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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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管理办法

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贯彻产学研合作方针,更有效提升成都市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建设高科技成都和试验区建设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省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撑。

第三条 “工作站”建设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按需服务、实现共赢”的原则。“工作站”以设站单位命名,称为成都市××(设站单位简称)××(技术领域名称)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

第四条 鼓励各行业专家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工作站”的工作。企业可采用多种形式与专家或专家团队合作。

第二章 建 站

第五条 “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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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六条 “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申报条件

(一)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和有条件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进入发展阶段,产业发展态势好,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并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各类企业(国企、民营、股份制)。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科研队伍。

(三)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后勤保障。

(四)对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并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考虑设立工作站。

第七条 “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申报与授牌

(一)符合第六条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并填写《院士(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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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工作站申报表》(见成都市科协网站下载区),由相关部门推荐,报推进“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工作办公室。

(二)成都市推进“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工作办公室对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对通过论证的单位由市经委、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市科协联合审核批准设立并予以授牌。

第八条“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管理

(一)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企业科协及专人负责“工作站”的建设,并责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编制工作计划,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二)“工作站”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三)进入“工作站”的院士,以设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设站单位和院士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成立成都市推进“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工作办公室,挂靠市科协,工作人员由上述各部门相关人员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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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该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各“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企业 “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受理新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初审工作, 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对符合建站的企业作好授牌工作;

(三)加强与省内外院士(专家)的工作联络,组织协调相关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对接,协调院士(专家)进站工作;

(四)定期对工作站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组织全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作站”在人、财、物方面的支持。对批准设立的“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改善科研条件、项目开发和人才培养等,积极支持“工作站”开展的科研和成果转化等项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市经委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工作站”,对符合技改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政策的建站企业予与优先支持;

(二)市科技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建站企业在科技立项、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成果奖励、科技计划等方面予与优先支持;

(三)市人事局积极给予企业所需专家政策支持,对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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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与优先支持;

(四)市工商联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建立“工作站”,并对建站企业在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方面给予积极协调;

(五)市科协负责企业所需院士、专家的引进协调,并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定期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关问题。

第四章 考核表彰

第十一条 “工作站”挂牌正式投入运行后,办公室对企业“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每年召开工作总结会,每三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者,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评估较差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摘牌。管理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予以重新确认。

第十二条 对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各类专家荣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科协的建站参照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zv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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