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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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1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

1.1 业务概述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围绕税收工作中心,根据所属税务局和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要求,分析辖区范围内税收违法活动的情况和特点,结合本局或者辖区范围内税务稽查机构及人员等资源状况,对未来一定时期所要达到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做出安排,并对目标和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稽查工作目标为中心,遵循强化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执法到位、准确高效的原则。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订、税务稽查计划下达、税务稽查计划调整、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

1.2 业务岗责

计划实施岗,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具体办理。 计划审核岗,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初审。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审核。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审批。

1.3 业务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

1.4 业务流程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流程如图1-1所示。

图1-1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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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1.5 业务规范

1.5.1 税务稽查计划制订

1.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所属税务局和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的稽查工作要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通过信息收集、预测分析、税源调查等一系列工作,准确把握内外部条件,运用科学方法制订各类稽查计划。

2.税务稽查计划按照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划分为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税务稽查计划按照适用的范围,可以划分为辖区范围内的统筹计划和本局计划;税务稽查计划按照时间的跨度,可以划分为年度计划、月计划。

(1)综合计划应当按年制订;若有必要,可以细化为半年计划。

(2)专项计划包括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税收专项整治计划、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等。

①统筹专项计划一般按年制订,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照具体时限要求制订;若有必要,可以细化为半年计划。

②本局专项计划应当按年制订,且除本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外,应当细化分解为月计划;若有必要,可以细化为半年计划、季度计划。

3.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自身管辖和职责,分别制订各类计划: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制订全国范围内的统筹综合计划、统筹专项计划和本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

(2)省税务局稽查局、地市税务局稽查局,既制订辖区范围内的统筹综合计划、统筹专项计划,也制订本局综合计划、本局专项计划。

(3)县区税务局稽查局制订本局综合计划、本局税收专项整治计划。县区税务局稽查局不制订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

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于每年1月底前,制订年度统筹综合计划;省及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应当于上一级税务稽查计划下达后15日内,制订税务稽查计划。

1.5.1.1 操作岗位

计划实施岗,负责税务稽查计划制订事项的具体办理。包括调查需求,初拟范围;初选范围分析,拟订优先顺序及备选范围;评估可用资源,拟订范围;税务稽查计划制订过程中的具体沟通协调;税务稽查计划的具体编制。

计划审核岗,负责税务稽查计划制订事项的初审。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计划制订事项的审核。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税务稽查计划制订事项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计划制订事项的审批。

1.5.1.2 操作流程

税务稽查计划制订流程如图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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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税务稽查计划制订流程

1.5.1.3 操作规范

【业务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 【业务规范】

1.调查需求,初选范围

(1)税务稽查计划应当服务于中心工作,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2)制订税务稽查计划前,应当全面、准确把握各方面的需求: ①稽查局所属税务局、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的中心工作; ②上级税务机关制订的税务稽查计划中确定的目标和要求;

③所属税务局内其他职能部门、同级国税局稽查局或者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局内各职能部门、下级税务机关的意见建议;

④相关领导、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公众的重点关注事项; ⑤辖区范围内税源状况、税收征收管理状况; ⑥辖区范围内税收违法状况;

⑦设定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信息分析结果; ⑧其他方面的需求。

(3)税务局稽查局收集、分析、汇总各种渠道获得的需求,合理、适度拟定初选范围。初选范围主要包括:拟实施稽查的对象范围、条件(或者具体稽查对象);拟实施稽查的税种、应税项目或者应税行为;拟实施稽查的税款所属期间、税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拟打击的税收违法行为类型;拟达到的稽查效果等。

2.初选范围分析,确定优先顺序及备选范围

(1)初选范围拟定后,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在确保符合所属税务局、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的中心工作,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制订的税务稽查计划中确定的目标和要求(计划中明确为指导性或者可选择的除外)前提下,采取定性或者定量,或者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初选范围进行分析,确定优先顺序及备选范围。

(2)初选范围的分析、排序,主要判定和比较需求项目的下列情形: ①需求项目的重要程度; ②需求项目的影响地域或者范围; ③需求项目的被关注程度;

④需求项目的违法性质、违法频度、违法危害性; ⑤需求项目的税收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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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⑥需求项目的数量大小; ⑦需求项目的偏离数量及比例;

⑧需求项目所涉及对象的数量、分布及纳税信用级别状况; ⑨需求项目的时间跨度;

⑩需求项目对税务稽查资源、外部资源的要求; 需求项目的预期收益或者效果; 其他有利于分析、排序初选范围的方法。

(3)除相关领导、上级机关明确指定和要求,以及有明显证据或者线索指明的需求项目之外,其他经分析、排序后的初选范围一般应当确定备选范围。

3.评估可用资源,确定范围

(1)可用资源评估,包括税务稽查资源评估和外部资源评估。可用资源评估,应当客观、准确,注重分析各项资源对税务稽查计划实施的影响,以及税务稽查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资源合理调度。

(2)税务稽查资源是本级及下级税务局稽查局自身所拥有,可能影响税务稽查计划实施的各项资源,主要包括:

①职责范围; ②组织架构体系; ③人员数量; ④人员素质和技能; ⑤经费和装备保障;

⑥其他可用于税务稽查计划实施的自身资源。

(3)外部资源是税务局稽查局之外,可能影响税务稽查计划实施的外部环境、条件,主要包括:

①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上级国家机关及领导的重视;

③其他税务机关(含同级国税局稽查局或者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局所属税务局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

④辖区范围内税收征收管理措施; ⑤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公众的支持、配合; ⑥其他可用于税务稽查计划实施的外部资源。

(4)除涉及保密的内容外,初选范围在分析、确定优先顺序及备选范围,并进行可用资源评估后,经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批准,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建议。

4.沟通协调,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1)税务稽查计划制订中的沟通协调,既包括需求调查过程中、范围确定之后,向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建议;也包括可用资源评估过程中向相关部门、单位了解可以获得的支持配合。沟通协调的对象,一般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内的职能部门,包括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内其他职能部门、同级国税局稽查局或者地税局稽查局、税务局稽查局内各职能部门、下级税务机关等。若其他国家机关有特定的需要列入税务稽查计划的需求,或者需求事项需要其他国家机关支持、配合的,可以一并沟通协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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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与稽查局所属税务局所辖其他职能部门、单位,就进户执法进行的沟通协调,可以通过稽查局所属税务局设立的规范进户执法领导小组进行,或者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省及省以下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之间的沟通协调,可以通过各类依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确立的合作途径进行。

5.编制计划

(1)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依照前期确定的范围,编制税务稽查计划。

①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编制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年度税务稽查计划、统筹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统筹年度税收专项整治计划,以及本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

②省税务局稽查局、地市税务局稽查局,既编制辖区范围内的统筹年度税务稽查计划、统筹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统筹年度税收专项整治计划、统筹年度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也编制本局年度税务稽查计划、本局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本局年度税收专项整治计划、本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且将除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外的各项本局计划分解为月计划。

③县区税务局稽查局编制本局年度税务稽查计划、本局年度税收专项整治计划,并细化分解各项计划为月计划。县区税务局稽查局不编制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

④省及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编制的稽查计划,涉及国税、地税联合稽查工作的内容,应当单列,并另行联合下发。

