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及在中国实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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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申请

专利合作条约及 在中国实施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PCT二处 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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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Patent Cooperating 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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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1) 历史回顾 17-18世纪产生专利制度,发明在本国得到保护 1883年巴黎公约产生,提供了向国外申请的途径 (2) 问题的提出 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寻求解决以下问题的方案: ---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 ---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 (3) 签约 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 (4) 生效 PCT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 最初成员国:18个 当年受理按照PCT提出的国际申请:45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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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合作条约内容简介(1)PCT宗旨及主要目标 PCT的主要目标: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

PCT宗旨是: 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 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注意:授予专利的任务仍保留在被指定的各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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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制度的基本特点:* 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 份申请(国际申请); 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 国家申请的效力。 * 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 * 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 * 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 * 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进行 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 。 * 审查和授权: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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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约主要内容及其他有关法规 条约共八章,前三章涉及申请程序。 其它法规:PCT实施细则,PCT行政规程。 指南:PCT申请人指南,PCT受理局指南, PCT检索指南,PCT初步审查指南。

各成员国国家法中关于PCT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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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CT申请程序的特征(1)与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比较 传统申请体系: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完成准备工 作 、分别向各国提出申请;

PCT申请体系:申请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推迟的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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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途径(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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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申请人的PCT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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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比较传统的专利体系0 (月) 递交本地申请 12

提交国外申请

PCT体系30 20 0 (月) 递交本地申请 12 递交 国际 申请 进入国家阶段

16国 际 检 索 报 告

18 19国 际 公 布 22 或 提 28国际初步 30 交 审查报告 要 求 第二章 书

进入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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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推迟决策时间 准确投入资金 完善申请文件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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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 受理局(RO):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检索单位(IS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 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AT、AU、CN、EP、ES、JP、KR、RU、SE、US CA、FI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 际初步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局(I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 指定局(DO):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 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选定局(EO):要求书中指明预定使用国际初审结果 的缔约国。选定限于已被指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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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条约所称的专利范围 发明专利 发明人证书 实用证书 实用新型 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 增补发明人或增补实用证书 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地区专利:是指有权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有效的专利 的国家机关或政府机关所授予的专利 (EP、EA、AP、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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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1993年10月1日递交加入书,1994年1月1日正式生 效,我局成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 审查单位。 --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006年受理国际申请3842件,2006年指定中国並进 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共48211件。 中国历年受理国际申请数量图示 外国人通过两种途径申请中国专利的数量比较图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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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中国受理的国际申请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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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CT途径(中国国家阶段)和利用 巴黎公约途径的外国申请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1994 1996 1998 2000 2002 2004 2006巴黎公约途 径 PCT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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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国际申请的程序国际阶段 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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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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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国际申请(1)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 至少有一人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 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 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 (2) 向何处提交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 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 国际局 (3) 申请语言:受理局接受、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 国际公布允许的语言。 我国(RO/CN)接受中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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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文件的标准化 请求书:PCT/RO/101表;PCT-SAFE格式 说明书 (细则第5条) 分六个部分,建议加小标题;“序列表”作为单独一部 分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概述 *实施方式 *工业实用性 -- 必要时应包括被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明 权利要求书 (细则第6条) 摘要 (细则第8条) 附图 序列表(包括电子形式)

文件的形式要求由细则第1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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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的指定及保护类型的确定 国际申请提出时自动指定全部PCT成员国(2004年) 除指定PCT成员国还包括PCT成员国中的地区组织 * AP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专利(ARIPO专利) * EA 欧亚专利 * EP 欧洲专利 * OA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OAPI专利) 保护类

型的确定 进入国家阶段时指明保护类型,可以选择的保护类型 以该国的国家法的规定为准 (不包括外观设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ux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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