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破产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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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破产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准备阶段 1、选择破产企业

企业主管部门在选择破产企业时要把握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破产条件;二是要具有可操作性,能保证破产工作顺利进行;三是破产企业职工能得到妥善安置。

申请破产企业的条件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从操作性考虑,一般应选择严重资不抵债,需要安置人员较少,债务担保情况比较简单,企业班子思想状况比较好的企业。凡居民个人债权、职工集资款、信用社贷款数额较多的企业,在政策、办法不落实的情况下,暂缓列入。

目前国家关于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2002〕53号文等。 2、企业破产预案的制订及审批

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本着对政府、对社会、对职工负责的精神,对破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全面负起责任,企业破产计划一经批准,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成立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有一位主要领导挂帅,法规、财务、规划、劳动、保卫、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在工作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拟破产企业编制企业破产预案。企业破产预案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包括拟破产企业概况、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拟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数额、破产工作进度安排、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企业破产预案应报市协调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破产企业在正式上报破产预案前,要通过一定形式把企业的经营状况(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破产意向向职工代表通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围绕拟破产企业职工中的各种思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协调小组或有关部门报告破产工作准备情况,该报告作为破产预案的附件。 二、申报破产阶段 1、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预案经批准后,拟破产企业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应按法院规定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破产的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对破产申请的批复; (3)企业破产预案;

(4)企业向人民法院递交的破产申请; (5)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6)开户银行账号;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资产负债表(按法院规定的时间); (9)损益表(按法院规定的时间); (10)一般债务登记表(表一);

(11)有担保债务(保证)登记表(表二); (12)有担保债务(抵押)登记表(表三);

(13)企业内债清单(表四); (14)现有设备清单(表五); (15)企业存货清单(表六); (16)货币资金清单(表七);

(17)应收账款(包括其他应收款)清单(表八); (18)房屋土地资产清单(表九); (19)对外投资情况说明(表十);

(20)三产情况说明(资产负债表及营业执照); (21)贷款协议或借款合同; (22)抵押协议或保证合同; (23)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24)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 (25)企业离退休职工花名册; (26)法院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同时报送市协调小组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及其他报纸上发布公告。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法院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3、法院宣告企业破产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根据其对案件查明的情况,可随时发布裁定书,宣布企业破产。 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应向职工发布公告。 三、破产清算阶段

1、组成破产企业清算组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市协调小组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企业清算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清算组组成人员按规定由经委、计委、体改委、国资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房地局、人行及企业主管部门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2、决定协助清算组工作人员和留守人员 在组成清算组的同时,破产企业应提出协助清算组工作人员及留守人员名单,报法院批准。

协助清算组工作人员主要有破产企业的领导干部组成,分成资产组、债权债务及人员分流安置组,在清算组领导下协助完成破产企业清算工作。 留守人员由企业基层干部及保卫人员、电工等组成,在清算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

3、破产企业清查财产、编制财产清单

破产企业在清算组接管企业前应按市协调小组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组织人员彻底清查企业财产,编制企业财产清单。 企业财产清单包括:

档案类: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人事档案等。

证照类:企业包括三产在内的所有印章及执照、证件、凭证,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水、电指标证明,房产证等等。

资产类:财务账册、现有银行账号及货币资金情况说明、固定资产明细清单(设备、存

货、物料等)、流动资产明细清单(含办公用品)、三产及长期投资情况说明、经济合同、债放地点及其保管人员。

4、清算组接收破产企业 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后,清算组应及时接管破产企业,由清算组组长与破产企业负责人签订破产移交协议书。

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时,以破产企业提供的财产清单为基本依据,资产组、债权债务组及人员分流组分头接管企业。

清算组中企业主管部门的人员应进驻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一位负责人),负责具体领导协助工作人员及留守人员开展清算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破产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维持部分生产;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维护企业的稳定。

清算组接收破产企业后,应协助法院查封企业的银行账号。 清算组为开展工作方便,应该刻制印章。

5、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原企业的党团组织及工会未经上级组织的批准不得自行解散,要坚守岗位,负起责任。要积极主动配合清算组开展工作,发挥党团组织和工会的积极作用。要坚持正常的组织活动,组织教育党团员及工会会员发挥作用,配合清算组做好职工思想工作。

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在清算组及中介机构配合下,对企业破产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视情况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在调查和审计结束后,依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6、清算组应组织协助工作人员及留守人员根据财产清单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逐项进行盘点。

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财产时,如发现有属于他人的财产,应通知财产权力人取回。对破产宣告前合法设立的有财务担保的债权,在查实有关证据的情况下,报经法院同意,可在破产财产清算后,清偿分配开始前,办理优先受偿的登记和交付工作。

