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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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

2009年3月

范》

目录

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 号 3 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要求

3.3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的要求

4排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自然排烟方式的要求 4.3 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4.4 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 1 5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1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

5.2 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5.3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6 进场检验 7 系统施工 7.1一般规定 7.2主控项目 8 系统调试 8.1一般规定 8.2主控项目 9 工程验收

10 维护管理

附录A防排烟系统设置部位表 附录B防排烟系统施工记录表 附录C防排烟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表 附录D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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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控制建筑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展开,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防排烟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

1.0.3 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与施工应针对火灾时烟气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当防排烟系统的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并应经被授权的国家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或检验合格。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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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排烟系统 smoke control system

建筑内设置的用以防止火灾烟气蔓延扩大的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

2.1.2 防烟系统 smoke proof system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等区域的系统。

2.1.3 排烟系统 smoke extraction system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排烟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2.1.4 机械加压送风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对楼梯间、前室及其它需要被保护区域采用机械送风,使该区域形成正压,防止烟气

进入。

2.1.5 机械排烟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

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方式。

2.1.6 自然排烟 natural ventilation

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的对外开口把烟气排

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2.1.7 烟缕 smoke plume

火灾时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2.1.8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在排烟空间的建筑顶部由挡烟垂壁、梁、隔墙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

2.1.9 挡烟垂壁 smoke curtain

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成的,下垂高度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2.1.10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2.1.11轴对称型烟缕 axisymmetric plume

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缕。

2.1.12阳台型烟缕 balcony spill plume

从着火房间的门梁处溢出,并沿着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

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的高大空间的烟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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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窗口型烟缕 window plume

烟气从门、窗等墙壁开口处溢出的烟缕。

2.1.14墙型烟缕 wall plume

仅与单面墙壁或障碍物在烟层底以下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缕。

2.1.15 角型烟缕 corner plume

仅与相邻的两面墙壁或障碍物在烟层底以下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缕。

2.1.16 防火风管 fire resistant duct

通过《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GB17428方法检测,能满足一定耐火极限,用于送风

或排风的管道。常在穿越防火分区间使用。 2.1.17 排烟窗 exhaust smoke window

在火灾发生后,能够通过手动打开或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自动打开,将

建筑火灾中热烟气有效排出的装置。

2.1.18 自动排烟窗 automatic natural ventilator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可远距离控制的排烟窗。

2.1.19 手动排烟窗 manual natural ventilator

人员可以就地方便开启的排烟窗。

2.1.20 临界排烟量 critical volumetric flow rate

每个排烟口允许排出的最大排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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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 号

2.2.1 风量、风速

g——重力加速度(m/s2)

L31——保持加压部位一定的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m/s)

L32——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的送风量(m/s)

M?——烟缕质量流量(Kg/s)

v——门洞断面风速(m/s)

V——排烟量(m3/s)

V3crti——临界排烟量(m/s)

2.2.2 几何参数

a,b——排烟口的长和宽(m) A——每层

(m2)

A2k——每层开启门的总断面积(m) A2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

Am——门的面积(m2)

Af——每层送风阀门的总面积(m2)

A2v——排烟口截面积(m) Aw——窗口开口面积(m2)

B——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mm)

d——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

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db——排烟窗(口)下烟气的厚度(m) D——排烟口的当量直径(m)

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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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m)

Hw——窗口开口的高度(m) Hq——最小清晰高度(m)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W——烟缕扩散宽度(m)

Wm——单扇门的宽度(m)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Z1——火焰极限高度(m)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m)

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m)

2.2.3 计算系数

?——火灾增长系数(kW/s2)

?w——窗口烟缕型的修正系数

?——无因次系数

Cv——排烟口流量系数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n——指数

2.2.4 压力、热量、时间

Cp——空气的定压比热(kJ/kg?K)

F'——门的总推力(N)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3)

?P——压力差(Pa)

Q——火灾的热释放率(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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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火灾释放热量中的对流部分(kW)

t——排烟系统启动时间(s) T——烟气的绝对温度(K)

Tp——烟气的平均绝对温度(K)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烟层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Tp——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2.2.5 其他符号 N1——漏风门的数量 N2——开启门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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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烟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2 防烟系统的设置部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3.1.3 下列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可以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前室、合用前室设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

