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湖广铁路债券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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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湖广铁路债券案”始末

1983年2月5日上午,邓小平会见美国国务卿舒尔茨,在谈及湖广债券案时,严正驳斥了美方的错误观点和做法;

1983年2月9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湖广债券案的备忘录

文 宗道一

改革开放的中国为倪征 提供了一个又一个任意驰骋的舞

台。在震动司法界、涉及中国国家主权的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倪征 以丰富的阅历,精深的法律造诣,进行了一场有理、有利、有节的外交斗争,并为之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不久,美国阿拉巴马州公民杰克逊等9人代表300多名美国人,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向该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诉,要求偿还1911年前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欠款。美国法院传票被告栏列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受送达人是“外交部长黄华先生”。传票载明,限被告于传票送达后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依原告请求进行缺席判决。同传票一起寄来的原告诉状副本载明要求赔款1亿多美元。传票等件被退回后,美方又分别向我外交部和我驻美大使馆寄送上述文件,仍被我方退回。中国有关方面曾多次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交涉,声明我方不能接受上述文件的原则立场。按国际法,对于一个外国主权国家,除非它自己明确表示同意,否则不得对它行使司法管辖,这即是司法豁免权,历来为各国所公认。

美国不顾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竟然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并以缺席审判相恫吓。美国法院唯一的“依据”是该国1976年颁布的《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法》,根据这项法律,外国的商业活动不享受豁免。这种用国内法来否定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是史所罕见的。

紧接着,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美国人乘势推波助澜,纽约、宾夕法尼亚两州的法院又有3件向中国诉讼偿还旧中国政府发行的26种债券,本息合计亿万美元的案子。其实这都是美国人无事生非。早在1979年中美建交前后,两国就互提的“要求

(claims)”提出数字,例如中国公民在美国银行的被冻结存款和美国公民在中国被国有化或根据其他原因被冻结的财产。根据当时估计,中国公民约计84万美元,美国公民约计2亿美元,其中并无美国公民所持旧中国发行的债券款项。现在忽然节外生枝,拿着久已不在市场流通、事实上已不值一文的旧中国债券向中国发难,岂非咄咄怪事?!在这场中美两国建交后尖锐的法律外交斗争中,经常办理涉外要案的倪征 身系重任,首当其冲。倪征 认为,中国必须集中、重点驳斥美方所依据的管辖问题。最后决定拒绝出庭应诉,将重点放在外交交涉。倪征 言之有理也有据。记得在东京审判的最后阶段,被告土肥原贤二等7名日本战犯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亦已定期开庭审讯,后经美国司法部根据“法院之友(amicus curiae)”程序提出意见,最高法院才取消原决定,不予受理土肥原等战犯的申诉。事实上,

美国在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时,国务院法律顾问也曾致函司法部表示:国务院对于在法院诉讼及美国重大利益的外交关系问题时,仍将以“法院之友”的身份进行干预。倪征 认为,即使实行《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后,美国国务院仍有发言权。所以美国外交当局对湖广债券案不能简单以《外国主权豁免法》和所谓“三权分立”而一推了之。如此,中方在同美方交涉时就有了一张“底牌”。

往后的日子,对自始至终参与其中的倪征 来说是相当繁忙的。调查研究,提供意见,抗议抵制,反复交涉 。

1982年9月1日,美国阿拉巴联邦地方法院偏听原告杰克逊等人的一面之辞,悍然作出缺席判决,“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偿付原告4130余万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用。原告还扬言要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境内的财产。

倪征 和外交部条法司有关人员一起日以继夜查阅有关资料,写成专题研究,阐述中国的主张和观点。条法司法律处以“傅铸”的笔名,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美国法院对“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判严重违反国际法》的长篇文章,严厉指责美国当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便让国内外读者了解中国的立场和根据,配合正在进行的外交斗争。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对湖广铁路债券案作出缺席判决后,原告杰克逊所聘律师扬言将申请扣押中方财产。中国立即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严正交涉。摆在倪征 等人面前的紧迫问题是

