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工程量计算规则
更新时间:2024-01-22 14:3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总 则
第0.0.1条 为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其工程量的计算,特制订本规则。
第0.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相配套,作为确定安装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基础。
第0.0.3条 安装工程量除依据《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 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0.0.4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t)。
5. 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kg小数点以后取两位,t小数点以后取
三位,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
第0.0.5条 计算工程量时,应按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微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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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一节 说 明
第1.1.1条 本册定额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划分定额项目。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铭牌重量为准;如无铭牌重量的,则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净重量为准。
第1.1.2条 计算设备重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第二节 切削设备安装
第1.2.1条 金属切削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2.2条 气动踢木器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按单面和双面卸木选用定额项目。 第1.2.3条 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规格选用定额项目。
第三节 锻压设备安装
第1.3.1条 空气锤、模锻锤、自由锻锤及蒸汽锤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落锤重量(kg或t)选用定额项目:
第1.3.2条 锻造水压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水压机公称压力“t”选用定额项目。
第四节 铸造设备安装
第1.4.1条 抛丸清理室安装以”室”为计量单位,按室所含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计算设备重量时应包括抛丸机、迴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第1.4.2条 铸铁平台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的安装方式 (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选用定额项目。
第五节 起重设备安装
第1.5.1条 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主钩的起重量“t”和跨距“m”选用定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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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条 双小车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小车的起重量“t”和跨距“m”选用定额项目。
第1.5.3条 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钩的起重量“t”和跨距“m”选用定额项目。
第1.5.4条 梁式起重机、臂行及旋臂起重机、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的起重量“t”和起重机的类型及名称选用定额项目。
第六节 起重机轨道安装
第1.6.1条 起重机轨道安装以单根轨道长度“m”为计量单位,按轨道的标准图号、型号、固定形式和纵、横向孔距、安装部位等来选用定额项目。
第1.6.2条 车挡制作按施工图示尺寸,以“t”为计量单位,按主材类型(钢板型、钢板型钢混合型)选用定额项目。车挡安装以“组”(每组4个)为计量单位,按每个车挡的单体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七节 输送设备安装
第1.7.1条 斗式提升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提升机型号及提升高度(m)选用定额项目。
第1.7.2条 刮板输送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输送长度(m)除以驱动装置组数(组)及槽宽(mm)选用定额项目。
第1.7.3条 板式(裙式)输送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链轮中心距(m)和链板宽度(mm)选用定额项目。
第1.7.4条 螺旋输送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公称直径(mm)和机身长度(m)选用定额项目。
第1.7.5条 悬挂式输送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驱动装置、转向装置、拉紧装置和重量(kg)选用定额项目。
第1.7.6条 链条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按链片式、链板式、链环式选用定额项目。 第1.7.7条 抓取器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试运转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1.7.8条 固定式胶带输送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mm)和输送长度(m)选用定额项目。
第1.7.9条 卸矿车及皮带秤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mm)选用定额项目。 第1.7.10条 皮带接头胶接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普通带和钢芯带以及带宽(mm)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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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定额项目。
第1.7.11条 不带传动装置的辊道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按辊柱直径、辊道宽度和辊距选用定额项目。
第1.7.12条 链条传动辊道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1.7.13条 气动推杆辊道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辊道规格和行程选用定额项目。
第1.7.14条 气动辊道升降台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台面规格和行程选用定额项目。
第八节 电梯安装
第1.8.1条 电梯安装均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层、站数及运行速度选用定额项目。厅门按每层一门、轿厢门按每部一门为准,如需增减时,按增减厅门、轿厢门的相应定额项目计算;电梯提升高度,以每层4m以内为准,超过4m时,按增加提升高度相应定额计算。
第1.8.2条 电梯增减厅门、轿厢门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自动和小型杂物电梯选用定额项目,增加提升高度以“m”为计量单位,按每提升1m计算。
第1.8.3条 液压电梯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层、站数及顶升形式选用定额项目。
第1.8.4条 自动扶梯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安装形式(整体或解体)、扶手中心距(单人或双人),以及层高选用定额项目。
第1.8.5条 自动步行道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以每部长度(机头至机尾轮距)30m为准,超过或不足30m时,按增减长度相应定额计算。增减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按实际增减长度计算。
第1.8.6条 金属门套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按门框边宽选用定额项目。
第九节 风机、泵安装
第1.9.1条 风机、泵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在计算设备重量时,直联式风机和泵以本体及电动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非直联式的风机和泵以本体和底座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电动机重量,但安装定额中已包括电动机安装。
第1.9.2条 深井泵的设备重量以本体、电动机、底座及设备扬水管的总重量计算。 第1.9.3条 DB型高硅铁离心泵以“台”为计单位,按设备型号选用定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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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压缩机安装
第1.10.1条 压缩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0.2条 同一底座的活塞式压缩机及机组的设备重量,按同一底座上的主机、电动机、仪表盘及附件、底座等的总重量计算。
第1.10.3条 非同一底座的活塞式压缩机、螺杆式压缩机、电机驱动离心式压缩机,不包括电动机等动力机械的重量。电动机应另执行电动机安装定额项目。
第1.10.4条 往复式D、M、H型对称平衡压缩机的设备重量,按主机、电动机及随主机到货的附属设备的总重量计算,但不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附属设备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1.10.5条 蒸汽驱动离心式压缩机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底座、本体以及随机带来的附属设备、成品附属管道、安全罩、扶梯、走台等的总重量计算。
第十一节 工业炉设备安装
第1.11.1条 电弧炼钢炉、电阻炉、真空炉、高频及中频感应炉、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1.2条 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每一炉组按二台炉子考虑。
第1.11.3条 冲天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熔化率(t/h)选用定额项目。冲天炉的出渣轨道安装,可套用本分册定额第五章内“地坪面上安装轨道”的相应定额。
第1.11.4条 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在计算重量时,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已组装并有内衬砌体),应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如为解体结构(炉体为金属结构件,需要现场组合安装,无内衬砌体)时,则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
第1.11.5条 本章工业炉安装均不包括炉体内衬砌筑,对内衬部分可执行第四分册(炉窑砌筑工程》定额相应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十二节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第1.12.1条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炉膛内径(m)和设备重量选用定额项目。
第1.12.2条 在安装煤气发生炉时,如其炉膛内径与定额规定相近、重量超过10%以上时,按下列公式求得重量差系数,按表1.1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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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差系数=设备实际重量/定额设备重量
表1.1 定额调整系数
设备重量差系数(以内) 定额调整系数 1.1 1.0 1.2 1.1 1.4 1.2 1.6 1.3 1.8 1.4 第1.12.3条 洗涤塔、电气滤清器、竖管及附属设备安装以 “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选用定额项目。
第1.12.4条 煤气发生设备附属的其他容器构件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单体重量在0.5t以内和大于0.5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2.5条 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外径(m)组成节数选用定额项目。
第十三节 制冷设备安装
