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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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农林[2004]1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林局 【发布日期】2004.06.02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沪农林[2004]169号)

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农发处,市农工商集团公司产业部:

我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1日第八次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二○○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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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3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要求,我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开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修改《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关于开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开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通知(沪农[1992]336号);

(二)关于本市实行捕捉蛇、麻雀符猎证制度和指定收购单位的通知(沪农[1993]101号);

(三)关于加强郊区林木迁移及采伐管理的通知(沪农林[2002]198号);

(四)关于加强本市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农林[2003]7号,此件为我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已征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

(五)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农林[2003]47号);

(六)关于授权农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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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zq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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