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1)
更新时间:2024-01-05 00:2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2011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主讲老师:关岩
相对于其他税种,个人所得税与老百姓关系更密切,但计算也比较复杂。连大科学家爱因斯坦都说“世界上最难理解的是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人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也不断的提高,于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
比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所以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做相应修改。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社会关注度很高,4月份人大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征集全社会意见,6月底以48号主席令的形式公布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一、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存在哪些问题,修改方向如何?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就纳税人全年的主要所得项目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对我国来讲是一种全新的税制,不仅需要重新设计税制要素,而且还要重新构建征管制度,征管方式将随之发生重大改变。为此,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形成治税合力,共同构建税源监控体系。
但在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措施还不成熟的情况下,目前还不能仓促推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否则有可能造成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同时加剧征纳之间矛盾和纠纷,产生较大隐患和社会风险。为此,对现行税制先进行局部调整。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中又有不同形式;现行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过短,致使中低收入者税负上升较快等问题。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
一是内、外籍个人扣除及减免税项目不统一,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二是在外籍人员减免税项目的具体扣除口径上,缺乏可操作的细则,给外籍人员避税提供了途径。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
应大力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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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或共享)制度; ②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自然人的征收、管理、处罚措施; ③建立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
④全面实行税务和金融机构联网; ⑤大力推广个人非现金结算;
⑥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法做了哪些内容的修改?
一是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减除费用标准,由2 000元/月提高到3 500元/月。
二是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同时调整了各档次税率对应的级次级距:
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 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 000元扩大为1 500元至4 50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1 2 3 4 5 6 7 8 9 不超过500元的 超过500元至2 000元的部分 超过2 000元至5 000元的部分 超过5 000元至20 000元的部分 超过20 000元至40 000元的部分 超过40 000元至60 000元的部分 超过60 000元至80 000元的部分 超过80 000元至100 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0 25 125 375 1 375 3 375 6 375 10 375 15 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1 2 3 4 5 6 7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 500元的 超过1 500元至4 500元的部分 超过4 500元至9 000元的部分 超过9 000元至35 000元的部分 超过35 000元至55 000元的部分 超过55 000元至80 000元的部分 超过80 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 3 10 20 25 30 35 45 0 105 555 1 005 2 755 5 505 13 50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三是相应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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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项目的税率对应的级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1 2 3 4 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5 000元的 超过5 000元至10 000元的部分 超过10 000元至30 000元的部分 超过3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 超过50 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 5 10 20 30 35 0 250 1 250 4 250 6 75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1 2 3 4 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5 000元的 超过15 000元至30 000元的部分 超过30 000元至60 000元的部分 超过60 000元至100 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 5 10 20 30 35 0 750 3 750 9 750 14 75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四是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产生了哪些影响?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调整,已体现民意,并体现了多数人纳税,并纳低税的改革方向。 使得全年税收减少1 600亿元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是1 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如果按照9月1日实施的修正案来计算,今年减收不会这么多,4个月大概是530亿元左右。
从每个人来看,也就从几十元至千元左右,所以对人们的消费需求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个税的减税不会导致物价的上涨。同时还对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 这次修改个税法将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一,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 400万人减至约2 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有约6 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 400万人继续缴税。以北京市为例,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惠及北京市470万纳税人,其中包括30万个体工商户等。工薪阶层的纳税面将由目前的57%下降至28%,约有229万纳税人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将有部分高收入者增加税负。
这次税改,月收入(不含三费一金)的临界点从19 000元提高到38 600元,也就是月收入在38 600元以上的群体,个税税负是增加的,最高增加税款1 195元。而新规实施后,月收入8 000元到12 000元阶层减负最多,达480元。税款不同程度的增加。更好地体现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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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因为工资薪金不用缴税而没有纳税证明,而怎么买房呢? 第二,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第四,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这个调整的内容对纳税人有利。
四、税务机关对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做了哪些实施准备工作?