第1.13.1条 制冷机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及机组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2条 制冰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重量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3条 冷风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4条 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空气分离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或蒸发面积(m2)及重量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5条 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容积(m2)和重量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6条 氨油分离器、氨液分离器、氨气过滤器、氨液过滤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直径(mm)和重量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7条 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8条 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直径(mm)选用定额项目。
第1.13.9条 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每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选用定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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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10条 制冷机组、制冰设备和冷风机的设备重量按同一底座上的主机、电动机、附属设备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第十四节 其他机械安装及设备灌浆
第1.14.1条 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型号及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2条 膨胀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3条 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组、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大型电机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
第1.14.4条 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5条 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3/h)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6条 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至:
第1.14.7条 水压机蓄水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8条 小型整体安装空气分馏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9条 解体组对安装空气分馏塔以“t”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10条 小型制氧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炉、加热器、储氧器及充氧台以“台” 为计量单位,干燥器和碱水拌和器以“组”为计量单位,纯化器以“套”为计量单 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11条 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kg”为计量单位,按金属构件单体重量(kg)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12条 设备减震台座安装以“座”为计量单位,按台座重量(t)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13条 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一台备灌浆体积(m3)选用定额项目。
第1.14.14条 座浆垫板安装以“墩”为计量单位,按垫板规格尺寸(mm)选用定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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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一节 变压器
第2.1.1条 变压器安装,按不同电压等级、不同容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2条 变压器通过试验,判定绝缘受潮时才需进行干燥,所以只有需要干燥的并确实进行干燥的变压器才能计取此项费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不必列项,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签证、干燥资料再计取此费用)按不同电压等级、不同容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3条 消弧线圈的干燥按同容量电力变压器干燥定额执行,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4条 变压器油过滤不论过滤多少次,直到过滤合格为止,以“t”为计量单位,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变压器安装定额未包括绝缘油的过滤,需要过滤时,可按制造厂提供的油量计算。 2. 油断路器及其他充油设备的绝缘油过滤,可按制造厂规定的充油量计算。 计算公式:油过滤数量(t)=设备油量(t)*(1+损耗率)
第2.1.5条 组合型成套箱式变电站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未包括基础槽钢、母线以下线的配置安装。
第二节 配电装置
第2.2.1条 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油浸电抗器、电力电容器及电容器柜的安装以“台(个)”为计量单位。
第2.2.2条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避雷器、干式电抗器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每组按三相计算。
第2.2.3条 高压成套配电柜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未包括基础槽钢、母线及引下线的配置安装。(柜内的原配母线已包括)
第2.2.4条 配电设备安装的基座、支架、抱箍及延长轴、轴套、间隔板等,按施工图设计的需要量计算,执行第四章相应项目的定额或成品价。
第2.2.5条 绝缘油、六氟化硫气体、液压油等均按设备带来考虑,电气设备以外的加压设备和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2.6条 配电设备的端子板外部接线,应按本分册第四章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2.7条 设备安装用的地脚螺栓按土建预埋考虑,也不包括二次灌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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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母线及绝缘子
第2.3.1条 支持绝缘子安装分别按电压等级,单孔、双孔、四孔固定,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2条 穿墙套管安装不分水平、垂直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3条 带型母线安装包括铜排、铝排,分别以不同截面和片数以“m/单相”为计量单位。
第2.3.4条 钢带型母线安装,按相同规格的铜母线定额执行,不作换算。 第2.3.5条 母线伸缩接头及铜过渡板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3.6条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按表2.1的规定计算。
表2.1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序号 l 2 3 项 目 带型母线终端 带型母线与分支线连接 带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预留长度 0.3 0.5 0.5 说明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算起 分支线预留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第2.3.7条 带型母线安装均不包括支持瓷瓶安装和钢构件配置安装,其工程量应分别按设计成品数量执行本分册相应定额项目。
第四节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
第2.4.1条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上设备安装均未包括基础槽钢、角钢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本分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4.2条 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按单件成品重量选用定额项目,以“kg”为计量单位。
第2.4.3条 网门、保护网制作安装,按网门或保护网设计图示的框外围尺寸,以“m2”为计量单位。
第2.4.4条 盘柜配线分不同规格,以“m”为计量单位。 第2.4.5条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按表2.2计算。
表2.2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序号 1 2 项 目 各种箱、柜、盘、板 单独安装的铁壳开关、自动开关、刀开关、启动器、- 9 -
预留长度 高+宽 0.3 说明 盘面尺寸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箱式电阻器、变阻器 3 继电器、控制开关、信号灯、按钮、熔断器等小电器 0.3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第2.4.6条 导线分流器适用于住宅楼层楼分线箱内主干线与分支线接头。当设计及验收有此要求时方可以主干线相应截面积选用相应定额,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4.7条 配电板(箱)制作按配电板图示外形尺寸以“m2”为计量单位。 第2.4.8条 焊(压)接线端子定额只适用于导线。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定额中已包括焊(压)接线端子,不得重复计算。
第2.4.9条 端子板外部接线按设备盘、箱、柜、台的外部接线图计算,以“个头”为计量单位。
第2.4.10条 盘、柜配线定额只适用于盘上小设备元件之间连接的少量现场配线,不适用于工厂的设备修、配、改。
第五节 蓄电池
第2.5.1条 铅酸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安装,分别按容量大小以单体蓄电池“个”为计量单位,按施工图设计的数量计算工程量。定额内已包括了电解液的材料消耗,执行时不得调整。
第2.5.2条 免维护蓄电池安装以“组件”为计量单位,其具体计算如下例:某项工程设计一组蓄电池为220V/500A·h,由12V的组件18个组成,则应套用12V/500A·h的定额18组件。
第2.5.3条 蓄电池充放电按不同容量以“组”为计量单位。
第六节 电动机
第2.6.1条 电动机检查接线,按电机类别和功率大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6.2条 电机干燥定额系按一次所需的工、料、机消耗量考虑的,如需进行干燥,应在建设单位确认和签证后按实际干燥次数计算。
第2.6.3条 带有短线及插头的小型电机不能套用交流电机检查接线定额。 第2.6.4条 电机本体安装执行第一分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电机安装定额。
第七节 起重设备电气装置
第2.7.1条 起重机电气设备安装定额系按经过制造厂试验合格的成套起重机考虑。即操作室内的开关控制设备以及操作室至各电气设备的电气管路(除过桥管外)均按随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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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好考虑的。非成套供应的起重机,应按本分册的分部分项定额编制预算。
第2.7.2条 起重设备电气装置,按起重机主钩的起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7.3条 滑触线安装以“m/单相”为计量单位。
第2.7.4条 滑触线的附加长度和预留长度按表2.3规定计算。
表2.3 滑触线安装附加和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序号 1 2 3 4 5 6 7 8 项 目 圆钢、铜母线与设备连接 圆钢、铜滑触线终端 角钢滑触线终端 扁钢滑触线终端 扁钢母线分支 扁钢母线与设备连接 轻轨滑触线终端 安全节能及其他滑触线终端 预留长度 0.2 0.5 1.0 1.3 0.5 0.5 0.8 0.5 说 明 从设备接线端于接口起算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算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起算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 分支线预留 从设备接线端子接口起算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起算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算 第2.7.5条 滑触线的辅助母线安装,执行第十一章相应定额项目。
第八节 电缆
第2.8.1条 直埋电缆的挖、填土(土)石方,除特殊要求外,可按表2.4计算土方量。