⑤税收专项整治计划,是一定时期,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的,针对特定地域、行业、项目、对象的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发票违法犯罪等行为的专项计划。税收专项整治计划由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辖区范围内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发票违法犯罪等税收违法活动所涉及的行业、项目、税种、地域等分布特点,以及需要重点打击和规范的紧迫性,按需制订。

⑥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是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而制订的计划。

⑦税收专项整治计划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应当与其他税务检查活动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2)税务稽查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税务稽查计划的名称; ②税务稽查计划的实施范围; ③税务稽查计划的组织和实施者; ④税务稽查计划的目标或者效果; ⑤税务稽查计划的对象范围; ⑥税务稽查计划的实施步骤或者途径; ⑦税务稽查计划的具体要求;

⑧税务稽查计划的评估方式及评估结果运用。

(3)编制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应当同步编制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编制税收专项整治计划,应当同步编制税收专项整治方案;编制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可以同步编制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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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风险提示】

1.未在规定期限内制订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

2.制订税务稽查计划过程中,未按照规范进户执法的要求进行沟通协商,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1.5.1.4 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稽查—税务稽查计划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无)

1.5.2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制订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是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进一步细化,并作为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附件,在编制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时一并制订,经审批后,与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一并执行。

制订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应当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税务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坚持规范、公正、公开,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1.5.2.1 操作岗位

计划实施岗,负责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的拟制。 计划审核岗,负责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的初审。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的审核。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的审批。

1.5.2.2 操作流程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制订流程如图1-3所示。

图1-3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制订流程

1.5.2.3 操作规范

【业务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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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 【业务规范】

1.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内容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的内容,可以按照随机抽查对象的来源、随机抽查方式的不同,划分为若干具体项目。

(1)随机抽查对象的来源,为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的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 (2)随机抽查方式,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3)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中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 ①随机抽查的主体; ②定向抽查对象的条件; ③随机抽查的比例或者数量;

④随机抽查的税款所属期间或者涉税事项所属期间; ⑤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的选派产生方式和分类条件; ⑥是否国税、地税开展联合随机抽查; ⑦实施检查前是否先行自查; ⑧随机抽查的主要涉税事项或者内容;

⑨其他需要列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的事项或者内容。

其中,定向抽查对象的条件,可以为企业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股权结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由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或者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产生。

2.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要求

(1)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中所有待查对象,均须从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应当从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待查对象属于企业集团的,该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一并纳入待查对象。

(2)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但自查与重点检查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划分界限。待查对象属于企业集团的,需明确自查的组织形式和要求,并明确需要重点检查成员单位的确定方式和户数比例,一般根据成员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自查情况等判定。

(3)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切合实际,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其中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应当统筹考虑辖区内税务稽查对象数量、税务稽查资源配置、税收违法案件数量、工作任务计划及企业、行业分布结构等因素。

(4)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根据随机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

(5)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联合稽查工作列入年度税务稽查工作任务。每年初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安排,协商确定年度联合稽查工作计划,选取相关行业、区域、项目开展联合稽查工作。

(6)税务局稽查局的随机抽查(含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与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等部门的税务检查应当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实地检查事项,统一规范进户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交叉重叠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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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3.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批准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由计划实施岗拟订后,由计划审核岗初审,经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审核,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或者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并向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和方案涉及具体税务稽查对象的,应当一并向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

4.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公布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经批准后,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执法社会影响。

【风险提示】

1.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未与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同步编制。

2.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的具体项目,不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范围之内。 3.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中的对象,未从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4.未按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求,随机抽取对象。

5.经批准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就进行公布。

1.5.2.4 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待开发)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无)

1.5.3 税收专项整治方案制订

税收专项整治方案,是对税收专项整治计划的进一步细化,并作为税收专项整治计划的附件,在编制税收专项整治计划时一并制订,经审批后,与税收专项整治计划一并执行。

1.5.3.1 操作岗位

计划实施岗,负责税收专项整治方案的拟制。 计划审核岗,负责税收专项整治方案的初审。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收专项整治方案的审核。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税收专项整治方案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税收专项整治方案的审批。

1.5.3.2 操作流程

税收专项整治方案制订流程如图1-4所示。

图1-4 税收专项整治方案制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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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 操作规范

【业务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 【业务规范】

1.税收专项整治方案内容

税收专项整治方案的内容,可以按照行业、应税项目或者行为、涉税办理事项、税收违法行为类型、符合特定条件的对象等条件,划分为若干具体项目。各项目一般包括整治对象范围、整治税种、整治所属期间、整治内容、整治要求、整治时间安排、专项整治的组织部署、整治后的评估总结等内容。

2.税收专项整治方案要求

税收专项整治方案的具体项目,应当在税收专项整治计划范围之内,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代表性。具体项目内容中的目的应当明确、范围应当适当、对象数量或者比例应当合理、要求应当具体、执行结果一般可以评估。

3.税收专项整治方案批准

税收专项整治方案由计划实施岗拟订后,由计划审核岗初审,经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审核,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或者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并向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若税收专项整治计划和方案涉及具体税务稽查对象的,应当一并向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

【风险提示】

1.税收专项整治方案未与税收专项整治计划同步编制。

2.税收专项整治方案的具体项目,不在税收专项整治计划范围之内。

1.5.3.4 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待开发)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无)

1.5.4 税务稽查计划下达

税务稽查计划和方案制订完成后,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或者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批准,转入本局税务局稽查局案源部门或者下级税务局稽查局。

1.5.4.1 操作岗位

计划实施岗,负责税务稽查计划和方案的具体下发。 计划审核岗,负责拟下发税务稽查计划和方案的初审。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拟下发税务稽查计划和方案的审核。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拟下发税务稽查计划和方案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拟下发税务稽查计划和方案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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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1.5.4.2 操作流程

税务稽查计划下达流程如图1-5所示。

图1-5 税务稽查计划下达流程

1.5.4.3 操作规范

【业务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 【业务规范】

1.统筹税务稽查计划下达

地市及地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制订的辖区范围内的统筹税务稽查计划,经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审核,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或者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下级税务局稽查局执行,并向上级税务局稽查局报备。

2.本局税务稽查计划下达

除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外,税务局稽查局制订的本局税务稽查计划,经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审核,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或者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本局案源部门执行,并向上级税务局稽查局报备。案源应当根据税务稽查计划的要求,做好案源信息处理和选案工作。

3.税务稽查计划的指导

上级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下发的辖区范围内的统筹税务稽查计划,指导下级稽查局制订其统筹税务稽查计划、本局税务稽查计划,并对下级税务局稽查局报备的税务稽查计划提出建议。

【风险提示】

省及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的税务稽查计划,未向上级税务局稽查局报备。

1.5.4.4 信息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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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税务稽查计划调整

因税务稽查计划的目标发生了变化,或者因税务稽查计划的内在构成项目、外部影响要素发生了变化,或者因税务稽查计划制订存在疏漏、执行发生偏差,税务局稽查局可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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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税务稽查计划调整。若影响税务稽查计划执行的程度较大,应当及时进行税务稽查计划调整。

1.5.5.1 操作岗位

计划实施岗,负责税务稽查计划调整事项的具体办理。 计划审核岗,负责税务稽查计划调整事项的初审。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计划调整事项的审核。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稽查计划调整事项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稽查计划调整事项的审批。