全国税务系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工作会议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出席会议并讲话。王力局长强调,目前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实施准备工作:
(一)制定下发与税法配套的政策、征管方面的文件
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总局单独或会同财政部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目前已全部下发,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
具体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第15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48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 各地文件:
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81号)
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2011年10号公告)
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材料(青地税二函[2011]14号)
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2011年10号公告)
5.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1号公告) (二)抓紧修改征管软件和代扣代缴软件
使用总局统一推广软件的地区,由总局统一修改升级;未使用总局统一推广软件的地区,要抓紧做好软件修改工作,按时保证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的使用。 (三)组织好税法的宣传工作
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宣传,可根据本地实际,编印学习宣传手册向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发放。
(四)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尤其要重点做好税政、征管等部门人员和办税服务厅人员以及“12 366”坐席人员的培训,要确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从所有税务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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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干部那里都能得到准确一致的政策和征管办法解释。
另一方面要不折不扣地做好扣缴义务人的培训,让扣缴义务人准确掌握税法施行时间的口径、各项配套的征管规定以及扣缴软件的使用。
(五)高度重视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税额调减工作
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落实,王力局长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1. 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做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的各项工作;
2. 要迅速动员,组织培训,重点培训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落实税法修改的各项配套政策以及具体征管操作和计算办法,确保税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3. 要主动宣传,正面引导,帮助纳税人理解新税法的精神和意义,促进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平稳实施;
4. 要提前准备,确保落实,细化各项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时限,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5. 要密切关注,及时反馈,关注不同层面纳税人的反映和建议,认真分析修改后的税法对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收入的影响,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和有关征管措施提供依据;
6. 要着眼长远,推进税改,深入研究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加强高收入者的征管,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水平。
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执行中的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工资——费用标准
1. 什么是“起征点”、“免征额”,它们与“减除费用标准”有什么不同? “减除费用标准”也称“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需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收入征税。
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需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所以,“减除费用标准”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3 500元/月”应称作“减除费用标准”,而不是“起征点”。
2.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是如何确定的?3 500元的依据是什么?
国际上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大体上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根据基本生活支出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
另一类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考虑到目前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正处于较快上升阶段,现阶段我国减除费用标准主要是以基本生活支出为基础,综合考虑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和物价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的。
居民消费支出是指被调查的居民家庭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支出,具体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与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及服务支出等八大类支出,但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居民消费支出可以反映城镇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的变化。
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 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 167元/月。2011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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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 384元。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按照3 500元做税前扣除。 3. 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主要考虑: 一是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
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 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户籍地和工作地很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出现税源不正常转移,将加大征收管理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人才流动。
此外,从国际经验看,一般都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实行差别政策。 4.为何费用扣除标准采用“定额扣除法”? 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采取“定额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并非我国所特有。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是分类征收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的是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虽然简单明了,但是难以全面照顾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
5.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做过哪些调整? (1)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2)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 600元/月。
(3)2007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 000元/月。
(4)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 000元/月提高到3 500元/月。
6.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2006年法定费用减除标准1 600元,附加减除费用3 200元;
2008年法定费用减除标准2 000元,附加减除费用2 800元;
这次改革,法定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3 500元,附加减除费用1 300元;
也就是涉外人员减除费用的总额仍然保持4 800元不变。
可见,国家正在初步缩小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差异,最终实现税收公平,内外统一。
【思考】
外资企业的一个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公司的董事,他在公司领取工资的同时又领取董事报酬,请问他的个人所得税是应按工资薪金合并纳税,还是按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分开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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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思考】
给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每月发放的工资有扣除标准及限额吗?
7.减除费用之外,税法规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还有哪些? 除减除费用标准外,税法还规定了其他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公益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等,均可在税前扣除。 【思考】
1. 在外地上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计算个人所税时,可以在北京的工资所得中扣除吗?如果可以扣除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吗?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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