表2.4 直埋电缆土方量表
电缆根数 项 目 1~2 每米沟长挖方量m3/m 说明:
① 两根以内的电缆沟,系按上口宽度600mm,下口宽度400mm,深度900mm计算的
常规土方量。(深度按规范的最低标准)
② 每增加一根电缆,其宽度增加170mm。
③ 以上土方量系按埋深从自然地坪起算,如设计埋深超过900mm时,多挖的土方量
另行计算。
第2.8.2条 电缆沟盖板揭、盖定额,按每揭或每盖一次以延长米计算。如又揭又盖,则按两次计算。
第2.8.3条 电缆保护管长度,除按设计规定长度计算外,遇有下列情况,应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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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一根 0.153 0.45 规定增加保护管长度:
① 横穿道路,按路基宽度两端各加1m。 ② 垂直敷设时管口距地面加2m。
③ 穿过建筑物外墙者,按基础外缘以外加1m。 ④ 穿过排水沟,按沟壁外缘以外加0.5m。
第2.8.4条 电缆保护管埋地敷设,其土方量:凡有施工图注明的,按施工图计算:无施工图的一般按沟深0.9m,沟宽按最外边的保护管两侧边缘各加0.3m 工作面计算。
第2.8.5条 电缆敷设按单根延长米计算。如:一个沟内(或架上)敷设三根各长100m的电缆,应按300m计算,以此类推。
第2.8.6条 电缆敷设长度应根据敷设路径的水平和垂直敷设长度,另按表2.5规定增加附加长度。
表2.5 电缆预留长度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项 目 电缆敷设驰度、波形弯度、交叉 电缆进入建筑物 电缆进入沟内或吊架时引上(下)预留 变电所进线、出线 电力电缆终端头 电缆中间接头盒 电缆进控制、保护屏及模拟盘等 高压开关柜及低压配电盘、箱 电缆至电动机 厂用变压器 电缆绕过梁柱等增加长度 电梯电缆与电缆架固定点 预留长度(附加) 2.5% 2.Om 1.5m 1.5m 1.5m 两端各留2.Om 高+宽 2.Om 0.5m 3.Om 按实计算 计算增加长度 每处0.5m 规范最小值 说 明 按电缆全长计算 规范规定最小值 规范规定最小值 规范规定最小值 检查余量最小值 检查余量最小值 按盘面尺寸 盘下进出线 从电机接线盒计算 从地坪起算 按被绕物的断面情况说明:
① 电缆附加及预留的长度是电缆敷设长度的组成部分,应计入电缆长度工程量以
内。
② 如电缆敷设后实量,应按实量值计算,不考虑预留长度。 ③ 实际敷设中,未按表三规定预留时,不应计算预留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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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条 电缆终端头及中间头均以“个”为计量单位。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均按一根电缆有两个终端头、中间电缆头按实际情况计算。1KV以下截面积在10mm2以下的电缆不计算终端头制作安装。
第2.8.8条 电缆支、吊架及吊索:
① 电缆支架、吊架制作安装,按单件重量选用定额项目,以“kg”为计量单位,执
行本分册第四章“铁构件制作安装”相应定额项目。
② 吊电缆的钢索及拉紧装置,分别执行本分册第十一章相应定额项目。
第2.8.9条 钢索的计算长度以两端固定点的距离为准,不扣除拉紧装置所占的长度。
第九节 防雷及接地装置
第2.9.1条 接地极制作安装以“根”为计量单位,其长度按设计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每根长度按2.5m计算。不论现场加工或成品均不作换算。如设计有管帽时,另按加工件计算。
第2.9.2条 接地母线、避雷线敷设,按设计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其长度按施工图设计水平和垂直规定的长度以延长米计算另加3.9%的附加长度(包括转弯、上下波动、避绕障碍物、搭接头所占长度)。
第2.9.3条 接地跨接线安装以“处”为计量单位。适用于不需敷设接地线的金属物断联点,例如道轨、金属管道等。只有非电气设备或管道在要求接地时,方可套接地跨接线安装定额。如:管件跨接(防静电)利用法兰盘螺栓,钢轨利用鱼尾板固定螺栓。平行管道采用焊接,屋顶金属旗杆,采用焊接。高于屋顶排水铸铁管防雷,采用螺栓抱箍式接地,但定额本身未带螺栓。
第2.9.4条 避雷针的加工制作、安装,以“根”为计量单位,独立避雷针以“基”为计量单位。长度、高度、数量均按设计为准。避雷针、独立避雷针加工制作均执行“20kg以上铁构件制作”定额或按生产厂制作成品计算。
第2.9.5条 利用建筑物柱内主筋作接地引下线、利用圈梁内主筋作均压环安装以 “m”为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需要以需焊接主筋的延长米计算。
第2.9.6条 引下线与桩基、圈梁内主筋与柱内主筋连接已综合在有关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工程量。
第2.9.7条 高层建筑物防侧击雷的钢、铝门窗接地,套用接地跨接线安装定额中“钢铝门窗接地”定额项目,数量按设计要求与均压环连接的金属门窗数计算。
第2.9.8条 建筑物屋顶的防雷接地装置执行“避雷带、网安装”相关定额。电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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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的接地母线安装执行相应“接地母线敷设”定额项目。
第2.9、9条 利用主筋引下(机械连接)是指建筑物柱内主筋土建施工采用机械连接后的跨接,长度按设计需要以需跨接主筋的延长米计算。
第2.9.10条 接地线沿建筑物明敷及避雷带、网安装均已包括了支持卡子的制作和安装。引下线的引下点一般应装置断接卡子及楼地面保护管,定额中已包括。
第十节 10KV以下架空线路
第2.10.1条 无底盘、卡盘的电杆坑,其挖方体积:
V=0.8*0.8*h
式中:h—坑深(m)。
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2.6计算电杆坑深。
表2.6 杆坑深度表
杆高(m) 埋深(m) 7 1.2 8 1.4 9 1.5 10 1.7 11 1.8 12 2.0 13 2.2 15 2.5
第2.10.2条 施工操作裕度按底拉盘底宽每边增加0.1m。 第2.10.3条 各类土质的放坡系数按表2.7计算。
表2.7 各类土质的放坡系数
土质 放坡系数 普通土、水坑 1:0.3 坚土 1:0.25 松砂石 1:0.2 泥水、流砂、岩石 不放坡
第2.10.4条 土方量计算公式: V=h/6 [ab+(a+a1)*(b+b1)+a1*bl] 式中:V—土(石)方体积(m); h—坑深(m);
a(b)—坑底宽(m),a(b)=底拉盘底宽+2*每边操作裕度: al(b1)—坑口宽(m),al(b1)=a(b)+2*h*放坡系数。
第2.10.5条 杆坑土质按一个坑的主要土质而定,如一个坑大部分为普通土,少量为坚土,则该坑应全部按普通土计算。
第2.10.6条 底盘、卡盘、拉线盘按设计用量以“块”为计量单位。
第2.10.7条 拉线制作安装按施工图设计规定,分别不同形式以“组”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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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按单根拉线考虑,若安装V型、Y型或双拼型拉线时,按2根计算。拉线长度按设计全根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2.8计算。
表2.8 拉线长度表 单位:m/根
项 目 8 9 杆 高 (m) 12 13 14 水平拉线 16.14 18.69 19.68 26.47 32.28 37.38 39.36 12.62 13.42 15.12 10 11 普通拉线 11.47 12.61 13.74 15.10 V(Y)形拉线 22.94 25.22 27.48 30.20 弓型拉线 9.33 10.10 10.92 11.82 说明:水平拉线间距以15m为准,如实际间距每增大lm,则拉线长度相应增加lm。 第2.10.8条 导线架设,分别导线类型和不同截面以“m/单线”为计量单位。导线预留长度按表2.9的规定计算。
表2.9 导线长度预留长度表 单位:m/根 项目名称 高压 转角 分支、终端 分支、终端 低压 交叉、跳线、转角 与设备连线 进户线 1.5 0.5 2.5 长 度 2.5 2.0 0.5 导线长度按线路总长度和预留长度之和计算。计算主材费时应另增加规定的损耗率。 第2.10.9条 导线跨越架设,包括越线架的搭、拆和运输以及因跨越(障碍)施工难度增加而增加的工作量,以“处”为计量单位。每个跨越间距按50m以内考虑,大于50m而小于100m时按2处计算,以此类推。在计算架线工程量时,不扣除跨越档的长度。
第2.10.10条 杆上变配电设备安装按“台”或“组”为计量单位,定额内包括杆和钢支架及设备的安装工作,调试应另套本分册相应定额项目。
第十一节 配管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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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1条 各种配管应区别不同敷设方式、敷设位置、管材材质、规格,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不扣除管路中间的接线箱(盒)、灯头盒、开关盒所占长度,但必须扣除配电箱、板、柜所占的长度。
第2.11.2条 定额中未包括钢索架设及拉紧装置、接线箱(盒)、支架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另行计算。
第2.11.3条 管内穿线的工程量,应区分照明线路和动力线路,按不同导线的截面,以单线“延长米”为计量单位。线路分支接头线的长度已综合考虑在定额中,不得另行计算。照明线路中的导线截面大于或等于6mm2以上时,应执行动力线路穿线相应项目。
第2.11.4条 绝缘子配线工程量,应区别绝缘子形式(针式、蝶式)、绝缘子配线位置(沿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导线截面积,以线路“延长米”为计量单位。
第2.11.5条 塑料护套线敷设工程量,应区别导线截面、导线芯数(二芯、三芯)、敷设位置(管内、砖混凝土结构、沿钢索),以单根线路“延长米”为计量单位。
第2.11.6条 钢索架设工程量,应区别圆钢、钢索直径(?6、?9),按图示墙(柱)内缘距离,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不扣除拉紧装置所占长度。
第2.11.7条 母线拉紧装置及钢索拉紧装置制作安装工程量,应区别母线截面、花篮螺栓直径(12、16、18)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2.11.8条 车间带形母线安装工程量,应区别母线材质(铝、铜)、母线截面安装位置(沿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
第2.11.9条 动力配管混凝土地面及砖墙刨沟工程量,应区别管子直径,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
第2.11.10条 接线箱安装工程量,应区别安装形式(明装、暗装)、接线箱半周长,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11.11条 接线盒安装工程量,应区别安装形式(明装、暗装、钢索上)以及接线盒类型,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11.12条 灯具、明、暗开关、插座、按钮等的预留线,已分别综合在相应定额内,不另行计算。配线进入开关箱、柜、板的预留线,按表2.10规定的长度,分别计入相应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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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0 配线进入箱、柜、板的预留线 (每一根线)
序号 1 2 器、线槽进出线盒等 3 4 5 由地面管子出口引至电动机接线箱 电源与管内导线连接(管内穿线与软、硬母线接头) 出户线 1.0m 1.5m 1.5m 项 目 各种开关、柜、板 单独安装(无箱、盘)的铁壳开关、闸刀开关、启动0.3m 心算起 从管口计算 从管口计算 从管口计算 预留长度 宽+高 说 明 盘面尺寸 从安装对象中第2.11.13条 人防穿墙管及过墙管,按每穿越一处为一根,以“根”为计量单位。
第十二节 照明器具安装
第2.12.1条 普通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灯具的种类、型号、规格以“套”为计量单位。普通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1。
第2.12.2条 吊式艺术装饰灯具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装饰物以及灯体直径、灯体半周长和灯体垂吊长度,以“套”为计量单位。灯体直径为装饰物的最大外缘直径;灯体半周长为矩形吸盘的半周长;垂吊长度为灯座底部到灯梢之间的总长度。
第2.12.3条 吸顶式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装饰物、吸盘的几何形状、灯体直径、灯体半周长和灯体垂吊长度,以“套”为计量单位。灯体直径为吸盘最大外缘直径;灯体半周长为矩形吸盘的半周长;吸顶式艺术装饰灯具的灯体垂吊长度为吸盘到灯梢之间的总长度。
第2.12.4条 荧光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和计量单位。
1. 组合荧光灯光带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安装形式、
灯管数量,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2. 内藏组合式灯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灯具组合形式,
以“套”为计量单位。
3. 发光棚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按发光棚内安装的荧光灯
具数以“套”为计量单位。
4. 立体广告灯箱、荧光灯光沿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以“套”
