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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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32号)和?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京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基发?2013?484号)的精神,结合XXX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体系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靠群众,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履行好村务监督工作职能。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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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在乡、镇(地区)纪检部门的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与村民委员会同期换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

(四)熟悉本村情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列入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全体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工作由村党组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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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村党组织应当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党组织应及时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并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结果,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党组织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和治安处罚的;

(五)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及纪检部门可以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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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落实;

(二)监督村级财务,定期检查、审核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

(五)依法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

(六)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评议工作;

(七)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遵守执行情况; (八)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协助督促村民委员会整改;

(九)对村民委员会的重大违纪问题,直接向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十)其他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级事务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了解村务监督内容的相关情况,查阅村级档案资料,知晓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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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询权。对村级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有权进行质询,并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本村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村民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可建议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村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积极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坚持依法依规实施监督,严格执行村级各项民主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不滥用监督权力。

(三)积极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认真完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五)加强与村民沟通协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六)积极化解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误解和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

第五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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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务决策监督。主要是监督决策的内容是否科学合法,决策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村民参与,决策事项是否得到有效的实行。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二)村务公开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村民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者重新公布;经督促仍不及时公布或者不重新公布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镇(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三)村级财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事项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查把关。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落实情况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可以设立举报箱,主动接受村民的举报。对于不履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情况,应认真记录在案,定期向村民委员会反映,由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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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规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监督。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进行监督。村民委员会在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并实施监督。

对于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按照?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定监督事项。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的要求,以及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收集民意。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对监督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核实分析研究。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四)制定督查方案。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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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出合理的督查方案。

(五)下发整改通知。按照督查事项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督查方案的内容,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及时下发整改通知。

(六)监督落实情况。根据调查的结果,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七)公开反馈结果。通过发布公告、召开会议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做出解释说明。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共同参与、集体研究、集体审核、集体表决,并做好记录。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乡、镇(地区)应定期召开本乡、镇(地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会议,及时掌握和指导本乡、镇(地区)村务监督工作,通过调查核实、集体会审等会议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区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召开重要会议或研究重大事项之前,要事先将会议议题向村党组织汇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交的村务监督工作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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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建立考评制度。由乡、镇(地区)村务公开协调小组负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同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每半年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每年年终要开展述职述廉和信任度测评,结果向村民公布。

凡民主测评不称职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程序依法依规罢免,或劝其自动辞职。

第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的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适当扣除当年岗位补贴。

(一)村级重大事项监督不到位的。 (二)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处理不当或监督不到位的,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台帐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包括参与的重要活动、监督的事项、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都应按要求认真、如实记录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手册?中,列为村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申诉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和乡、镇(地区)、区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受理部门应及时给予解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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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地区)、村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做到“六有”,即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办公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履职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标识牌与村委会标识牌规格一致,印章规格统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姓名、职务、照片以及工作职责、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要上墙公示。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岗位补贴。误工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自行解决。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乡、镇(地区)财政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地区)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体系,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进行量化考核,乡、镇(地区)村要分别签订年度考核岗位责任制,促进村务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对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XXX民政局商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工委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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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uq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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