否可行 1、复垦阶段或区段划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2、复垦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区段说明每阶段内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计划和投资。

3、生产项目建设服务年限超过5年的,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复垦阶段,提出相应的目标、任务、计划和投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3d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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