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线施工安全监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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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韩城~侯马铁路侯马至禹门口段增建二线

既有线施工安全

监理手册

中铁诚业黄韩侯(山西段)铁路工程项目监理部

2010年9月

目 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

四、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6 五、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6

六、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5

七、太原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实施细则16 八、太原铁路局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考核办法19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31

十、太原铁路局关于防止电气化区段触电伤亡事故措施(试行)35 十一、施工期间驻站联络员管理办法38

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管理严格禁止“黑施工”的通知39

十三、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培训内容41 十四、关于上报《点内施工日报表》的通知47 十五、维修天窗管理办法48

十六、建设系统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51 十七、关于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补充办法的通知53

十八、关于封锁施工时邻线来车有关防护办法的补充规定53 十九、断轨检查及处理补充办法55

二十、关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补充通知56 二十一、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有关问题考核的通知56 二十二、关于电化区段配合作业有关规定的通知57

二十三、关于制定列车运行中发生晃车处理规定的通知59

二十四、黄韩侯(山西段)铁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考核办法60

附:各项施工作业列车放行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四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七条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六十八条 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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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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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实施前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不得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方案应当通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铺设的油气管线,及临近电气化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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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不得冲击限高防护架。

下穿铁路的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保证正常通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如下程序审批: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时,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对无法立即移走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处,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通知就近铁路车站采取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履带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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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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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道口,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所称人行过道,是指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75~1.5米,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4~1.2米。人行过道禁止畜力车、机动车通行。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线路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经过批准。

第七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线路上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五、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2条 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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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

第5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春、暑运,黄金周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不需要时,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

3.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铁路局调整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4.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封锁时间。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时间。

5.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具备条件的电气化双线区段,应适当安排垂直检修天窗。

6.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支线施工,天窗时间和次数可由铁路局适当调整。

第7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为45km/h。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了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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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

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9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针对每次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

Ⅰ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或以上单位的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16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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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第17条 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第18条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第27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铁路局提前5天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28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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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批准。

对于停止的施工,运输局调度部和铁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第29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第43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见附件5)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第44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45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第46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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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47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48 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49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56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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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每半年一次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57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58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59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60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61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62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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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63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7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64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65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7执行)。

第66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67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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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68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71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72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73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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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74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六、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大秦、石太、侯月、京包(大同—古店)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大张(不含大同)、京原、北同蒲、南同蒲、侯西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大秦、石太、侯月、京包(大同—古店)线和大张(不含大同)、京原、北同蒲、南同蒲、侯西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大秦、石太、侯月、京包(大同—古店)线和大张(不含大同)、京原、北同蒲、南同蒲、侯西线大型换梁施工。

(3)大秦、石太、侯月、京包(大同—古店)线和大张(不含大同)、京原、北同蒲、南同蒲、侯西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大秦、石太、侯月、京包(大同—古店)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大张(不含大同)、京原、北同蒲、南同蒲、侯西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大秦、石太、侯月、京包(大同—古店)线和大张(不含大同)、京原、北同蒲、南同蒲、侯西线其它换梁施工。

(4)大秦、石太、侯月、京包(大同—古店)线和大张(不含大同)、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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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同蒲、南同蒲、侯西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车需进入工程线施工,施工单位应检查确认具备进车条件后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写明作业内容、时间、范围、车列种类、限速条件等),由项目主管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工程线路基、线路等符合规定并具备施工进车条件,将申请报送运输处并抄送有关处、室,运输处审核后下发准按工程线办理进行作业的书面通知交调度所,调度所根据通知进行安排并发布工程车进入的调度命令。工程线作业,施工单位须与有关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接轨车站须制定有关作业办法。

七、太原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实施细则 一、施工类别的划分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㈠临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

1.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项目: 吊装作业

架设、拆除铁塔 架设、拆除支柱 架设、拆除接触网杆

2.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项目: 开挖路基,电线路过轨 线路注浆 CFG桩施工

3.其它符合铁道部(铁运〔2010〕51号)文件中有关“A类”要求的施工项目。

㈡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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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

1.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开挖、取土施工项目。

2.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作业施工项目。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现浇梁