2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住宅建筑,前室、合用前室设有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时的楼梯间;

3 除3.1.6条外,防烟楼梯间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前室; 4 消防电梯井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消防电梯前室;

5 消防电梯井和防烟楼梯间均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合用前室。

3.1.4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其楼梯间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5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6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宜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7 当建筑的地下部分为3层或3层以上,或当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10m时设置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当地下为1到2层,且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设置的封闭楼梯间,当其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8 当封闭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当其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

3.1.9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按保持加压部位规定正压值所需的漏风量或门开启时保持门洞处规定风速所需的送风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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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要求

3.2.1 靠外墙的敞开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自然通风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并应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0.80m的自然通风有效面积。

3.2.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自然通风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的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m2。

3.2.4 设于高处的可开启外窗应配备方便开启的装置,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为1.6m。

3.3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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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3.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间,且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不具备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条件时,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宜设置独立加压送风系统。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加压送风系统,但其送风量应按公式5.2.1的计算值增加30%。

3.3.3 当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超过15层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层。

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比计算值或表3.3.11-1、3.3.11-2 中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首层。

3.3.4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联通;

2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上下设置时,进风口应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水平设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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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3送风机应设置在风机房内(除排烟风机房外)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且围护结构底部应有喷淋保护。

4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 应保证阀门火灾时开启。 3.3.5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直灌式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井道的剪刀楼梯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合用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火灾层的送风口。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6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应优先采用金属风道。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3.3.7 送风管道与排烟管道不宜贴邻设置。当贴邻设置时,送风管道和排烟管道应采用无机材料风道,且均应达到2.0h的耐火极限。

3.3.8 非设置在独立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防火风管,但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避难间区域时可不限。

3.3.9 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3.10 当系统的余压超过最大压力差时,应设置余压调节阀或采用变速风机等措施。最大压力差应由公式5.2.3计算确定。

3.3.11 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2.1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层数(层)大于六层时可按表3.3.11-1、3.3.11-2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二者中较大值确定;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2.1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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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11-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 7~19 20~32

表3.3.11-2 防烟楼梯间(前室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 7~19 20~32

注:1 表3.3.11-1与表3.3.11-2的风量按开启2. 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

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非该尺寸的双扇门可按面积比例进行修正;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开启门时,通过门风速不宜小于0.7m/s。

2 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12 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分段设计。

3.3.13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3.14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

3.3.15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防烟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送风部位 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加压送风量(m3/h) 16000~20000 20000~25000 加压送风量(m3/h) 25000~30000 35000~40000 12

4排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4.1.2 排烟系统的设置部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4.1.3 下列场所可不设排烟系统:

1 除旅馆外,走道的装修采用不燃材料,且室内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或房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20m的走道;

2当室内或走道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时,无可燃物或可燃物容量小于1kg/m2的独立防烟分区的中庭;

3设有日常通风的机电用房;

4走道或回廊设有排烟设施,建筑面积小于100 m的地上房间。

4.1.4 多层民用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方式尚可采用设置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的方式。

4.1.5无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设有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无排烟系统时,其回廊应设机械排烟系统,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 4.1.6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等设施。

4.1.7 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1 防烟分区应采用当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

2 挡烟垂壁或梁的下垂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公式5.3.1和5.3.6计算确定。

4.1.8 当烟缕的质量流量大于150kg/s,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重新调整排烟措施。

4.1.9 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或自然进风方式。

4.1.10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具有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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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12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排烟系统应分段设计。

4.2 自然排烟方式的要求

4.2.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或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2宜分散布置,除带型排烟窗外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2.5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 4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5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办公楼,当办公室的面积小于300m时,除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4.2.2排烟窗的面积应由公式5.3.7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4.2.3当火灾被确认后,除采光带外,排烟区域的自动排烟窗、补风设施、自动挡烟垂帘等所有自然排烟系统设备应能在60s内完全处于工作位置,并在7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4.2.4室内净空高度大于6m且面积大于500m2的中庭、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及类似公共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或常开排烟窗。

除上述场所外,其他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可采用普通排烟窗。 4.2.5采用自然排烟的厂房、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侧窗应沿建筑物的二条对边均匀设置;

2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屋面斜度≤12°,每200 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屋面斜度>12°,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宜采用自动控制。

