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06号 - 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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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06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企业合并中产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㈡矿区权益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㈢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㈡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无形项目,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㈠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㈡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㈢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㈠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

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㈠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㈢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条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

第十三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 和第九条 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确认。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入帐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除以下任一情况外,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

㈠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㈡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累计减值损失金额。 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㈢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㈣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披露当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v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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