1.5.5.2 操作流程

税务稽查计划调整流程如图1-6所示。

图1-6 税务稽查计划调整流程

1.5.5.3 操作规范

【业务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 【业务规范】

1.税务稽查计划调整情形

致使税务稽查计划发生调整的情形,可以划分为目标类、要素类、偏差类。 (1)税务稽查计划的目标发生变化。该类情形主要包括: ①上级税务机关涉及税务稽查的中心工作进行了较大调整; ②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对税务稽查计划的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③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内职能部门、税务局稽查局内职能部门、其他税务机关(含同级国税局稽查局或者地税局稽查局),对税务稽查计划的目标提出了新的重要需求;

④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对税务稽查计划的目标产生了新的重大关注; ⑤其他影响税务稽查计划目标的重要因素。

(2)税务稽查计划的内在构成项目,或者外部影响要素发生变化。该类情形主要包括: ①涉及税务稽查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大幅度修订;

②制订或者实施税务稽查计划的税务局稽查局的机构、职责、人员等发生重大调整; ③原税务稽查计划中的需求项目,或者需求项目的构成要素发生较大变化,如需求项目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影响程度、违法性质、违法频度、违法危害性、税收风险等级、数量大小、偏离程度、对象的数量、对象的分布、对象的纳税信用级别状况、时间跨度、预期收益等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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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④实施原税务稽查计划所需要的税务稽查资源、外部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⑤其他影响税务稽查计划的内在构成项目,或者外部影响要素的情形。

(3)税务稽查计划制订时存在疏漏,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偏差。该类情形主要包括: ①税务稽查计划下发后发现,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原有税务稽查计划存在重要疏漏; ②税务稽查计划执行中,或者进行阶段性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时发现,原计划在部署、安排、方式、进度、要求等方面发生重大偏差;

③其他影响税务稽查计划执行的重大疏漏或者偏差。 2.税务稽查计划调整内容

(1)税务稽查计划的调整内容应当与致使税务稽查计划发生调整的情形相对应,并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注重解决税务稽查计划制订或者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2)税务稽查计划调整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目标的调整、税务稽查项目的调整、税务稽查对象范围的调整、税务稽查时间跨度的调整、税务稽查进度安排的调整、税务稽查资源的调整、外部可用资源的调整等。

3.税务稽查计划调整程序

税务局稽查局计划实施岗提出税务稽查计划调整理由和意见后,按照原税务稽查计划的审批权限及流程,调整或者重新制订税务稽查计划,区分统筹计划或者本局计划,分别下达和报备。

计划实施岗提出的税务稽查计划调整理由应当充分,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针对性。 【风险提示】

1.发现致使税务稽查计划需要调整的情形后,未及时调整税务稽查计划。 2.未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流程,调整或者重新制订税务稽查计划。

1.5.5.4 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待开发)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无)

1.5.6 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

税务稽查计划执行过程中、税务稽查计划执行完毕后,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收集税务稽查计划执行的相关信息,对税务稽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5.6.1 操作岗位

计划实施岗,负责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事项的具体办理。 计划审核岗,负责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事项的初审。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事项的审核。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事项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事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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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1.5.6.2 操作流程

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流程如图1-7所示。

图1-7 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流程

1.5.6.3 操作规范

【业务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 【业务规范】

1.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方式及内容

税务局稽查局采取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税务稽查计划执行的过程、结果、效果进行评估。

(1)税务稽查计划执行过程评估贯穿于税务稽查计划执行的全过程,包括: ①税务稽查计划执行进度的评估;

②税务稽查计划执行与计划目标吻合程度评估; ③税务稽查计划内容的准确性评估; ④税务稽查计划要求的可行性评估;

⑤税务稽查计划项目的内在要素或者外部条件的变化,对税务稽查计划执行的影响分析;

⑥其他可用于税务稽查计划执行过程评估的内容。

(2)税务稽查计划的执行结果评估,包括计划执行的阶段性成果评估和最终成果评估。其中,税务稽查计划执行的阶段性成果评估,也可以用于税务稽查计划执行过程的评估。税务稽查计划的执行结果评估,主要通过与税务稽查计划的目标和要求进行对比加以体现,可以是绝对数量指标的对比、相对比率的比较,也可以是定性指标的判定、变动趋势的分析。

(3)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效果评估,是对比税务稽查计划执行的收益和执行税务稽查计划的投入,评价税务稽查计划的执行效率,以及实现税务稽查计划目标之外,获得的其他收获。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效果,可以是经济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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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2.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程序

(1)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务稽查计划的类型,结合税务稽查计划项目的重要程度、税务稽查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或者时限要求,对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①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在年度、月度终了后进行评估;

②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一般在年度终了后进行评估,有特别期限的除外; ③税收专项整治计划在计划期间届满后进行评估;

④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在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结束后进行评估;

⑤计划中的事项有阶段性目标,或者办结时限要求的,在相应的阶段性事项办理完毕,或者办结时限届满后,进行评估;

⑥特别重要的税务稽查计划事项,及时进行评估;

⑦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就全国范围内的统筹计划和本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进行评估;

⑧省、地市税务局稽查局,既对辖区范围内的统筹计划进行评估,也对本局计划进行评估;

⑨县区税务局稽查局仅就本局计划进行评估。

(2)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由计划实施岗进行,评估结束后,拟制《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报告》,向制订计划的税务局稽查局报告如下内容:

①税务稽查计划名称和类型; ②税务稽查计划目标及要求; ③税务稽查计划期间; ④评估方法; ⑤评估项目和内容; ⑥税务稽查计划执行过程; ⑦税务稽查计划执行结果; ⑧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效果; 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⑩评估结果的运用建议;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计划实施岗提交的《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制订税务稽查计划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或者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转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结果运用处理。

3.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结果运用

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结果运用,区分不同情形,由相关部门、单位分别办理: (1)税务稽查计划执行错误或者出现偏差的,由税务稽查计划制订单位责成执行单位予以改正;

(2)税务稽查计划执行不力的,由税务稽查计划制订单位督促执行单位抓紧办理; (3)需要进行税务稽查计划调整的,由税务稽查计划制订单位进行计划调整后,重新下发执行;

(4)发现对税务稽查计划工作具有改进、提高和指导意义的,由税务稽查计划制订单位收集整理后用于后期的税务稽查计划制订; 14

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5)评估结果涉及绩效考核项目内容的,将结果提交用于绩效考核。 【风险提示】

未根据税务稽查计划的类型,结合税务稽查计划项目的重要程度、税务稽查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或者时限要求,对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5.6.4 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待开发)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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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2 案源管理

2.1 业务概述

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案源部门、检举管理部门、协查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税务稽查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案源管理包括建立案源信息库、推送案源处理、督办案源处理、交办案源处理、自选案源处理、安排案源处理、检举案源处理、协查案源处理、转办案源处理、其他案源处理、案源分配、案件跟踪管理等。

2.2 业务岗责

案源管理岗,负责案源信息库的建立与维护;负责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与维护;负责案源信息的收集;负责稽查案源的分类处理;负责稽查案源的立案处理;负责稽查案源的跟踪管理与反馈。

