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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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4项)

实行“营改增”后,收入由不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变为剔除增值税税款后的营业收入,资产变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资产,从而导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一系列变动。 1.收入和利润下降。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与原有营业税确认的收入相比,其增值税应税收入原则上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需要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00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确认营业收入为100÷(1+11%)=90.09亿元,仅此一项,收入下降比例为9.91%(如果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率定为8%,营业收入将下降为92.59亿元,下降比例为7.41%)。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因此,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很多,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2.资产下降,负债增加。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比实施营业税时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固定资产、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是建筑企业的重要资产,从而导致企业总

资产产生相当幅度的下降。在短期内负债总额变动不大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结构变动以及资产负债率上升。从负债方面看,由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降低带来累计折旧金额的下降,负债总额会有所降低。但由于购买固定资产等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会促进企业展开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活动,带来贷款的大量增加和利息的激增,而大额的贷款利息没有进项税抵扣,就会造成企业负债增加,使企业权益资产负债率增加。

3.现金流减少。由于建设企业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是办理结算价款的依据)款的支付经常性滞后,且验工计价款支付时直接扣除5%-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垫资款和暂留金等,导致建筑企业需要垫付未收回款项工程的税金。同时,由于建筑企业可能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进行抵扣。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4.需要修订现有预算、核算、决算等制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修订,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需要修订现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完善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需要修订有关预算管理及考核管理办法。

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行核算。(不影响经营成果的计算处理)

二、建筑企业营改增的税负分析

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

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 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 工程销项税额= [工程结算收入÷(1+11%)]×11% 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

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

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如下:

我们选择了省内较大建筑企业,其业务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以下是近年两个已完工项目(甲项目工程与乙项目工程)的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的营改增税负测算。

甲项目工程结算收入87200000元,工程成本为80077897元。 乙项目工程结算收入128500255.27元,工程成本为118983295.46元。

1.销项税额的测算

甲工程销项税额= 87200000÷(1+11%)×11%=8641441(元) 乙工程销项税额=128500255÷(1+11%)×11%=12734260(元) 2.进项税额的计算

分全部材料可扣税和部分材料可扣税两种情形,其中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砂石按3%征收率扣税,其他材料按17%税率扣税计算如下表。

测算施工项目 抵扣范围可全抵 抵扣范围部分可抵 适用甲项目 乙项目 税率 甲项目 乙项目 甲项目 乙项目 人工 21742368.03 33817599.13 0% 机械费 1712036.45 2013699.22 17% 248757.43 292588.78 0.00 材料费 48760218.72 71116120.86 5446535.77 7901526.36 3493419.67 5105454.77 其中 钢材 13929775.33 20343500.00 17% 2023984.45 2955893.16 2023984.45 2955893.16 混凝 8914917.66 14009932.50 3% 259657.80 408056.29 259657.80 408056.29 土 预拌 2221147.92 3618575.35 3% 64693.63 105395.40 64693.63 105395.40 砂浆 砖 1524632.55 2286257.10 3% 44406.77 66590.01 保温 851002.62 1205966.32 17% 123649.95 175225.88 材料 水电 4105333.41 6002762.05 17% 596501.44 872196.20 材料 成本构成 砂石 1441402.15 1015973.26 门窗 5723218.45 9163002.80 防水 1611485.20 2561022.60 周转 4945368.25 7526000.05 材料 水泥 2157652.35 2097283.15 其他 1334282.83 1285845.68 材料 其他 7863273.80 12035876.25 合计 80077897.00 118983295.46 3% 41982.59 29591.45 17% 831578.75 1331376.48 831578.75 1331376.48 17% 234147.42 372114.39 17% 718557.78 1093521.37 17% 313505.04 304733.45 313505.04 304733.45 17% 193870.15 186832.28 17% 1142526.96 1748802.53 6837820.17 9942917.66 3493419.67 5105454.77 根据上表计算,甲项目全部可以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6837820.17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3493419.67元;乙项目全部可以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9942917.66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5105454.77元。

3.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情形之一:材料可全部扣税情况的税负

甲项目应交增值税额= 8641441-6837820=1803621(元) 甲项目增值税税负=1803621÷87200000=2.07%

乙项目应交增值税额= 12734260-9942915=2791345(元) 乙项目增值税税负=2791345÷128500255=2.17% 情形之二:部分材料可扣税情况的税负

甲项目应交增值税额=8641441-3493420=5148021(元) 甲项目增值税税负=5148021÷87200000=5.90% 乙项目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5105454=7628806(元) 乙项目增值税税负=7628806÷128500255=5.94% 4.营改增后保持原税负不变的税率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负率为3%。假设税

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为x,如果维持改革前后的税负不变,那么:含税工程结算收入×3%=[含税工程结算收入÷(1+x)] ×x-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列式为:

(1)87200000×3%=[87200000÷(1+ x%)]×x%-6837820.17 求得x=12.16

(2)128500255×3%=[128500255÷(1+ x%)]×x%-9942917.66 求得x=12.03

(3)87200000×3%=[87200000÷(1+ x%)]×x%-3493419.67 求得x=7.53

(4)128500255×3%=[128500255÷(1+ x%)]×x%-5105454.77 求得x=7.49

A.在全部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甲项目x=12.16%,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甲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16%;计算出乙项目x=12.0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乙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03%;

B.在部分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甲项目x=7.5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甲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53%;乙项目的x=7.49%,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乙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49%。

分析与结论:在前述甲和乙两个项目中,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税,其应纳增值税占含税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别为2.07%和2.17%,明显低于改革前3%的营业税税负率。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税凭证的情形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了5.90%和5.94%,远远高于营改增之前3%的税率。如果要达到改革前营业税的税负水平,按最紧的扣税额讲,两个项目的增值税率分别为7.53%和7.49%。

由此可见,建筑业税负的高与低,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在现有环境下,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供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非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取得不易。如果出现甲供料或者部分支出项目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直接导致一些项目不能抵扣,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

附:国税总局确定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的测算情况 据有关资料分析,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是充分照顾建筑业的背景下确定的。建筑业购进成本要达到销售收入的73%以上,加权平均进项税率要达到11%以上,营改增税负会略有降低,才符合本次税改不增加税负的原则。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鉴显示,2005年至2010年建筑业增加值占总产值的比重依次是19.97%、19.53%、19.48%、20.13%、20.33%和19.77%,税务部门在此基础上测算销项税、进项税,比较实行“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的变化,确定了这个

税率。“销项定的是11%的税率,但你的进项中有17%,也有13%的,不都比你的销项高。”上述接近财政部人士认为该税率还是比较合理的,不同于国外单一税率,政府考虑差额增值税税率,有扶持不同产业的需要。)

(1)建筑业购进成本的比例测算

假设建筑施工产值为1,中间投入(购进成本)为x,则

如果增值税率为11%时,(1-x)×11%≤3%

求得x≥0.7272≈73%

如果增值税率为8%时,(1-x)×8%≤3%

求得x≥0.625=62.5% (2)营改增后税负比较

据统计,2012年全国建筑企业75280个,从业人员4267.24万 人,总产值137217.86亿元,建筑业增加值26583.31亿元(增值率为19.37%)。建筑业2012年实际营业税=137217.86×3%=4116.53亿元,如以增加值为基数课征增值税26583.31×11%=2924.16亿元(税负比重2.13%);假如要保持营业税交税水平,则建筑业的增值税率=4116.53÷26583.31=15.49%。

按照这次税改规定计算如下:

以总产值计算销项税=137217.86/1.11×11%=13598.17亿元;假如购进成本的比例为73%,进项税 =137217.86×73%×11%=11018.59亿元,应缴增值税 =13598.17-11018.59=2579.58亿元,税负比重1.88%;

假如购进成本的比例为62.5%,进项税 =137217.86×62.5%×11%=9433.73亿元,应缴增值税 =13598.17-9433.73=4164.44亿元,税负比重3.03%;

计算证明:增值税实施后,企业进项业务发生额达到62.5%以上,进项税率平均达到11%,企业有望不增加税负。

三、建筑业营改增有喜有忧(四喜三忧)体现喜大于忧 一喜消除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建筑企业税负。在营业税制下,建筑业全额计征营业税。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产生对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建筑业承担了大量其他行业转嫁过来的税收,企业负担加重。“营改增”有利于消除建筑企业服务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依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性,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建筑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其转型升级。

二喜统筹协调货物销售和劳务输出领域的税收负担,解决建筑企业内部税负不公问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虽然安装、装饰、修缮劳务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性质相似,但前者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而后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二者遵循不同的税法规定计算税额,导致税负差距悬殊。首先,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税收政策导致税负不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的经营活动从过去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转变为现在的既有劳务输出,也涉及货物销售。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自产货物可以抵扣而货物销售却不

行,同属销售行为而税负不同。其次,不同建筑业劳务的税收政策导致税负不公。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范围很难按照营业税税法的规定加以界定,容易造成建筑企业通过人为操作达到逃税目的。通过“营改增”,可以统筹协调建筑企业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税收负担,减少税负不公。

三喜规范建材市场供应,促进建筑行业、产业整合。由于中间抵扣链条的断裂,所购原材料的增值税额无法得到有效抵扣,建筑企业为节约成本,往往会选择价低的材料供应商,容易造成“劣材驱逐良材”的局面,建材的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就会充分考虑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大型材料供应商就不再会处于价格劣势,建材质量将得到有效的保障。买卖双方将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链条和抵扣链条,可以促进上下游企业的整合、同步发展。

四喜促进建筑企业的转型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将不再存在,由此所带来的服务生产内部化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企业可以重新制定发展战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和做大做强上。同时,改革后,由于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购买都能获得有效抵扣,企业可以通过加大对高科技设备的投入、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来完成企业由劳动密集型行业向资本密集型行业的转变,达到转型升级的目的。此外,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相比出口营业税免征政策力度较大,增值税在进出口方面优惠政策更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1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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