设置钢板桩、钢管桩

搭设、拆除脚手架、膺架等 修砌路堑护坡 修砌路堑防护挡墙 修砌天沟、吊沟 桥梁防抛网安装

4.其它符合铁道部(铁运〔2010〕51号)文件中有关“B类”要求的施工项目。

㈢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开挖顶管、框构基坑

大型机械(铲车、装载机、推土机等)施工 框构、涵洞接长 人工挖孔桩 钻孔桩

桥墩、桥台浇注

桥梁防撞挡墙、湿接缝浇注 挖排水沟 挖电缆沟

埋设接地线(极) ⑴各种支柱基坑开挖 ⑵各种支柱基础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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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路基帮宽

⑷路基填筑、弃土、碾压

⑸其它符合铁道部(铁运〔2010〕51号)文件中有关“C类”要求的施工项目。

二、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的申报、审批

1.临近营业线施工中“A类”以及不能设置防护设施的“B类”必须纳入铁路局施工计划(附表1)。

2.能够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的“B类”施工,以及“C类”必须纳入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附表2)。

3.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施工计划。

4.对来不及纳入月度施工计划中“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附表2)的临近施工项目,可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计划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向运输处提报,由运输处根据情况集中办理,编制当月“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补充表)”,经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批准后,以业务通知下发。 5.因营业线既有设备故障抢修需进行的准备工作,对其中符合“B类、C类” 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关要求部分,可立即组织实施,不受月度“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限制。

6.具体涉及路基的各项施工,由有关工务段负责审核确定影响范围。影响路基稳定列A类,可能影响路基稳定列C类。

7.有关设备管理单位对需本单位配合的施工认真审查并盖章签认。 三、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内容:

1.列入月度施工计划中附表1的临近营业线施工A类、B类施工项目,有关车站应组织施工单位、配合单位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有关单位需在车站登记有关人员通讯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在“运统-46(其它)”登记,配合单位签认;临近营业线施工A类、B类及C类中第7项(桥梁防撞挡墙、湿接缝浇注)施工项目,由施工单位设置专职驻站、现场防护员进行施工期间不间断防护;施工完毕后到登记站消记。

2.批准和公布的临近营业线各项施工、施工单位现场设置防护施工,须在配合单位配合人员全部到场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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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太铁师[2010]261号第5条改为:局外或局内工程部门施工由施工单位组织有关施工配合单位共同制定施工方案,经配合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并将临近营业线月度施工计划经局配合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每月10日前报局运输处。月度施工计划的格式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八、太原铁路局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考核办法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清楚施工方案、技术规范、控制指标及数据,不能全面监控分管的项目,对于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彻底。

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⑴不履行承包合同,工程安全、质量严重不达标,多次督促整改无效果、第五条 对施工、监理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从安全管理、现场安全、人身安全、安全不良行为、设备故障及生产安全、工程质量、铁路交通事故等五个方面作为考核内容,按照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又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第六条 安全管理方面 1.A类问题

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车务站段签订安全协议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

未办理《开工报告》及《营业线施工审批表》擅自开工。 施工前未组织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不清造成后果。 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主要负责人。

未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不落实。

对于达到以下规模的工程,没有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没有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①既有线工程;

②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和脚手架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⑤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岩、沉井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高空、水上作业;

⑧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⑨隧道工程;

⑩铺轨、架梁工程。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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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验收不合格。

⑵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

⑶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⑷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严重问题。 ⑸未提供竣工资料及LKJ基础数据文件或提供错误。 2.B类问题

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特种机械使用前未检查。

未根据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监理人员。

未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

未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监理单位对工程开工控制不严格,对条件完全具备的未及时批准、组织开工,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盲目开工。

施工方案未按照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监理单位签认、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组织审查批准(重大方案需经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组织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存在严重漏洞。

监理未对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较大隐患的,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⑴未实行“架子队”管理模式。

⑵未按规定时间提供竣工资料及LKJ基础数据文件。 3.C类问题

施工准备不足,造成计划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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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技术交底不认真、流于形式,记录不全。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

总监理工程师未定期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违反现场劳务人员用工管理规定。 第七条 现场安全方面 1.A类问题