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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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 普通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圆球吸顶灯 半圆球吸顶灯 灯 具 种 类 材质为玻璃的螺口、卡口圆球独立吸顶灯 材质为玻璃的独立的半圆球吸顶灯、扁圆罩吸顶灯、平圆型吸顶灯 材质为玻璃的独立的矩型罩吸顶灯、方型罩吸顶灯、方型吸顶灯 大口方罩吸顶灯 利用软线为垂吊材料、独立的,材质为玻璃、塑料、软线吊灯 搪瓷,形状如碗伞、平盘灯罩组成的各式软线吊灯 利用吊链作辅助悬吊材料、独立的,材质为玻璃、塑吊链灯 防水吊灯 一般弯脖灯 一般墙壁灯 软线吊灯头 声光控座灯头 座灯头 料罩的各式吊链灯 一般防水吊灯 圆球弯脖灯、风雨壁灯 各种材质的一般壁灯、镜前灯 一般吊灯头 一般声控、光控座灯头 一般塑胶、瓷质座灯头 第2.12.5条 几何形状组合艺术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及灯具的不同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2.12.6条 标志、诱导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2.12.7条 水下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2.12.8条 点光源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不同灯具直径,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2.12.9条 草坪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2.12.10条 歌舞厅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只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灯具形式,分别以“套”、“台”、“m”为计量单位。
装饰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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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 装饰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吊式艺术 装饰灯具 吸顶式艺术 装饰灯具 灯具种类(形式) 不同材质、不同灯体垂吊长度、不同灯体直径的蜡烛灯、挂片灯、串珠(穗)、串棒灯、吊杆式组合灯、玻璃罩(带装饰)灯 不同材质、不同灯体垂吊长度、不同灯体几何形状的串珠(穗)、串棒灯、挂片、挂碗、挂吊蝶灯、玻璃(带装饰)灯 不同安装形式、不同灯管数量的组合荧光灯光带,不同几何组合形式荧光艺术装饰灯具 的内藏组合式灯,不同几何尺寸、不同灯具形式的发光棚,不同形式的立体广告灯箱、荧光灯光沿 不同固定形式、不同灯具形式的繁星灯、钻石星灯、礼花灯、玻璃罩几何形状 钢架组合灯、凸片灯、反射挂灯、筒形钢架灯、U形组合灯、弧形管组合艺术灯具 组合灯 标志、诱导装饰灯不同安装形式的标志灯、诱导灯 具 水下艺术装饰灯具 简易型彩灯、密割型彩灯、喷水池灯、幻光型灯 点光源艺术 不同安装形式、不同灯体直径的筒灯、牛眼灯、射灯、轨道射灯 装饰灯具 草坪灯具 各种立柱式、墙壁式的草坪灯 各种安装形式的变色转盘灯、雷达射灯、幻影转彩灯、维纳斯旋转彩灯、卫星旋转效果灯、飞蝶旋转效果灯、多头转灯、滚筒灯、频闪灯、歌舞厅灯具 太阳灯、雨灯、歌星灯、边界灯、射灯、泡泡发生器、迷你满天星彩灯、迷你单立(盘彩灯)、多头宇宙灯、镜面球灯、塑管灯 第2.12.11条 荧光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灯具的安装形式、灯具种类、灯管数量.以“套”为计量单位。
荧光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3
表2.13 荧光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成套型荧光灯 灯 具 种 类 单管、双管、三管、四管、吊链式、吊管式、吸顶式、嵌入式、成套独立荧光灯 第2.12.12条 工厂灯及防水防尘灯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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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灯及防水防尘灯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4
表2.14 工厂灯及防水防尘灯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直杆工厂吊灯 (GC17-A)、双罩(GC19-A) 吊链式工厂灯 吸顶式工厂灯 双罩(GC19-C) 配照(GC1-D/E)、广照(GC3-D/E)、深照(GC5-D/E)、斜照(GC7-D/E)、圆弯杆式工厂灯 球(GC17-D/G)、双罩(GC19-D/G)、局部深罩(GC26-F/H) 悬挂式工厂灯 防水防尘灯 F、G)、散照(GC15-A、B、C、D、E、F、G) 配照(GC21-1、2)、深照(GC23-l、2、3) 广照(GC9-A、B、C、D、E、F、G)、广照保护网(GC11-A、B、C、D、 E、配照(GC1-B)、广照(GC3-B)、深照(GC5-B)、圆球(GC17-B)、双罩(GC19-B) 配照(GC1-C)、广照(GC3-C)、深照(GC5-C)、斜照(GC7-C)、圆球(GC17-C)、灯 具 种 类 配照(GC1-A)、广照(GC3-A)、深照(GC5-A)、斜照(GC7-A)、圆球 第2.12.13条 工厂其他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不同灯具类型、安装形式、安装高度,以“套”、“个”为计量单位。
工厂其他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5
第2.12.14条 医院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灯具种类,以“套”为计量单位。 医院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见表2.16
第2.12.15条 路灯安装工程,应区别不同臂长,不同灯数,以“套”为计量单位。 路灯安装定额范围见表2.17
第2.12.16条 开关、按钮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开关、按钮安装形式,开关、按钮种类,开关位数,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2.12.17条插座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源相数、额定电流、插座安装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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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5 工厂其他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防潮灯 腰形舱顶灯 碘钨灯 管形氙气灯 投光灯 高压水银灯镇流器 安全灯 防爆灯 高压水银防爆灯 防爆荧光灯 灯 具 种 类 扁形防潮灯(GC-31)、防潮灯(GC-33) 腰形舱顶灯CCD-1 DW型、220V、300~1000W 自然冷却式200V/280V 20kW内 TG型室外投光灯 外附式镇流器具125~450W (AOB-1、2、3)、(AOC-1、2)型安全灯 CBC-200型防爆灯 CBC-125/200型高压水银防爆灯 CBC-l/2单/双管防爆型荧光灯
表2.16 医院灯具安装定额适用范围 定额名称 病房指示灯 病房暗脚灯 无影灯
表2.1 7 路灯安装定额范围
定额名称 大马路弯灯 庭院路灯 灯具种类 臂长1200mm以下,臂长1200mm以上 三火以下、七火以下 灯具种类 病房指示灯 病房暗脚灯 3~12孔管式无影灯 第2.12.18条 安全变压器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安全变压器容量,以“台”为计量
单位。
第2.12.19条 电铃、电铃号码牌箱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铃直径、电铃号牌箱规
格(号),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2.12.20条 门铃安装工程量计算,应区别门铃安装形式,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2.12.21条 风扇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风扇种类,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2.22条 风机盘管调速开关、“请勿打扰” 灯、须刨插座安装的工程量,以“套”
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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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电梯电气装置
第2.13.1条 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站数及每秒运行速度,以“部”为计量单位。
第2.13.2条 小型杂物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
第2.13.3条 电梯是按每层一个厅门,每部电梯一个轿厢门计算,电梯增减厅门应区别电梯形式以“个”为计量单位。电梯提升高度以每层4m以内为准,增加自动轿厢门数量、增加提升高度分别以“个”、“延长米”为计量单位。
第2.13.4条 液压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其层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自动扶梯、步行道电气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
第十四节 电气调整试验
第2.14.1条 电气调试系统的划分以电气原理系统图为依据。电气设备元件的本体试验均包括在相应定额的系统调试之内,不得重复计算。绝缘子和电缆等单体试验,只在单独试验时使用。在系统调试定额中各工序的调试费用如需单独计算时,可按表2.18所列比例计算。
表2.18 电气调试系统各工序的调试费用 发电机调相机 一次设备本体试验 附属高压二次设备试验 一次电流及二次回路检查 继电器及仪表试验 30 20 20 30 变压器系统 30 30 20 20 40 20 20 20 送配电系统 电动机系统 30 30 20 20 第2.14.2条 电气调试所需的电力消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一般不另行计算。但10kw以上电机及变压器空载试运转的电力消耗,另行计算。
第2.14.3条 供电桥回路的断线器、母线分段断路器,均按独立的送配电设备系统计算调试费。
第2.14.4条 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以“台” 为计量单位。按变配电装置中的低压配电柜(屏)的台数计算。
第2.14.5条 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适用于各种供电同路的系统调试。凡供电网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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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仪表、继电器、电磁开关等调试元件的(不包括闸刀开关、保险器),均按调试系统计算。移动式电器和以插座连接的家电设备业经厂家调试合格、用户只需作简单调试即可使用的设备均不应计算调试费用。
第2.14.6条 变压器系统调试,以每个电压侧有一台断路器为准。多于一个断路器的按相应电压等级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的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2.14.7条 干式变压器、油浸电抗器调试,执行相应容量变压器调试定额乘以系数0.8。
第2.14.8条 特殊保护装置,以套(台)为计量单位,以构成一个保护同路为一套,其工程量计算规定如下(特殊保护装置未包括在各系统调试定额之内,应另行计算):
1. 发电机转子接地保护,按全厂发电机共用一套考虑。 2. 距离保护,按设计规定所保护的送电线路断路器台数计算。 3. 高频保护,按设计规定所保护的送电线路断路器台数计算。
4. 零序保护,按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的台数或送电线路断路器的台数计算。 5. 故障录波器的调试,以一块屏为一套系统计算。 6. 失灵保护,按设置该保扩的断路器台数计算。 7. 失磁保护,按所保护的电机台数计算。 8. 变流器的断线保护,按变流器台数计算。
9. 小电流接地保护,按装设该保护的供电回路断路器台数计算。 10. 保护检查及打印机调试,按构成该系统的完整回路为一套计算。
第2.14.9条 自动装置及信号系统调试,均包括继电器、仪表等元件本身和二次回路的调整试验,以“系统”(套)为计量单位,具体规定如厂:
1.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按连锁机构的个数确定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系统数。
一个备用厂用变压器,作为三段厂用工作母线备用的厂用电源,计算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调试时,应为三个系统。装设自动投入装置的两条互为备用的线路或两台变压器,计算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调试时.应为两个系统。备用电动机自动投入装置亦按此计算。
2. 线路自动重合闸调试系统,按采用自动重合闸装置的线路口动断路器的台数计算
系统数。
3. 自动调频装置的调试,以一台发电机为一个系统。
4. 同期装置调试,按设计构成一套能完成同期并车行为的装置为一个系统计算。 5. 蓄电池及直流监视系统调试,一组蓄电池按—个系统计算。
6. 事故照明切换装置调试,按设计能完成交直流切换的—套装置为一个调试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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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交流双同路切换不计调试)
7. 周波减负荷装置调试,凡有一个周率继电器,不论带几个回路,均按一个调试系
统计算。
8. 变送器屏以屏的个数计算。
9. 中央信号装置调试,按每一个变电所或配电室为一个调试系统计算。 第2.14.10条 接地网的调试规定如下:
1. 接地网、避雷网接地电阻的测定以“系统”为计量单位。一般的发电厂或变电站
连为一体的母网,按一个系统计算:自成母网不与厂区母网相连的独立接地网,另按一个系统计算。高层建筑以桩基连成一体的避雷网,一幢建筑物的避雷网按一个系统计算。
2. 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的测定,以“组”为计量单位,单独接地装置(包括独立
的避雷针、烟囱避雷针等)时,均按一组计算。
3. 独立的接地装置。以“组”为计量单位,如一台柱上变压器有一个独立的接地装
