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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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而

设立的,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需要的制度。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能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给付,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剂、均衡劳动者个人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高收入与低收入差别的作用。从社会产品分配和国民收入占有份额变化的角度看,社会保障者会对没有社会保障时的原有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再分配”作用,使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增加收入份额,从而适度改变社会不同阶层、不同成员的收入分配状况, 来提高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缩小差距过大的个人收入,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不同收入阶层的收入调节是明显的。如果把富人收入的一部分转移给穷人,经济福利就会增加,而收入转移的途径就是由政府向富人征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然后举办社会保障事业、补贴穷人,即用来发放失业津贴、社会救济、养老金、医疗保险、房屋供给等。

二、社会保障制度公平的体现

1.最低保障层次的公平。最低保障层次,就是要对收入水平低于某一收入标准的的保障对象,通过无偿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补助。

我国最低社会保障层次的公平应表现在:

(1)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标准时,应全面反映个人的经济能力,不仅包括劳动收入,还应该考虑资产或财产收入等“其他收人”的内容,以避免有些没有劳动收入却拥有各种形式存量资产的人划入低保的享受范围。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确定包括资产(财产)收入的“收入标准”,既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也有利于实现更广泛的公正公平。 (2)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项目应该在保障对象上做到公平。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保障居民最基本生存权利的共济措施,只要是符合条件本国居民,无论其城市还是农村户口都应享受,它体现了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予以保证的义务。目前我国只有城市低保,农村几乎是空白,对农村居民不公正。

(3)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平应该是结果的均等和公平。这要求在政府进行收入补贴以后的个人收入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这其中关键是要掌握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如果管理不规范或力度不够,会造成同种收入状况的人因财产结构不同而适合不同的标准,不同财产状况的人可能因为收入状况相同而采用同等的保障标准,造成对象间表面的公平而实际上的不平等。

2.社会保险层次的公平。 (1)对象间的公平。

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中,有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保险金的支付缺口,要求政府用一般财政收入支付,这使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色彩。因此,社会保险的公平性首先应该表现在覆盖范围上。当然与低保不同的是,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而非群体居民。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户籍,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劳动者,都应改享受社会保险带来的保障。当然,具体到城乡,考虑到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某些保障项目和保障水平上,不可能做到完全平等,应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别,构筑城乡有别的保险体系当前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2)代际间公平。

代际公平是指代与代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与收益的公平。对于养老保险而言,存在两种筹资模式: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很好地体现了互济原则,但是,在老龄化的背景下,容易造成养老责任后移,加重后代的赡养压力,使代际之间负担产生不公平。基金制对于老龄化而言优于现收现付制,且有利于提高储蓄促进增长;但是却大大弱化了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并且存在积累资金的投资和保值增值以及高管理与监管费用问题。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名义上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实际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依然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由于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会对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受到挑战时,对未来出生的各代人是很不公平的。 (3)权利和义务的公平。

社会保险基金是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种公平是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的机制之下,强调每个人在享受保障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各尽所能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尽义务者,没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按照同一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基金,使工资高的缴费的数额多,而工资低的缴费少,从而体现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贡献不同。但是,从获得保险金的获得来看,并非是绝对意义上的“多缴费多受益”,更不是与其保险缴费数额完全成比例的。正是这种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给付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剂、均衡劳动者个人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高收入与低收入差别的作用。实现了社会成员间的互助共济,起到了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三、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中不公平的表现及影响

如上所述,公平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将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能够缩小贫富差距,社会公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在保障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功不可没。然而,当前由于在制度本身和运行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和不公平的缺陷,面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状,没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甚至,在某些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不公平与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叠加重合,产生了“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的马太效应,加重了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

1.城乡之间社保制度不公平与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叠加效应,事实上拉大了而非缩小了城乡差距。从收入分配来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当前收入分配中最突出的矛盾。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 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 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到2004 年底,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936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9422 元,城乡收入比为3.21∶1。就是这样还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农民收入有许多是实物折算成现金的, 还有许多是税前收入,还要扣除一些生产性投资,如果考虑城镇居民享受国家的医疗、教育、养老等其他一些福利补贴,实际这个收入比应该更大。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意味着当前农村贫困群体的弱势地位比较突出,需要从宏观政策上进行调整。按照保障公平的原则要求,低收入弱势群体应该比高收入阶层获得更多社会保障支持。农民(尤其是绝对贫困线以下的人群)应该比城市居民获得更多的保障机会。然而事实却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分割状态,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也体现出明显的二元性特,广大农村人口至今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国民待遇。无论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大部分农民被排斥在社保体系之外。相反,越是城市高收入群体,获得保障机会越多,保障水平越高。

2.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覆盖面低,而且保障水平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存在差异,也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收入差距的放大效应。

(1)覆盖面的大小集中反映社会保障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公平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充分体现其“社会性”,而“社会性”又以广泛性为基础,当前城镇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不足一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三分之一左

右,显然谈不上广泛。同时,社会保险覆盖率过低又形成了参保和未保两种不同的公民待遇,有悖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2)统筹层次低,加重了地区间的差距。当前,我国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继续拉大。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东部地区都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而目前中国社会保险的管理采取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地地方政府负责制。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待遇支付标准以及基金的调剂使用由统筹地区负责制定并执行。

(3)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结合及筹资方式的制度设计,使得个人账户基金的差距相差悬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基金的筹集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措,其实质在于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保险基金。按职工本人工资设立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中向个人账户拨款的比例又大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数值的绝对数上看就是工资越高个人缴纳的费用越高,单位的补贴也就越多,也就是说工资收入越高的人群,从国家和单位那里获取的补贴也就越高,个人账户基金越多,在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工资的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由此筹集起来的个人账户基金的数额也就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实际上扩大了初次分配的差距,势必造成基金筹措上的不公平性。

四、结论

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在短时期内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农村需要社会保障,政府负有主导责任则是毋庸置疑的。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当前,必须把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作重中之重。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当摒弃“包袱论”等偏见,对现阶段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商业保险在乡村还无法发挥很大作用的前提下,政府应当担负起适度责任。特别是城乡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严重后果,要求作为再分配调节手段之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体现公平优先原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2c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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