选案实施岗,负责选案方案的制订;负责稽查案源的选案分析;负责选案指标及定向随机抽查选案模型的完善和修正。

案源部门领导岗,负责对稽查案源相关事项、文书的审核。

检举管理岗,负责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负责检举事项的分类处理;负责检举案件跟踪管理;负责检举事项的回复,检举案件情况报告的上报;负责检举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查阅和销毁。

检举管理部门领导岗,负责各类检举事项、文书的审核。

协查实施岗,负责受托协查事项的登记与分类处理;负责受托协查任务的跟踪管理;负责受托协查的回复。

协查部门领导岗,负责受托协查事项、文书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负责稽查案源相关事项、文书的审批;负责协查各类事项、文书的审批。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稽查案源相关事项、文书的审批;负责协查各类事项、文书的审批。

检举管理部门所属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分管领导)或者检举管理部门所属税务局局长(分管领导),负责各类检举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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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税发〔2008〕64号)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发〔2015〕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3号)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4号)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84号) 参照《信访条例》

2.4 业务流程

案源管理流程如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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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图2-1 案源管理流程

2.5 业务规范

2.5.1 建立案源信息库

2.5.1.1 操作岗位

案源管理岗,负责案源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维护;负责案源信息库的建立与维护。

2.5.1.2 操作流程

建立案源信息库流程如图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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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建立案源信息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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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建立案源信息档案流程如图2-3所示。

图2-3 建立案源信息档案流程

2.5.1.3 操作规范

【业务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4条至第16条、第19条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10条至第14条 【业务规范】

1.案源信息是指税务局在税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数据、信息和违法行为线索。

2.案源信息的内容具体包括:

(1)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

(2)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

(3)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上级机关)通过督20

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4)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5)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

(6)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7)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

(8)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

(9)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10)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 3.案源信息库的建立

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建立案源信息库,案源信息库由案源信息档案组成。

(1)案源信息档案根据税务稽查对象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实行一户一档案。

(2)税务稽查对象由于没有进行税务登记而缺少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根据税务稽查对象的唯一身份识别号码或者名称建立案源信息档案。

(3)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分级建立企业集团案源信息档案,维护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和组织架构等信息。

4.案源信息库的分级 案源信息库应当分级建立。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税务总局稽查数据集市的基础上建立的案源信息库,重点包括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以及需要统一组织检查的跨省大型集团企业案源信息库,以及其他稽查专项工作所涉及的案源信息库。

(2)省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的案源信息库,包括辖区内的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以及本省内需要统一组织检查的跨市集团企业案源信息库,以及其他稽查专项工作所涉及的案源信息库。

(3)地市和县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的案源信息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税务稽查对象。

(4)选案职能相对集中的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的案源信息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税务稽查对象。

5.案源信息档案的内容

案源信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案源信息项目、案源信息标识。

(1)案源信息项目分为4类,包括基本信息、分类信息、异常信息、共享信息。 ①基本信息

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近3年税款缴纳信息、登记认定信息、发票管理信息、申报征收信息(包括退税信息)、财务报表信息、稽查法制信息等。

②分类信息

包括注册类型(企业/非企业)、重点税源情况(全国/省/市)和前3个年度的税务检查、税务处理处罚、涉税刑事追究情况。属于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的,还应当包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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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集团及其各级成员单位的组织架构信息,如隶属关系、资本投资、总分支机构、母子关系和关联企业关系等基本信息。

③异常信息

包括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风险等级较高的判定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评定记录、检举案件线索、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委托发出的或者受托收到确定虚开等异常发票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公布的信息,以及其他税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异常信息。

④共享信息

包括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产权交易信息、交易方或者关系人提供的交易信息、财产登记信息、财产转让信息、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单位提供的第三方信息、跨地区联合交互信息、税务机关其他部门的进户执法情况和国税、地税共享信息等。

(2)案源管理岗应当按工作要求对案源信息进行必要的标识。 ①处理结果标识

案源信息处理结果标识,是指案源管理岗对需处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按规定进行处理,并标识相应的案源信息。案源信息处理结果应当分为并案、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

②分级标识

案源信息分级标识,是指案源管理岗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在案源信息档案中分级标识重点稽查对象,作为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重要信息来源。

6.案源信息档案的管理

(1)案源信息档案是开展稽查选案的数据来源和重要依据,也是记录案源信息接收、收集、处理工作的重要载体,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源信息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案源信息档案管理的质效。

(2)案源管理岗应当充分应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的现有数据,采用直接调取取得、经加工处理后取得等方式,获取案源信息项目。案源管理岗应当对税务部门以外的第三方信息数据,采用人工录入或者数据导入的方式,获取案源信息项目。

(3)案源管理岗应当多渠道收集案源信息,根据案源信息来源的不同,做好案源信息的收集、处理工作,并及时将案源信息录入案源信息档案。

(4)案源管理岗收集的案源信息应当属于本级税务局稽查局的管辖范围。

(5)案源管理岗应当做好案源信息档案和案源信息库的维护工作,并对检查部门反馈的案源信息的更正情况,及时录入案源信息档案。

(6)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案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和维护案源信息。

(7)外部案源信息未确定为待查对象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更新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对此类案源的处理情况。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对此类案源开展日常税务管理的,将案源信息档案中的相关异常信息标识为“已处理”。

7.案源信息的传递

(1)案源部门是案源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税务局稽查局其他部门获取的案源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送案源部门。

(2)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将收集或者接收的案源信息,移交给下级税务局稽查局,22

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案源信息来源按照案源信息的原始来源确定。

【风险提示】

1.未按规定建立案源信息库。 2.未按规定维护案源信息库。

2.5.1.4 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稽查—稽查案源登记 金税三期决策二包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无)

2.5.2 推送案源处理

推送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对推送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做出立案检查、暂存待查、并案、退回(补正)、转办的处理过程。

2.5.2.1 操作岗位

案源管理岗,负责案源信息的识别与录入;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填制;负责《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的填制;负责《转办函》的填制;负责案源信息的处理。

选案实施岗,负责稽查案源的案头风险分析。

案源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

2.5.2.2 操作流程

推送案源处理流程如图2-4所示。

图2-4 推送案源处理流程

2.5.2.3 操作规范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5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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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条、第19条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15条、第17条至第23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 【业务规范】

1.推送案源,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

2.案源管理岗应当对接收的推送案源信息及时进行案源登记和电子化处理。 3.案源管理岗根据推送案源信息对象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推送案源信息人工录入或者采用数据调取方式导入案源信息档案的异常信息项目,并将案源信息分类标识为“推送案源信息”。

4.推送案源的立案检查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认为推送案源信息完整、有效且信息内容能够较为明确地印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税收违法的,案源管理岗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推送案源立案检查的拟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中应当明确本级立案查处或者下级稽查局立案查处,并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按审批结果登记案源信息档案,确定待查对象,并将相关案源信息传递到选案实施岗。

(4)选案实施岗应当采用人机结合方式或者组织专家团队开展进一步的案头分析,将分析出的疑点信息和推送的风险信息一并录入《税务稽查项目书》,并传递到案源管理岗进行案源分配处理。

5.推送案源的暂存待查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推送案源信息指向的纳税人已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或者存在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推送案源暂存待查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将推送案源信息暂存并向推送信息部门说明情况,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6.推送案源的并案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推送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被立案检查且案件未审结,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推送案源并案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将推送案源信息传递到相应检查部门一并处理,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并对案源信息档案中的相关异常信息标识为“已处理”。