对影响线路稳定及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未纳入“天窗修”管理,施工无计划。

施工封锁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超量进行上道施工准备作业(包括拆卸配件、清除石碴和更换轨枕等)。

不具备阶梯提速条件,盲目提速;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盲目同意放行列车。 设备开通后,未能按规定进行阶梯提速;恢复常速后临时限速;地面限速标志未及时更换。

隐蔽工程未进行检查、记录和签认。

擅自损坏、开启护网进入施工现场或施工后未按标准及时修复。 违反施工“五不准”的规定,偷干蛮干。

未进行联锁试验或联锁试验不全面,造成联锁错误。

停留的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及其它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未按规定设置好防护开工,施工防护牌不及时移设、更换或防护设置不符合《安规》要求。

⑴违规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

⑵违章设置临时道口或未按规定派人看守。 ⑶施工中损坏或堵塞既有线排水设施。 ⑷无缝线路施工超轨温作业造成后果。

⑸隧道工程没有进行工程地质超前预报,未根据隧道风险等级配置施工机具、选择施工方法;有瓦斯的隧道,未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 ⑹隧道施工开挖后不按规定进行支护,超过规定距离。

⑺架梁施工时设备未检测,超过6级大风及以上不良天气未停止作业。下穿框构施工超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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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既有线车站信号改造,新接入或移设的道岔,未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未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 ⑼电务人员违章使用封连线。

⑽施工列车、自轮运转设备等运行中超速或擅自关闭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行监控装置及违章解锁。

(21) 未按施工计划批准的作业地点、影响范围组织施工;实际施工影响范围与计划不符,且影响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

(22)施工无计划,无安全措施,无负责人,盲目要点施工,或施工作业应登记而不登记要点。

(23)施工料具侵限,存在碰撞列车的隐患。 (24)3处及以上应看守的料具无人看守。 (25)料具20根(件)及以上未按规定摆放。 2.B类问题

未落实施工组织方案、简化作业程序。 未按施工预案准备人员、机具、材料。

开通前未进行质量检查或无检查记录放行列车。

开挖、撬石有可能破坏线路设备,未对设备进行防护。

在铁路保护区内动用施工机械和机动车辆,未设防护或列车通过时未停止作业。

利用无缝线路轨道为支点进行接触网支柱整正,作业轨温超过规定范围或在同一曲线同时有两处及以上施工作业。

没有按要求进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检验。 隧道施工未进行围岩量测。

冬季桥涵混凝土、路基等施工未按规定采取保温措施。 施工作业延时未登记要点继续施工。 ⑴联锁试验不全面,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

⑵施工作业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或违反设计要求以旧代新、以次充优进行作业。

⑶未通知监护(配合)单位或监护(配合)人员未到场,擅自施工。 ⑷施工料具侵限,未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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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料具5根(件)及以上20根(件)以下未按规定摆放。 ⑹2处应看守的料具无人看守。 3.C类问题

施工前未填写《施工配合通知单》。 施工工地管理混乱。

每次提速前未按规定检查线路。

施工负责人未按规定到岗,进行施工或指定的施工负责人不符合规定。 有计划的施工未按规定派人参加施工预备会、总结会。 在无缝线路上施工不测量轨温或无轨温测量记录。

施工、检修登记,作业内容与登记内容不符,且扩大影响范围。 隧道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围岩量测点。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线。 料具5根(件)以下未按规定放置。 ⑴1处应看守的料具无人看守。 第八条 人身安全方面 1.A类问题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人身轻伤。 不听监护人员劝阻,冒险蛮干。

施工现场未设置防护人员或防护人员脱岗。 无调度命令或未经同意,擅自上道作业。 高空作业,无隔离设施进行人员垂直施工。

施工作业人员未及时下道、避车,导致列车制动。 防坠落、防触电、防伤害措施不落实,存在严重隐患。 2.B类问题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前,未将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双方未签字确认。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在线路钢轨上、列车旁、车底下、枕木头、道心、桥梁上、隧道内坐卧休息。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没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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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或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后,没有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继续使用。 施工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下道避车。 3.C类问题

