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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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发包人): 合同编号(承包人):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 承包人: ***

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二、工程承包范围

本期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工作量,包括但不限于: ***

三、合同工期

1.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2.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最终以停电时间为准。

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工程建设目标 1. 工程质量要求: 1.1 质量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则,满足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为100%;工程“零缺陷”投运;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优质工程目标;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1.2 专项目标要求

220千伏及以上项目:工程质量总评为优良,分项工程(线路:优良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观感得分率(土建)≥95%;创建标准工艺应用示范工地,达到规模要求的项目创建省级公司输变电工程流动红旗,500千伏及以上项目应创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流动红旗。 安全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确保实现以下安全目标: (1)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2)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3)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4)不发生火灾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7)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8)不发生对国家电网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3. 进度目标:

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为原则,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开、竣工时间和工程阶段性里程碑进度计划按时完成。 投资控制目标:

在满足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优化工程技术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严格规范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严格执行合同,做好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实现工程造价与结算管理目标。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

确保工程环保、水保设施建设“三同时”,落实工程环保、水保方案及批复意见,推行绿色施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和谐工程;确保竣工前完成工程拆迁、迹地恢复;确保工程顺利通过环保和水保验收。 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目标:

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100%。 7.档案管理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规范、真实、系统、完整;同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移交竣工档案。 8. 创优目标:

220千伏及以上项目:确保达标投产,确保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500千伏及以上项目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 9. 其他目标:

承包人应切实贯彻国家电网公司“三通一标”、“两型三新”、“两型一化”及智能化变电站建设相关要求。

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含税)。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合同价格形式为下列第 2.2种合同价格形式: 2.1单价合同

2.2总价合同 2.3其他合同价格形式:无 。 六、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0)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八、承包人承诺

1.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2. 工程建设实现“零缺陷”投运,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工艺及创优目标,不发生因施工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或造成批量返工的质量事件。

3. 工程进度确保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并确保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力、机具及合理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实现。

4. 在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

5.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对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各项管理要求,确保相应的资源配置,确保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6. 严格按照工程环评、水保报告以及批复文件、当地的环保要求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不因施工原因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

7. 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 8. 积极配合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及时认真审查并主动反映有可能对工程投资造成影响的任何事宜,否则需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的相应责任。

9. 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信息化的应用要求,保证信息化资源配置,实行基建信息化管理。

10. 承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

11. 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要求,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十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十三、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开户行联行号: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开户行联行号: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增加以下条款): 1.1.1.10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其他规范。 1.1.1.11 合同附件: 指附在合同条款之后,构成合同组成文件的附加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 1.1.2.5 修改为:

分包人:指经承包人申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以分包形式承担合同允许范围内部分工程施工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的当事人。 1.1.2.6 监理人:。 1.1.2.7 修改为: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2.8 (增加):

项目法人:指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 项目法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1.2.9 (增加): 建设管理单位:指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1.2.10 (增加):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计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1.2.11(增加):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范围:

详见技术规范书及工程量清单 1.1.3.10 永久占地范围:

指按设计图纸所要求的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范围:

指为完成工程临时占用而施工结束后恢复原状的土地。 1.1.4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为:12个月。 1.1.4.8(增加):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内”、“日(天)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上”、“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天)前”、“日(天)后”不包括当日(天)。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4 修改为: 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6 其他(增加以下条款):

1.1.6.2 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即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工程接收证书”。

1.1.6.3 重大设计变更、签证:重大设计变更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规模、建设标准等原则意见,或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万元的设计变更;重大签证是指单项签证投资增减额超过10万元的签证。

1.1.6.4一般设计变更、签证:指重大设计变更、签证以外的设计变更、签证。

1.1.6.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指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6.6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6.7 国家验收: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

1.1.6.8 索赔: 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6.9 元或¥: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6.10 专业分包: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1.1.6.11 劳务分包:指施工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1.1.6.12 主体工程:杆塔组立、架线(电缆敷设)和附件安装。 1.2语言文字 修改为: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双方可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约定允许使用其他语言,但其内容如果与合同中的中文含义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修改为: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0)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承包人承诺除偏离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发包人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发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修改为:

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更多数量时,增加费用自理。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可能拖延或影响工程进度或计划时,承包人应提前14天通知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通知应包括所需图纸的明细、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影响工程等的详细说明。

在任何情况下,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图纸,可能造成计划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对工程安排作出适当调整,消除计划延误和费用增加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向发包人提出其他要求。监理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 发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提交时间: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提交数量:8套(其中1套作为施工竣工草图的使用)。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向监理人报送资料:

资料名称:人员资质、施工方案、隐蔽验评等资料(按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要求)。 报送时间: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等执行。 报送数量: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等执行。

监理人应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资料后7天内作出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开始3天前向承包人签发图纸修改图;如遇紧急情况,监理人应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天签发设计院的修改通知单给承包人。如承包人按修改通知单和原有图纸可以施工的,承包人应本着积极合作和谅解的态度先行施工,监理人须在修改通知单发出后的14天内签发正式的修改图纸。 1.6.4 图纸的错误 修改为: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导致

需要对工程进行修改时,如修改涉及到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索赔事件处理或国家电网公司设计变更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应及时认真审查,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6.6 补充图纸和指令(增加):

监理人有权在经发包人同意后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的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1.11 标题修改为知识产权(增加以下条款):

1.11.4 除承包人的专利技术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1.11.5 发包人向承包人所提供的本项目全部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图纸、图表、数据等基础资料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发包人所有。

1.11.6 承包人承诺在本项目下所提供给发包人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工艺技术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如果任何第三方向发包人提起侵权索赔,承包人应负责与之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11.7履行本合同中,发包人利用承包人提交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发包人单独所有。

1.11.8承包人利用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归发包人单独所有。

1.11.9上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

1.11.10 没有发包人的预先批准,承包人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或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该预先批准不应无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出版应通知发包人。

1.11.11 承包人不应在施工场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他人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上张贴任何通知应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立即撤除这些广告和通知。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增加以下条款): 1.12.3 保修证书发出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发包人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退还发包人,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1.12.4 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没有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事先批准,不应以任何形式刊登或披露合同的任何部分。

1.12.5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和发包人有关保密制度,不将基建信息系统账号、密码以及系统中项目过程信息透漏给无关人员,确保信息安全。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提供时间:开工前一周。 场地条件:满足开工需要。

场地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标明的范围。 2.9 提供开工条件(增加):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2.9.1 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现场;

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承包人自行解决。 电:承包人自行解决。 通讯:承包人自行解决。

2.9.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通道的开通时间、起止地点和要求: 线路工程:承包人自行解决。

2.9.3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开工前7天内在施工现场提供。

2.9.4 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 应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发包人提供项目核准文件(含支持性文件)。 2.9.5 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7天内,通过监理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书面资料。承包人须在监理现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施工控制网的测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监理审批。

2.9.6 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根据工程进展,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在现场进行。 2.9.7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古树林木等的保护要求: 承包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保护,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负担。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约定的或附随的权利。监理人行使以下职责需要取得发包人明确的批准:

(1)作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处理决定; (2)作出有悖于设计原则的决定;

(3)事件处理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 (4)事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追加投资或延长工期时; (5)发生增减合同价格或增减工期时; (6)处理重大设计变更(签证)时; (7)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时;

(8)事件处理结果对发包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 (9)暂列金额的使用; (10)其他: 无 。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发包人的权益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人可直接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

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人的命令竭尽全力处理危急状况,并减轻影响。尽管监理人的上述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对于因此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主持研究分清责任,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费用的承担人,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在结算时处理。 3.1.4 (增加):

监理人应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1)对本合同及分包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

(2)对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工期、合同结算、施工组织等的签字认可或不认可及有关指令的发出; (3)工程量增减的审核;

(4)施工图设计质量、工期的审核; (5)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核;

(6)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和现场投入审核; (7)施工分包计划和队伍人员进场审核;

(8)施工安全风险作业识别、评估及控制措施审核,三级及以上风险作业制定监理控制措施;

(9)监理人还应履行的其他职责约定如下:

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3.3 监理人员 3.3.1 (补充):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授权或撤销授权均应为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或撤销授权的通知后方可生效。 3.3.5 (增加):

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助理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助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通知承包人。助理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指令,除非此指令是其履行职责所必须发出的,且因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令是取得总监理工程师事先授权或事后确认的。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6 (增加):

由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先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的,承包人亦应先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监理人均应发出对这一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本条款增加:

承包人输变电工程施工项目部的设置、项目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技术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补充)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作内容为:

(1)全部承包项目工程施工、验收、移交、保修等。

(2)办理各种施工、项目报建等手续,缴纳相应税费及承担工作协调的费用(项目报建相关规费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交叉互查、工程验收、环保、水保、劳动卫生、安全、档案等专项验收的自验和配合工作;配合达标投产、国家电网公司及国家优质

工程创建、工程后评估等各项工作。 (3)负责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与移交。 (4)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5)配合国网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相关数据录入工作,使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工程管理及相关数据录入工作,使用档案系统上线挂接模块进行竣工资料移交。

(6)在工程建设期间施工项目部需设置一名专职协调人员,负责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协调工作。

(7)线路工程:

?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为本标段(标包)对应的所有工作量并按规定办理各种施工手续。 ?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内容为上述工程范围内的如下工作:

a.全部本体线路复测、基础开挖和浇筑、余土外运、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的验收、现场材料的保管和运输、铁塔组立、绝缘子和金具安装、架线、线路参数测试、完成新建杆塔标志牌、警示牌、相序牌的安装,工程相关试验、检测工作,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的测试及接续工作、工程档案及资料移交、工程竣工和保修; b.提供施工所需所有施工机具、人力及其他施工资源; c.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行保管和进场验收;

d.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运输至承包人中心材料站的质量交接验收工作;

e.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在指定交货地点的场地(港口、车站或至各标段(标包)中心材料站等)协调及临时场地租赁、装卸,并负责运输至施工现场或材料站及进行现场保管; f.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

g.为保证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为保证正常施工进行的各种协调工作;

h.线路塔基永久占(征)用地(仅110千伏及以下线路工程)、跨越高压线、高速公路、铁路等申请、手续办理及协调工作、零星和成片树木砍伐赔偿(含施工道路、索道砍树)、青苗赔偿、施工临时占地及复耕、修桥筑路、牵张场地赔偿、各级通信干扰处理等,以及为了正常施工所需办理的手续、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转交拆迁赔偿等必要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i.承包人进场后应对线路走廊和工程本体进行看护和移交前的维护,并确保其在启动验收前满足设计及基建验收相关规程要求;

j.配合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系统调试、启动验收、保证线路畅通。 (8)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补充):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以下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1)发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3)在施工场地上或施工场地附近实施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发包人可能雇佣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实施发包人可能签订的与本工程或附属工程的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作人员。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修改为:

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承包人应对其将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待安装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为止;

(2)若工程竣工验收后暂时不能投产、移交的,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并承担照管和修复责任,确保工程(包括本体、防护设施和通道等各部分)处于规程规范允许的良好状态; (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满足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如期投产时,由承包人负责免费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保管期限按照下列约定,超过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限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保管费用; 承包人免费保管工程的期限为6个月。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发包人应按如下标准支付保管费用: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双方另行商定保管费用。

(4)因发包人责任和不可抗力造成了对工程良好状态的影响,且承包人已及时向监理人汇报并履行了照管责任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4.1.10 其他义务(补充):

4.1.10.1按要求规范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提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立足满足工程现场安全防护和环境改善需要,优先用于保证工程建设过程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所需的支出,承包人及施工项目部要制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和实施需要,按照合理、合规配备原则,经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后,严格按上报计划实施。承包人要及时向施工项目部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并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对达不到安全标准化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足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补充资金,满足安全标准化要求,超出部分从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4.1.10.2上报工程管理信息

承包人应配备熟悉基建信息化操作的合格人员和满足基建信息化应用的相关办公设备,按照发包人要求将工程现场有关管理信息准确、及时录入基建管理信息系统。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提出的基建信息化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保证系统应用和数据存储安全可靠。

