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更新时间:2023-09-04 22:2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1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二、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9.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

10.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2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11.小高层住宅:是指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12.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13.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14.高级住宅:是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15.变电站:是电力网络中的35kV及以上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16.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中压开关站必要时可与配电室合建。即“省居标”中的“配电所”。

17.配电室: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即“省居标”中的“变电所”。

18.环网单元:也称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即“省居标”中的“环网柜”。

19.电缆分接箱:是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不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即“省居标”中的“电缆分支箱”。

3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20.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21.箱式变电站: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2.双电源:指来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 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② 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

23.双回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同一中压母线。

三、低压用电负荷及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原则

第六条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计算标准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按照“省居标”的规定计算,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160千伏安以下),不包括居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

1.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

4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

2.高级住宅、别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100W/m2;商铺、会所150W/m2;车库、车棚、垃圾房40W/m2。

第七条居住区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方法: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 应按下表选用:

四、配电室设置及进出线电缆选配原则

第八条居住区变压器设置容量初次选配原则:

考虑满足将来居民负荷增长的需要,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200千伏安。

5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第九条对于以小高层、高层住宅为主、负荷比较集中的居住区以及别墅区,采用电缆+中压开关站+配电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第十条居住区配电室设置原则:

1.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

2.在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单个配电室的变压器配置容量不大于2560千伏安,超过时另设配电室,并依次类推。确定配电室个数后,再将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总的变压器配置容量分摊到每个配电室,做到各配电室变压器配置容量基本相同。

3.配电室原则上应单独设置,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配电室原则上设置在地面以上,如受条件所限,可设置在地下,但必须做到:如果有负二层及以下,配电室设置负一层;如果仅有负一层,配电室地面高度应比负一层地面高1米以上,地下层内并应有排水设施。地下配电室的方案必须经各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会审,公司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4.居住区内应考虑其中一个配电室具备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的功能。

5.对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了确保供电半径符合要求,必要时配电室应分层设置,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分设在顶层、避难层、机房层等处。

第十一条居住区配电室位置设置原则:

6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线、出线方便;

3.设备运输方便;

4.独立设置的配电室不应设在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5.与建筑结合时,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不应设在浴室、厕所等正下方;同时也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十二条单个配电室变压器设置标准:

(1)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设置规模2×200千伏安;

(2)32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640千伏安,设置规模2×400千伏安;

(3)64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008千伏安,设置规模2×630千伏安;

(4)1008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280千伏安,设置规模2×800千伏安;

(5)1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016千伏安,设置规模4×630千伏安;

(6)2016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560千伏安,设置规模4×800千伏安。

第十三条对于零星(1~2栋)的多层商住宅,可采用电缆+箱式变电站方式供电,其设置标准为:

7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1)变压器配置容量≤16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2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

(2)16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4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630千伏安。。

第十四条对于零星(1~2栋)的多层经济适用房,可采用柱上变压器方式供电,其设置标准为:

(1)变压器配置容量≤8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1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

(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6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2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

第十五条中压电缆截面配置原则:

充分考虑满足将来负荷增长的需要,按远景规模设置。主干线应选用3×400mm2,支线应选用3×240、3×120mm2,单台配变、箱变进线选用3×70mm2铜芯电缆。

第十六条低压干线及分接表箱电缆截面配置原则:

1.单根电缆供电容量计算方法

单根电缆供电容量=∑供电范围内居民住宅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

8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2.单根电缆截面的配置

为了满足居民住宅负荷十年自然增长而不更换电缆的要求,单根电缆截面按以下要求配置:

(1)在上述计算供电容量的基础上×1.5,作为选择电缆截面的供电容量;

(2)由以上供电容量计算出电流值,再根据电流值选择电缆截面。

3.配电室每回低压出线,一般按400A选择,留有十年负荷自然增长裕度,除以1.5按267A控制。低压出线电缆截面选用如下:

(1)160千伏安<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75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240mm2;

(2)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60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150mm2。

4.配电室低压出线,如400A不能满足要求时,也可按630A或1000A选择,低压出线电缆截面选用办法同上。

5.电缆分接箱分接表箱的单根电缆,应控制其供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单回电缆截面选用如下:

(1)75千伏安<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00千伏安时,配置铝芯4×95mm2;

9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2)单根电缆供电容量≤75千伏安时,配置铝芯4×50mm2。

五、居住区供电接入外部公共电网原则

第十七条供电接入电压

1.居住区供电容量<160千伏安,采用380V/220V供电;

2.160千伏安≤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在20kV专供区域采用20kV供电;在其它区域采用10kV供电(当容量在8000kVA及以上时,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前提下采用20kV供电)。

3.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10kV供电,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110kV变电站的规划用地。

第十八条供电接入线路

1.10kV供电

(1)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

(2)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高压变电站新建线路(容量在3000~4000千伏安之间,在满足接入条件情况下可接入公用中压开关站、户外环网单元);

(3)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30000千伏安时,采用多回路供电。

10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2.20kV供电

(1)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

(2)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高压变电站新建线路;

