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死亡

更新时间:2024-02-21 19:38: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事项名称:死亡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

提取申请时间: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办理材料:

(一)提取证明材料:

1.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2.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明:

1.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办理流程:单位或缴存人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支付公积金到单位账户或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

办理地点: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时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缴存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联系电话:028-86746567,028-86747567

注意事项:

(一)缴存人申请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人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以上提取须提供《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单位经办人代办、委托办理的须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x7b.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