4.2.6固定采光带、采光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每4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且每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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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的区域至少设置一组。严寒地区采光带应有防积雪措施。 4.2.7厂房、仓库的可开启外窗的面积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一倍;

2 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一倍;

注: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排烟面积可减半。

4.2.8 当建筑室内净高度大于6m,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排烟面积可减少5%,但不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1%。

4.2.9固定采光带、采光窗的设置面积应达到4.2.7条第1款中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0%。建筑物同时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固定采光带、采光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自动排烟窗时,自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采光带、采光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4.2.7条第1款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2 当设置手动排烟窗时,60%的手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采光带、采光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4.2. 7条第2款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4.3 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4.3.1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280℃排烟防火阀,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4.3.2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3.3.3条规定。当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联动启动。

4.3.3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且围护结构底部应有喷淋保护,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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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3.4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风速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4.3.5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3.6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关闭状态。

4.3.7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

2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在60s内完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和排烟风机,并在7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3.8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丙级防火门;水平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果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4.3.9 排烟阀(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当层高低于3.6m时,可设置在1/2高度以上; 2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3.10利用吊顶空间进行间接排烟时,封闭式吊顶其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2.7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房间的排烟阀(口)设在非封闭吊顶内时,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布置。

4.3.11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地下室,当房间面积小于50 m2时,排烟阀(口)可设置在公共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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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

4.4.1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以及机械补风等方式。机械送风口或自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以下。 4.4.2 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或面积小于500m2的区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4.3 设有机械排烟的走道或小于500m的房间,可不设补风系统。 4.4.4 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

4.4.5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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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1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

5.1.1 排烟风机的风量应按担负各防烟分区中最大一个分区的排烟量、风管(风道)的漏风量及其他防烟分区未开启排烟阀(口)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5.1.2 各类场所的火灾模型可由公式5.3.2计算或表5.1.2确定。当喷淋设置高度大于12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表5.1.2热释放量

建筑类别 设有喷淋的商场 设有喷淋的办公室、客房 设有喷淋的公共场所 设有喷淋的汽车库 设有喷淋的超市、仓库 设有喷淋的中庭 无喷淋的办公室、客房 无喷淋的汽车库 无喷淋的中庭

热释放量Q(MW) 3.0 1.5 2.5 1.5 4.0 1.0 6.0 3.0 4.0 17

无喷淋的公共场所 无喷淋的超市、仓库 设有喷淋的厂房 无喷淋的厂房 注:设有快速响应喷头的场所可按本表减小40%。

8.0 20.0 1.5 8.0 5.1.3 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由公式5.3.5计算确定,但下列场所可按以下规定确定:

1 设有喷淋的客房、办公室,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9000m3/h;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走道,当走道两侧自然排烟面积均不小于1.2m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2 无喷淋的客房、办公室,或建筑面积小于100m2且设有喷淋的房间,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走道两侧自然排烟面积均不小于2m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3 隔间面积小于500m2的区域,其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4 设有喷淋的大空间办公室、汽车库,其排烟量可按6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5.2 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5.2.1 前室、合用前室或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L1?0.827?A??P1n?1.25?N1 (5.2.1-1)

3式中 L1——保持加压部位一定的正压值所需的漏风量(m/s)

A——每层电梯门或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2)

门缝宽度: 疏散门,0.002~0.004m;

电梯门,0.005~0.006m

?P——压力差(Pa)

n——指数(一般取2)

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N1——漏风门的数量

当采用常开风口时:取楼层数

18

当采用常闭风口时:取1

L2?AkvN2 (5.2.1-2) 式中L2——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为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的送风量(m3/s);

Am2k——每层开启门的总断面积();

v——门洞断面风速(m/s)取0.7~1.2m/s; N2——开启门的数量;

当采用常开风口时:20层及以下取2,20层以上取3 当采用常闭风口时:取1

5.2.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最大压力差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P?2(F'?Fdc)(Wm?dm)/(Wm?Am) 式中 Am——门的面积(m2)

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F'——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Wm——单扇门的宽度(m)

5.3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3.1 除走道外,其他区域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Hq?1.6?0.1?H (5.3.1)

式中 Hq——最小清晰高度(m)

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5.3.2 火灾热释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Q???t2

式中 Q——火灾热释放量(kW)

t——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间(s)

