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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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的特征 国际因素 【思考】北京某公司与荷兰某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上荷公司在北京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某公司购买上荷公司通讯设备一套,交货地点为北京某公司在上海的仓库。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没有国际因素。案例中主体为北京某公司和荷兰某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属于同一国家;客体是通讯设备,位于上海;在北京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内容也不具国际因素。

第二章

区别代理与传达人、使者

【例】甲对丁说:“请你代我告诉乙,让他代我购买5斤香蕉,丁向乙传达了甲的意思,说:“甲希望你代他购买5斤香蕉。”于是乙代甲,向丙购买了5斤香蕉,带回给甲。 案例中丁是传达人,乙是代理人

区别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

【例】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是: ( D )

A.甲委托乙代理民事诉讼 B.甲委托乙代理房地产登记 C.丙受甲的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

D.甲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林某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无权代理

1. 【例】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他代买一箱苹果,吴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多买了两箱。吴某的行为属于:(D)

A.没有代理权 B.有权代理 C.滥用代理权 D.越权代理

2. 【例】下列行为中,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是:(ABC) A.甲公司委托乙购买两辆摩托车,而乙代买一辆汽车 B.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为乙购买一台彩电

C.甲公司曾委托乙代购彩电,后甲公司取消委托,乙仍以甲公司名义代购彩电 D.甲公司委托乙购买2000台彩电,乙代买了2000台彩电。

3. 【思考】机电公司诉糖业公司以货抵款案

被告糖业公司到原告机电公司处提走机电设备,价值70896.48元,由于货款久拖未结,2003年3月5日,原告委托被告罗某到糖业公司办理结算手续。委托书载明:贵公司欠我公司货款70896.48元,现我公司委托罗某同志前往贵处办理结算手续,请转款至柳 州市农行XX支行,帐号:XX,全称:XX。

糖业公司因资金紧张,愿以白糖抵消货款,罗某表示同意,并与糖业公司商定每吨3500元的抵款价格。2000年3月11日,罗某从 糖业公司提走白糖20.25吨。

2000年4月1日原告得知此事后,多次找罗某,4月9日,罗某将1万元货款转到原告账上,余款一直未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糖业公司仍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预期利息的义务,罗某承担连带责任。

若机电公司与罗某是直接代理,则合同约束机电公司与糖业公司,但前提是罗某必须是有权代理。案例中,罗某是无权代理,委托书载明罗某只代理结算、转款,则法律不能约束机电公司与糖业公司。糖业公司的行为是恶意的,罗某与糖业公司的行为不能约束机电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取消,则罗某与糖业公司要对机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

1. 【H诉宾夕法尼亚大学案】

H是宾夕法尼亚大学研究生,因与宾大在拖欠学费方面的纠纷而起诉宾大。开庭审判前,双方律师表示将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不久原告律师向被告律师递送了最后的和解方案,并通知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法庭随即取消了开庭。但此时原告突然拒绝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并聘请新的律师打算继续诉讼。

法庭拒绝了原告请求,认为原告律师有权限来解决纠纷。原告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理由是:如果第三方合理的相信原告的律师即代理人有和解权,那么根据表见代理原则,该和解协议应当予以执行,即便原告律师在采用和解方式上没有明示的授权或骗取第三方相信他有和解权。

在原告与律师的代理关系中,作为第三方的宾大是无辜的、无过错的,宾大及其律师有理由相信原告律师对案件有和解全,即便原告律师进行和解的行为确实超越了其代理权限,也应归属于原告和其律师间的纠纷,而不应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原告无权上诉。原告律师是表见代理,有权和解,且和解协议达成,原告不能拒绝。

2.【思考】女友卖车案

商人王某与其女友李女士长期同居,并且在外人面前直接以夫妻相称,致使认得他俩的人均以为他们是夫妻。王某自购日产轿车一辆,以自己名义办理了车辆入户登记,但是该车一直交由李女士占有使用,相关手续也在她的手里,而且每年的车辆年审等事宜均由李女士办理。

从2005年起,王、李二人的关系开始恶化,李女士自知不是王某之妻,一旦分手,不但不能分的王某的财产,连她使用的车子也将被王某收回。

于是,李女士将上述车子卖给了正想购车的陈某,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之后,陈某向李某支付了购车款28万元,李某提款后不知去向。

不久,王某偶然发现自己的车子被李卖给陈某便提出异议,要求陈归还车子,但遭到拒绝。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以李女士无权处分为由,请求宣告陈某与李女士的买卖行为无效。

王某的行为不能得到支持。陈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权卖车,且陈某的行为是善意的。王某可以起诉李某,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间接代理

显名的间接代理

【例】甲有一批上等瓷器,委托瓷器商乙代为出售,乙将瓷器放入自己店中代售。后乙以自己的名义与购买商并订立了一份瓷器买卖合同。经查,丙订约时知道乙出售的瓷器是代甲出售这一事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甲和丙

隐名的间接代理

1.【例】甲公司为一内地土特产公司,乙公司为一专业外贸公司,丙公司为一美国公司。乙受甲的委托出售一批大蒜给丙公司,丙公司不知甲、乙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后,丙公司突然提出不履行合同,甲、乙公司如何处理?

【析】1.乙公司有向甲公司披露第三人——丙公司的义务。

2.可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2.【思考】农民赵某自产桃子一批,委托在城里做水果生意的亲戚吴某代为销售。适逢当地某学校前来购买桃子,吴某按赵某限定的价格将所有的桃子卖给该学校,但是没有向学校说明为他人代销,学校留下一张欠条将桃子拿走。

之后,学校迟迟未付欠款,所以吴某也未将钱付给赵某。又过一段时间,赵某再向吴某要钱,吴某很无奈,就让赵某直接向学校要钱,但赵某要求遭到学校的拒绝。 问:赵某应向谁主张权利?