7.推送案源的退回(补正)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推送案源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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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推送案源退回(补正)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①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②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

③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④其他需要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形。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将推送案源信息退回推送信息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8.推送案源的转办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推送案源信息涉及跨境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或者其他需要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工作的事项,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推送案源转办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通过的,经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核后,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转办函》,将推送案源信息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风险提示】

未按《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结果处理稽查案源信息。

2.5.2.4 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稽查—稽查案源登记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 3.《税务稽查项目书》 4.《转办函》

2.5.3 督办案源处理

督办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对上级机关督办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做出立案检查、调查核实、暂存待查、并案、转办的处理过程。

2.5.3.1 操作岗位

案源管理岗,负责案源信息的识别与录入;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填制;负责《转办函》的填制;负责《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的填制;负责案源信息的处理。

选案实施岗,负责稽查案源的案头风险分析。

25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案源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

2.5.3.2 操作流程

督办案源处理流程如图2-5所示。

图2-5 督办案源处理流程

2.5.3.3 操作规范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5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19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2条、第3条、第6条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15条、第17条至第23条

【业务规范】

1.督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督办函等形式下达的,有明确工作和时限要求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2.案源管理岗应当对接收的督办案源信息及时进行案源登记和电子化处理。 3.案源管理岗根据督办案源信息对象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督办案源信息人工录入或者采用数据调取方式导入案源信息档案的异常信息项目,并将案源信息分类标识为“督办案源信息”。

4.督办案源的立案检查处理

(1)督办事项明确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督办案源交本级立案检查的拟处理意见,或者经督办机关批准提出将督办案源交下级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按审批结果登记案源信息档案,确定待查对象,并将相关案源信息传递到选案实施岗。 26

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4)选案实施岗应当采用人机结合方式或者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的案头分析,将分析出的疑点信息和督办机关传递的税收违法线索一并录入《税务稽查项目书》,并传递到案源管理岗进行案源分配处理。

5.督办案源的调查核实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督办的工作任务只涉及协助取证等事项,通过调查核实可以完成,报经督办部门同意后,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督办案源调查核实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转送稽查局检查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4)调查核实完成后,案源管理岗应当根据检查部门反馈的《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经过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立案检查处理;

②经过调查核实未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将督办事项的调查核实结果按督办机关的要求进行反馈。

6.督办案源的暂存待查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督办案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督办案源暂存待查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①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

②纳税人已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③存在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向督办部门报告,经督办部门同意,将督办案源信息暂存,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7.督办案源的并案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督办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被立案检查且案件未审结,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督办案源并案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将督办案源信息传递到相应检查部门一并处理,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并对案源信息档案中的相关异常信息标识为“已处理”。

8.督办案源的转办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督办案源信息涉及跨境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或者其他需要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工作的事项,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督办案源转办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通过的,经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核后,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向督办部门报告,经督办部门同意,制作《转办函》,将督办案源信息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27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风险提示】

未按《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结果处理稽查案源信息。

2.5.3.4 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稽查—稽查案源登记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2.《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 3.《税务稽查项目书》 4.《转办函》

2.5.4 交办案源处理

交办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做出立案检查、调查核实、暂存待查、并案、转办的处理过程。

2.5.4.1 操作岗位

案源管理岗,负责案源信息的识别与录入;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填制;负责《转办函》的填制;负责《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的填制;负责案源信息的处理。

选案实施岗,负责稽查案源的案头风险分析。

案源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

2.5.4.2 操作流程

交办案源处理流程如图2-6所示。

图2-6 交办案源处理流程

28

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2.5.4.3 操作规范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5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19条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15条、第17条至第23条

【业务规范】

1.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2.案源管理岗应当对接收的交办案源信息及时进行案源登记和电子化处理。 3.案源管理岗根据交办案源信息对象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交办案源信息人工录入或者采用数据调取方式导入案源信息档案的异常信息项目,并将案源信息分类标识为“交办案源信息”。

4.交办案源的立案检查处理

(1)交办事项明确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交办案源立案检查的拟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中应当明确本级立案查处或者下级稽查局立案查处,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按审批结果登记案源信息档案,确定待查对象,并将相关案源信息传递到选案实施岗。

(4)选案实施岗应当采用人机结合方式或者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的案头分析,将分析出的疑点信息和交办机关传递的税收违法线索一并录入《税务稽查项目书》,并传递到案源管理岗进行案源分配处理。

5.交办案源的调查核实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交办的工作任务只涉及协助取证等事项,通过调查核实可以完成,报经交办部门同意后,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交办案源调查核实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转送稽查局检查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4)调查核实完成后,案源管理岗应当根据检查部门反馈的《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经过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立案检查处理;

②经过调查核实未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将交办事项的调查核实结果按交办机关的要求进行反馈。

6.交办案源的暂存待查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交办案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交办案源暂存待查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①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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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②纳税人已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③存在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经交办部门同意,将交办案源信息暂存,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7.交办案源的并案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交办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被立案检查且案件未审结,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交办案源并案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将交办案源信息传递到相应检查部门一并处理,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并对案源信息档案中的相关异常信息标识为“已处理”。

8.交办案源的转办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交办案源信息涉及跨境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或者其他需要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工作的事项,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交办案源转办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通过的,经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核后,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向交办部门报告,经交办部门同意,制作《转办函》,将交办案源信息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风险提示】

未按《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结果处理稽查案源信息。

2.5.4.4 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稽查—稽查案源登记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2.《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 3.《税务稽查项目书》 4.《转办函》

2.5.5 自选案源处理

自选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根据本级税务局制订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自选案源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和确认的工作过程。

2.5.5.1 操作岗位

选案实施岗,负责随机抽查选案方案和指标模型选案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案源管理岗,负责自选案源信息的识别与录入(导入);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30

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表》的填制。

案源部门领导岗,负责随机抽查选案方案和指标模型选案方案的审核以及《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负责随机抽查选案方案和指标模型选案方案的审批。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随机抽查选案方案和指标模型选案方案以及《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

2.5.5.2 操作流程

自选案源处理流程如图2-7所示。

图2-7 自选案源处理流程

2.5.5.3 操作规范

2.5.5.3.1 随机抽查选案

2.5.5.3.1.1 建立和维护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建立和维护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5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19条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14条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3号)第9条至第19条、第26条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84号)第19条

【业务规范】

1.建立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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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重点稽查对象由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参照收入规划核算、大企业税收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按照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注册类型、集团类企业等因素以及稽查资源的匹配程度确定。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上述原则和不同层级分别确定相应层级重点稽查对象。

(1)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主要包括:

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名录列名的企业,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以及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国有企业;

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 ③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④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

(2)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之外,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本级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3)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外,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本级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4)国家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省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辖区内的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并对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进行标识;市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随机抽查对象,并对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进行分别标识。

(5)完整准确采录相关涉税信息。重点稽查对象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 3 年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税控开票、风险分析、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纳税信用级别、跨区域企业集团组织架构情况,以及是否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管户等信息。

2.建立非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非重点稽查对象为未达到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确定的重点稽查对象标准的随机抽查对象,包括非企业纳税人。