(5.2.2)

(5.3.2)

19

?——火灾增长系数(按表5.3.2取值) (kW/s2)

表5.3.2 火灾增长系数

火情 慢 中等 快 特快 典型材料 棉花/聚酯海绵 满装邮袋/泡沫塑料/叠起的木箱 含甲醇酒精的火/速燃的软包家具 火灾增长系数 0.0029 0.012 0.047 0.188

5.3.3 烟缕质量流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1 轴对称型烟缕 当Z?Z1 MZ?Z1

??0.071Qc?13Z553?0.0018Qc

(5.3.3-1)

M?0.032Qc253Z (5.3.3-2)

Z1?0.166Qc (5.3.3-3)

式中Qc——热释放量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0.7Q(kW)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取值应大于等于最小清晰高度)

Z1——火焰极限高度(m)

M?——烟缕质量流量(kg/s)

2 阳台溢出型烟缕

M??0.36(QW2)13(Zb?0.25H1) (5.3.3-4)

W?w?d (5.3.3-5)

式中H1——燃料至阳台的高度(m)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m) W——烟缕扩散宽度(m)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d——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d≠0

当Zb?13W,阳台型烟缕的质量流量可使用公式(5.3.3-1)

20

3窗口型烟缕

M??0.68?(AwHw12)13(Zw??w)53?1.59AwHw12 (5.3.3-6)

?w?2.4Aw5Hw215?2.1Hw (5.3.3-7)

式中A2w——窗口开口的面积(m)

Hw——窗口开口的高度(m)

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的高度(m)

?w——窗口烟缕型的修正系数

4 墙型烟缕

当 Z?Z31 M??0.0355?(2Q1c)Z53?0.0018Qc Z?Z1 M??0.035Qc

Z?Z M351??0.016?(2Qc)Z

式中Qc——热释放量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0.7Q(kW)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Z1——火焰极限高度(m)

M?——烟缕质量流量(kg/s)

5 角型烟缕

当 Z?Z1 M??0.01775?(4Q13c)Z53?0.0018Qc

Z?Z1 M??0.035Qc

Z?Z1 M??0.008?(4Q35c)Z 式中 Qc——热释放量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0.7Q(kW)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Z1——火焰极限高度(m)

M?——烟缕质量流量(kg/s)

(5.3.3-8)

(5.3.3-9)

(5.3.3-10)

21

(5.3.3-11)(5.3.3-12)

(5.3.3-13)

5.3.4 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或查表5.3.4:

?Tp?Qc/M?Cp (5.3.4)

式中?Tp——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 ?Tp?Tp?T0

Cp——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取1.02 (kJ/kg?K)

表5.3.4 火灾烟气速查表

Q=1MW火灾烟气 M? ?T Q=1.5MW火灾烟气 V M? ?T Q=2.5MW火灾烟气 M? ?T V (m3/s) 6.32 7.99 11.32 15.48 19.68 24.53 27.96 32.16 36.28 44.65 53.1 65.48 86 V (m3/s) 9.98 13.31 17.49 21.68 25.8 29.94 34.16 38.32 46.6 54.96 67.43 88.5 105.1 (kg/s) 4 6 8 10 12 15 20 25 30 35 40 50 60

℃ 175 117 88 70 58 47 35 28 23 20 18 14 12 (m3/s) 5.32 6.98 6.66 10.31 11.96 14.51 18.64 22.8 26.9 31.15 35.32 43.6 52 (kg/s) 4 6 10 15 20 25 30 35 40 50 60 75 100 ℃ 263 175 105 70 53 42 35 30 26 21 18 14 10.5 (kg/s) 6 10 15 20 25 30 35 40 50 60 75 100 120 ℃ 292 175 117 88 70 58 50 44 35 29 23 18 15 22

续表5.3.4

Q=3MW火灾烟气 M? ?T Q=4MW火灾烟气 V M? ?T Q=5MW火灾烟气 V M? ?T V (m3/s) 21.5 24 26 29 34 39 43 55 67 79 91.5 103.5 120 136 (kg/s) 8 10 15 20 25 30 35 40 50 60 75 100 120 140 ℃ 263 210 140 105 84 70 60 53 42 35 28 21 18 15 (m3/s) 12.64 14.3 18.45 22.64 26.8 30.96 35.14 39.32 49.05 55.92 68.48 89.3 106.2 122.6 (kg/s) 8 10 15 20 25 30 35 40 50 60 75 100 120 140 ℃ 350 280 187 140 112 93 80 70 56 47 37 28 23 20