(2)承包人应做好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及时、完整、准确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系统中,并承担因数据错误、丢失、不安全造成的后果。

(3)承包人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现场信息化工作责任制。项目承包范围内所有参建人员均应纳入项目信息化管理网络;制订各级人员的信息化职责,建立和健全信息化应用保障体系;应指派一位常驻工地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化管理员。

(4)承包人负责经常性的开展内部信息化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的检查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项目现场信息化工作的全面监督检查,并将当月的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报发包人、监理项目部备案。

(5)承包人应参加由发包人、监理人组织的信息化检查工作。若施工现场出现信息化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发包人、监理人将向承包人发送信息化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6)在日常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在信息系统中完成项目管理工作,每一条扣1000元。发生被国网公司、省公司考核的信息事项扣除信息化应用考核金的10%~30%。 4.1.10.3保持施工场地整洁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

4.1.10.4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

工程完工并收到任何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

的施工场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剩余土石方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施工场地保持清洁,使监理人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施工场地发包人指定的位置。 4.1.10.5避免对交通的干扰

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4.1.10.6避免损坏道路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施工场地连接或通往施工场地的道路、桥梁、堤防等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的损坏。尤其应适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装备或临时工程而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4.1.10.7提供便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书面要求提供以下便利,费用由便利接受人承担: (1)向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 (2)允许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使用在施工场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装备; (3)向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其他便利。 4.1.10.8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若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或其构成材料或设备发生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弥补此类损失和损坏,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 承包人亦应负责弥补履行试运行及保修期义务过程中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损失或损害可能系由于下款中约定的任何一种责任或是几种责任综合作用而引起,但无论由几种责任引起,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加以弥补。如弥补涉及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导致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种类及所占比例处理。

(1)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承包人的责任; (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发包人的责任;

(3)既非因承包人违约、亦非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第三种责任。第三种责任主要为不可抗力。外界人为对工程的破坏、偷盗及类似性质的外界影响,不属于不可抗力或第三种责任。 4.1.10.9发现错误并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并将任何有可能造成工程返工、建设投资浪费或影响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因素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及时处理此种通知。 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发现设计问题但未及时报告而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失费用的25%。

4.1.10.10 提出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或避免造成损失的,经监理人审查报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可根据情况酌情给予承包人奖励。 4.1.10.11及时支付劳务费或工资

承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务费或工资,不得拖欠。发包人有权监督劳务费或工资发放情况,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所负责的工程出现拖欠工资纠纷,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纠纷处理。

4.1.10.12 承包人需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相关规定,完成资信评价系统信息录入,支持材料提报等配合工作,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4.2 履约担保 修改为:

4.2.1 为适当履行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该履约担保应为中国注册的具有担保经营业务资格的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数额按照下列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人。银行保函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格式。因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以下时间、数额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1)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2)数额:签约合同价的 5 %。

4.2.2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完成工程并修补全部缺陷。发包人在根据有关条款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应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28天内将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4.2.3 任何情况下,在发包人准备从履约担保中获取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索赔性质和导致索赔的原因。

4.2.4 根据合同文件中约定,承包人就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承包人提供保证金和(或)保留金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保证担保(银行担保函)的,承包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发包人既可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担保次序的限制和影响。 4.3分包

4.3.1(补充):

承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按照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允许范围进行分包。承包人的分包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中承诺及下列约定。

承包人的分包应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工程建设全过程,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现行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可实施工程分包许可范围,在开工前必须先提出具体分包项目,在施工前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安全分包协议范本与分包商签订安全协议。

(2)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审查承包人有关分包情况,负责审查分包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对承包人的工程分包出具评价意见。 4.3.2修改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专业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专业分包给第三人。除劳务分包外,下列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组塔、架线和附件安装。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分包计划(见附件3),承包人拟对分包计划外的工程开展施工分包时,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得实施分包。 4.3.3 分包人资格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专业分包商的资质要求:

专业分包商应具有国家住建部及所属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委派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和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其中:

(1)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一般土建工程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