赵某应向学校主张权利。因为吴某已向赵某披露第三人——学校,赵某介入。

3.【例】甲公司为一内地土特产公司,乙公司为一专业外贸公司,丙公司为一美国公司。乙受甲的委托出售一批大蒜给丙公司,丙公司不知甲、乙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甲公司突然提出无货可供,则乙、丙公司如何处理? 【析】1.乙应有义务向丙披露委托人是甲公司

2.丙可选择向甲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也可选择向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且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4.【例】大兴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买合同。

合同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1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送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货到后验收后,全宇公司即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导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大兴公司委托其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1.天鹅公司事先不知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的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如果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由主张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1. 天鹅公司可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因为全宇公司已向天鹅公司披露委托人——大兴公司。天鹅公司有权选择向委托人或向受托人主张权利。

2. 不能改由主张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天鹅公司可选择向大兴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也可选择向全宇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1.【例】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厂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厂订购。丙厂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ABD)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无权代理

2.【例】甲商场业务员周某到乙电器公司采购冰箱时,见乙电器公司在优惠销售微波炉,遂以甲商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购买微波炉的合同。乙公司当时不知周某没有购买微波炉的代理权,后来才知晓。于是乙公司催告甲商场于1个月内追认该合同。周某购买电冰箱的行为属于:(ABD) A.无权代理行为

B.甲商场如果在1个月内未做表示,则视为拒绝 C.甲商场如果在1个月内未做表示,视为同意。

D.如果甲商场以明示方式追认,则甲乙间微波炉的购销合同有效。

3.【例】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供应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供应的一段时间后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于是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暖,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于是主张乙为无权代理行为,其所订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并拒绝付款。( BC ) A.乙代理甲商场购买浴室暖风机的行为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B.乙代理甲商场购买浴室暖风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的行为 C.甲商场应当付款

D.甲商场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章 要约

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1.【例】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不是要约

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 是要约

2.【吉卜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为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可能出让”,不是受拘束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才是要约。

要约邀请

【例】当 当 价:¥29.90

定 价:¥36.00 折扣:8.3折 钻石VIP价:¥28.50 作 者:左海聪 主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8-1

版 次:1 页 数:410 字数:500000 印刷时间:2008-8-1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印 次:1 ISBN:9787503680700 包装:平装

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以上信息是为了吸引要约。

生效时间

【例】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该要约何时生效? 3月5日

若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该要约何时生效? 3月5日

要约的撤回

【例】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于3月3日发出撤回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3月5日,甲3月1日发出的要约到达乙处,要约是否有效? 要约无效,3月4日要约撤回。

要约的撤销

1.【例】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的某种商品。乙于3月5日收到要约,并计划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6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并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甲3月1 日发出的要约是否有效? 要约无效,要约已撤销。

2.【例】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10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就开始了工作。A在这5天内是否可以撤销要约?

不可撤销,因为B已开始行事、准备。

要约的失效

1.【纽曼诉斯奇夫案】

斯奇夫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确实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遂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100000美元。哥伦比亚公司将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

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节目,3:00-4: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2.【思考】南山丝绸进出口公司于6月日向美国某公司发出要约。次日,美国公司表示接受,但提出该批丝绸必须降价5%。南山公司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国际丝绸价格上涨,,美国公司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中方6月1日的发盘。

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不成立。降价是变更要约,成为新的要约。6月5日来电也为新的要约,之前的要约无效。

3.【思考】我某出口公司于2005年2月19日向香港一公司报价。收到发价后,香港公司2月22日回电:“你能否同意每公斤价格稍稍有所降低?

一日后又提出:“这就是最便宜的价格了?”我出口公司没有回复。 再一日后,香港公司再次来电:“这个价包括运输成本吗?” 又一日后,香港公司来电,表示接受。

但我出口公司不再予以理睬。3月7日,我出口公司将货物销售予韩国某公司。

香港公司认为他已作了承诺,合同已经成立,我出口公司违约;我出口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 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合同没有成立。22日回电是新的要约,最后一日来电也是新的要约。

4.【思考】2010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以下简称20日合),约定由被告先向原告以3680元每吨的价格购买1000吨规格为直径6.5毫米线材,总价款368万元,交货期为2010年6月底。同年4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直径16毫米螺纹钢的合同(以下简称30日合同),其中规定货物每吨3500元,共1000吨,货款总额350万元。被告分两次交付货款,款到齐后交货,迟延付款每天按合同总额的10%罚款。

同年6月底,原告按照20日合同向被告交付了1000吨钢材,但被告收到货物后,立即提出该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要求退回部分货物或减少价款。

原告遂于9月10日发出函电:“贵方如果能在本月底前汇来368万元货款,则4月30日签订的合同可以取消。” 9月29日,原告又给被告传真:“如果贵方能汇来368万元,我们将取消4月30日的合同。”

10月4日,原告收到被告发来一份传真:“我方从未与贵方在4月30日签过合同。” 10月25日,被告突然向原告汇来368万元。原告收到货款后,再也未提出4月30日合同问题。 12月4日,原告突然催告被告履行30日合同,被告拒绝,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案合同规定承担迟延罚款的责任。

