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

更新时间:2024-03-27 07:3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

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或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资

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以下统称为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

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不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有股东发展战略;

(二)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标的资产定价应当符合市场化原则,有利于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做好可行性论证,认真分析本次重组对国有

股东、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并提出可行性报告。如涉及国有股东人员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相关问题,国有股东应当制订解决方案。

四、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当与上市公司充分协商。国有股东与上市

公司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协商时,应当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国有股东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五、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市场出现相关传闻,

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时,国有股东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督促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如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明显异动,对本次资产重组产生重大影响的,国有股东应当调整资产重组方案,必要时应当中止本次重组事项,且国有股东在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

六、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

七、国有股东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

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

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股东为公司制企业,且本次重组事项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0个

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及时通知国有股东,由国有股东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停牌期内,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未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上市公司股票须立即复牌,国有股东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该事项。

九、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

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十、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请示及方案;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作价依据;

(四)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

(二)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范围、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

(三)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

(四)本次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十二、国有股东违反本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监管权限,

直接或责成相关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违规执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通报企业3年内不得聘请该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发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06月24日 (中央法规)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39r.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