对架子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各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无专人管理,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无安全鉴定证,未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无产品合格证。

未按规定设置各种施工标志,或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施工现场与既有线间未设防护隔离带。 夜间作业时,未穿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 第九条 安全不良行为 1.A类问题

对严重违章作业不制止、不采取措施。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不按程序处理。

发生隐患和事故后,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时机导致发生事故或扩大事故范围和事故升级的。非正常情况下应急处理能力差,扩大事态或延误处理。

安全关键项目严重失控、安全隐患长期未整改及其它经检查认定存在严重安全漏洞,危及行车、人身安全的。

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虚报开通。

设备验交时,发现危及行车安全重大隐患。 未开通的设备,盲目同意使用。 对影响验交的问题未立即组织整治。

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隐患;重载线路严重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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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施工中有偷工减料不良行为。

⑵施工组织不力,现场卡控不到位,一次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

⑶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使用。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认或同意不合格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

⑷有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⑸内业资料造假。

2.B类问题

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盲目请验。 不具备开通条件,盲目组织开通。

违反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管理有关规定。

未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未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组织施工。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旁站规定。

对于路局领导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 3.C类问题

施工后的线路设备,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晃车。

路局通报的安全重要信息未整改,在一周之内重复发生。 设备开通后与设备管理单位共管期间未安排专人整修。

工程验收中,在验收的依据、方法、检测或评定等方面出现较大差错。 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 项目负责人离岗未经项目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条 设备故障及生产安全、工程质量、铁路交通事故

发生设备故障、施工延时及生产安全、工程质量、铁路交通事故时,由路局主管部门组织分析认定,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分为经济处罚、信用评价扣分、停工整顿、责成撤换项目主要负责人、限期停标、清退出场(解除合同)等五种方式。

第一节 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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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处罚标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及施工引起的铁路交通事故,按照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2.产生延时时,施工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发生施工延时,施工导致线路封锁或轨道电路红光带等设备故障,影响既有线行车时:

①区间及站内正线延时,每30分钟处罚10000元,不足30分钟按分钟折算。

②正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延时,每30分钟处罚5000元,不足30分钟按分钟折算。

桥涵顶进,不按审定的方案施工或违章作业造成塌方,影响单线正常行车每30分钟处罚10000元,影响双线正常行车每30分钟处罚15000元,不足30分钟按分钟折算。

影响线路稳定的施工作业,不按规定采取加固措施或加固措施不当造成线路无计划慢行,单线每慢行30分钟处罚2000元,双线每慢行30分钟处罚3000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

在既有线周围违章爆破作业,导致行车设备故障或阻碍设备正常使用时,视影响程度每次扣款5000~30000元。

3.施工、监理单位发生A类问题,处罚5000~10000元;发生B类问题,处罚2000~5000元;发生C类问题,处罚1000~2000元。连带责任按主体责任的40%至100%进行考核。

4.施工、监理单位接到路局《安全问题通知书》,按月以累计扣分进行考核扣款,红色、黄色、白色“通知书”分别扣3分、2分、1分,每累计达到20分,扣款2000元。

5.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应实施旁站监理而未到位,对施工作业检查不够,对可能影响人身、行车安全的施工监理不到位等监理人员过失、失职,导致违章作业、设备故障、生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按处罚施工单位金额的20~40%处罚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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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用评价扣分

第十三条 扣分标准

发生安全问题后整改不力或重复发生问题的安全不良行为,发生行车故障、3.发生生产安全、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铁路交通一般C类、D类事故,根据严重程度停工整顿1—7天。

4.一月内发生设备故障、施工延时5次,根据严重程度停工整顿1—3天。 5.一月内A类安全问题累计5件,停工整顿1—2天;

事故以及人身伤害,实行考核扣分,所扣分值纳入半年信用评价扣分。

1.工程质量、生产安全、铁路交通事故扣分标准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时,按照铁道部和路局现行信用评价办法规定执行。

发生较大及一般事故时,除按不良行为扣分外,在路局现行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场管理检查扣分标准》中安全管理项下按相应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三分之一扣分。