置,即按一组计算。
第2.14.11条 避雷器、电容器的调试,按每三相为一组计算;单个装设的亦按一组计算,上述设备如设置在发电机、变压器、输、配电线路的系统或回路内,仍应按相应定额另外计算调试费用。
第2.14.12条 高压电气除尘系统调试,按一台升压变压器、一台机械整流器及附属设备为一个系统计算,分别按除尘器流通面积(m2),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4.13条 硅整流装置调试,以“系统”为计量单位,按一套硅整流装置为一个系统计算。
第2.14.14条 可控硅调速直流电动机调试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调试内容包括可控硅整流装置系统和直流电动机控制回路系统两个部分的调试。
第2.14.15条 交流变频调速电动机调试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调试内容包括变频装置系统和交流电动机控制回路系统两个部分的调试。
第2.14.16条 微型电机系指功率在0.75kW以下的电机,不分类别,一律执行微电机综合调试定额,以“台”为计量单位。电机功率在0.75kW以上的电机调试应按电机类别和功率分别执行相应的调试定额。
第2.14.17条 起重机电气调试按起重机型式、起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2.14.18条 电梯电气调试应区别其运行速度、层/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两部或两部以上并列运行或群控电梯,按相应的定额乘以1.5系数。
第2.14.19条 电气工程中高压(1000伏以上)部分应根据定额规定按系统计算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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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低压(1000伏以下)部分一般不可计取调试费。但需调试时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 应建设单位要求,并有合同规定或签证;
2. 施工单位有调试能力,并有调试仪器、仪表等手段; 3. 编制填写试验记录和调试报告。
第2.14.20条 电气设备的专项调试范围及内齐。 1. 电力变压器的专项调试: (1) 变压比测试。
(2) 三相变压器接线组别检查。 (3) 单相变压器的极性检查。 (4) 绝缘油的试验和化验。
(5) 有载调压的切换装置的检查和试验。 (6) 相位检查。
(7) 检查变压器的控制保护回路的继电器、接触器、仪表及信号装置等元件,并进
行保护整定和对控制系统作操作试验。
(8) 冲击合闸试验。 (9) 断路试验。 2. 断路器的专项调试:
(1) 测量断路器的分、合闸时间。 (2) 测量断路器的分、合闸速度。
(3) 测量断路器主触头分、合闸的同期性。 (4) 测量真空断路器合闸时触头的弹跳时间。 (5) 测量断路器合闸电阻的投入时间及电阻值。 (6) 断路器电容器试验。 (7) 断路器操作机构试验。 (8) 压力表及压力动作阀的校验。
(9) 检查断路器的控制保护回路的继电器。接触器、仪表及信号装置等设备元件和
线路的正确性和动作协调性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并进行保护整定和控制系统的操作试验。
3. 电机的专项调试:
(1) 测量轴承绝缘和转子进入支座的绝缘电阻。 (2) 测量启动电阻、灭磁电阻的绝缘电阻和直流电阻。 (3) 空载特性曲线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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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断路特性曲线试验。 (5) 测量相序。
(6) 检查电机控制保护回路的继电器、接触器、信号装置及线路等设备元件的正确
性及动作协调性。应按控制原理系统图进行校接线和控制系统的操作试验及有关调试参数的整定等工作。
4. 避雷器的专项调试:
(1) 测量避雷器的工频放电电压。
(2) 检查放电记数器动作情况及避雷器基座绝缘。 (3) 测量磁吹避雷器的交流电导电流。
(4) 测量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持续电流和工频参考电压。
5. 其他电气设备:其调试项目、内容均含在以上电气设备的调试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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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一节 中压、高压锅炉设备
第3.1.1条 中压、高压锅炉本体设备安装工程以”t”或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及型号选用相应定额。
第3.1.2条 钢结构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如下:
1. 悬吊式炉型立柱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包括:大板梁、横梁、次梁、连接梁、过渡
梁、吊杆装置、水平与垂直支撑、斜撑、大板梁下部垫块、连接铁件所需的连接板或角铁等。
2. 悬吊式炉型立柱为钢结构时包括:燃烧室本体及尾部对流升的立柱、横梁、炉顶
部位大板梁、主次横梁、柱梁之间的连接铁件、斜撑、垂直拉条(小柱),抗震框架结构等。
3. 非悬吊式炉型与悬吊式炉型立柱为钢结构的重量范围相同。 第3.1.3条 汽包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如下: 1. 悬吊式包括:汽包本体、内部装置、汽包吊环、吊架。 2. 搁置式包括:汽包本体、内部装置、汽包支座。
3. 分段蒸发炉包括:汽包本体、内部装置、汽包支座、外置式汽水分离器、连接管
道及支吊架、托架等。
4. 直流炉包括:启动分离器、内部装置、分离器支座等。 5. 双汽包安装按相同项目乘以系数1.4。
第3.1.4条 水冷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如下: 1. 悬吊结构包括:
(1) 膜式水冷壁、刚性梁及四角活络联接装置。 (2) 直流炉小口径膜式水冷壁中间交换器及其管路。 (3) 炉膛防爆限位设施。
(4) 膜式壁的密封、吊杆及装置、联箱之间的连接铁件。 (5) 降水管及支吊装置,大口径集中降水管包括下部分配器。 (6) 升汽管指水冷壁上联箱至汽包的导汽管,并包括支吊装置。 (7) 膜式水冷壁刚性梁可按刚性梁总重的2/3计算。 水冷系统刚性粱结构如图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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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悬吊结构包括:
(1) 水冷壁管、上下联箱、拉钩装置及组件。 (2) 侧水冷壁上联箱的支座或吊架组件。
(3) 前后水冷壁的中段和下联箱部位的冷拉装置。 (4) 降水管及支吊装置。
(5) 升汽管指水冷壁上联箱至汽包的导汽管,并包括支吊装置。 水冷系统各部位组件 如图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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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条 过热器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设备重量计算范围是: 1. 悬吊结构包括:
(1) 顶棚过热器包括:顶棚过热器管、汽包至顶棚进口联箱的连通管、吊挂装置。 (2) 包覆过热器包括;侧包覆与后包覆过热器管、上下联箱、上部吊杆装置。侧包
覆上联箱至汽包的蒸汽连通管及吊架装置。
包覆过热器的密封包括侧包覆与后包覆之间、侧包覆与水冷壁之间的密封。 包覆过热器刚性梁的计算可按刚性梁总重的1/3计算。 包覆过热器刚性梁结构如图3.3
(3) 屏式过热器包括:前屏、后屏、联箱、二级喷水减温器、扎紧管、蒸汽连通管
及各个部位的吊杆装置和连接铁件。
(4) 对流过热器包括:蛇形管排、进出口联箱、集汽集箱、连通管及各个部位的吊
杆装置或支座和梳形定位板等。
2. 非悬吊结构由低温和高温过热器组成,其部件包括蛇形管排、进出口联箱、蒸汽
连通管、表面式减温器或喷水减温器及其减温器进出水管路和各个部位的支吊装置、梳形定位板、连接铁件等。
第3.1.6条 再热器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如下:
1. 低温再热器包括:冷段进口管段(包括事故喷水、安全阀接管座)、低温进山口联
箱、蛇形管排、管排定位垫块、蛇形管夹及挂钩、各部位的吊杆装置、低温至高温再热器连接管。
2. 高温再热器包括:蛇形管排、管排下部定位板、进出口联箱及吊杆装置、集汽集
箱及底座、出口集箱至集汽集箱连通管。
第3.1.7条 省煤器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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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悬吊结构包括:蛇形管排、管夹、防磨铁、支吊架、进出口联箱、悬吊管及其吊
管装置、悬吊管出口联箱至汽包的给水管路和吊架。
2. 非悬吊结构包括:蛇形管排、管夹、定位铁、防磨铁、进口出口联箱及支座、出
口联箱至汽包的给水管路和吊架。
3. 凡分低温和高温省煤器的,应包括低温段出口联箱至高温段进口联箱的连通管。 第3.1.8条 空气预热器安装:管式预热器以”t”为计量单位:回转式预热器以“t”为计量单位,按直径选用子目,其设备重量计算范围为:
1. 管式预热器包括:管箱及支座、护板、连通箱、伸缩节及槽钢框架、涨力(或称
“Ω”型密封条)沙封装置、管箱防磨套管。
2. 回转式预热器包括:预热器外壳及中心轴、上部横梁、下部横梁、传动装置、环
向和径向密封、传热元件、上下轴承及支座、烟气进口、出口和冷风、热风接口短管、吹灰清洗装置、检查平台、扶梯装置、润滑油循环系统。
第3.1.9条 本体管路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由制造厂随本体设备供货部分,属本体管路范围,包括:
1. 省煤器再循环管:由汽包至省煤器进口联箱及电动阀门和支吊架。 2. 事故放水管:由汽包接出至二只串联电动阀门止。 3. 定期排污管:由水冷壁下联箱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4. 连续排污管:由汽包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5. 疏、放水及冲洗管:从有关联箱接以至二只串联阀门上。 6. 放空气管:由各放空气点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7. 取样管:由各取样点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其中不包括冷却器及中间管路、取
样槽和支架安装。
8. 水位计、安全门、点火排汽电动门的安装。
9. 加药管路:从汽包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其中包括逆止门安装。 10. 就地表计利阀门安装。
11. 循环推动系统:从水冷壁下联箱拨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12. 直流锅炉的水冷壁下联箱分配阀门及孔板安装,与启动分离器连接管路,阀门、
支吊架的安装。
第3.1.10条 各种金属结构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为: 1. 护板系指“Π”型布置的中压、高压锅炉冷灰斗护板,斜烟道护板,炉膛与对流
井连续的转折罩,悬吊结构炉型的省煤器四周护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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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框架系指浇制耐热混凝土墙的框架、斜炉顶框架、框架之间的密封铁板。 3. 内外墙皮:
(1) 内墙皮系指密封炉顶耐热混凝土与保温层之间的埋置金属板。
(2) 外墙皮系指炉顶四周的金属板或波形板,以及外墙皮连接的铁构件和各部位的
埋置铁仆、支撑等。
4. 联箱罩壳包括各个联箱罩壳和构架及铁件。 5. 炉顶罩壳包括炉顶盖板和构架及铁什。
6. 灰斗包括“Π”型布置的斜烟道(对流过热器下部)的灰斗,对流井出口处灰斗,
内部平台和落灰管。
7. 连续烟风道及支吊装置。
8. 省煤器支承梁(包括通风空心梁)。
9. 各种门孔系指人孔、窥视孔、防爆门、防护短管、打焦孔、点火孔等。 10. 锅炉炉墙铁件、拉钩、挂钩、吊钩、密封钢筋、钢板、炉墙钩钉、固定铁件等。 第3.1.11条 炉排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炉排、传动机、轨道、风室、煤闸门、挡灰装置、进煤斗、落煤管、炉排前侧封板、后部拉紧装置、前后拱金属结构、检修门孔等。
第3.1.12条 燃烧装置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其计算范围包括密封箱体、煤粉燃烧器本体及支架、托架、平衡装置(滑轮、重锤)。
第3.1.13条 除尘装置安装,煤粉炉以”t”为计量单位,链条炉以“套”为计量单位,其计算范围分别为:
1. 煤粉炉包括:
(1) 双向或单向水力排渣槽、护板框架结构、斜出灰槽、出灰门及操作机构、浇渣
喷嘴系统、排渣槽水封、打渣孔门等。
(2) 灰渣斗及格栅、水力碎渣机构、灰斗上部水封、双辊碎渣机等。 2. 链条炉包括:马丁式碎渣机、螺旋输灰机。
第3.1.14条 锅炉本体油漆,锅炉本体试验,锅炉化学清洗,烘炉、煮炉、蒸汽严
密性试验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二节 低压锅炉设备
第3.2.1条 常压、立式、快装锅炉,组装锅炉、燃油(汽)整装、电热整装成套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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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条 散装锅炉安装按设备的铭牌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其设备重量的计算范围包括:
1. 钢架:钢架、燃烧室、省煤器及空气预热器的立柱、横梁。 2. 汽包:汽包、联箱及其支承座等。
3. 水冷壁:水冷壁管、对流管、降水管、上升管、管道支吊架、水冷壁固定装置、
挂钩及拉钩等。
4. 过热器:过热器管及汽包至过热器的饱和蒸汽管、管钩、底座、支吊架。 5. 省煤器:省煤器、锷片管、弯头和表计筹,进出水联箱,省煤器到汽包的进水管、
吹灰设备。
6. 空气预热器:整体管式空气预热器、框架、风罩、折烟罩和热风管等。 7. 本体管路:由制造厂随本体供货的吹灰管、定期和连续排污管、压力表和水位表
管、放水管以及管路配件(水位计、压力表、各类阀门)、支吊架等。
8. 吹灰器。
9. 各种结构:各种烟道门、检查门、炉门、看火孔、灰渣斗、铸铁隔火板、炉顶搁