非重点稽查对象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 3 年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税控开票、纳税信用级别,以及是否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管户等信息。

非企业纳税人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 3 年纳税申报、税控开票,以及自行确定的其他信息。

3.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省、市税务局应当在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上,通过接收、分析、整理和确认随机抽查对象的异常涉税信息并进行标识,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2)2个年度内2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32

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随机抽查对象标识的异常涉税信息主要包括:高风险分析信息、检举线索、协查违法线索、长期异常纳税申报、纳税信用级别、相关部门列明的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信息。

4.建立国税、地税联合稽查名录

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定期交换、共享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各自的稽查对象名录库中加注相应的标识。

5.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归口管理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案源部门归口管理,由选案实施岗专人负责。

6.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信息采录

国家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采录,重点稽查对象所在省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助补充相关信息。省、市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信息由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分别采录,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采录。

7.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动态更新

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更新辖区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1.未按要求及时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 2.上级单位重点稽查对象未及时加以标识。 3.未及时建立稽查对象异常名录。 4.未及时对国税、地税共管户加以标识。 5.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信息采录不完整。 6.未按要求动态维护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 2.5.5.3.1.2 选取随机抽查对象

选取随机抽查对象,是指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和方案,运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的方式选取随机抽查对象。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5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19条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15条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3号)第21条、第22条、第24条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84号)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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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业务规范】

1.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随机抽查对象,应当合理适度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按照计划有序、依次安排的原则,每年按行业随机选取重点稽查对象组织开展检查,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列名的“千户集团”企业,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共同协商制订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选取随机抽查对象,实现数据共享、资源共享、结果共享。

(2)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本级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有序选取重点稽查对象开展检查,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4)3年内已被抽查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5)对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随机抽查对象,省、市税务局稽查局要加大抽查力度,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省、市税务局稽查局确定。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联合稽查工作总体计划和任务,按照稽查案源管理的要求,共同协商、分类确认联合进户稽查对象。对安排案源、自选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协商确定统一的随机抽查方案,共同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从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中确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3.选案实施岗应当制订随机抽查选案方案,利用随机抽查程序,调用本级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设定有关参数,包括定向条件和抽查比例,随机产生待查对象名单。

4.选案实施岗应当采用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待查对象名单进行选案分析,逐户生成选案分析疑点,经分析无疑点除外,并将选案分析结果传递至案源管理岗。

【风险提示】

1.未按要求进行随机抽查处理。 2.未进行选案分析生成选案疑点。 2.5.5.3.1.3 随机抽查选案案源处理

随机抽查选案案源处理,是指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对随机选取的抽查对象,按照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案源处理。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5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19条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3号)第23条 【业务规范】

1.案源管理岗将随机抽查选取的抽查对象信息批量导入案源登记表,并补充相关案源登记所需信息。

2.根据本级和上级随机抽查方案,对先行自查的抽查对象,制作《税务事项通知34

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书》,通知纳税人随机抽取结果,告知其随机抽查程序及自查内容、期限、联系人等。

3.自查督促部门督促纳税人在自查期限内开展自查工作;督促纳税人根据自查结果填写《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纳税人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自行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4.案源管理岗及时对纳税人的《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自查报告等自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若随机抽查方案中明确需要依据自查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重点检查的,通过案源分析评估或者案源管理集体审议的方式,对纳税人自查情况进行评议,对本级抽取的随机抽查对象,决定是否进行重点检查;对上级抽取的随机抽查对象,提出是否进行重点检查的建议,报请上级决定。

5.对需要立案检查的随机抽查对象,案源管理岗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是否立案检查的拟处理意见;立案处理的,意见中应当明确本级立案查处或者下级稽查局立案查处,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6.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7.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按审批结果登记案源信息档案;属于立案处理的,将随机抽查选取的待查对象的选案分析疑点批量导入《税务稽查项目书》,补充相关信息后,进行案源分配处理。

8.属于国税、地税联合稽查的随机抽查待查对象,应当同步分别进行案源登记及处理。

【风险提示】

1.未及时进行案源登记处理。

2.未导入选案疑点生成《税务稽查项目书》。

2.5.5.3.2 指标模型选案

2.5.5.3.2.1 制订选案方案

制订选案方案,是指税务局稽查局选案实施岗根据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安排,结合稽查计划和方案,开展上述税收违法案件的选案工作。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5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19条

【业务规范】

1.选案实施岗应当根据稽查工作计划,综合考虑检查数量、检查时间、检查任务等因素,制订选案方案。

2.选案方案包括选案目的、选案范围、选案对象、所属期间、选案思路、选案方法、选案基础数据和来源、选案指标、选案模型、选案目标等。

3.选案方案由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经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风险提示】

未按工作要求及时制订选案方案。

35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2.5.5.3.2.2 选案分析

选案分析,是指税务局稽查局根据选案方案要求,充分利用案源信息库有关数据,开展信息化选案,选取待查对象。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5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19条

【业务规范】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利用大数据集中优势和云平台处理技术,在税务稽查数据集市的基础上,探索开发和完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选案分析系统,开展全国范围内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的选案工作。

2.省、市税务局稽查局选案实施岗利用省级集中数据,探索建立和完善选案分析系统,开展辖区内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的选案工作。

3.选案分析系统的数据来源为案源信息库中的各项数据,通过数据直接调取使用或者加工后使用的方式,为选案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4.选案实施岗在广泛调研、实践探索的过程中,在借鉴风险管理有关分析指标的基础上,总结特定税收违法案件的作案手法和特征,不断拓展选案思路,创建和完善选案指标、选案模型,提高选案指标和选案模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选案实施岗应当采用人机结合的方式,通过选案分析系统生成初选案源,再加以人工逐户分析判断,最终形成选案名单,同步生成选案疑点,并将选案分析结果传递至案源管理岗。

【风险提示】

1.因选案指标、选案模型设置有误导致选案准确率不高。 2.因人工分析不认真,未能及时修正选案指标和选案模型设置。 2.5.5.3.2.3 指标模型选案案源处理

指标模型选案案源处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对选案分析系统选取的待查对象,按照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案源处理。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5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19条

【业务规范】

1.案源管理岗将选案分析系统选取的待查对象信息批量导入案源登记表,并补充相关案源登记所需信息,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立案检查的拟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中应当明确本级立案查处或者下级稽查局立案查处,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按审批结果登记案源信息档案,并将选案分析系统选取的待查对象的选案分析疑点批量导入《税务稽查项目书》,补充相关信息后,进行案源分配处理。 36

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风险提示】

1.未及时进行案源登记处理。

2.未导入选案疑点生成《税务稽查项目书》。

2.5.5.4 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稽查—稽查案源登记 金税三期决策二包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2.《税务稽查项目书》

2.5.6 安排案源处理

安排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稽查任务,选取案源信息,并进行分类处理的过程。

2.5.6.1 操作岗位

案源管理岗,负责案源信息的识别与录入;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填制;负责《转办函》的填制;负责《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的填制;负责案源信息的处理。

选案实施岗,负责稽查案源的案头风险分析;负责随机抽查选案方案和指标模型选案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案源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

2.5.6.2 操作流程

安排案源处理流程如图2-8所示。

图2-8 安排案源处理流程

2.5.6.3 操作规范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5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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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条、第19条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15条、第17条至第23条