答:10月4日为拒绝,10月25日的汇款时又一新的要约,原告收下汇款,就表明两方之间已经合意,所以30日的合同已经解除了,被告不需要承担责任

承诺

承诺的方式

1.【例】A和B之间的供酒合同12月31日到期,A要求B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B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11月底以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同意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A发现B所建议的条件均不可接受,因此未予答复。 合同不成立。缄默或不作为一般不等于承诺。

2.【例】在一项长期供酒协议中,B惯常接受A的订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11月15日,A为准备新年向B订一大批货。B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间发货。 合同成立,习惯做法是特殊例外。

承诺迟到

【例】A指定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 承诺迟到,合同成立。

承诺迟延

【例】B知道信件经由航空传递到A需要3天时间,B于3月25日发出了载有承诺的信件。由于A的国家邮政部门罢工,信封上盖有邮寄日期的信件4月3日才到。 承诺迟延,合同有效。

变更的承诺

1.【例】A向B订购一台机器,准备在其房屋基地上调试。在接受订单时,B声明接受要约的条款,但增加了B希望参加调试机器的条款 。 非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A向B订购一台机器,准备在其房屋基地上调试。在接受订单时,B声明接受要约的条款,但增加了仲裁条款

实质性变更,合同不成立,成为新的要约。

2.【例】我国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一公司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了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以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

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Accept packing in new bags.”

我方公司接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按要求准备货物。

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你放的要约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所以合同未成立。而我方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合同成立,非实质性变更。

合同成立

1.【例】承诺生效

甲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合同文本且有甲的签名),6月5日到达乙,乙于6月7日作出承诺(即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当场交给甲。问:双方合同的成立时间? 6月7日

2.【例】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间

甲乙两公司自3月1日起开始磋商一贸易合同,最后就所有条款基本达成一致。甲于3月11日正式发出要约,乙于3月15日收到并作出承诺,3月19日到达甲。双方依要约中约定,3月25日在某市某大酒店会议中心贵宾厅由双方董事长正式签署合同书。

问:甲、乙之合同何时成立? 3月25日

书面确认

【例】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果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199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可否?

甲可以拒绝发货。合同未成立,书面确认时成立。 对价

1.【斯蒂克诉马立克案】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汉堡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航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给他们。

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

理由: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于普通以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

2.【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

被告答应以1美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美元是个不充分的对价。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对价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被告败诉。

3.【格莱斯布劳克诉葛莱摩根案】

被告是个煤矿业主,担心罢工的矿工会破坏煤矿设施,遂要求警察驻扎矿区。警察没同意,认为按长队的巡逻足以对付这一情况。被告又答应愿支付警察驻扎费。于是警察驻扎矿区巡逻。 后被告拒绝支付费用,可否?

法院认为:警察的驻扎超出了常规的公共服务即巡逻义务,应视为对价。

4.【小威廉诉老威廉案】

小威廉的叔叔老威廉在小威廉15岁的时候,曾答应向小威廉支付5000美元,条件是小威廉在21岁之前不喝酒,不吸烟,不赌博。小威廉如实履行了叔叔的要求,但一直未能得到老威廉所答应的5000美元。

被告律师认为,老威廉与小威廉之间的合同没有对价,因而是无效的。具体而言,受约人小威廉并未因戒酒戒烟而受到任何损害反而从中受益,即使没有叔叔的允诺,小威廉所做的一切也对他有益,因而除非要约人得到好处,合同是没有对价的。

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受约人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使用烟草或偶尔喝酒。为了得到要约人答应支付的5000美元,受约人在几年的时间里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限制了自己的合法的行为自由,充分履行了要约人所提出的条件,这足以构成支持要约人约定的对价。至于受约人的履行是否实际对要约人有益并不重要,法院对此将不做探讨。

恶意谈判

1.【例】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与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万元。甲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酒店。问:乙应对甲承担什么责任? 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相关费用和与第三人缔约的损失。

2.【例】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可否? 可以拒绝,恶意隐瞒。

3.【例】某房地产公司甲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隐瞒其预售商品房已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而与乙公司商谈商品房预售事宜。经过3个月的磋商,甲乙达成了总价达1200万元的商品房预售意向书,在正式签订合同的前一天,乙公司得知该商品房抵押的事实,遂终止签订事宜。与此同时,商品房市价上涨20%。问:乙能否拒绝签订合同?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乙可以拒绝签订合同。甲隐瞒重要事实,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思考】1995年12月18日,本田公司和某汽车公司签订一份《XNIA汽缸盖毛坯配套合作意向书》,约定:

(1)本田公所作为某汽车公司XNIA汽缸盖毛坯的第二家供应商; (2)本田公司保证于1996年8月底前免费提供以批量生产方式生产的汽缸盖毛坯样品20件给某汽车公司,并同时提供样品自检报告。某汽车公司将尽可能快的进行检测、试加工、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毛坯作为必要的发动机台架试验合格后,本田公司将提供小批量100件毛坯进行批量接受工作;

(3)某汽车公司预计1996年-2000年总需求量为12万件。为顺利试制出该汽缸盖毛坯,某汽车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予以协助,包括免费提供必须的图纸、样品、加工检验标准等有关技术资料。

意向书签订后,本田公司向某汽车公司提交了项目计划书,对样式决定、设计制作、样品送出、品质确认、批量生产等具体时间作了详细 规定。某汽车公司收到后未提出异议。双方还就图纸技术进行写上确认并提出修改意见。

随后,本田汽车公司向合作方定制了该汽缸毛坯专用模具一套及相关设备,并首先生产出汽缸盖毛坯样品。本田公司于1996年8月27日将20件汽缸盖毛坯样品及自检报告送给某汽车公司作品质检验。

