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评审论证专家库管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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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

评审论证专家库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5?9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专家库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评审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为我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查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人才库。

第三条 受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委托,佛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与之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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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专业的标准、规范;

(二)组建论证专家库,收取核对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资料,组织专家评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办理专家聘任和解聘相关手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专家名单。

(三)为需进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评审论证的企业提供抽取专家服务;并对专家的行为进行监管;

(四)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资料更新、业绩登记等管理工作,保证专家库的正常运作等;

(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汇报专家库的运行情况;

(六)每年对专家的工作实绩进行考评,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七)组织专家参与培训和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专家库按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和其它工程六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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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专家可同时申报参与上述多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评审、论证。入库专家按上述分类申报“审查类别”,具有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地下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勘察、工程监督、工程检测、工程测量、工程监理、建筑设备安装、特种工程设计与施工专业背景,并符合第六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第六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服务时以客观公正、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热心本项工作,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长期负责建设工程相关技术管理工作,熟悉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8年以上(仅限于申报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与拆除、爆破工程两个审查类别);

3.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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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设备工程师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土木工程、岩土工程、建筑工程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以上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入库。

第七条 专家入库遵循个人自愿、单位择优推荐的原则,经本人填写申请表(附上职称证书及毕业证书复印件等),经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定候选人名单,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核准,签订承诺书,由市建筑业协会颁发《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评审论证专家聘书》,即成为专家库专家,聘用有效期为3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专家名单。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聘用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专家库专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专家申请表,附大一寸彩色近照一张(用于制作专家聘书);

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复印件(备原件核对)。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二)评审专家在聘用期满30日前,可向佛山市建筑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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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续聘申请,审查合格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核准,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续聘,并颁发聘书。

续聘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评审论证专家重新登记表;

2.《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评审论证专家聘书》。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2.享有对参加论证的安全方案提出独立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干预,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享有对参加论证的方案提出建议和批评,甚至用科学的理论提出反对的意见,坚持安全第一的科学态度之权利;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咨询服务报酬权; 5.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6.接受委托参加所论证工程的验收; 7.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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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

1.熟悉相关的规范标准,在市建筑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下,按时参加安全技术专业学习和有关方案论证工作,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论证审查工作,对方案的施工安全可靠性、施工可行性提出具体的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

2.被选定并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应按规定时间参与论证,不得缺席、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2天告知论证工作组织方。

3.对参加论证的安全技术方案要认真阅读、审查,发现方案中的问题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意见;

4.参加论证的工程发生险情时,有义务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5.廉洁自律,积极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研究、技术咨询、教材编写、培训辅导等工作,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贡献力量;

6.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7.长期保持与市建筑业协会的联系,服从市建筑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所在的工作单位应支持配合专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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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为确保论证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专家库专家如遇有下列情况的,应自觉提出回避:

1.由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承建、监理或参建的项目; 2.论证项目所在区的质量、安全监督站的专家;

3.与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项目管理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专家;

4.施工单位认为不适宜参与该项论证的专家,可提请市建筑业协会核实后决定是否调换;

5.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性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差、休假等,可向市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在论证管理系统中短期暂停抽取资格;或由于工作调动,长期在外地,需向市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在论证管理系统中长期暂停抽取资格,如需恢复资格,需经市建筑业协会审核。

第十三条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个人档案。成立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对专家实施年度考核,对不称职的停止其专家聘用资格;对业绩突出的每年给予表彰,并作为续聘的优先条件。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一)专家参加论证被建设管理部门评价为“好”的次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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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70%(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为优秀:

1.接受邀请率达100%,参加论证5次(含)以上; 2.接受邀请率达80%(含)以上,参加论证15次(含)以上;

3.接受邀请率达50%(含)以上,参加论证25次(含)以上;

4.接受邀请率达50%(含)以上,参加论证10次(含)以上,且担任组长率达50%(含)以上。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称职:

1.专家参加论证被建设管理部门评价为“差”的次数达30%(含)以上,且参加论证次数达5次以上的;

2.接受邀请率小于20%,且参加论证次数小于3次的。 (三)未被评价为优秀或不称职的专家,评价均为合格。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后方可继续担任专家。

第十六条 聘用期内,年度考核均获得合格评价以上的,在专家自愿的情况下,可由市建筑业协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核准直接续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建筑业协会即时停止专家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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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五次被抽中参与论证均不接受邀请的; (二)被抽中并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一年内三次因故缺席论证会的;

(三)聘用期内工作调动,新单位不同意其参加本项工作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五)恶意抵毁被论证单位的声誉,故意报复打击、强行索取财物的;

(六)以论证专家的名义从事与论证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故意损害论证管理机构、侵犯论证相关单位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网上公告: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故缺席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专项方案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但施工方案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显安全隐患的;

(三)按论证方案实施,排除外在因素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以专家名义参加本单位施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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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三年内不得聘任为专家。

第十九条 市建筑业协会对每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专家给予通报表彰,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专家所在单位进行诚信加分:

第二十条 非我市单位的技术人员,已进入省或国家级专家库的,市建筑业协会可视情况单项聘用其任我市专家。

第二十一条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接受对违反本细则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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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z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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