【业务规范】

1.安排案源,是指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2.案源管理岗接收的安排案源如需要进一步选取待查对象的,参照自选案源的处理规范;不需要进一步选取待查对象的安排案源,参照交办案源的处理规范。

2.5.6.4 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稽查—稽查案源登记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2.《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 3.《税务稽查项目书》 4.《转办函》

2.5.7 检举案源处理

检举案源处理,是指检举管理部门按规定受理各类检举的税收违法线索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后,将检举案源信息传递案源部门,由案源部门登记案源,并做出立案检查、调查核实、暂存待查、并案、转办的处理过程。

2.5.7.1 操作岗位

检举管理岗,负责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负责检举事项的分类处理拟办意见。 检举管理部门领导岗,负责各类检举事项、文书的审核。

案源管理岗,负责案源信息的识别与录入;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填制。 案源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

检举管理部门所属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分管领导)或者检举管理部门所属税务局局长(分管领导),负责各类检举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2.5.7.2 操作流程

检举案源处理流程如图2-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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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图2-9 检举案源处理流程

2.5.7.3 操作规范

2.5.7.3.1 检举事项的受理

检举事项的受理,是指检举管理部门收集检举案源信息,并对检举事项进行登记。检举事项受理包括检举事项的接收、受理、记录管理。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3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2条、第4条、第9条至第13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7条 参照《信访条例》第18条 【业务规范】

1.检举管理部门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1)属于检举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检举管理岗应当接收,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

(2)不属于检举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检举管理岗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3)上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相关部门转交的检举事项,检举管理岗应当及时登记接收,填制《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2.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保密。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实名检举的,检举管理岗应当对检举人提交的署有或者留有名称、姓名的检举材料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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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受理实名检举,检举管理岗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检举事项应当至少具有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或者信息。对检举线索不清,但留有联系方式的,可以联系检举人补充提供材料。

检举人提供的书面检举材料,可以为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发票或者其他交易凭据、书立的合同等,能够证明所检举事项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原件、复印件或者复制件。

4.检举管理岗受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应当文明规范,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1)受理信函检举的,应当对接收的信函及时拆封,开拆时应当保持信封、信纸和邮票、邮戳的完整;信文、附件和合适的信封材料应当一并装订;不得在原信函上批画与涂改;信函中夹有票证、证件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受理传真检举的,参照信函方式及时处理。

(2)受理口头检举的,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意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检举管理岗记录在案。经检举人同意,可以对口头检举进行录音、录像。

多人共同就相同检举事项进行当面检举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 (3)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专岗负责接收电话形式的检举线索,并填制举报工单后移交检举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

(4)受理网上检举的,若检举内容清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资料,可以先将原文打印作为文字材料,再按信函方式进行处理;若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答复检举人,要求其补充资料,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后,再进行处理。

受理网上检举,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依照相关信息安全规定,严格管理用户名和密码,适时更改密码。

5.涉及2个或者2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风险提示】

受理检举人提供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发票或者其他交易凭据、书立的合同等书面检举材料原件,依法应当退还或者返还的,未按照相关规定退还或返还。

2.5.7.3.2 检举事项的分类处理

检举事项的分类处理,是指检举管理部门对检举事项登记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检举事项进行筛选、分析、判断,拟定分类处理意见,经审核审批后,确定检举事项的分类和办理要求。

【业务依据】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14条至第19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8条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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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业务规范】 1.检举事项分类处理

检举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检举事项,按照检举事项的来源、检举事项的情节严重程度、检举内容的翔实程度、检举事项的管辖权限等情况进行分类。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较广的检举事项,以及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督办的检举案件,作为重大检举案件。对需要本级税务局稽查局直接查处的,由检举管理岗填写《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或者《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提出拟确立为检举案源信息的处理意见,将相关表单及材料提交案源管理岗;对需要转下级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并督办的,由检举管理岗制作《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将相关表单及材料转交下级税务局稽查局的案源部门。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申请督办。

(2)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对需要本级税务局稽查局直接查处的,由检举管理岗填写《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或者《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提出拟确立为检举案源信息的处理意见,将相关表单及材料提交案源管理岗;对需要转下级税务局稽查局或者征收管理部门查处的,由检举管理岗制作《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将相关表单及材料转交下级税务局稽查局的案源部门或者征收管理部门。

(3)检举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以及不属于税务局稽查局职责范围的,由检举管理岗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或者《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中提出拟转办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制作《转办函》,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4)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暂存待查的检举事项,若检举人留有联系方式,可以约请检举人补充资料,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后,再进行处理。

(5)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按重复事项作并案处理,并将相关检举材料传递到检查部门一并处理。

(6)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且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虽然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但是经审查,认为没有价值的,可以不再检查。

(7)检举案源信息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检举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核实确认的,检举管理岗应当提出调查核实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将相关资料传递到案源管理岗。

2.检举事项分类处理要求

(1)检举事项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2)下级税务局稽查局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上级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管理岗应当及时提出办理意见,上报审核审批。

(3)检举管理岗应当及时登记检举事项台账,详细登记检举事项的各项信息。 (4)督办、交办和转办处理的检举事项,在向相关单位进行移交时,检举管理部门可以对有保存价值的检举材料进行复制、复印,复制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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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风险提示】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举事项的分类处理。

2.5.7.3.3 检举案源信息的处理

检举案源信息的处理,是指案源管理岗对检举管理部门传递的检举案源信息进行立案检查、调查核实、暂存待查、并案的处理过程。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5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18条、第19条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15条、第17条至第23条

【业务规范】

1.检举案源,是指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2.案源管理岗接到检举管理部门传递的相关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案源登记和电子化处理。

3.案源管理岗根据检举案源信息对象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检举案源信息人工录入或者采用数据调取方式导入案源信息档案的异常信息项目,并将案源信息分类标识为“检举案源信息”。

4.检举案源的立案检查处理

(1)检举案源的检举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立案检查的拟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中应当明确本级立案查处或者下级稽查局立案查处,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按审批结果登记案源信息档案,确定待查对象,并将相关案源信息传递到选案实施岗。

(4)选案实施岗应当采用人机结合方式或者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的案头分析,将分析出的疑点信息和检举的税收违法线索一并录入《税务稽查项目书》,并传递到案源管理岗进行案源分配处理。

5.检举案源的调查核实处理

(1)检举案源符合调查核实条件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对检举案源调查核实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转送稽查局检查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4)调查核实完成后,案源管理岗应当根据检查部门反馈的《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经过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立案检查处理;

②经过调查核实未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将检举事项的调查核实结果反馈检举部门。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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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举案源的暂存待查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检举案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检举案源暂存待查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①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 ②纳税人已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③发现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告知检举部门,将检举案源信息暂存,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7.检举案源的并案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检举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被立案检查且案件未审结,应当及时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检举案源并案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将检举案源信息传递到相应检查部门一并处理,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并对案源信息档案中的相关异常信息标识为“已处理”。

8.检举案源的转办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检举案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检举案源转办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①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事项; ②案源信息涉及跨境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③其他需要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工作的事项。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通过的,经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核后,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制作《转办函》,将检举案源信息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风险提示】

未按《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结果处理稽查案源信息。

2.5.7.4 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稽查—检举管理 稽查—稽查案源登记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