2.发生设备故障扣分标准

每件扣1分。一月内累计3件、一季度内累计5件、半年内累计10件时,在按件数扣分的基础之上,增加扣1分、2分、3分。

3.发生施工延时扣分标准

施工发生延时按以下标准扣分:延时在30分钟以内时,每件扣1分;超过30分钟不足120分钟时,每件扣2分;120分钟及其以上时,每件扣4分。施工延时未影响正线时,按上述标准的50%扣分。

4.发生安全问题扣分标准

发生人身轻伤,一件扣2分;一个季度内A类问题累计10件,扣1分;受到停工整顿处罚的,每次扣2分;受到撤换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每次扣2分。

第三节 停工整顿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项目管理机构或路局主管部门下发停工整顿通知书,进行停工整顿:

1.发生生产安全、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及铁路交通一般A类及其以上事故,根据严重程度停工整顿3—10天。

2.发生生产安全、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及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根据严重程度停工整顿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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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问题较多,为了保证工程安全质量,路局及项目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时,停工整顿1—5天。

第四节 撤换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凡发生违章指挥,连续发生不良行为的,安全管理混乱经整改依然没有明显改变,已经没有能力继续履行职责的,项目管理机构应责成中标单位撤换项目主要负责人。被撤换项目主要负责人进入路局黑名单,并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质量监督总站备案。两年内不得再行进入我局建设市场。

1.发生生产安全、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其以上事故,或发生2起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撤换项目经理。技术方案存在重大缺陷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较大事故、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撤换项目总工程师。

2.一月内发生设备故障、施工延时5次,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进行警示。 3.严重不负责任,发生失职、渎职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

4.营业线施工期间项目经理连续10天,项目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连续15天不在岗;项目主要负责人在一个季度内离开项目管辖地累计30天。

5.项目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请假制度,第一次批评,第二次警示。 6.一月内发生A类问题10件或A类、B类、C类问题累计30件,对项目分管负责人警示。

7.监理人员应旁站而不到场一月内发生三次的进行撤换。连续三次发现监理人员未执行旁站规定,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批评,连续发现5次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警示。

8.季度内被警示2次或一年内被警示3次,进行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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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停标处罚

第十六条 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发生重大问题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铁道部、路局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工程局及以下单位)、监理单位参加我局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做出限制。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十七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因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路局认为必要时,可加重处罚,取消施工、监理单位1次及以上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一般质量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对责任单位进行投标限制处罚:

1.一般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根据情节,取消施工单位3次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单位2次及以上投标资格。

2.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3.对于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质量问题比照一般事故处罚。

第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1.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施工单位3次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单位2次及以上投标资格。

2.造成人员死亡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施工单位4次投标资格;取消监理单位3次投标资格。

第二十条 由于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一般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1. A类事故,取消施工单位5次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单位4次及以上投标资格。三个月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的,第二起事故及以后事故的停止次数加倍。

2. B类事故,取消施工单位4次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单位3次及以上投标资格。三个月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的,第二起事故及以后事故的停止次数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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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类事故,取消施工单位3次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单位2次及以上投标资格。一个季度内发生二次,自第二起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施工单位4次投标资格。取消监理单位3次及以上投标资格。一年内发生三次,自第三起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施工单位6次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单位4次及以上投标资格。

4. D类事故,一个月内发生二次,取消施工单位1次投标资格。一个季度内发生三次,自第三起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施工单位2次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单位1次及以上投标资格。一年内发生五次,自第五起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施工单位4次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单位2次及以上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发生施工延时及设备故障,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1.施工延时一次超过3小时,或一个月内累计超过6小时,根据情况,取消施工单位1次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单位1次及以上投标资格。

2.施工损坏电缆,恢复时间一次超过4小时,或一个月内累计超过8小时,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超过16小时,根据情况,取消施工单位1次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单位1次及以上投标资格。

3.出现其它严重设备故障,对运输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视情况取消施工单位1次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单位1次及以上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投标承诺组建合格的“架子队”,并且在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的,视情况取消施工单位1次及以上投标资格。监理单位根据采取监管措施情况酌情处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发生转包的,取消施工单位2次及以上投标资格,监理单位根据采取监管措施情况酌情处罚。施工单位发生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并且在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的,视情况取消施工单位1次及以上投标资格,监理单位根据采取监管措施情况酌情处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发生违法分包的,取消监理单位2次及以上投标资格。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上报的,或影响项目总工期的,按照事故等级对应次数的1.5倍处罚;对隐瞒不报的,或被举报查实的,一经确认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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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停止投标期间再次发生事故的,停止投标时间和次数累计后顺延。

