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运营车辆二级维护额20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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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营车辆二级维护及 综合性能等级评定有关收费问题的说明

2011年1月,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要求取消具有涉企行政事业收费性质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凡属于以上两类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予取消。同年12月,两部委再次下发《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应一律取消。鉴于上文涉及我省运营车辆日常安全生产保障、道路运输市场稳定和运营车辆检测企业经营,我局就有关情况做了全面细致的市场调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运营车辆维护市场概况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对于不便用行驶里程统计、考核的道路运输车辆,按其行驶时间确定每车每季度进行1次二级维护,每车每年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车辆维护竣工验收和技术等级评定由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截至2011年,我省共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32家,对全省244221辆运营性车辆(其中:运营客车55050辆、出租车30396辆、运营货车189171辆)进行车辆检测,年度分别进行976884台次、244221台次。近十年来,随着我省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产业结构持续调整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大幅改观,我省运营性车辆保保有量以每年9.03%的增速增加,预计2012年全省运营车辆将达到266274辆。对新增申请运营的车辆,国家《道条》、《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甘肃省《道条》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许可前车辆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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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评定。

按照《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T-198)和《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JT/T-199)规定的检测项目和《甘肃省汽车维修服务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甘交运[2000]第11号)之相关规定,我省32家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运营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竣工验收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每车每次收取费用220元,年度累计收取2.16亿元。此外,每年新增车辆准入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因车辆购臵申请运营时间不同,收费较难确定,约累计收费0.97亿元。

二、取消收费对市场的影响

两部委两次联合下文明令取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等级评定(检测)收费”及作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对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当若无财政保障情况下,取消此项收费,将对道路运输市场带来较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运输安全生产难以保障。运营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综合技术等级评定是日常车辆车技术维护保养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取消相关收费,检测站作为运输企业将失去经济利益驱动。若无其他经济补偿,检测市场将出现萎缩、歇业、转型等问题,法规所规定的车辆技术和运输安全生产保障将受到重大威胁。二是行业管理难度将急剧加大。取消相关收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萎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营车辆技术管理将散失采信依据,行业管理难度将不断加大。三是市场稳定局面受到挑战。取消相关收费,将带来管理部门、运输业户、维修市场连锁反应,各经营主体间将无法均衡利益,原有的市场秩序将受到巨大冲击,进而影响行业稳定。

三、全国取消相关收费的情况

两部委两次联合下文以来,江西省财政厅、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取消20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赣财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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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号),广东省对两部委文件进行了转发,北京市向交通运输部上报了《关于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等收费问题的请示》,除此三省(市)外,其他省(市、区)仍未执行。对此,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对北京市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及综合性能检测等级评定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交函运[2011]88号)并抄送各省(市、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及道路运输管理局(处),明确指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要按照国家《道条》和地方《道条》开展运营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验(检测)和运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业务,所收取的费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地方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同时,江西取消相关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建议与意见

鉴于市场的先导性和目前出现的问题,我局建议省厅就此问题协调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和政策研究,加快出台相关应对措施,进一步明确我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政策,以确保运营车辆技术可靠,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行业稳定,并严格按照两部委文件关于“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由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要求。一是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参考我省现有运营车辆保有量、车辆年度增长数和实际检测、评定实据,进行统一和明确财政预算保障措施。建议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保障经费可下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逐级划拨地方财政代为补偿。二是在相关配套财政保障措施落实后,建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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