4.《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5.《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 6.《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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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7.《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8.《转办函》 9.《税务稽查项目书》

2.5.8 协查案源处理

协查案源处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协查部门接收受托协查事项,进行分类处理后,将协查案源信息传递案源部门,由案源部门登记案源,并做出立案检查、调查核实、暂存待查、并案、转办的处理过程。

2.5.8.1 操作岗位

协查实施岗,负责受托协查事项的登记与分类处理;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提请。

协查部门领导岗,负责受托协查事项及文书的审核。

案源管理岗,负责案源信息的识别与录入;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填制。 案源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受托协查事项、文书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

2.5.8.2 操作流程

协查案源处理流程如图2-10所示。

图2-10 协查案源处理流程

2.5.8.3 操作规范

2.5.8.3.1 受托协查事项处理

受托协查事项处理,是指协查部门受理和登记受托协查事项,进行筛选、分析、判断、分类处理的业务处理过程。 44

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业务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4条、第19条、第32条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13条至第15条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15条、第17条至第23条

【业务规范】

1.协查实施岗应当统一受理异地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请求,并对协查请求的管辖权进行判断。

2.协查对象不属受托方管辖的,协查实施岗应当在收到《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退回委托方,并附本辖区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证明材料。

3.协查对象属于受托方管辖的,协查实施岗及时登记《受托协查台账》,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接收的协查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查实施岗应当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拟立案检查的处理意见,并将《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案源管理岗:

①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②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 ③协查证实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④上级税务局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

(2)协查实施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协查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协查事项转办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

①需要提供纳税人查无此户、非正常、注销等状态证明或者提取征管资料、鉴定发票等事项;

②案源信息涉及跨境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③其他需要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工作的事项。

案源部门填写意见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涉及跨境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应当上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协查实施岗制作《转办函》,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其中对协查对象已注销的,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协查实施岗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回复委托方。

(3)不符合前述第(1)项、第(2)项所列情形的,协查实施岗应当根据协查要求提出由稽查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理意见,并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传递到案源管理岗。

4.《受托协查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函件收到日期,来人协查日期; ②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③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④处理意见(含是否立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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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⑤负责检查的人员; ⑥协查复函情况、复函日期; ⑦案卷号和归档地; ⑧其他。

5.委托方以派人协查方式进行协查的,协查实施岗应当核对派出人员携带的介绍信、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税务检查证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后,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委托方可以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

【风险提示】

符合立案条件的协查案源信息未传递案源部门。

2.5.8.3.2 协查案源的处理

协查案源的处理,是指案源管理岗对接收的协查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判断,分类处理的过程。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5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19条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15条、第17条至第23条

【业务规范】

1.协查案源,是指对协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2.案源管理岗应当对接收的协查案源信息及时进行案源登记和电子化处理。 3.案源管理岗根据协查案源信息对象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协查案源信息人工录入或者采用数据调取方式导入案源信息档案的异常信息项目,并将案源信息分类标识为“协查案源信息”。

4.协查案源的立案检查处理

(1)协查案源符合立案检查条件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协查案源立案检查的拟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中应当明确本级立案查处或者下级稽查局立案查处,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按审批结果登记案源信息档案,确定待查对象,并将相关案源信息传递到选案实施岗。

(4)选案实施岗应当采用人机结合方式或者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的案头分析,将分析出的疑点信息和协查部门传递的税收违法线索一并录入《税务稽查项目书》,并传递到案源管理岗进行案源分配处理。

5.协查案源的调查核实处理

(1)协查案源符合调查核实条件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对协查案源调查核实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46

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知书》,转送稽查局检查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4)调查核实完成后,案源管理岗应当根据检查部门反馈的《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经过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立案检查处理;

②经过调查核实未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将协查事项的调查核实结果反馈协查部门。

6.协查案源的暂存待查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协查案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协查案源暂存待查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①纳税人已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②存在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告知协查部门,将协查案源信息暂存,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7.协查案源的并案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协查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被立案检查且案件未审结,应当及时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协查案源并案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将协查案源信息传递到相应检查部门一并处理,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并对案源信息档案中的相关异常信息标识为“已处理”。

8.协查案源的转办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协查案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协查案源转办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①需要提供纳税人查无此户、非正常、注销等状态证明或者提取征管资料、鉴定发票等事项;

②案源信息涉及跨境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③其他需要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工作的事项。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通过的,经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核后,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审批(上款第一类情形由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制作《转办函》,将检举案源信息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风险提示】

未按《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结果处理稽查案源信息。

2.5.8.4 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稽查—稽查案源登记 综合—收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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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1.《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2.《受托协查台账》 3.《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 5.《税务稽查项目书》 6.《转办函》

2.5.9 转办案源处理

转办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对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做出立案检查、调查核实、暂存待查、并案、退回(补正)、转办的处理过程。

2.5.9.1 操作岗位

案源管理岗,负责案源信息的识别与录入;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填制;负责《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的填制;负责《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的填制;负责《转办函》的填制;负责案源信息的处理。

选案实施岗,负责稽查案源的案头风险分析。

案源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

2.5.9.2 操作流程

转办案源处理流程如图2-11所示。

图2-11 转办案源处理流程

48

错误!使用“开始”选项卡将 标题 1,标1中楷二 应用于要在此处显示的文字。

2.5.9.3 操作规范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5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第47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19条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第15条、第17条至第23条

【业务规范】

1.转办案源,是指对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2.案源管理岗应当对接收的转办案源信息及时进行案源登记和电子化处理。 3.案源管理岗根据转办案源信息对象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推送案源信息人工录入或者采用数据调取方式导入案源信息档案的异常信息项目,并将案源信息分类标识为“转办案源信息”。

4.转办案源的立案检查处理

(1)转办案源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税收违法线索清晰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转办案源立案检查的拟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中应当明确本级立案查处或者下级稽查局立案查处,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按审批结果登记案源信息档案,确定待查对象,并将相关案源信息传递到选案实施岗。

(4)选案实施岗应当采用人机结合方式或者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的案头分析,将分析出的疑点信息和转办部门传递的税收违法线索一并录入《税务稽查项目书》,并传递到案源管理岗进行案源分配处理。

5.转办案源的调查核实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转办的案源信息存在一定疑点线索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转办案源调查核实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转送稽查局检查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4)调查核实完成后,案源管理岗应当根据检查部门反馈的《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经过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立案检查处理;

②经过调查核实未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将转办事项的调查核实结果按转办部门的要求进行反馈。

6.转办案源的暂存待查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转办案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转办案源暂存待查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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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审核:

①纳税人已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②存在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告知转办部门,将转办案源信息暂存,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7.转办案源的并案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转办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被立案检查且案件未审结,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转办案源并案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将转办案源信息传递到相应检查部门一并处理,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并对案源信息档案中的相关异常信息标识为“已处理”。

8.转办案源的退回(补正)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转办案源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推送案源退回(补正)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①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②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

③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④其他需要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形。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将转办案源信息退回转办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9.转办案源的转办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转办案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转办案源转办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①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事项; ②案源信息涉及跨境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通过的,经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告知转办部门,并制作《转办函》,按审批结果将案源信息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风险提示】

未按《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审批结果处理稽查案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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