条、密封装置及其小构件等。
10. 走台梯子:锅炉本体和省煤器的平台、扶梯、栏杆和支架。
11. 链式炉排:二侧墙板、前后移动轴、上下滑轨、传动链条、煤闸门、挡火器、
减速箱、电动机等。
第3.2.3条 附属设备安装,分别以“台”或“套”为计量单位。
第3.2.4条 烟道、风道、烟囱制作安装执行第五分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第三节 锅炉辅助设备
第3.3.1条 输煤转运站落煤设备安装工程以“t”为计量单位,包括落煤管及档板等的总重。
第3.3.2条 输煤防雨罩壳安装按配制件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
第3.3.3条 翻车机、堆取料机、卸煤机均以“台”为计量单位。龙门式、桥式抓斗及斗链卸煤机不包括行走轨道安装,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3.3.4条 斗链式提升机、翻斗上煤机、破碎机、共振筛、电磁分离器、电动卸料车、叶轮拨煤机、轨道衡、犁式卸煤器、磨煤机、给煤机、叶轮给粉机、螺旋输粉机,测粉装置、煤粉分离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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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刮板式给煤机按一台基本长度8m计算。超出8m时,按长度调整定额计算。lOm
以内的按l0m计算,不足20m的按两个lOm计算。
2. 螺旋输粉机其计算方法同刮板式给煤机。
第3.3.5条 凡设备带有轴承、冷却水管、油管等,其主材按设计用量另计主材费。凡电动机带有吸风筒所需的配制主材,按设计用量另计主材费。凡随设备供货的油循环系统的润滑油量,如供货量不足需补充时,按补充量另计材料费。
第3.3.6条 烟、风、煤管道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为: 1. 冷风道:从吸风口起算至送风机,再进空气预热器或暖风器入口,包括风道各部
件,即吸风口滤网、人孔门、送风机出口闸板门、支吊架等。
2. 热风道:
从空气预热器出口起算 燃烧器(二次风) 磨煤机进口
送风管混合器进口止(采用热风送粉) 包括管道伸缩节、风口及档板、操作装置、热风集箱、支吊架等。 3.制粉管道: 从钢球磨煤机号
出口起算 粗粉分离器 细粉分离器 粉煤仓 回粉管(回到磨球机) 进排粉风机入口
包括管道、伸缩节、气锁器、木屑分离器、吸潮管、档板、防爆门、支吊架等。 4. 送粉管道:
(1) 热风送粉从混合器起算(给粉机出口)→燃烧器(二次风)。排粉风机送粉从出口起算→混合器→燃烧器(二次风)。排粉风机出口→燃烧器(三次风),包括管道、吹扫孔、补偿器、支吊架等。
(2) 直吹式从中速磨煤机上部分离器出口起算→燃烧器(二次风)。包括管道、铸手写头、支吊架等。
5. 烟道:从空气预热器山口起算→除尘器→引风机→水泥或砖烟道,包括烟道、伸缩节、防爆门、人孔门、风机出口闸板有旁路连接时,应一并计入烟道、支吊架工程量等。
6. 原煤管道:从原煤斗下部接口起算→给煤机→磨煤机进口,包括管道、煤闸门,遇有双曲线原煤管应一并计入原煤管道工程量。原煤斗不论材质,制造均执行《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相应项目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3.3.7条 干式旋风除尘器、水膜式除尘器、其他除尘器、碎煤机室除尘系统、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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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机、除渣机、排污扩容器、疏水扩容器、排气消音器、油过滤器、燃油加热器安装均以“台”或“套”为计量单位。
第四节 水处理设备
第3.4.1条 钢筋混凝土类工艺流程装置安装均以“台”为计量单位,其计算范围包括:池内机械、设备检查安装、调整,池体内的钢制平台、扶梯、栏杆、反应室、导流窗、集水槽、取样槽及各种管子、管件、阀门等的安装,但不包括钢制平台、扶梯、栏杆、集水槽、取样槽的配制。
第3.4.2条 澄清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4.3条 机械过滤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不同形式的排水系统及不同填料高度不得换算。
第3.4.4条 软化器安装定额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4.5条 衬胶离子交换器以“台”为计量单位。
1. 阴阳离子交换器的树脂装填高度,每增加lm,定额乘以系数1.3,增加数量不足
1m时,不得调整。
2. 体内再生的阴阳混合离子交换器执行“阴阳离子交换器”定额乘以系数1.1;体
外再生的阴刚混合离子交换器、逆流再生或浮床运行的设备执行定额,不得调整。
3. 体外再生罐安装,带有空气擦洗装置等设备时,定额乘以系数1.1。
第3.4.6条 浮动床钠离子交换器,组合式水处理设备,凝结水处理设备安装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4.7条 除二氧化碳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包括除碳风机的安装,但不包括风道、平台、扶梯、栏杆的制作与安装。其填料高度以定额规定为基准,每增加1m,定额乘以系数1.2,增加量不足lm时不得调整。
第3.4.8条 其他水处理设备安装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1. 酸碱贮存罐安装中不包括内外壁的防腐工作。
2. 搅拌器安装,带有电动搅拌装置时,定额乘以系数1.2。 3. 喷射器安装包括支架的配制及安装。 4. 泡沫吸收器安装中不包括烟道的安装。
5. 取样冷却器安装中不包括取样架的配制及安装。 第3.4.9条 水处理设备系统试运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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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油处理设备
第3.5.1条 油处理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其范围包括设备、设备支架、框架、平台、扶梯、栏杆的安装,不包括其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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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炉窑砌筑工程
第一节 说 明
第4.1.1条 炉窑砌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施工阶段的设计图纸(包括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上标明的尺寸计算,未标明尺寸的部位可按比例尺测算。
第4.1.2条 炉窑砌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炉窑部位、砖种与施工顺序,根据定额的要求,依次计算。
第4.1.3条 在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下列情况构成的体积: 1. 小于25mm的膨胀缝所占的体积。 2. 断面积小于0.02m2的孔洞。
3. 断面积小于0.06m2、长度(或深度)不超过lm的孔洞。 4. 炉门喇叭口的斜坡。 5. 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坡。
第4.1.4条 凡由异、特刑耐火砖(或制品)拼砌而成的孔洞,或异、特型耐火砖本身所带的孔洞均应扣除其体积。
第4.1.5条 本定额第一章专业炉窑中的44个炉种的炉窑砌筑消耗量中,已综合了选砖、预砌筑、砖加工(监时和集中)、吹风清扫(包括吸尘)以及二次勾缝等辅助工序的消耗量。
第二节 专业炉
第4.2.1条 高炉本体的工程量不分部位按砖种计算,炉体各部所需的条子砖,如用定型耐火砖改型加工,其加工损失量按定额有关规定处理。
第4.2.2条 凡设计要求采用母砖加工成子砖组装成结合砖的高炉与热风炉各部位,其工程量按加工后实体积计算,其加工损失量允许按大样图计算。
第4.2.3条 高炉炭捣压下量按45%计算。
第4.2.4条 热风炉一般耐火喷涂回弹率按45%计算,球顶和联络管按55%计算。 第4.2.5条 高炉内吊盘工程量,按炉内最大直径处计算。 第4.2.6条 焦炉钢结构施工大棚的折旧计算规定: 1. 钢架支柱、横梁按五次计算。 2. 钢屋架、轨道按四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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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支撑、拉杆按三次计算。
4. 檩条、梯子、电力设备按二次计算。
5. 屋面瓦、同扩墙瓦、照明设备按一次训·算。 注:如采用镀锌瓦楞铁皮摊销应为25%。
6. 仓储费按2.5年计算,其中使用期1年、闲置期1.5年。 7. 维护保养费按闲置1.5年实际发生费用计取。
焦炉烘炉工作大棚使用期应计取费用=(工作棚摊销费+仓储费+保养费)。 第4.2.7条焦炉烘炉、热态工程计取办法:
1. 凡炭化室高度为2700mm以下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
工程直接费的8%计取。
2. 凡炭化室高度为2700mm以上、4300mm以下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
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6%计取。
3. 凡炭化室,高度为4300mm以上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
筑工程直接费的4%计取。纳入焦炉烘炉、热态工程包干系数内的项目明细如下:
(1) 炭化室高度杜27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小烘炉砌红砖,小烘炉铺石英砂,小烘
炉、封墙、火床砌粘土质耐火砖,铁板风档,抵抗墙正后面砌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孔安塞子砖,重砌小炉头,烘炉烟囱,保护板灌浆,小炉头灌浆,炉顶灌浆,磨板砖缝灌浆,炉顶表面精整,蓄热室封墙刷浆,炭化室封墙、废气瓣与小烟道刷涂料,弯管连接处、上升管管座、桥管管口、保护板底石棉绳密封,炉体正面胀缝石棉绳密封,抵抗墙正面胀缝石棉绳密封,炭化室封墙边、蓄热室封墙边石棉绳密封,保护板与炉肩、保护板与炉门框、装煤口、上升管口临时勾缝、密封,保护板防水层,拉条沟浇注料,炉顶吹风清扫,小烘炉、火床拆除,废物外运。
(2) 炭化室高度43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烘炉火床铺石英砂,烘炉火床砌粘土质耐
火砖,烘炉小灶砌红砖、粘土质耐火砖,烘炉烟囱砌红砖,炭化室封墙砌粘土质耐火砖,装煤孔盖周围泥浆密封,烘炉小灶挡风板,保护板防水层,炉端墙汇面砌粘土质耐火砖,小炉头砌红砖、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孔堵塞子砖,炉顶拉条沟砌盖砖,炉顶表面缸砖重砌,炉顶、小炉头、保护板灌浆,炉顶拉条沟吹风清扫,炉体正面二次勾缝,炭化室底磨板灌浆,端墙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并抹灰,斜道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炉顶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保护板上部接头与底部石棉严密,小烟道承插口处石棉绳严密并抹灰,废气瓣与烟道弯管连接处石棉绳严密并抹灰,上升管底座石棉绳密封并抹灰,桥管与水风阀连接处严密并抹灰,蓄热室隔热罩安装后石棉绳密封,保护板与炉肩、保护板与炉门框间勾缝,炉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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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拉条沟填隔热浇注料,炉顶纵拉条沟砂浆找平,蓄热室、炭化室封墙刷浆,拆除烘炉、火床、小灶及烟囱,拆除炭化室封墙、临时小炉头防水层,废物外运。
(3)炭化室高度在4300mm以上、60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烘炉火床铺石英砂砌粘土
质耐火砖,烘炉小灶及烟囱砌筑,装煤扎盖周围灰浆密封,保护板做防水层,炉端墙正面砌粘土质耐火砖,蓄热室封墙砌粘土质耐火砖,小炉头砌粘土质耐火砖,炉门、烘炉孔堵塞子砖,炉顶表面缸砖重砌,炉顶拉条沟砌盖砖,炉顶灌浆,小炉头灌浆,保护板灌浆,砖煤气道灌浆,炭化室磨板灌浆,炉顶拉条沟、保护板灌浆孔、砖煤气道等部位吹风清扫二次勾缝,端墙正画胀缝石棉严密后抹灰,斜道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炉顶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保护板接头处、底部、小烟道与废衬管、衬管与废气瓣、废气瓣与烟道弯管连接处石棉绳严密后抹灰,上升管底座石棉绳密封后抹灰,桥管与水封阀连接处密封,蓄热室隔热罩安装后打棉绳密封,测温、测压孔四周石棉绳严密后抹灰,炉肩与保护板、保护板与炉门框间勾抹严密,炉底下喷管四周勾缝抹灰,横拉条沟填隔热浇注料,纵拉条沟填耐火浇注料,拆除烘炉火床、小灶及烟囱,拆除临时小炉头及防水层。
除此之外,在以上三个不同系列的焦炉烘炉热态工程中,还应包括热态作业的特殊
劳保消耗。烘炉热态工程项目划分比例见表4.1
表4.1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包干系数 单位:%
序号 1 2 以下焦炉 4300mm以上、6000mm以3 下焦炉 4 0.29 3.02 0.69 炭化室高度 2700mm以下焦炉 2700mm以上、 4300mm6 1.45 3.14 1.14 合计 8 包干系数(占工程直接费) 其中:烘炉工程 1.55 热态工程 4.45 热态劳保 2
第4.2.8条 焦炉的炉体砌筑工程量,原则上应根据图示尺寸按实体积计算。 第4.2.9条 在焦炉按国际交货公差允许范田内的异、特则耐火砖设计备用量,不得计入砌筑工程量。
第4.2.10条 焦炉设计采用标准刑耐火砖(包括红砖、隔热耐火砖),需作改则加工时,应按改型后实体积计算工程量,其加工损失量参照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1条 凡炼钢转炉设计采用带有有效使用期的耐火制品,在国际交货公差允许范围内的备品不在工程量计算范围以内。装运保存制品的密封金属集装箱,其启、封、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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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程量,参照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4.2.12条 电炉熔池反拱底垫层工程量,按平均厚度计算。