汽车公司对其中部分样品作出检验后,对本田公司提出的批量生产计划一直不予以答复,本田公司认为某汽车公司实际上已经终止了与其合作计划,遂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赔偿其研发研制XNIA汽缸盖毛坯的损失。

本田公司与某汽车公司没有合同。本田公司为达成合同付出了代价,汽车公司无故终止谈判,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可撤销合同 错误

1.【例】正当A和B订立一辆赛车的买卖合同时,但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注意到该车已同时被盗。合同是否可撤销? 可撤销

2.【Raffles v. Wichelhaus 案】

买卖双方签订一棉花买卖合同,一致同意由Peerless号船将棉花从Bombay运至买方所在地。但凑巧的是,当时在Bombay刚好有两艘船叫Peerless号,一艘在10月份驶离Bombay,另一艘在12月份驶离Bombay。后因合同所称Peerless究竟指何艘货船而发生争执。买方认为,应解释为10月份起航的那艘船,卖方坚持认为应解释为12月份驶离的那艘船。

对于这两种情况,解决办法有两个:一是认定其中一方的意思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二是因重大误解而宣告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合意。

如果当事人由于重大疏忽而犯此错误,或错误与某一事实相关联,而对于该事实发生错误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错误的风险应由错误方承担,不能享有撤销权。

3.【例】A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但认为是赝品,将此画以500元价格卖给B。后A的叔叔回家探亲,谈起该幅画是真迹,价值50万元,遂找到A返还字画。问:A是否能以错误为由撤销合同?

A不能撤销合同,合同有错误,但A有重大疏忽。

4.【Wood v. Scarth 案】

被告向原告出租一个客栈,双方约定一年的租金是63英镑。除此之外,还外加一笔额外的费用。被告以为他的雇员已经将该笔额外费用通知了原告,但该雇员忘记通知了。

法院判决,合同条件中不应该包括该笔额外费用,即被告单方错误对条件不发生影响

5.【思考】原告某时装杂志公司和被告某日用化工公司于2004年签订协议,约定在某市国际服装节期间,由原告邀请世界著名的模特克劳迪亚来华演出12天,在该市演出4场,每场不少于90分钟;被告付给原告及其他演职人员来华往返费。在合同签订之前,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卡拜罗的演出录像,被告并无异议。2004年8月21日,原告一行22人如期抵达该市,并进行了3场演出。

其间,被告对来华的某模特是否为世界最著名的模特产生了异议,被告拟邀请的模特实际上是克劳迪亚.席弗,而原告组织来华的是克劳迪亚.卡拜罗,被告因此取消了以后的演出。在支付了原告在该市的膳宿费用和离开该市赴京的费用后,被告于2004年8月29日以原告所邀来华人员与合同不符为由,向原告发出拒付50万元人民币的通知。后原告诉至法院。 合同不可撤销,过错在被告,存在重大疏忽。 欺诈

1.【例】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2000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正式,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如何处理? 欺诈,可以撤销合同。

2.【例】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香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中华香烟,1条50元。”甲欣然买之。

不是欺诈,甲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不可撤销合同。

3.【例】被告将其汽车卖给原告(汽车交易商),称该车为2010年车型,但实际上该车是2007年车型。当原告了解真相后,便以被告作出欺诈性陈述为由要求赔偿。可否? 不存在欺诈,汽车交易商应该熟知车型,不可撤销合同。

4.【例】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衣料,服装厂也是按样品向纺织厂交货的。纺织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 不存在欺诈,服装厂完全按样品交货,合同不能撤销。

可以,不可抗力。

(3)5年后,世界铀市场被一个得克萨斯州的投机集团垄断,世界市场上铀的价格比签订合同时上涨了10倍。A能否以此为由免除供应铀的责任?

不可以免除,是艰难情形,可以要求重新谈判、修改合同或起诉,变更、中止合同。

3.【例】A签订了一份铺设一条通过X国的天然气管道的合同。根据气候情况,在11月1日至3月31日这段时间内一般无法施工。合同规定10月31日完工,但是因邻国的国内战争,开工推延了1个月,这样就不可能按时铺完管道。 问:A应于何时完工? 4月30日

根本不履行

1.【例】X国的一家公司A从Y国的B公司购买葡萄酒。后来,X国政府发布禁令禁止从Y国进口酒产品。

问:A公司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可以,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履行。

2.【例】5月1日A与B签订合同,规定5月15日之前A应向B交付标准软件,这批货物是B急需并要求快速交货。如果A在6月15日交付,B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可以,剥夺了B“急需并要求快速交货”的期待。

3.【例】A与B订立合同,由A负责在1992年间为B的工地清理废物。后B没有通知A,就雇佣了挖掘工人于1993年1月2日开始在工地施工,发现A竟然尚未清理完工地废物。

问:B能否因此终止与A的合同?

不可以,不构成根本违约,仍可履行合同。属于一般赴约情况,不可直接解除合同。

4.【例】甲乃一钢铁厂,乙为钢铁贸易公司。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钢材50吨给乙,货到付款。6月1日,甲交付钢材48吨,余下2吨不交付。问:乙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不可终止,不构成根本违约,主要义务已履行大部分,但要承担违约责任。

若甲于6月1日交付钢材50公斤,余下不交付。乙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可以。大部分未完本,属于根本违约。

5.【例】甲从乙商店购买一48寸彩电。回家后打开一看,发现品质完好,但画面中有少许“雪花”。 问:甲能否终止合同?

