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建设

更新时间:2023-10-23 07:4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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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法制化的建设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杨涛 李洪宾

【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和大学生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往的传统管理理念和行为已不再适应现代高等教育的要求,在诸多方面伴生了新的矛盾和问题,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随着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不断落实,我国各行业都也纳入法制轨道。高校是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依法治校、运用法律的观点认识、分析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使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值得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 高校 大学生 教育管理 法制化 一、目前我国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其一,行政本位的思想较普遍。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高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对于涉及学生权益的问题往往采取行政、命令、经验的办法来化解矛盾,很少依法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等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涉及高校学生维权案件不断增加,无形中将学校推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其二,重视管理的效果,轻视管理的权限。高校为追求从严治校的管理效果,在制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学生综合评价等一些规章制度事无巨细地统统列入学校的管理制度范围之中。例如,有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明文规定禁止学生在校内拥抱、接吻等亲密行为, 其实把这种靠学生自律的行为写入规章制度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进而导致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

其三,高校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性问题带来的纠纷。我国普通高校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或教育法的授权行使国家公民权利的授权组织。按常理规定有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等。但是,作为法制社会首先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这样一来往往容易使二者产生矛盾。目前,我国高校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都是依照政府的教育法律法规、借鉴兄弟院校的“惯例”、再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的,曾未有过专门部门审查过是否合法或合理。因此,无形中导致了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中一般都是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发生质疑,而且出现了法院宣判学校规

章制度“无效”的案例。如2003年12月29日《楚天都市报》报道湖北经济管理学院多名学生致电本报,质疑“交不齐学费不能拿奖学金”这一规定是否合理。该校的肖同学功课名列前茅因交不齐学费取消了评选奖学金的资格。[1]很显然,学校的这种规定不但不合理,而且更不合法。实际上,学校的自主管理权是法律赋予学校为保证其组织目标的实现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理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教育教学活动有其特殊性,诸多教育教学问题不可能完全定量化,如德育标准、综合素质等,必须要经过一定的定性判断,这就给学校留下了一个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个自由裁量空间往往是造成学生及家长对学校质疑和起诉的主要问题之一,同时也是摆在学校管理者及教师的重要难题。

其四,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保障学生的权益方面欠完善。目前我国高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规定学生的责任方面比较系统、具体,但在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保障学生的权益方面不够完善。我国《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2]但是,一般高校不但缺乏学生申诉程序规定,更没有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专职人员和机构。当发生问题后往往使高校处于尴尬、被动的局面。

其五,重视履行对学生义务的监督,轻视对学生权益的保障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教育者与被受教育者的关系。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高校占绝对优势,学生只有绝对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但随着高校教育的改革,高等教育逐步市场化。缴纳学费使得高校与学生变成了一种契约关系,除了原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外,还体现出了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大学生的“使用权、选择权、监督权、知情权、奖贷权、就业权”[3]等合法权利得不到重视和法律上的救济。如2002年12月2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李静和李军(化名)就读于我国西南部的某学院。假期二人同行旅游共住一晚发生了性关系,一段时间后李静突然腹痛求医诊断为宫外孕。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二人开除学籍。这对恋人以侵犯他们的隐私权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最后学校败诉。以上充分说明了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法治化中存在着问题,轻视了对学生权益的保障。因此,强化法治观念、坚持法治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

在市场经济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必须采用法律法规解决社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理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减少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人治成份,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力争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法治化。

1.以学生为本,依法育人、尊重学生权益的新教育管理观念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行政和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①所谓行政法律关系是高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的委托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其法律强调的双方主体地位是管理与服从的纵向关系。②学校与学生双方形成了一种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强调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如学生缴纳学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因此,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要转变观念,树立尊重学生权益的新的教育管理思想;以学生为本,不但提倡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还要提倡学生参与评价学校教育质量、教师教学水平以及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民主管理观念。这种管理观念不但尊重了学生的学习与成才,而且还能够准确地、及时地发现学校学生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工作思路,保证学校管理建设可持续发展。我们深知,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校园网络建设的完善,学生参与学校民主建设的意识大大增强,思想变得比以往更加活跃、更加复杂。鉴于此, 学校在管理学生过程中要以法育人,通过依法、执法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使学生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高扬法治精神和维护人的权利意识,不但是高校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也是高校管理工作者必须养成的基本意识。因此,正确处理好高校与学生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前提。

2.建立完善的高校大学生管理申诉裁决机构、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 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 有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漠,甚至不相信法律的力量。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依法的程序进行自保,为此,高校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申诉机构,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维权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我国《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学生有申诉权和起诉权。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56至第64条又进一步规定:

对于处分学生的结论一定要同本人见面,并且允许本人申辩和申诉,对于大学生本人不同意见的申诉,高校有责任进行复查[4]。以上充分阐明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国家法律法规的救济途径。但是,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建立完善的大学生申诉裁决机构,高校也没有建立有关学生权利救济的规章制度,导致了大学生的申诉权缺少可操作性。为此,国家政府部门和高校应尽快建立专门的受理学生案件的申诉裁决机构和申诉制度,一旦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能够做到申诉有部门管,辩护有人听。总之,通过权利救济使受伤害者的权利得到补救。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先生曾在《大学理念与依法治校》一文中阐述道:法治国家里面必须有一支精通法律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法治国家里面必须有一个发达的法学教育[5]。而且这两个条件都与高校有着密切的关系。高校是法治化建设的前沿阵地,大学生是法治化建设的先行者,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竞争、约束机制,用制度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3.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实施法制管理与人文关怀并济

长此以来,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几乎附带强制性,它对于建立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实现培养德智体美四有人才的教育目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除了在保证实现教育目标的同时,还要考虑尊重学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出它的人文关怀。这给高校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在全新教育理念影响下,高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千万不能忽视大学生入学后仍然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但是,在各个高校制定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中,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侵犯某些学生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学生。虽然大多数学生是具有法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从教育学角度来分析,大学生还属于发展中的人,因违纪受到的处分可能会影响其一生的进步和发展。因此,高校在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时,首先要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性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原则与规定,按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保障学生权益与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实施法制管理与人文关怀并济的制约机制。尤其是处理学生违纪时,只要是与学校秩序不发生严重冲突,都要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尽量限制在最小范围内。高校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

纪处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项程序,细化处理权限。另外,高校还可建立起处分预警制度,以便及时提醒有可能受到处分的学生,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持学校和学生的和谐关系,避免或减少校方与学生之间的摩擦,努力提高高校学生管理的绩效。

总而言之, 我国高等学校是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的现代化人才为根本宗旨的公共事业机构,通过行使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学校自主管理权来约束学生行为以及维持学校秩序。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同时,还要实行人文关怀,辅以人性化的管理并济,只有这样才能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建设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秉福.大学校规与依法治校[J].教育与现代化, 2006(1): 46. [2]林天卫,吴华钿.教育法规读本[M] .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3]邵国平.论大学生权益与法律保障[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3(1): 51-52.

[4]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M].北京: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教育出版 社,2005.

[5]徐显明.大学理念与依法治校[J].中国大学教育, 2005(8):1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3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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