(m3/s) 14.64 16.3 20.48 24.64 28.8 32.94 37.14 41.28 49.65 58.02 70.35 91.3 107.88 124.6 (kg/s) 9 12 15 18 24 30 36 50 65 80 95 110 130 150 ℃ 525 417 333 278 208 167 139 100 77 63 53 45 38 33 23

续表5.3.4

Q=6MW火灾烟气 M? ?T Q=8MW火灾烟气 V M? ?T Q=20MW火灾烟气 V M? ?T V (m3/s) 56.48 64.85 73.15 81.48 89.76 102.4 123.2 139.9 156.5 (kg/s) 10 15 20 25 30 35 40 50 60 75 100 120 140 ℃ 420 280 210 168 140 120 105 84 70 56 42 35 30

(m3/s) 20.28 24.45 28.62 32.18 38.96 41.13 45.28 53.6 61.92 74.48 98.1 111.8 126.7 (kg/s) 15 20 25 30 35 40 50 60 75 100 120 140 ℃ 373 280 224 187 160 140 112 93 74 56 46 40 (m3/s) 28.41 32.59 36.76 40.96 45.09 49.26 57.79 65.87 78.28 90.73 115.7 132.6 (kg/s) 20 30 40 50 60 75 100 120 140 ℃ 700 467 350 280 233 187 140 117 100 5.3.5 排烟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或查表5.3.4火灾烟气速查表选取:

V?M?Tp/?0T0

(5.3.5)

式中V——排烟量(m/s)

?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3)

3通常t0=20℃,?0=1.2(kg/m)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3 24

Tp——烟气的平均绝对温度(K),Tp?T0??Tp

5.3.6 机械排烟系统中,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临界排烟量Vcrit, Vcrit按以下公式计算,且db/D不宜小于2。

Vcrit?0.00887?db52(?TpT0)12

(5.3.6)

式中 Vcrti——临界排烟量(m3/s)

?——无因次系数,当排烟口设于吊顶并且其最近的边离墙小于0.5m或排烟口

设于侧墙并且其最近的边离吊顶小于0.5m时,?取2.0; 当排烟口设于吊顶并且其最近的边离墙大于0.5m时,?取2.8;

db——排烟窗(口)下烟气的厚度(m)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p——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D——排烟口的当量直径(m),当排烟口为矩形时,D?2ab/(a?b)

a,b——排烟口的长和宽(m)

5.3.7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通风面积的计算

AvCv?M??0[T2?(AvCv/A0C0)TT02gdb?TT02]12 (5.3.7)

?T?KQc/M?Cp (5.3.8)

式中 Av——排烟口截面积(m)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

Cv——排烟口流量系数(通常选定在0.5~0.7之间) C0——进气口的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22?0——环境温度下气体的密度(kg/m3)

g——重力加速度(m/s)

2db——排烟窗(口)下烟气的厚度(m)

25

T——烟气的绝对温度(K),T?T0??T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烟层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一般取0.5。

注:公式中AvCv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6 进场检验

6.0.1 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金属风管的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表6.1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

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b b≤320 320<b≤450 450<b≤630 630<b≤1000 1000<b≤1250 1250<b≤2000 2000<b 送风系统(mm) 0.5 0.6 0.6 0.8 1.0 1.0 1.2 排烟系统(mm) 0.8 0.8 0.8 1.0 1.0 1.2 按设计 检查数量:同规格材料按面积总量的10%。 检查方法:实测、核查有效证明文件。

2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材料等应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实测、核查有效证明文件。

6.0.2 风管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送风口、排烟阀(口)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手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26

检查数量:同规格材料总量的10%。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有效证明文件是否相符。

2 电动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口)的驱动装置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规格产品总量的10%。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有效证明文件是否相符,并动作测试,动作应可

靠。

6.0.3 风机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与应具有有效证明文件是否相符。

6.0.4 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抽查10%。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有效证明文件是否相符,并动作测试,动作应可

靠。

7 系统施工

7.1一般规定

7.1.1系统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7.1.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7.1.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7.1.4 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防排烟系统施工记录表。