不可终止,主要义务已完成,属于瑕疵履行。

若甲回家打开一看,发现该彩电只有声音,没有画面,甲能否终止合同? 可以终止。

一般不履行

【例】甲乃一钢铁厂,乙为钢铁贸易公司。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钢材50吨给乙,货到付款。过了6月2日,甲未交付。问:乙可否终止合同? 若甲给出宽限期,则不可终止,属于一般违约。

若乙催告甲:贵方务必于6月25日前送到,否则 我方无法履行与另一公司的合同。过了6月25日,甲

仍未送到。问:乙可否终止合同? 可以终止。

预期不履行

1.【例】甲、乙于7月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是甲祖传一宋代钧窑瓷瓶。约定甲于9月1日交货。8月8日,甲约乙看瓶,并当乙的面将瓶摔碎。

问:乙能否终止合同? 可以,预期违约,根本违约。

2.【例】A承诺通过一艘油船于2月3日将石油交付给蒙特利尔的B。1月25日该油船还在距蒙特利尔2000公里以外的地方。依运行速度判断2月3日不可能抵达蒙特利尔,最早也得在2月8日。这将使B无法履行与另一公司的合同。

问:B能否终止合同?

可以终止,预期违约,根本违约。

3.【例】1852年4月,原告与被告订立了雇佣合同,自6月1日起原告为被告组团的欧洲旅游充当导游,为期3个月,并确定酬金。

原告正在为此做准备时,5月11日,被告写信通知原告,取消他的服务,拒绝履行该合同。原告于次日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合同的履行期限未到,原告没有起诉的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的信件构成预期违约,应当允许原告解除合同,立即寻找新的工作,若要他等到6月1日再去寻找工作是不公平的。原告也有理由在此时请求因此而提出损害赔偿而不必等到实际违约之时。

4.【例】原告与被告订立一份为期45天的租船合同,规定原告应按约将船开导俄国的敖德萨港口为被告装货。船抵达后,被告因货源不足而拒绝提供货物装船,同时被告建议原告离开港口。由于当时装船期限尚未届满,所以原告拒绝接受被告的建议而仍然停留在港口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结果在装船期限届满前,英俄克里米亚战争爆发,合同无法履行。

船主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请赔偿,法院认为:在因战争而使合同无法履行前被告并未违约,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没有视此为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立即行使诉权,相反,作了另外的选择,即战争爆发前合同仍然有效,从而丧失了诉权。合同系因不可抗力的战争而被迫解除。

损害赔偿

1.【哈里森案】

被告同意为为原告运送一批白糖到A港,被告没有按照按原定航道行驶,而是绕了一个弯,先去了B港,再赴A港,这样航期延误了10天。在这段时间里,白糖价格猛跌,原告因此损失了4000英镑。

法院认为:被告船方应当预见到商品市场价格是随时波动的,延误10天,白糖价格可能有较大的变动。对于被告应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损失,被告应该赔偿。 赔偿可预期收益和实际损失4000英镑

2.【维克多洗衣中心诉纽蒙工业公司案】

原告从被告那里订了一个锅炉,以扩大洗衣业务,本案6月交货,被告拖延至11月交货。原告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应赔偿两笔损失:第一,按照常规洗衣,每周损失16英镑;第二,洗衣中心为政府部门专门洗衣的特色项目,每周损失262英镑。

法院认为:按照常规洗衣,每周的损失费用是可以预见的,被告应予以赔偿。但特色项目的损失属于不可预见的损失,被告确实不知晓,这一损失不予以赔偿。

债权让与

1.【例】甲委托乙外出办理某一事务,甲已支付代理费。问:甲可否与丙约定,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

不可让与,除非乙同意,双方基于信赖建立合同,不可轻易转让。

甲委托一画家为其画像,已支付酬金给画家。甲、乙约定,将甲享有的画家为其画像的权利转让给丙,可否? 可以转让

甲欠乙债100万元,丙提供担保。乙与丁约定:乙将对丙的保证债权转让给丁。甲仍欠乙债100万元。问:可否?

不可转让,建于信任基础上的担保,不可转让。

2.【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物,乙尚未付款100万元。甲与丙达成协议,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并。问:此时债权是否已经成立?

成立,不需以乙同意为条件。但甲和丙未通知乙,则债权仅对甲和丙生效,对乙未生效。

3.【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物,乙尚未付款100万元。甲与丙达成协议,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丙。问:此时债权让与是否已经成立? 成立

若甲、丙于6月1日达成协议,甲于6月5日当面 通知乙。问:该债权让与何时生效? 6月5日

若甲一直未通知乙。乙将100万元交付给甲。问:甲能否拒收? 不能拒收

若甲一直未通知乙,6月3日,并请求乙付款。问:乙能否拒绝? 乙可拒绝,甲未通知乙,债权让与对乙未生效。

4.【思考】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以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厂签订一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C A.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50万元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见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5.【思考】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C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6.【思考】甲公司因买卖合同欠乙公司100万元债务,乙公司依法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对抗丙公司取得下列哪些抗辩权(ABCD )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权 B.合同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

C.被让与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D.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

7.【例】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问:若丙不对甲清偿,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清偿?乙是否可以主动清偿? 甲不可以要求乙清偿 乙可以主动清偿

债务承担

1.【例】青年刘邦喜狗肉,奈薪俸微薄,积欠沛县屠户樊哙狗肉款15贯,不能还。萧何怜之,告邦曰:“汝能为县衙守门30天,某愿偿肉钱,可否?”邦喜极而诺。何至肉铺与哙立契约云:“今后每月自

何薪俸支出2贯以偿刘邦债,至债清为止。”后邦守门3日,径逃回丰县老家逍遥,何气急,遂不偿肉钱。哙怒,告至县衙。升堂审问时,何辩曰:“因邦失信,故吾爽约,其责在邦。”问:萧何之辩有无法理?为何?