同类工程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送电线路基础工程具有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爆破施工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劳务分包商的资质要求:

(1)参与土建(含线路基础)工程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及所属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类企业资质或相应的劳务资质;

(2)参与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安装施工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参与其他输变电工程安装施工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者相应的劳务资质。 其他要求:

从事输变电工程安装作业的分包商须同时取得国家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相应的许可资质。 4.3.4修改为:

按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专业分包合同中应加入与本合同相同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的条款。 4.3.6(增加):

除合同已有约定外,承包人进行分包须遵循以下约定:

(1)承包人按投标文件计划开展分包的,应在施工策划阶段向监理人书面提出关于全部拟分包内容和类别的分包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报发包人批准。相关分包队伍进场前,施工项目部要提交具体分包申请,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报项目承包人,开展分包人选择。

(2)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范围、分包类别以及发包人批准的分包计划,确定分包商,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分包合同必须满足履行本合同下承包商义务的要求,明确分包性质,分包人进场作业主要人员,工程款、劳务费的支付办法,合同双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作业人员培训、工资发放、施工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

(3)承包人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满足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质量、安全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方式转移给分包商。 (4)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以及需要施工项目部经理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作业项目等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劳务分包作业,承包人必须进行监督、指导,不得由劳务分包商独立进行。在合同履行期内,国家电网公司管理基建安全规定发生变化,以新的为准。 4.3.7 分包管理(增加):

(1)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包人、分包商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强化分包商的责任意识。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2)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责。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安全监督员等关键岗位必须由承包人人员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技术交

底要求全员参加并履行签字手续。劳务分包商应在承包人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

(3)承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资质、入场人员、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等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监理人验证,监理人复核验证通过后报发包人批准、备案。严禁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流入施工现场。劳务分包中劳务人员的安全用具由承包人提供。 (4)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5)承包人应将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按照正规施工班组进行管理,开展日常的安全质量教育和活动,并健全班组各种管理台帐。

(6)承包人必须依据国家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承包人应确保分包商与进场施工的每一位分包商人员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发包人备案,严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包商人员进场作业。

(7)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并监督分包商及时向其员工支付工资。

(8)其他: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商的管理措施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① 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员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建立劳务分包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意外伤害保险、员工体检等信息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册。

② 劳务分包作业所需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由施工承包商配备,并安排有经验、有证人员负责操作。

③ 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劳务作业所用的手持小型施工机具和工具可按合同约定由施工承包商提供或由劳务分包商提供,提供方对质量和强制性检验合格工作负责,劳务分包商对使用维护负责,施工承包商负责监督管理。

④ 劳务分包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安全方案和安全施工作业票必须由施工项目部负责,施工承包商负责在作业前对全体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⑤ 劳务分包人员在参与三级及以上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风险作业时,施工承包商应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对作业组织、工器具配置、现场布置和人员操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

⑥ 禁止劳务分包人员在没有施工承包商组织、指挥及带领的情况下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材料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跨越架)搭设、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导线展放等施工作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管理单位明确的其它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⑦ 劳务分包人员参与的其它施工作业,施工班组的关键岗位(现场负责人、现场指挥、安全监护)原则上应为施工承包商人员,由劳务分包商人员担任时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公司级)培训发证,并由监理项目部审核认可后持证上岗。 4.3.8 违约分包的处理(增加):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但不限于)处理措施: (1)责令分包商停工或退出工程现场,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责令承包人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在工程评价考核中扣除一定分值(评价考核为后续施工招标评标的评价指标之一); (5)其他处理措施:。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 (增加):

根据注册建造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是与承包人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具有下列约定资质和施工管理经验的本单位职工。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以下第项资格要求: (1)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2)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施工管理经验:

具有同等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或类似工程管理经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2(2)修改为: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并熟练使用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 4.6.2(3)修改为: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并熟练使用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系统的各级管理人员。 4.6.5 (增加):

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制定施工场地规则,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施工场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安全防卫; (2)工程安全;

(3)施工场地出入管理制度; (4)环境卫生; (5)防火措施;

(6)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承包人及其人员应遵守施工场地规则。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3(补充):