清算组发现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券等无效行为的,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回财产,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7、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房地产进行确权 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清算组应按规定向房地局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破产企业房地产没有确权的,清算组应委托房地局指定的机构进行确权。 8、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

清算组按规定委托经市国资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以法院宣告破产日为基准日)进行审计。

9、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清算组按规定委托经市国资局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以法院宣告破产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并由市国资局确认评估结果。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房地局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评估结果。 10、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变现

清算组委托市政府指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变现。 如以拍卖方式变现,应由市国资局根据其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破产财产的底价,成交价由市场决定,可以低于底价。

11、核对企业债务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自公告日期三个月内为破产公告期。在此期间企业的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清算组与债权人逐笔核对企业债务数额,并在公告期满后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逐笔予以确认。 12、追索债权

对法院确认的未过追诉时效的债权和其他虽过追诉时效但有可能收回的债权进行追索,对不能追索的债权要向债权人会议说明原因。 清算组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同时负有债务的,经法院允许后,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办理抵销。 13、拍卖中标方(收购方)须按规定的时间支付收购资金;清算组协助办理资产转移有关手续。 14、清算组按规定编制企业破产清算报告、财产处置清偿分配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概述、企业破产主要原因及分析、清算组接管企业情况、清算工作情况、资产变现情况等内容。

财产处置清偿分配方案包括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破产期间支付的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医疗费,职工分流安置费用等,企业欠缴税款,一般债务清偿额等内容。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包括职工情况、分流安置政策依据、分流安置结果及费用情况、拖欠职工费用等内容。

15、法院主持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财产分配方案及职工分流方案。

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清算组的三个方案,清算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裁定通过。 16、法院依法裁定破产财产处置清偿分配方案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清算组根据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分流安置职工;根据财产分配方案对变现的财产进行分配。

17、法院依法裁定终结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清算组持法院的裁定书分别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吊销手续;持法院裁定书及税务局的证明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四、银行核销呆坏账阶段

1、清算组办完上述手续后,按规定分别向各债权银行报送冲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所需的各种材料。

2、法院发布通知,宣布撤销清算组。 第二部分 企业破产预案提纲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称10号文)的规定,企业破产需制订破产预案,并报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预案按隶属关系由拟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拟破产企业制订,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一名主管领导负责,财务、劳动、法规、规划、工会和拟破产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预案编制小组。

根据国务院10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前期企业破产工作的实践,企业破产预案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各主管部门在制订破产预案时可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其中若干具体事项有所增减。 一、企业概况

(一)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规模、经营范围、银行账号(所有开户账号)

(二)企业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划拨或转让)、是否已确权、土地评估价值,有无设定抵押

(三)企业的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有无房产证、有无设定抵押 (四)企业现有设备清单及其评估值 (五)企业现有生产能力

(六)企业现有三产及长期投资

其中与外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注明外方名称、中方所占股权、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概况(含中方的收益) 二、企业亏损情况说明

(一)亏损年限、历年亏损额、累计亏损额 (二)亏损原因分析 (三)企业总资产 1、固定资产 2、滚动资产 (四)企业总负债 (五)资产负债率

三、债权、债务情况 (一)债权清单 (二)债务清单

1、一般债务(对方债权人名称、债务数额、是否有合同或证明)

2、有担保(保证)债务(对方债权人名称、债务额、保证金额、保证人、是否有合同或证明)

3、有担保(抵押)债务(对方债权人名称、债务额、抵押额、抵押物评估值、抵押物地址、是否有合同或证明) 4、企业内债清单

按工资、退休金、医疗费、福利费、集资款等分类 四、资产处置方案

破产企业财产经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变现。按法律规定的清偿程序分配破产财产,并计算破产财产以评估值变现时的债务清偿率。 五、职工安置渠道及费用

(一)现有职工(含在职、离退休)及分类 按年龄段分: 按性别分: 按文化程度分: (二)职工安置渠道

拟自动调离、自谋职业人数,清退农民工、临时工人数,提前退休人数,转入社会失业人数。

(三)职工安置费用

1、在职职工的安置费用 2、离退休职工的安置费用

退休金,医疗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医疗费,因工致残护理费,取暖费,丧葬费。

六、拟核销呆坏账准备金数额

须分别列清各债权银行(具体到办事处)名称、贷款本金、利息、贷款时间、贷款期限、

担保情况说明。

七、破产工作进度安排 八、存在的问题

拟破产企业目前存在的有可能影响破产清算进度的问题,需要提前提出解决方案。 九、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债权银行对该企业破产的初步意见 (二)目前有意向收购拟破产企业情况介绍 附件:破产企业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年 月 日) 2、损益表(截止到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破产清算组分工及主要工作职责 一、清算组的分工:

为使清算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将清算组分为三个工作组:

1、资产清理组:主要负责破产企业资产的清理、登记、建账、评估;负责提出破产清算报告及资产处置方案。 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经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2、债务清理及债权追讨组:主要负责破产企业债务的登记、确认和清理,负责破产企业债权的清理和追讨。

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经委)、×××(人行)、×××(体改办) 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3、职工分流安置组:负责提出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分流安置工作。 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二、清算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接收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移交的所有企业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 接管破产企业后,向法院报告接管和接受移交的有关情况。

2、清查企业的全部财产。组织企业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逐项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

3、追收破产企业的应收债权及财产。

4、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决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破产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维持部分生产。

5、有权随时向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询问有关破产财产和企业业务的状况。 6、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

7、实施必要的保全措施。发现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限内,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已的债权等无效行为的,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回财产,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8、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办理抵销。在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经法院准许后,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办理抵销。

9、通知财产权利人取回财产。在清理破产企业财产时,如发现有属于他人的财产,应通知财产权利人取回。 10、办理优先受偿的登记和交付工作,清算组对破产宣告前合法设立的由财务担保的债

权,在查实有关证据的情况下,报经法院同意,可在破产财产查清后,清偿分配开始前,办理优先受偿的登记和交付工作。

11、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12、委托市国资管理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市国资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 13、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对破产进行拍卖。

14、提出破产清算报告、资产处置方案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15、核对债权申报情况。 16、进行破产企业财产处置。 17、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18、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1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20、协助银行办理破产企业债务的呆账冲销手续。 21、提请法院撤销清算组。 三、对清算组成员的工作要求

1、清算组工作人员是受法院的委派,进驻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2、清算组成员未经组长批准,不得委托别人参加清算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需向组长请假。

3、为了便于清算组开展工作,清算组划分了专业工作小组,每个成员都应尽职尽责地做好本专业工作小组的工作,同时做好与其他小组的配合与协调。 4、清算组成员应在组长的领导下,团结协作,做好工作。 第四部分 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建厂时间、企业所在地、企业法人代表、所属行业、隶属关系、重要产品、生产规模等。

二、企业人员现状(以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为基准日)

(一)现有职工(含在岗、离岗休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及分类: 1、按性别分 2、按年龄段分 3、按文化程度分 4、其他

①1-4级工伤人员数, ②5-10级工伤人员数

③残疾人数(有残疾证),未达到残疾等级人数 ④患重病、绝症人数 ⑤其他:如农民工等 (二)离退休人员及分类 1、现有退休人员及分类 按性别分、按年龄段分 2、离休人员

(三)成建制移交社会职能部门的人数

1、学校

2、托幼园(所) 3、医院

4、其他社会职能和公用设施单位 (四)职工档案数,死档数,其他情况 三、职工安置渠道及费用

职工安置费总计金额, 其中: (一)在职职工的安置费用 1、拟自动调离人数、奖励费

2、自谋职业人数,自谋职业安置费 3、被新单位有偿安置人数,安置费 4、转入社会失业人数,安置费 5、提前退休人数,补偿费 (二)离退休职工的安置费用 1、预提离休职工的安置费用 ①医疗费

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③取暖费 ④丧葬费 ⑤救济金 ⑥护理费

⑦统筹以外费用 ⑧其他

2、预提退休职工的安置费用 ①医疗费

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③取暖费 ④丧葬费 ⑤救济金

⑥统筹以外费用 ⑦其他费用

(三)其他人员的安置费用(具体到人) 1、1-4级工伤人员预提费用 2、5-10级工伤人员的安置费用 3、残疾人员的安置费用

4、患重病绝症人员的安置费用 5、安置职工的其他费用

四、补欠职工费用和社会保险费 (一)补欠职工费用

1、欠工资人数、时间、金额

2、欠职工基本生活费人数、时间、金额 3、欠职工医疗费人数、金额 4、欠职工住房公积金人数、金额 5、欠职工福利费人数、金额

6、欠职工集资款人数、金额 7、欠职工其他费用金额 (二)补欠社会保险基金费用

1、欠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借支的职工生活费和离退休基本养老金

3、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借支的生产自救费等其他费用 五、破产清算期间人员费用

破产清算期间工作人员及留守人员数量、留守时间、留守期间工资以及留守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六、破产所需费用来源 (一)土地作价、资产变现 (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三)市、区(县)财政补贴 (四)其他

七、组织实施及有关问题

(一)要加强领导,工厂要有专人负责,并落实破产工作负责人(名单) (二)职工思想动态

(三)引发不稳定事件的预测及防治 (四)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及建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36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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