没有道理,萧何应继续还钱。

2.【思考】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1100元,在1995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

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同样的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立即向原告汇出500吨的大米货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先向第三人通过火车发送了500吨大米,十天后,又向被告发送了1000吨大米。

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吨大米给被告。被告遂多次发函催要,原告遂商请第三人暂时拨出500吨大米给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

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货到后,一部分大米已被处理,仅剩下400吨尚未销售,第三人遂向被告发函,称愿意帮助贸易公司交付大米400吨,货款由第三人与原告结清。

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货物以后,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同时拒绝向原告支付1500吨的全部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400吨大米的货款,同时原告、被告要求追加第三人 第三人是代为履行,没有义务交100吨大米。 第四章

1.【例】FOB合同,规定交货期为某年3月份装船,卖方同意在买方无法及时派船的情况下保留货物28天。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卖方因此向买方发出警告,如在4月28日仍未能派船的话,卖方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直到5月5日才将船开至装运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

问:卖方能否拒绝交货,解除合同?

可拒绝交货,解除合同。买方违绝,属于一般违约,但卖方已给出宽限期。

2.【例】美国纽约新港设计公司与加拿大温哥华S.A公司签订合同,购买1000套彩色玻璃器皿。合同中包含如下装运条款:“FOB(温哥华)。”合同注明使用INCOTERMS2000. 当玻璃器皿准备装运上货船时,其中一个大木箱从装货机中滑落,在越过船舷前掉进海里。

问:此案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货物损失? 卖方承担,风险以船舷为界。

3.【例】我国A公司于2004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国A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4月16日下午5时装船完毕。

4月17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B公司提货。

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我国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何时完成交货?为什么? 4月16日完成交货,交货地在上海。

4.【例】有一份CFR合同,A出售1000吨小麦给B,当时在A港装运的3000吨散装小麦中,有1000吨是卖给B的,双方约定待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但该船在途中遭遇到风险,使该批货物损失了1200吨,其余的1800吨小麦全部安全抵达。

抵达后,A宣布出售给B的1000吨小麦已经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根据CFR合同的规则,A公司对此项损失不负担风险。

问:A公司的宣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CFR术语下,风险越过船舷转移,但必须在货物特定化,划拨合同项的前提下。该题中风险未转移,风险由卖方承担,A的宣布不具有法律效力。

5.【例】我国A公司(买方)与美国B公司(卖方)于2007年9月10日签订一份CFR合同,由中国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一批水果。由于承运该批货物的船舶在海运途中

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到目的港后,经中国A公司检验后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美国B公司予以赔偿。但美国B公司拒绝给予赔偿,并提出让中国A公司向承运该批货物的承运人提出索赔。

问: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该损失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损失由A承担,风险越过船舷转移。

6.【例】科罗拉多州燃油公司以CIF方式向孟买的买主出售苛性钠。在货物全部装上船舶后,由于发生罢工事件,船只无法起航。结果,货物迟延六个月到达孟买,导致货物全部损坏。买主起诉科罗拉多州燃油公司。 问:科罗拉多州燃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不应承担责任,应由买方承担,货物风险已转移。

7.【例】2000年6月5日,一印度公司(卖方)与一非洲公司(买方)签订一份出口化肥的FOB(孟买)的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8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度公司在8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8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而此时却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非洲公司就该损失向印度公司提出索赔。该案应如何处理?

损失由非洲公司承担,8月10日已完成交货。

8.【例】2000年4月,原告(卖方)与香港K公司(买方)订立FOB(上海)出口手套合同。K公司指定被告为承运人。原告将货物交至被告,被告签发具名“托运人为买方”的提单(装运港为上海)。被告曾书面询问原告是否可以将提单放行给买方,原告明确表示反对,并要求将提单交给原告,但被告仍将提单直接交给了香港的K公司,后者则拒付部分货款。原告以被告越权放单为由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K公司负责订舱并交付运费,在已有证据表明K公司是托运人的情况下,原告的交货行为不能认定为托运人。原告仅凭被告询问是否放单的函,认为其与被告形成了运输关系理由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9.【CIF下货物海运风险的投保责任】

2002年7月5日,我国A公司(买方)与韩国B公司(卖方)签订进口电子产品的CIF合同,约定以离岸商检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到岸商检作为索赔依据。合同订立后,韩国B公司按时发运了货物。我国A公司收到货物后,经进口复验发现,因在海运途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货

物外包装破裂,包装内货物严重受损。

我国A公司随即向韩国B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韩国B公司出具离岸商检证书,该证书表明货物在装运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可以认定,货物损失是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海上运输风险,买卖双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 应由韩国公司承担,未尽投保义务。

10.【CIF、CFR贸易方式下的进口风险】

2006年8月,我方江苏某外贸公司与日本某企业签订以CIF为条件的进口3600吨花生仁合同,支付方式是信用证。由于卖方日本某企业一再坚持使用CIF术语,再加上我方考虑到当时花生仁在国际市场上非常畅销,于是同意了日方的要求。我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把信用证及时开至卖方,卖方也在规定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运出。

不久,日方发传真通知我方,3600吨花生仁与另一货主的800吨花生仁装在同一艘货轮上,800吨花生仁的目的港是中国青岛,先在连云港卸完我方货物后再往青岛。然而,货轮先停靠在青岛港,并在青岛停留1个月。

在此期间,国际市场上花生仁的价格急转直下,我方遭受很大损失。因此,我方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当3600吨花生仁到达连云港后,我方明确表示因为对方违背承诺在先,导致我方损失巨大,拒绝接受该批货物。随后,