第4.2.13条 混铁车的受铁口、出铁口所占体积应予扣除,罐底突山斜坡按高度的平均值计算。
第4.2.14条 加热炉(包括连续式加热炉、环形加热炉、步进式加热炉等)炉体工程量计算,除异特型烧嘴砖在自身造型上的孔洞要扣除外,其他采用加工砖形成的看孔口、窥视孔均不扣除。
第4.2.15条 环形加热炉炉体结构中,凡采用砖加工或浇注料为金属拉固件或锚固件所预留的沟缝或胀缝可不扣除。
第4.2.16条 步进式加热炉梁柱耐火浇注料不包括异型模,应按图示尺寸另行计算根据建炉座数考虑摊销比例。
第4.2.1 7条 铝电解槽炭块组制作,应按浇铸磷生铁或捣打底糊的净重计算工程量(但不包括炭块和钢棒重量)。
第4.2.18条 铝电解槽阴极炭块安装,按成品炭块(已铣燕心槽)的净重计算工程量。 第4.2.19条 铝电解槽捣打底糊工程量的计算,包括垫缝及槽延板以及侧部炭块之间缝内底糊的用量。
第4.2.20条 铝电解槽侧部炭块和角部炭块如采用毛胚加工,在工程量中只计算加工后成品部分重量。
第4.2.21条 刚极注型工程量计算,包括阳极糊的注型和腻缝。
第4.2.22条 镁电解槽石墨阳极加工制作工程量计算包括磷酸浸清。如加工中需要改型,其损耗量可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第4.2.23条 玻璃熔窑工程量计算中,应严格区分干砌与湿砌二类不同施工方法的项目。干砌项目为:池底、池壁、下、上层浇注制品、吊挂平拱、桥砖、格子砖等,其余项目均按湿砌条件考虑。
第4.2.24条 当玻璃熔窑窑壁和胸墙设计要求为弧形砌体时,工程量可单独列项计算。 第4.2.25条 玻璃熔窑应用的大型或特大型高级耐火制品(包括石英砖、锆石英砖、刚玉砖、锆刚玉砖、莫来石砖、锆莫来石砖)设计要求机床铣、刨或研磨时,其加工工程量另行计算。
第4.2.26条 玻璃熔窑熔池垂直支撑拱胎工程量按砌体内直径的展开面积计算,根据拱跨大小按定额规定系数调整。
第4.2.27条 回转窑圆形砌体内衬不支拱胎采用活动撑砖器,其消耗含量已包括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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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中,不再计算工程量。
第4.2.28条 石油化工炉窑拉钩砖砖槽内,无论是否放置金具,在计算工程时均不扣除。
第4.2.29条 石油化工炉窑内衬工程,设计采用耐火纤维毡(板)层铺式结构时,其边缘搭接缝可按20mm计算,也可按设计要求计算。
第4.2.30条 化工炉窑挂砖拉钩垫铁,斜顶或斜墙部位每砖槽按二块计算,直墙部位每砖槽按一块计算,垫铁的单重依据设计施工图示计算。
第4.2.31条 化工炉窑蓄热室设计采用氧化铝空心球结构时,应按图示尺寸计算体积后按容重折算工程量,不得以设计图示包括备品的材料表重量计算。
第三节 一般工业炉窑
第4.3.1条 一般工业炉窑工程量应按砖种、部位、造型、砖型,按主要工序和次要工序分别计算,如需改型加工,其加工损失量按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第4.3.2条 如遇数量不大(小于15m2以下)造型特别复杂,而体积计算过于繁琐的砖型或部位,可按设计图纸标明的单重折算成体积。根据耐火制品的净用量所占体积,换算成砌体工程量公式如下:
V=W*S/R÷P
式中: V—工程量(m3);
W—耐火砖单量;
S—复杂部位设计需用耐火砖块数; P—每m3砌体净用量中耐火砖所占体积; R—定额取定容重。
第4.3.3条 管道衬砖工程量按砖种、砖型、内衬直径大小(划分为?1m以上、?lm以下两个级别)分别计算,如采用隔热耐火砖作内衬时,不必按工作层与非工作层分别划项计算。
第4.3.4条 管道衬砖(包括烟道)遇有岔口时,其砌体工程量除按图形计算外,还可根据岔口造型,按表4.2增加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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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变径管规格示意图
图中:
D—变径管大口直径; d—变径管小口直径; δ—衬砖厚度; L—变径管长度。
第四节 不定形耐火材料
第4.4.1条 耐火喷涂料的工程量计算以“m2”为计量单位,所有炉窑分部位及造型,按重质、轻质和纤维质耐火喷涂料分别计算。喷涂回弹率(包括修型损大量)的计算公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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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V。=P*(1+K)
式中: V。—定额消耗量;
P — 定额净用量; K — 定额回弹率。
第4.4.2条 炉壳需作除锈处理时,可按接触面积计算。
第4.4.3条 耐火可塑料按实体积计算工程量,不得因具有压缩比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第4.4.4条 耐火浇注料中如设计要求埋设钢筋或铺挂钢丝网时,其搭接长度或面积可一并计入工程量。
第4.4.5条 耐火捣打料工程量按实体积计量,不分部位、结构、造型,按热打和冷打划分项目,不得因有压缩比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第4.4.6条 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模板(除步进梁用异形钢模板外),已按“m3”摊入定额内,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节 辅助工程
第4.5.1条 选砖。
凡属要求达到特类、I类和Ⅱ类砌体的项目全部选砖,Ⅲ类以下砌体,除施工验收
规范上有特殊要求并注明者外(如焦炉),—律不选砖。
第4.5.2条 机械磨砖。
特类砌体:允许100%全部六面磨砖;
I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25%六面磨砖; II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15%四面磨砖。
注:磨砖面积折算为:两大面占50%、两小面占30%、两小头占20%。 第4.5.3条 机械切砖。
计算机械切砖必须具备以下两条:1.设计上确要求。设计配砖与砌体造型有矛盾。
集中机械切砖的总比例,应控制不超过总砌体/H量的10%。
第4.5.4条预砌筑。
1. 球形顶: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总量的25%计算(本条亦适用于反拱底结
构)。
2. 弧形顶: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工作面砖层预砌筑四环(本条亦适用于吊挂
炉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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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烧嘴砖:全部预砌筑、手工研磨。一般不考虑机械磨切。
4. 圆弧形孔洞(包括人孔、原料进口、成品出口、检修孔、废料出口等)工作面砖按
总量的50%预砌筑。
5. 格子砖:除设计注明者外,一般考虑预砌筑二层,如格孔变化可以叠增,仍允许
按二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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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一节 静置设备制作工程
第5.1.1条 金属容器的“容积”是指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以-m3’表示,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金属净重量”是指制造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屈重量,以“t”为计算单位。
第5.1.2条 金属容器的设备重量,以金属净重量“t”为计算单位,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
第5.1.3条 外购件和外仂、件的重量应从制造图的重量内扣除,另行计算。 第5.1.4条 计算材料消耗量时,应以金属净重量区分各结构组成部分的材质,按定额规定的主材利用率分别计算。
第5.1.5条 本章定额的主材是分别以碳钢(A3、A3R)、不锈钢(1Crl8Ni9Ti)的制造工艺讲行编制的,如材质不同时,其材料费可桉表5.1规定计算:
定额材质 设计材质 系 数 碳钢(A3、A3R) 15-22g 1.10 低合金钢 1.10 Crl3 0.8 不锈钢(1Crl8Ni9Ti) Crl8Nil2Mo2Ti 超低碳不锈钢 1.20 2.00 第5.1.6条 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1.7条 容器制作定额人孔、手孔、各种接管,若设计图纸超过取定时,超出部分区别不同品种、规格、压力套用本分册相应定额项目。
第5.1.8条 设备法兰按成品考虑,按设计压力、公称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1.9条 定额中金属容器分别为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材质,除超低碳不锈钢执行不锈钢定额乘以系数1.35外,其余材质均不得调整定额。如设计采用复合钢板时,按复合层的材质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表5.2 手孔、人孔、接管取定表 单位:个 接管DN200mm以内 手孔DNl50-250mm 人孔DN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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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 — 1 — 2 第5.1.10条 矩形容器执行平底平盂定额乘以系数1.1。
第5.1.11条 金属容器已综合考虑了简单内件和复杂内件的含量。
第5.1.12条 夹套式容器按内外容器的容积分别执行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1。 第5.1.13条 当立式金属容器带有裙座时,应将裙座金属重量计入容器本体内。 第5.1.14条 当碳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低合金容器定额相应项目。当不锈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定额乘以系数1.1。
第5.1.15条容器、各结构组成部仆主材利用率规定如下: 表5.3
筒体(常压) 94% 圆形平底盖 75% 伞形顶盖 70% 法兰≤?500 30% 法裙座 兰>?500 55% 85% 83% 64% 90% 鞍座 人手孔 接管 构 90% 其他结
第二节 静置设备安装工程
第5.2.1条 “分片设备组装利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吊装就位工作内容,应按“设备整体安装”定额另行计算。
第5.2.2条 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3条 “设备金属重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重量。但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重量。
第5.2.4条 分片分段组装定额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第5.2.5条 分段容器是按两段一道口取定,分段塔器是按三段两道口取定,如实际到货状态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定额规定调整。
第5.2.6条 不同材质的分片、分段设备组装,应按定额有关规定调整。
第5.2.7条 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2.8条 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
第5.2.9条 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重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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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0条 超高费用: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如超过地平面正或负10米时,则定额的人工和机械按表5.4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表5.4
设备底座正或负标高(米以内) 调整系数 15 1.10 20 1.15 20以上 1.17 第5.2.11条 热交换器安装项目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要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重量执行“热交换器地面抽芯检查”定额,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12条 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第5.2.13条 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第5.2.14条 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15条 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16条 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重量以“片”为计量单位;构架安装,按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风机安装,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2.17条 反应器安装分别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2.18条 电解槽安装,按设备构造形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重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 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上盖、底部绝
缘瓷瓶等全部构件的重量。
2. 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向导板(电解铜)
等全部金属、非金属件的重量。