(3)居住区供电容量在16000~30000千伏安时,采用多回路供电。

六、居住区内部中压供电方式

第十九条负荷分级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

一、二、三级负荷。

1.居住区内一级负荷:

(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2.居住区内二级负荷:

(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

11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Ⅱ、Ⅲ类汽车库;

(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第二十条居住区一般应采用电缆+中压开关站+配电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个别情况可采用架空线路+柱上变压器方式或电缆+箱变方式,单电源供电。

第二十一条根据居住区规模及负荷分级,居住区供电方式可分为七种类型:A、B、C、D、E、F、G类。

第二十二条A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包含有高级住宅、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高档居住区及别墅区等,区内具有一级负荷。

2.采用双电源,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各引出一回线路,接入区内中压开关站,通过电缆、环网单元,构成双环网的供电方式。参见图一。

12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第二十三条B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包含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具有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

2.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引出双回线路,接入区内中压开关站,在区内形成环网供电,参见图二。

13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14

第二十四条 C 类供电方式

1. 适用于仅包含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无一、二级负荷。

2. 采用单环式供电,出自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中压母线的单回馈线构成单环网,开环运行。有条件时电源可取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参见图三。

电源A

电源B

图三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第二十五条D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独栋的高层(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2.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参见图四;负荷密度很大时单个配电室内可设置4台变压器。

电源A电源B

图四

第二十六条E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独栋的小高层(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2.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参见图五。

电源A

图五

第二十七条F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零星多层(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15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2.采用电缆+箱式变电站方式,单电源供电,参见图六。

电源

第二十八条G类供电方式

1.适用于不带电梯的保障性居住类建筑。

2.采用架空线路+柱上变压器方式,单电源供电,参见图七。

电源

图七

七、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

第二十九条低压配电网,一般采用放射式结构,供电半径不得超过150m。

第三十条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得与住宅供电

16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第三十一条多层住宅低压供电,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接箱向各单元放射式供电。

第三十二条小高层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向楼层供电。

第三十三条高层住宅,宜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母线式,并根据负荷要求分段供电。

第三十四条别墅区,以别墅为供电单元,采用放射式的方式供电。

第三十五条低压用户接入的方式

1.用电负荷较大和需要低压双回路供电的用户,通过配电室(箱式变电站)低压出线断路器直接接入。

2.用电负荷较小的居民住宅用户,通过低压电缆分接箱出线断路器或熔断器接入。

八、线路设计及选型原则

第三十六条中压电缆

1.中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铜芯电缆。进出中压开关站、配电室及所内的电缆,采用阻燃电缆。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采用防水型电缆。

2.户内外电缆终端、中间接头或固定分支头,宜采用

17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硅橡胶冷缩型(或热缩型)等电缆附件,并且应采取防水措施,避免电缆头长期在水中浸泡。

(1)外露于空气中的电缆终端装置按以下条件选用:(a)室内环境应选用户内型终端,受阳光直接照射和雨淋的室外环境应选用户外型终端。

(b)电缆与其他电气设备通过一段连接线相连时,应选用敞开式终端。

(2)不外露于空气中的电缆终端装置作为电气设备高压出线接口时,应选用设备终端。

(3)电缆终端的绝缘特性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终端的额定电压及其绝缘水平,不得低于所连接电缆额定电压及其要求的绝缘水平。

(b)终端的外绝缘,应符合安置处海拔高程、污秽环境条件所需泄漏比距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电缆通道

1.电缆管道与其他管线的间距需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2.敷设电力电缆应采用穿保护管、沟槽或电缆桥架敷设方式。

3.穿越住宅小区车辆道路、停车场等区域,应采用抗压力保护管。其它区域应采用非金属保护管,上部敷设水泥盖板。。

4.电缆中间接头处可设置中间井,或采用直埋加装保

18

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护盒敷设方式,保护盒宜采用玻璃钢材料(无碱或低碱)。

5.在集中敷设地区应视现场实际情况多敷设实际使用管数20%(最低不少于2孔)的保护管,作为事故备用孔。

6.所有电缆排管建设时应同时考虑通信光缆的通道要求。

7.在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电缆井的两端,电缆上应装设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及起止地点。

8.电缆路径上应设立明显标志,采用多种形式的标志标明下有电缆管道,标志应与小区环境协调。

第三十八条中压架空线路

中压架空线路应选择铝导线,铝导线截面主干线为240mm2,分支线为150mm2,配变引下线采用50mm2。

第三十九条低压电缆

低压干线电缆应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阻燃、纵向阻水的铜芯电缆。

分接表箱电缆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阻燃、纵向阻水的铝芯电缆。

第四十条低压电缆的敷设

1.在居住区内,采用穿保护管、沟槽或电缆桥架敷设方式。

2.进入住宅楼,采用穿保护管或电缆竖井敷设方式。小高层建筑,低压垂直干线选用电缆。高层建筑(十九层及

1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z6i.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