清退出场(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多次或连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人身事故,监理单位监管卡控不力,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施工、监理合同的能力,由项目管理机构报告路局,路局研究同意后,可采取解除施工、监理合同并清退出场的严厉措施。

1.发生铁路交通一般A类及其以上事故。 2.发生人身安全群伤群亡事故。

3.一月内发生2起安全事故或设备故障6起;一年内发生安全事故多起。 4.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造成重大影响。

5.由于野蛮施工或故意偷工减料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6.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7.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建设项目按施工组织设计推进,经两次警告仍无改进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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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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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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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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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十、太原铁路局关于防止电气化区段触电伤亡事故措施(试行)

一、通用安全措施

1.所有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需停电时必须办理停电接地手续。新建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送电,应提前15天用书面通知有关单位,路内外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和安全培训教育。电气化铁路上的施工和作业,均须按带电要求办理各项手续。

2.电气化区段各单位每年必须认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电气化安全措施的专门学习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在电气化区段作业(考试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非电气化区段调入电气化区段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3.在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带领,劳务工不得单独上线作业;施工维修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职工担任防护员,劳务工不得担任防护工作;施工维修作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现场施工安全防护,防护人员要切实履行防护职责,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4.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单位要加强对劳务工的施工安全培训,按照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要求,根据施工维修作业内容进行应知应会和安全专业技术培训;做好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加强对劳务工正确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培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施工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到位。

5.在带电接触网下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处理时,在供电部门未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处理。对非电气化区段的有关人员进入电气化区段进行抢险、救灾或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时,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传达电气化区段安全注意事项,并设专人防护监护。

6.在电气化铁路上,天桥及跨线桥等靠近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栅网。

7.在电气化区段,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所有人员和所携带的物件(如长杆、导线等)与接触网设备、牵引变电设备和电力机车的高压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禁止通过任何物体,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相接触(接触网间接带电作业除外)。

8.乘坐轨道作业车时,严禁将长大料具高举挥动。作业人员拿有长大物体通过电气化铁路时,必须使其保持水平状态通过。

9.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办理好停电接地手续时,任何人员严禁登上各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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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车辆顶部进行任何作业,严禁翻越车顶通过线路。

10.在电气化区段,通过铁路平交道口的机动车辆装载的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下同)不得超过4.5米和触动道口限界门的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2米以上的货物上严禁坐人。供电部门要在道口限界门右侧杆上,安设有上述内容的安全提示牌。

11.电气化铁路上,架设索道或其他网线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与有关部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有关部门必须做好监护,保证其绳索(包括晃动量)与接触网带电部分最小距离应大于5米,并设有接地线。

12.在电气化铁路上使用铺路机、铺轨机、铺碴机、架桥机及吊车等设备时,如其作业范围不越出机车车辆上部限界,而工作人员(包括其动作范围)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保持在2米以上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要有供电部门人员的监护;达不到上述条件时,应停电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13.所有进入电气化区段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14.间接带电作业使用的各种绝缘工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且其材质的电气强度不得小于3KV/cm。有关单位要制定绝缘工具的专门保管制度和防潮措施,并按要求定期进行试验。绝缘工具在每次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有无损坏,用清洁干燥的抹布擦拭有效绝缘部分,并用2500V兆欧表分段测量有效绝缘部分的绝缘电阻符合要求。

15.工务、电务等部门使用的钢轨连接线须用截面积不小于70mm2的铜线做成,不得出现断股、散股,一经发现立即停用或报废。

16.各单位在电气化区段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预想;使用绝缘护品和绝缘工具前,必须进行双人互检,确认状态良好;施工作业时,必须制定三级安全卡控措施;需接触网停电时,必须由供电部门按程序办理停电手续,装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并设专人防护监护,必须明确防护监护的对象、范围和安全注意事项。