7.2主控项目

7.2.1 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管采用法兰连接,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表7.2.1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m;

表7.2.1 矩形风管法兰

风管长边尺寸b(㎜) b≤630 法兰材料规格(角钢) 25×3 螺栓规格 M6 27

630<b≤1500 1500<b≤2500 2500<b≤4000 30×3 40×4 50×5 M8 M 10 2板材宜采用咬口连接,板厚大于1.5mm的可采用焊接;

3风管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它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

风管的正压侧。

4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如矿棉、岩棉、硅酸

铝等),绝热材料的施工应按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2.2 非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法兰的规格应分别符合表7.2.2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风

管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表7.2.2 无机玻璃钢风管法兰规格 (㎜)

风管边长b b≤400 400 <b≤1000 1000<b≤2000 材料规格(宽×厚) 30×4 40×6 50×8 M10 连接螺栓 M8 2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风管板材的厚度;

3 无机玻璃钢风管的玻璃布,必须无碱或中碱,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风管的表面不得出现泛卤或严重泛霜。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2.3 防火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2.4 砖、混凝土风道的灰缝应饱满,内表面水泥砂浆面层应平整。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28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5 风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风管(道)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的安装,不得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 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按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4 送风口、排烟阀(口)与风管(道)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5 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连接。如风机仅用于防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6 风管穿越隔墙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非燃材料严密填塞。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尺量、观察检查。

7.2.6 风管(道)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送风口、排烟阀(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手动开启装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1.5m之间,并应明显可见。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及操作检查。

7.2.7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的方向、位置应正确; 2 手动和电动装置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及动作检查。

7.2.8 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并不设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2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29

3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4排烟风机宜设在该系统最高排烟口之上,排烟风机宜设置机房,机房与相邻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1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隔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2.9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

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装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1.5m之间,并便于操作、

明显可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动作检查。

7.2.10 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号、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手动开启装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1.5m之间,并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3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动作检查。

8 系统调试

8.1一般规定

8.1.1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

8.1.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8.1.3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

8.1.4 系统调试前,承包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

30

附录A 防排烟系统设置部位表

建筑内部位或场所 疏散楼梯间 前室、合用前室 避难层(间) 公共建筑内的中庭及长度大于20m的走道 非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 高层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的地上房间;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设有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旅馆的走道 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建筑面积大于2000 m2汽车库 舞台、演播室 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 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的丁类厂房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丙类仓库

36

防烟系统 排烟系统 应设置 —— —— 应设置 附录B 防排烟系统施工记录表

B.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B.1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B.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项 目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责任制 主要专业工种人员操作上岗证书 施工图审查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施工技术标准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现场材料、设备管理 其他 施工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内 容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37

10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B.2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B.2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B.2-1 防排烟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检查记录 监理单位检查记录 监理单位 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 项目 进场检验 风管 质量规定《规范》章节条款 第6章 6.0.1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6.0.2 送风口、排烟阀(口)以及驱动装置 风机 活动档烟垂壁、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6.0.3 6.0.4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施工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38

表B.2-2 防排烟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 项目 安装 金属风管的制作、连接 非金属风管的制作、连接 防火风管的制作、连接 砖、混凝土风道的制作、连接 风管(道)的安装 风管(道)部件的安装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安装 风机的安装 挡烟垂壁的安装 排烟窗的安装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2.10 监理工程师:(章节) 年 月 日 质量规定《规范》章节条款 第7.2节 7.2.1 施工单位检查记录 监理单位检查记录 注: 施工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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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2-3 防排烟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 项目 调试 管道的强度和严密性检验 质量规定《规范》章节条款 施工单位检查记录 第8.2节 8.2.1 8.2.3(1) 8.2.3(2) 设备单机调试 8.2.3(3) 8.2.3(4) 8.2.3(5) 8.2.4(1) 8.2.4(2) 系统联动调试 8.2.4(3) 8.2.4(4) 调试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检查记录 年 月 日 注: 施工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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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防排烟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表

防排烟系统工程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章。

表C 防排烟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1 2 3 4 5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 检查内容记录 分部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检查评定结果 检查项目名称 质量验收结论 验 收 单 位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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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本规范用词说明

D.1 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D.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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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2v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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