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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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

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

(2013年10月13日省律协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避免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会其他会员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本会会员及其执业利益冲突范围包括:

1、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 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3、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第三条 词语定义

1、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和执行案件。 2、 主要竞争对手: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会员:指本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4、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二章 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

第四条 利益冲突定义

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继续代理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第五条 直接利益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直接利益冲突:

1、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

4、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5、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

6、曾经处理或审理过某一案件的政府官员、审判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一年内)又代理同一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再审。

7、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案件中结束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8、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委托业务后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其他对抗性案件或其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9、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半年内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半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11、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

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第六条 间接利益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点,为间接利益冲突:

1、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2、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

3、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有利害关系。

5、律师事务所与某当事人存在法律事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律师曾在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持有某公司股份外,某律师为某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9、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又违反与当事人的约定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

第七条 疑似利益冲突

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共同犯罪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益冲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2、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同一对抗性案件中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冲突的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代理人的。

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处理

第八条 直接利益冲突的禁止和豁免

对直接利益冲突,会员在取得利益冲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会员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有效豁免之前,不得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行为;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

本规则第五条第1-2项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除在非诉讼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会员都不得接受委托。

本规则第五条第3项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除经办理案件的法院或检察机关同意外,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会员都不得接受委托。

第九条 间接利益冲突的豁免和禁止

对间接利益冲突,会员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立即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通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提请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给予豁免。在取得当事人的有效豁免前,会员应当谨慎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

利益冲突的当事人通知会员拒绝豁免的,会员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已经实施委托的,应当停止实施。但是会员在收到拒绝豁免通知时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委托业务,如果终止委托关系将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会员可以实施完毕委托业务,同时应当确保不发生损害利益冲突当事人的后果。

第十条 疑似利益冲突案件的排除及报告

对疑似利益冲突案件,会员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在委托之前或在知道疑似利益冲突关系后,及时向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用书面方式报告。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接到律师事务所报告后,如果认为确实可能出现利益冲突,不利于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或可能给律师的执业权益保障带来不利影响,应当通知报告的律师事务所不接受委托或要求对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提请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给予豁免。

如果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接到律师事务所报告后五日内未予答复,则为已经完成利益冲突案件的排除。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的豁免

如果会员在前一委托业务中获知某些与前当事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新的委托业务中将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己知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的,除非前当事人明确豁免会员保密义务的,否则会员不得接受该项新的委托业务。

第十二条 利益冲突豁免后的防范

在获得当事人的豁免后,有利害关系的会员之间不得交流、披露与经办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利益冲突处置方法

发生利益冲突后,会员应当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调整顺序,除会员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调整外,一般为已成立的委托优于拟进行的委托,先成立的委托优先于后成立的委托。委托关系的成立时间,以会员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时间,或者虽未签订委托合同但当事人实际支付委托费用的时间,或者会员和当事人的函件足以证明委托关系成立的时间为准。

会员在取得当事人间接利益冲突的有效豁免后,各方当事人之间又形成直接利益冲突时,会员必须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未能取得直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的有效豁免的,会员应当终止一方或者双方的委托。

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未得到当事人有效豁免,或者发生间接利益冲突、当事人通知不同意豁免,会员又不能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的,会员应当终止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告知义务

会员发现利益冲突情形后,应立即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和不能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征求当事人的豁免。

第四章 利益冲突行为及豁免

第十五条 利益冲突行为

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未按照以上规定自行调整,

消除利益冲突,或未得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或各方有效豁免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豁免的形式和主要内容 豁免可以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

豁免应当表明签发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签发人明确同意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继续代理,不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追究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补救措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应当针对本规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

1、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 2、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 3、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4、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5、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章 违反本规则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的责任

会员违反本规则,由本会或地市律师协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及本会《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福建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规则冲突的适用

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生效及解释权

本规则由福建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2m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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