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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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立平、周美珍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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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开行审字第487号

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人陈殷,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莉君,系青竹湖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佘杰,系青竹湖镇计生办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黄立平,

X,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XX。

被执行人周美珍,X,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立平、周美珍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执行依据开青计生征字(2009)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莉君、佘杰和被执行人黄立平到庭参加了听证会。

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称:长沙市开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开青计生征字(2009)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准予执行。并提供以下证据佐证:1、谈话笔录;2、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3、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4、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送达回证;5、2008年农村住户调查年报表;6、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案件立案申诉表。

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依据没有异议,表示家庭条件困难,请求减免,但未提供相关证

据。

本院经听证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黄立平、周美珍于1997年6月5日结婚,于2001年1月1日生育一个男孩,于2009年1月10日再生育第二个小孩。开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6月27日对其下达了开青计生征字(2009)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09年6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立平、周美珍承认违法生育事实。

本院认为:长沙市开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开青计生征字(2009)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开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开青计生征字(2009)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执行人黄立平、周美珍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正勇

人民陪审员陈文艺

人民陪审员陈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芳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vh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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