第5.2.19条 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安装,按设备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20条 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 玻璃钢整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入口罩、料斗、导料叶片、整流板、绝
缘子室及内件的重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铝板的重量。
2. 金属结构包括柱、支架、支撑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螺
栓等金属总重量。
第5.2.21条 碳钢管式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设备壳体、沉淀板、上下分布板、电晕、电极内框架、顶盖、绝缘箱及其内部金属件的总重量,不包括壳体衬铅和内衬砖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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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第5.2.22条 电除尘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 壳体包括: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端板、中尾泛进出口喇叭、保温棺
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重量。
2. 阴阳极及排灰装置包括:内部各种结构支粱、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
装置等的总重量。
第5.2.23条 设备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第一分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第三节 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
第5.3.1条 “设备压力”是指设计压力;“设备容积”是以设计图纸的标准为依据,如图纸无标注时,则按图纸尺寸以“m3”计算,不扣除设备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第5.3.2条 容器、反应器、塔器、热交换器设备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根据设备容积和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水压试验项目内已包括水压试验临时水管线(含阀门、管件)的敷设与拆除。定额内已列入管材、阀门、管件的材料摊销量,不得再计算水压试验的措施工程量及材料摊销量。
第5.3.3条 设备水冲洗、压缩空气吹洗、蒸汽吹洗,根据设备类别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压缩空气吹洗和蒸汽吹洗措施用消耗材料摊销应不分数量以“次”为计量单位。
第5.3.4条 设备酸洗钝化,根据设备材质和齐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酸洗钝化措施用消耗量摊销,按容积以“次”为计量单位,另行计算。
第5.3.5条 焊缝酸洗钝化,区分不同材质以“m”为计量单位。
第5.3.6条 设备脱脂,根据设备类型、脱脂材料和设备直径,以“m”为计量单位。 第5.3.7条 钢结构脱脂,根据脱脂材料按钢结构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3.8条 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项目内所有临时措施的摊销次数及每次(或每台)的摊销量均为综合取定,不得调整。
第四节 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第5.4.1条 金属抱杆的选用:
1. 根据设备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 2. 金属抱杆规格的选定,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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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属抱杆的选用以抱杆起重量为依据,金属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
依据。
第5.4.2条 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及抱杆台次使用费均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计量单位。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5.4.3条 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那种施工方案,均不得调整。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第5.4.4条 金属抱杆水平位移的次数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为计算依据,水平移位的距离可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测算,每移位15m计算一次水平移位(不足15m的按15m计算),当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等于60m时,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移位次数应为(n-1) 次。一次移位距离大于或等于60m时,在计算新立一座抱杆后,不再执行移位定额。
第5.4.5条 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第5.4.6条 金属抱杆水平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及一次移位达到或超过60m,均应分别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台次使用费,但不再计算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第5.4.7条 拖拉坑挖埋的计算,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个”为计量单位。若实际采用的埋件与定额不同时,埋件材料费可以换算,其余不得调整。
第5.4.8条 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4.9条 吊耳的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若实际吊耳选用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第5.4.10条 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每个封头”为计量单位。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第5.4.11条 简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4.12条 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算单位。 第5.4.13条 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重量范围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4.14条 设备组装及吊装加同,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 第5.4.15条 胎具及加固件的定额,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不得调整。
第五节 金属油罐制作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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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条 罐本体制作安装定额不包括配件、加热器、胎具、临时加固件和压力试验等工作内容,应区别不同种类、容量和构造形式,按设计排版图(如无设计排版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制作下料配板图)所示为何尺寸计算金属重量,以“t”计量单位。
第5.5.2条 金属油罐本体的金属重量包括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角钢圈、支持圈以及罐体上的搭接、垫板、加强板等的金属重量。
第5.5.3条 金属油罐底板、罐板、罐顶板均按几何面积展开计算,不扣除罐体上的孔洞所占的面积。
第5.5.4条 油罐上的梯子、平台、栏杆,应执行“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 第5.5.5条 金属油罐定额不包括型钢圈煨制和擗八字,其工程量应按本分册定额第八章“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第5.5.6条 不锈钢储罐罐本体制作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碳钢油罐的计算规则一致。 第5.5.7条 碳钢油罐的各种配件,应区别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以“个”、“套”、“台”、“t”为计量单位。不锈钢储罐配件安装按定额规定执行。
第5.5.8条 排管式加热器按排管不同长度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5.9条 盘管式加热器按长度“m”为计量单位。 第5.5.10条 加热器连接管主管长度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5.11条 加热器制作按不同构造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5.12条 油罐水压试验,应区别不同规格以“座”为计量单位。定额包括临时管线的敷设和拆除,并考虑了材料回收利用和批量施工等因素,不得调整。
第5.5.13条 胎具应区别油罐不同构造、施工方法和规格,以“座”、“套”、为计量重位。
第5.5.14条 油罐组装的临时加固件,按油罐容积以“座”为计量单位。
第5.5.15条 油罐胎具的摊销次数和临时加固件材料摊销量,是根据施工实际综合测算,并考虑了材料的回收利用取定的,不得调整。
第六节 球形罐组装工程
第5.6.1条 球形罐定额以罐体分片到货现场拼装、就位、焊接为依据。罐体拼装就位,按罐体不同容积、板厚计算,其重量包括球皮(球壳板)、支柱、拉杆及接管的短管、加强板等全部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人孔、接管孔面积所占重量。罐体上的螺旋梯、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5.6.2条 球罐的人孔、接管孔开孔现场组对安装,应根据不同孔径与板厚,以“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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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计量单位,执行相应定额。
第5.6.3条 球罐组装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根据不同规格,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6.4条 球罐的水压试验,应按球罐不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定额内包括了临时水管线敷设与拆除的工作内容。
第5.6.5条 球罐的气密性试验,应按球罐不同容积和设计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6.6条 球罐焊接防护棚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按防护棚的构造形式和球罐不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定额考虑了防护棚的回收利用率。
第5.6.7条 球罐整体热处理,应按不同供热方式和球罐不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6.8条 球罐局部预热、后热和无损检验执行本分册定额第九章相应项目及其工 程量计算规则。
第5.6.9条 球罐焊接防护棚定额内的钢材用量已将回收值从定额内扣除,不再考虑 摊销。
第七节 气柜制作安装工程
第5.7.1条 气柜制作安装应根据气柜的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按设计排版图(如无 设计排版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下料配板图)所示几何尺寸计算,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孔洞和切角面积所占重量。
第5.7.2条 计算气柜重量时应包括轨道、导轮、法兰的重量,不包括配重块、平台、梯子、栏杆的重量。
第5.7.3条 气柜组装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根据气柜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以“座”为计量单位。
第5.7.4条 螺栓气柜轨道煨弯胎具制作以“套”为计量单位。定额是以单套胎具考虑的,如根据施工图需要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公式1+0.6(N-1)计算。
第5.7.5条 气柜型钢煨弯胎具制作以“套”为计量单位。定额是以单套胎具考虑的,如需要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公式1+0.4(N-1)计算。
第5.7.6条 气柜充水、气密、快速升降试验,应根据气柜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以 “座”为计量单位。定额包括临时水管线的敷设、拆除和材料摊销量。
第5.7.7条 配重块安装中混凝土预制块按实有体积以“m3”为计量单位,铸铁块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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