日方将货物低价卖给另一买主,并支付了高额的港口停靠费。

之后,日方辩解称:在CIF合同下,他们只要把货物装运上船并越过船舷,即完成交货任务,剩下的事情就是承运人的责任了,与卖方无关,对造成的损失我方无权要求卖方赔偿。我方仍坚持拒收货物。于是,日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

仲裁庭最终裁决:在CIF合同下,卖方只要保证把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取得合同要求的所有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任务,而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责任和费用都转移至买方。卖方没有义务保证货物

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以及安全性。因此,仲裁庭裁决我国公司赔偿日方额外支付的港口停靠费及仲裁费,由于花生仁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由我国公司自行承担。

11.【例】我国山东渤海公司与日本东洋株式会社在博览会上签订了一份由日方向中方提供BX—Q船用设备的买卖合同。其中价格条款是USD832000/DES。在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船舶起火,虽经及时抢救,仍有部分设备烧坏。之后,双方就设备损失赔偿发生争议,并申请仲裁。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由日本东洋株式会社承担,风险在目的港转移,采用C组对日方更有利。 第五章 权利担保

1.【例】瑞士甲公司生产某种机器,现新加坡乙公司欲向其购买30台这种机器,瑞士甲公司事先告知乙公司这30台机器中有15台已向瑞士第一银行设置贷款抵押,后瑞士第一银行因甲公司拒不偿还银行贷款,遂对这15台机器申请执行,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不能,甲公司已事先告,并且乙公司接受。

2.【例】中国甲公司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一批机械仪表,新加坡乙公司又将该批仪表部分转口到巴西,巴西进口商丙公司在销售该批仪表时,被巴西另一家公司起诉指控该批仪表侵犯了其在巴西合法注册的专利权。巴西法院最终判令丙公司承担巨额赔偿。丙公司向新加坡乙公司追偿,乙公司赔偿了丙公司损失后,又向中国甲公司追偿。 问1:如果该批仪表是甲公司按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纸生产并出口给乙公司的,甲公司是否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用承担

问2:如果该批仪表乙公司事先告知甲公司将部分转口至巴西,甲公司是否要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要承担

问3:如果该批仪表乙公司事先未告知甲公司将转口巴西,甲公司是否要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用承担

问4:如果该批仪表有人依据新加坡法律对乙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对乙公司遭受的损失,甲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要承担,依据新加坡法律

3.【例】德国一家渔业进口商向一家设在瑞士的供应商以每公斤3.7美元的价格购买了1750公斤的新西兰贻贝,但双方当事人没有就贻贝的X元素含量问题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卖方将货物运到属于买方的一处仓库。买方所在国的政府机构对到货新西兰贻贝进行了检验,发现其中含有过高的X元素。

在接收货物后2个月,德国进口商将这一情况通过传真方式通知给卖方,并指明:由于X元素含量过高,导致贻贝危害使用者健康,因此,它计划将这批贻贝退回。 卖方辩称:不接受退货要求,所交付的贻贝是适合食用的,因为X元素含量只不过高于德国本国政府推荐的含

量标准,并未超过通常允许的水平。此外,买方并未及时发出货物与合同不符合的通知。

买方仍然认为,这批贻贝是不合格的,因为所含X元素超过了本国政府的指定标准。本案中,受理该案件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该合同纠纷。

问:买方的请求是否合理?卖方的辩称是否合理?本案应如何处理?

买方的请求不合理,没有及时通知。卖方的辩称合理,没有违反品质担保义务。 风险

1.【例】卖方与甲、乙、丙三个买方分别签订出售品质完全相同的100吨大米的CIF合同,并将所有大米交同一承运人装上了同一船舶发运,启运前港口遭遇台风,船舱进水,大米受潮。

问:大米受潮损失由谁承担? 由卖方承担。货物未特定化,风险不转移。

2.【例】中国甲公司向澳大利亚乙公司出口一批服装,FOB(上海)。货物装船后,卖方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尚未到银行议付货款,货物即在运输途中遭遇火灾灭失。

问:风险由谁承担? 乙公司

3.【例】香港某公司与内地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服装进口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1. 根据《公约》,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 11月4日

2. 根据《公约》,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订立合同时,明知货物已经在途中遭遇台风灭失,则因该风险导致的损失由谁承担?

由香港公司承担,风险不转移。

4.【例】1992年至1995年间,原告奥地利商人(卖方)与德国买方签订了家具买卖合同。买卖家具原产于卖方所在地国家匈牙利,并存放于匈牙利境内的一家仓储公司的仓库内。在家具存放于仓库内时,卖方向买方开出存货发票,并将发票交给买方。根据买卖合同规定,买方负责接收货物,卖方应在仓库交货,并将货物装载于火车或买方

的卡车上以运送给买方。在交货时,买方应当根据送货发票支付价款。

在卖方向买方发出几张存货发票后,卖方将权利让渡给第三方,即本案原告。买方在接到卖方将权利让渡给第三方通知后,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但是,由于一直没有收到存货发票上所列的家具,买方没有向原告支付价款。由于负责货物仓储的匈牙利存储公司倒闭,致使存放于仓库内的家具被盗。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存货发票上的数目支付价款。 问: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货物的保全

【例】斯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邻国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年CISG,并通过仲裁解决。斯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 ACD)

A.斯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B.斯密斯公司有权一直保有这批货物,直至哈斯公司对其保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做出补偿为止 C.斯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仓库保管该货物