如何对付这个“缺席审判”,以免引起强制执行的恶果。因为“湖广债券案”业经美国法院判决,已非空文白纸。

在美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的最初日子里,有人提议,由美方协助中方与债券持有人的原告代表进行对话,这理所当然为中方所拒绝。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罗宾逊认为:中方如要求国务院根据“法院之友”这样的程序介入,必须自己委任律师出庭,然后由美国国务卿提出“利益声明”和“宣誓书”。罗宾逊同时还指出:如果中方不委任律师出庭,只会增加对方申请扣押财产的可能性。

1983年初,美国国务卿舒尔茨应邀访问中国,与外交部长吴学谦就中美两国关系有关问题举行会谈,湖广铁路债券案即包含其中。会谈中,吴学谦外长向舒尔茨提交了中国外交部对该案的备忘录。2月5日上午,邓小平会见舒尔茨国务卿,在谈及湖广债券案时,严正驳斥了美方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舒尔茨表示:“只要中方(向法院)提出看法,不难转入外交途径”云云。美方态度似乎有所松动。舒尔茨的意思是:尽管中方不承认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但是只要中方委托律师向美国法院表明态度,美国政府便有可能介入。

舒尔茨的中国之行,在湖广债券问题上打开了一条进一步交涉的途径,但是仍无实质性进展。特别是舒尔茨对吴学谦外长提交的中方备忘录深感不安。

2月9日,中方并不理会美方反对,在《人民日报》全文公布

了上述备忘录。该备忘录严正表示:“国家主权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对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完全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强加于中国,损害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坚决拒绝。如果美方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这对美国政府无疑是一种压力。3月,美国务院法律顾问罗宾逊抵京;6月,美方再度派员来华。中美会谈的主题都是探讨湖广债券案的前景。

1983年7月,中美双方商定:中方委任律师向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提出动议,目的在于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原告提起的诉讼,同时声明:中国这样提出“动议”绝不影响其始终坚持的主权国家享有的豁免权的原则立场。

1983年8月中旬,中方的“动议”书以及舒尔茨国务卿向法院提出的《利益声明书》和“誓证”同时送达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

为了撤销美国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的无理判决,中方聘请了美国“贝克和麦肯齐”律师事务所的索陆律师向美国法院提出“动议”书。

为配合协助工作,倪征 和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黄嘉华大使(前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现任外交部法律顾问),以及条法司法律处处长周晓林一行于8月初先期抵达华盛顿。

在与中国驻美大使章文晋、胡定一公使进行了一系列商讨后,倪征 等人迅速会见了索陆律师及其助手比尔律师。

8月18日,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正式开庭。舒尔茨在其向法院提出的声明中指出:此案将成为美中两国“双边关系中的重大刺激因素”。

华盛顿炎热的夏天已经过去了,美丽的秋天却姗姗来迟,倪征 等人无心欣赏大洋彼岸的美好秋色,而是“枕戈待旦”,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事态发展,以防不测。在那些日子里,倪征 等中国外交部法律专家随时和律师联系并了解美方履行提出《利益声明书》的情况,以及美国法院的反应。1983年10月,倪征 一行不辱使命,离美返国。

1984年2月27日,美国阿拉巴马联邦法院终于撤销其于1982年所作出的缺席判决。倪征 如释重负,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克雷蒙在其判决意见书里开宗明义:中国于1983年8月12日提出“特别出庭”声明,这种声明是美国诉讼法里专指被告仅为争辩管辖而出庭,并不涉及案件中实质性问题。

在这场外交斗争中,中国既不放弃“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立场,又采取行动,获得美国国务卿的利益声明和誓证的支持,可谓有理、有利、有节,倪征 功莫大焉!

倪征 (1906—)是当今国际法学界最富盛名的学者之一。早在20年代末,这位中国当代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就已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法学博士。30年代初,倪征 先生担任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法学研究所荣誉研究员。1943年1月,在英美等西方国家被迫宣布取消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整整一个世纪之久的领事裁判权以后,倪征 被任命为战时第一任重庆地方法院院长。嗣后,他临危受命,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理工作,出任中国检察团首席顾问,对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等主要侵华战犯提出了有力的控诉,为维护中国的民族利益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前后,倪征 先生历任东吴大学教授、法律系主任、教务长,同济大学图书馆主任等职。1956年春,倪征 先生奉调外交部担任法律顾问长达近30年。

《大地》 (2000年第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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