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户网站内蒙古专员办频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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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专员办网站(频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财政监督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我办网站(频道)建设,根据《财政部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关于统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文稿纸内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办网站(频道)是财政部门户网站的组成频道,网站(频道)栏目信息内容要体现全面、准确、及时,表现形式要灵活、多样。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三条 成立内蒙古专员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政务信息公开及网站(频道)管理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由监察专员任组长,其他办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处(室、委)处长(主任、专职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政务信息公开联络员小组,由办政务信息公开联络员和各处室政务信息公开联络员组成,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和网站信息管理、发布、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各处室按照分工,具体负责网站(频道)对应内容的更新工作,各处室负责人审核本处室在网站(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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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发布的内容,处室联络员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章 栏目内容及分工

第五条 网站(频道)栏目内容及各处室任务分解如下: (一)专员办概况。主要介绍专员办领导、处室设置及简要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责任处室: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主要介绍专员办的主要职责,以及各处室的职责分工情况。责任处室:各处室。

(三)通知公告。主要发布涉及面较广的通知(如会议、培训、银行账户年检通知等),以及我办制定的与监管工作相关的监管办法、操作规程等。责任处室:各处室。

(四)政策法规。主要发布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颁布的涉及财政收支、财政资金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令、制度和行政性规定等。责任处室:各处室。

(五)监管事项。主要发布我办目前实际承担的日常监管项目,主要为收入监管、支出监管、国库集中支付监督、金融监管、会计监督等类别。责任处室:各业务处。

(六)办事指南。主要发布我办目前承担的经常性、涉及面较广的具体监管事项在我办必须履行的办事程序。要求按照每项监管事项的具体办理程序编制办事指南。内容应包括:监管事项名称、相关单位须提供的文书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岗位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责任处室:各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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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政检查。主要发布我办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核查、调查等工作相关动态和听证复议诉讼事项等。责任处室:各处室。

(八)廉政建设。主要介绍我办各项工作纪律、廉政建设制度规定、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不当行为的投诉及追究办法,以及廉政建设动态。责任处室:机关党委。

(九)图片报道。主要介绍反映我办工作、会议、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图片。责任处室:各处室。

(十)公务员考录。主要介绍我办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通知、动态等方面的内容。责任处室:办公室。

(十一) 其他。若新设或变更栏目,比照业务分工执行。

第四章 发布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网站(频道)信息发布实行逐级审批制。 (一)我办制发的信息公开选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应在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上网公开。制文经办人要将核对无误后的公文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提交本处室联络员,由本处室联络员负责及时准确地上传到我办网站(频道)对应栏目,同时上传到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填报系统。

属于“依申请公开”选项范围的公文,参照上述规定,由各处室联络员及时准确地将公文条目上传到网站(频道)政府信息公开填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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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之外的其他信息上网,按内容保障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及时更新类,包括“专员办概况”、“主要职责”、“通知公告”、“监管事项”、“廉政建设”、“办事指南”、“公务员考录”,要求涉及到的处室在栏目内容实际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必须更新;第二类是丰富内容类,包括“政策法规”、“财政检查”、“图片新闻”,凡涉及到的处室,每2个月至少应更新一次。

公文之外的其他信息上网,各处室应于每月8日前,填写网站(频道)信息公开审批表(附件2),连同所上传的书面信息材料交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上报办领导小组批示。待办领导审批后,由各处室联络员上传在网站(频道)对应栏目内,并将领导批示交办联络员。办联络员在接到办领导批示后,负责在后台上发布信息。

第七条 各处室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类信息公开选项的要求按照我办《关于统一我办发文稿纸内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驻蒙监[2008]63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处室应高度重视网站(频道)信息的采集和发布,积极向相关业务单位宣传我办网站(频道),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上传信息的质量和可读性。

第五章 网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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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办网站(频道)上传送、制作、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财政部和我办形象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条 网站(频道)栏目的增设和调整,新增网站链接,均须报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经小组领导批准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于因审查不严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无特殊原因长时间不更新网站(频道)内容、违反本办法造成我办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内容考评中落后的处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我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内蒙古专员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附件2:网站(频道)信息公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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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内蒙古专员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娜仁图雅 副组长:清河、王文学

成员:王浩然、赵艳琴、张翠、王力军、刘瑞钢 单位政务信息公开联络员:李军、王东、甄文娟 处室政务信息公开联络员:郝晓亮、廖郭、郝咏梅、朱德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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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网站(频道)信息公开审批表

信息标题 摘要 附件 申请事项 (1)新增( ) (2)删除( ) (3)变更( ) (4)其他___ (1)专员办概(2)主要职责 况 (3)通知公告 (4)政策法规 所属栏目 (5)监管事项 (6)办事指南 (7)财政检查 (8)廉政建设 (9)图片报道 (10)公务员考录 (11)相关链接 (12)其他 经办人: 处长: 经办处室 办领导 审批 注:此表适用于公文以外的信息上网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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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ud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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