D.斯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 第六章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1.【例】2002年7月,原告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裕东行船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委托第一被告由巴西运输一套精炼棕榈油设备至秦皇岛港,包干运费29500美元。货物运至上海港后,第一被告安排第二被告临海市涌泉航运公司所属“涌泉2号”轮进行转船运输。同年9月6日,“涌泉2号”轮在驶往秦皇岛途中因货舱进水,船体倾斜,被救助于山东石岛港。经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货物残损金额22270美元。

经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船舶进行检验,“涌泉2号”轮船体开裂进水的原因是由于船舶结构缺陷或船舶材质问题所致。 经查,“涌泉2号”轮于2001年12月12日进行了年检,取得适航证书,但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验船师在验船时拍摄的照片中显示,该轮货舱锈蚀特别严重,船底K列板上有一条长度约为400MM纵向裂口,痕迹较旧并用木塞塞住。另外,被核定抗风能力8级的该轮,在出事故时遭遇风浪是6级 。

船不适航,船底有裂痕,在开航前已开裂,抗风浪不足8级,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

2.【例】某轮船从波特兰运小麦至孟买,到达离火奴鲁鲁约90海里的位置,由于减速轮断裂,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继续航行,结果被拖至日本神户。小麦交另船去孟买。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并声称他没有尽到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义务。承运人辩称:裂缝是从内部逐步扩大的,属于潜在缺陷,检验员已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检验,仍无法发现。除非检验员在检查时,应把齿轮中的油擦去,每个螺丝都应检查,才能发现裂缝。托运人认为,检验员在检查时,应把齿轮中的油擦去,每个螺丝都检查,从而就可以发现裂缝,这才算恪尽职守。

承运人只需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知识进行判断,达到具有一个专业知识的人能够尽到的义务即可。案例中承运人已经尽到了适航义务。

3.【例】X轮在装货期间,船员依船长命令用吹管烘烤融化水管中的冻冰,结果引起火灾,不得不将船凿沉,致使货物受损。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承运人没有谨慎处理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不能免责。

承运人对此是否负责?为什么?如果事故发生在 中途港,情况有何不同?

承运人应负责,因为承运人承担开航前、开航时的适航义务,案例中违反了适航义务。

如果事故发生在中途港,则不负责,开航后无适航义务,案例中的管船过失可免责。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例】甲公司与国外客户以FCA条件达成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委托承运人乙轮船公司运送一批出口货物,在装卸货物时由于承运人工作人员不慎,10件货物从船甲板落入海中灭失;由于承运人雇佣的平仓人员操作不慎,货物未合理积载,导致运输途中货物在舱内相互积压损坏10件;运输途中船员未给货舱及时通风,导致20件货物因受热而变形,在目的港卸货时由于船上人员卸货不当,使15件货物落入海中。

【问】承运人应赔偿多少件货物灭损的责任? 55件

航行过失免责

1.【例】某船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需要往压载舱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受湿损。

承运人不承担损失,管船过失

某船载运水泥,航行途中,船员为进入货舱察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将其关上,后突降大雨,货舱进水货物受损。 承运人承担损失,管货过失

2.【例】原告将一批钢材交由被告所属S号轮自上海运往温哥华,提单载明适用中国《海商法》。途中发生碰撞要入船坞修理,修理时需要打开舱盖。在修理期间曾降几次雨,但船员没有及时重新关好舱盖或加盖防雨布,使舱内货物受潮生锈,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即向船方索赔。

货方认为,造成货损主要是船方没有妥善管货所致。船方认为,货损是因为打开舱口,打开舱口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修理工人进出以便修理船舶,属于管船过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问】承运人是否可以免责?

不可免责,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有管船、管货过失。

火灾免责

【例】2002年11月11日,承载涉案货物(毛毯)的X轮在航行于斯里兰卡南部印度洋海域途中,该轮的第4舱(涉案货物所在舱)突然发生爆炸进而引发船上着火。2002年11月12日,由于船员无法控制火势选择弃船。2002年11月25日船上火势最终得到控制。据火灾事故及船载货物的处理的报告,涉案货物已在火灾中遭受全损。

原告托运人认为被告作为上述货物的承运人没有在运输途中尽到妥善、谨慎地保管货物的义务,造成货物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被告承运人认为,涉案货物损失是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的,据《海商法》51条,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问】应支持谁的主张? 若货方无法举证,则承运免责。

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

【例】原告Z.K航海公司,是一家在美国销售游艇的进口商。1987年,五艘游艇由ARCHIGETIS从台湾装运至美国。每艘游艇都开立出一份可转让的清洁提单,5份提单每张的正面都注明只有一单位货物装运,游艇载于甲板上,托运人承担一切风险,货物价值可预先声明。

在提单的反面有条文规定,货物损失赔偿的责任限于每一包装或每一习惯货运单位500美元。每艘游艇都有支

船架的保护,放置在甲板上。在运输途中,一艘游艇灭失,其他四艘都不同程度受损。被告辩称其赔偿限额只限于一艘游艇500美元。

法院法官认为:每艘游艇构成一个包装单位。托运人有充足的机会声明货物的价值。承运人有理由将其赔偿责任限定在每一包装单位500美元内。提单的购买者应当受到提单条款的约束。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例】土耳其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是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甲公司可以:C

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B.通过提供包含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 第七章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

【例】我国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金额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07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

货到青岛后,我方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方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问】银行是否应当追回货款?为什么?我方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简析】根据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面相符,开证行必须对受益人承担信用证中的付款责任,因此银行有权拒绝我方提出的追回已付货款的要求。我方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如果开证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则负有向开证偿还信用证款项的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0v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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