17.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米的建筑物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由供电部门验电和装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并设专人监护。作业结束,供电部门要确认所有工作人员都已进入安全地点,方可通知正式完工,办理送电手续。

18.禁止在接触网支柱上搭挂衣物、攀登支柱或在支柱旁休息。禁止在吸流变压器下、支柱、铁塔下避雨。在雷雨天气巡视设备时,不准靠近避雷针、避雷器。雨天作业时,必须远离接触网支柱、接地线、回流线等设备。

19.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扑灭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米的燃着物体时,接触网必须停电;扑灭距接触网超过4米的燃着物体时,可不停电,但必须使水流不向接触网方向喷射。若用沙土灭火时,距接触网在2米以上时,可不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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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在距离接触网支柱及带电部分5米以内的钢管、脚手架、钢梁杆等金属结构上,均需装设接地装置。在距接触网5米范围内使用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1.严禁向接触网上抛挂绳索等物体,发现接触网断线或在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绳索、树枝等异物时,不得与其接触,必须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并在对该处进行监护的同时,立即通知供电部门进行处理。

22.电气化铁路各单位要根据《技规》、《行规》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保证人身安全和作业安全的细则、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六、工务作业安全措施

58.在电气化铁路上,线、桥工区应备2—4套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等,妥善保管,并每半年由供电部门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测试。打连接线时应按规定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

59.在电气化区段进行整组更换道岔、成段更换钢轨及其他影响供电、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和作业,必须有供电或电务有关部门配合并采取安全措施,工务部门必须按规定连接好横向和纵向连接线,方准施工。施工结束开通前,必须经供电或电务部门确认后,方准撤除连接线

60.在电气化铁路上,换轨如需拆开回流线时,必须有供电部门在场配合并负责监护。在未设好分路连接线之前,不得将回流线从钢轨上拆开。拆装回流线的工作,由供电部门完成。

61.线路上单根抽换轨枕、找小坑、调整轨距或进行其他作业时,应注意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必须保持正常连接;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接地线时,施工单位与供电部门配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接地线,拧紧螺栓并达到合格后,方可结束施工;如接地线需焊接时,由供电部门负责完成。

62.大机清筛、捣固、换碴等作业时,必须有供电部门配合,并在封锁点内进行。严禁碰撞接触网(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线,因施工需要拆开接地线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后,由供电人员或经专门培训持证的工务人员担任拆装工作。拆除接地线时,应接好临时接地线,临时接地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25mm2。

63.在电气化区段上,如需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时,必须对该供电区段实行线路封闭,不准电力机车行驶。

64.在接触网带电情况下,使用轨道车拖车装卸钢轨时,所有工具(如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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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等)不准超过头顶。在不足2米以上安全距离高度,禁止平板车装运钢轨、枕木等装卸车作业。使用电力机车边走边卸时,不得将电力机车置于所卸车辆的后部。

65.在进行隧道的检查、补漏、铺砌、油刷标志、刨冰及隧道口的粉刷装饰等工作时,使用高梯、搭设脚手架与接触网间距不足2米时,必须在接触网停电后作业。

66.电气化区段进行开山爆破、清除山体危石、砌挡墙、搭脚手架、伐树等作业时,必须与供电部门商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7.在电气化区段进行圬工养生等作业时,禁止向接触网带电部分2米范围内泼水、喷水。

68.在电气化区段进行桥梁检查时,上下墩台应通过检查梯,禁止通过接触网支柱上下。

十一、房建、工程作业安全措施

93.检查维修牵引变电所房屋及附属设备时,必须与变电所负责人联系,经同意登记签认后,在变电所有关人员监护下,方准进行。

94.在接触网带电时,严禁用竹竿及金属长大物件等测量接触网与房屋、建筑、设备的距离。

95.在站场施工时,严禁水柱向接触网方向喷射。装卸、和湿粉石灰时,应尽量远离接触网,防止破坏及降低接触网对地绝缘。

96.手持木杆、梯子等工具通过接触网时,必须水平通过。

97.在修建靠近接触网的房屋、建筑及设备时,严禁借助铁塔支柱搭脚手架或在铁塔支柱上下。

98.在电气化铁路上,检查建筑接近限界时,接触网必须停电。

十一、施工期间驻站联络员管理办法

为保持施工期间车站行车室(信号楼)的秩序,规范施工单位及配合单位驻站联络员的行为,确保施工及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请管内各车务站段收文后遵照执行:

1、施工单位及配合单位的驻站联络员,必须穿着所属单位的防护服,佩带驻站员证,使用带耳机的良好通信工具,并携带施工计划等资料提前一小时到达行车室或信号楼。在《施工签到簿》上签注单位、职务、姓名、到岗时间,按照车站要求在指定位置担当驻站联络任务。

2、驻站联络员负责传达施工负责人与车站值班员间的要求。根据施工地段和影响范围准确、及时、不间断、全过程的向现场通报行车情况,根据施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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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的指示向车站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情况。

3、对发生的紧急情况按照“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护措施。

4、熟练掌握“运统-46”登消记标准,按照规定正确登消记。对复杂的施工登记,应提前拟好登记草稿与车站共同审核确认后再行抄写。

5、工作期间,禁止大声喧哗和随意走动,不得影响车站正常作业秩序。 6、如通讯条件不良确需大声联系时,应到行车室门外完成联系工作,联系完毕后返回行车室指定位置。

7、车务站段要加强对其他单位驻站联络员的管理。

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管理严格禁止“黑施工”的通知

一、明确“黑施工”范围

1.未纳入日施工计划的施工。

2.无调度命令许可的施工(包括未正式接到准许施工的命令及持有没有起止时间的预发命令进行施工作业)。 3.超出日计划批准范围的施工。

4.未在车站按规定进行登记,擅自施工。

5.在点内没有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消点后,继续进行施工作业。 6.超出调度命令许可范围的施工。

7.违反相关规定,超前、超量进行施工准备。

8.应纳入施工计划的作业项目,未纳入计划,在天窗点内进行维修作业。 9.应在天窗点内进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规定的维修作业项目,违规在天窗点外进行。

10.其他严重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 二、严重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的惯性违规、违章施工范围 1.施工登记与日计划不符。

2.扩大或缩小施工影响范围,对行车组织、运输安全构成影响。 3.施工负责人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指挥。 4.盯控干部不按规定到岗盯控。

5.监护单位未到场监护,开始施工作业。

6.未按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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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机械、机具、器械及路材路料侵限。

8.施工人员、机械、机具占用未封锁的线路上道作业不登记。 9.不按规定设置防护隔离带等严重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行为。 10.其他直接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行为。 三、考核办法

1.凡是“黑施工”,无论局内还是局外施工单位,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2007年第30号)一律按一般C类事故处理。造成后果的,按事故等级定性定责处理。对“黑施工”的直接责任人、现场施工负责人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追究项目主管部门、设备管理单位、监护单位、配合单位相关责任。

2.对严重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的惯性违规、违章施工行为,构成事故的,按《事规》规定定责。未构成事故的,按《太原铁路局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办法》(太铁安监〔2010〕263号)分别给予《警告牌》、《安全警示书》进行安全问责。

3.局外施工单位发生上述严重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的惯性违规、违章施工行为,按《太原铁路局既有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太铁安监〔2008〕320号)及《太原铁路局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考核办法》(太铁建〔2010〕47号)规定考核程序进行考核、处罚。同时追究局内单位安全监管责任。 4.路局业务处室、站段在施工安全盯控过程中,发现上述“黑施工”及严重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的惯性违规、违章施工行为,能够立即制止,并认真组织分析、严肃处理的,不追究发现处室、站段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严肃施工纪律,确保营业线及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是贯彻“一条主线”、做好“三个坚持”、抓实“六个方面”安全管理理念的重要体现,必须常抓不懈。为此要求:

1.路局运输、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建设、多经处,总工室要根据专业特点,重点抓好本系统内“黑施工”及违章、违规施工整治,安监室对全局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2.对一、二级施工及集中修、换轨、换枕施工,太原铁路公安局要组织足够警力,主动上手维护现场施工秩序,清理闲杂人员,及时制止施工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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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uh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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