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定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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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广药康健医药有限公司制度制定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规范本公司制度制定程序,保证制度质量,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确立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核、审批签发、解释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制定公司制度,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并紧密联系本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重在调整公司内外责、权、利关系,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制度的名称,视不同情况可直接称“制度”,也可以称“办法”、“规定”、或“暂行规定”;制度的下位制度可称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公司制度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公司制度根据内容,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本公司制度体系

第六条 公司章程规范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总则。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依法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归于公司股东会,解释权和修改方案的制订权归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组织建构、议事决策、生产经营、预算控制、会计审计、行政人事、安全等整体运作层面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管理职能。由公司董事会议定并作修改解释。公司总经理可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具体规章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单方面的、特定行为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制,修改、解释权归属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九条 部门工作制度规范部门职能和工作流程。由各部门依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拟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监督。

第十条 涉及公司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具体规章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章 公司制度的制定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和董事会要求,编制年度基本管理制度制定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拟定基本管理制度,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具体规章的,应当向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说明制定该具体规章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责成专人对部门提交的具体规章立项申请进行分析研究,拟定立项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人力资源部可拟定具体规章立项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列入制定计划的具体规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适应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的需要;

(二) 这方面的经营管理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 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范围并需要公司制定具体规章的事项。

第十四条 对列入制定计划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和人员

负有起草责任,应抓紧起草,按任务要求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五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起草。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列入制定计划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专人起草或组织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一

线员工和管理层、各部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谈话、召开讨论会等多种方式。 第十七条 起草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报送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送审稿,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或起草人将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送审稿报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必要时应当一并报送该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制度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组织、部门、人员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包括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政策资料、上级文件、调研报告和行业先进经验资料等。 第三节 审核与修改

第二十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草案经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后,依据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送审稿,由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报送的具体规章送审稿,由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以暂停审议或退回起草部门、起草人修改: (一)制定具体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二)相关部门对送审稿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起草人修改具体规章送审稿应充分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按时限要求完成。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具体规章,就其中直接涉及公司、员工、客户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充分征求和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及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论证。 第四节 审批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议决,并由董事长签发。公司具体规章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由总经理签发。签发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应载明其施行日期。

第四章 公司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修改补充规定的,由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拟定解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作出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具体规章的修改补充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责成专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拟定修改草案,提交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由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修改解释。部门规章的解释,依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本制度的解释、具体规章的解释,与制度、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属公司具体规章。本规则自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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