承包人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协作,按其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营地住房区和施工场地确保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备、备用品、病房及适用的救护服务,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承包人应保持其职员和工人的安全、健康。监理人可随时指示承包人提供关于人员安全、健康的报告。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在施工场地所雇佣人员免受污染、病虫害、老鼠、野兽和其他生物的侵害,减少对健康的威胁以及由此造成的普遍的危害。承包人应向所雇佣人员提供预防疟疾、血吸虫、“非典型肺炎”、肝炎等疾病的适当的预防药品,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源污染。承包人应遵守当地卫生部门一切有关规定,特别是安排经批准使用的杀虫剂对所有在建现场的房屋进行彻底喷洒,对这一处理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或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承包人还应告诫、教育、培训其职员和工人避免或减少上述各种危及健康的因素的影响和扩散,并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相关隐患。 4.8.7 (增加):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雇佣人员的安全,在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及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电网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安全相关的进一步约定见第9条和下列约定: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以下进一步的安全措施,以保证其职员与工人的安全:

为施工人员配置安全可靠的安全工器具,使用先进可靠的施工机械,按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要求设置安全警示牌等现场安全警示设施。 4.8.8 (增加): 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送交详细的书面报表,报表中应列明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雇佣人员的人数及承包人的有关安全装备。报表格式和提交时间由监理人预先规定。 4.8.9 (增加):

承包人工程项目部至少应有一名胜任的专职安全员,施工队每30人至少有一名兼职安全员,在每个作业点应有一名及以上合格的值日安全员和监护,负责处理全体雇佣人员的安全保护和事故防范等问题,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4.8.10 (增加):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间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保护工程附近的人员或财产,使其免遭破坏。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补充):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10.2修改为:

承包人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调查和考察了施工场地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认为下列内容已经满足其自身需要(指基于对成本及工期的考虑): (1)工程类型和自然条件,包括地下情况;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工程范围和性质,工程量以及为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

(4)进出施工场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且承包人已取得有关诸如可能对其投标产生影响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人的投标函及附录应被视为是建立在上述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调查和考察的基础之上的,且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补充):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签订并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和指导。承包人应将自购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副本提交监理人备案。

5.1.2承包人需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供货人、数量及供货时间如下:

按《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的标准模板报审。 5.1.3(补充):

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包括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或设备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监理人的选择和要求,提

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5.1.4 (增加):

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设计技术要求,承包人应对其质量负完全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1.5(增加):

承包人在现场加工制作的预制件,必须首先征得监理人的同意,严格按图加工制作,并应有相应的材料检验合格的证明。

承包人选定的砂、石、水、水泥、水泥掺加剂、钢筋、砼试块等必须按规范规定抽样,送至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送检样品必须由监理人鉴定,工程中使用的材料与送检样品必须一致。

承包人采购的水泥必须由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生产厂家生产,承包人应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制定水泥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等管理办法,在工程中实施。必要时,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到承包人选定的供货厂检查材料质量。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导地线、拉线、杆塔(不含插入角钢)、绝缘子、金具、光缆及其配套金具、电缆及电缆附件等。

注:甲供物资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损耗量已按《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版)》配套定额损耗量供应,因承包人原因所增加的部分必须到原供应厂家采购,费用自负,发包人负责协助协调。 5.2.3 修改为: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6修改为: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同意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5.5样品费用(增加): 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样品外,根据合同用于检验的其他样品均由承包人自费提供。

5.6检验费用(增加):

5.6.1 在以下情况下合同约定所发生的相关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

(2)招标文件规定由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检验费用进行报价。

5.6.2 如果监理人要求的任何检验,未在合同中约定或未明确指明费用承担人;或尽管约定或指明,但是该检验既不在施工场地、也不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或设备的地点进行检验,而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未按合同约定满足监理人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情况下,根据第5.6.3项的约定办理。 5.6.3 未明确约定或指明的检验费用

监理人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认真协商之后,确定第5.6.2项所述检验费用的承担人,第

5.6.2项已有约定的除外。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施工装备配置响应及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修改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及使用手续并先行承担相应费用,此项费用待工程结算时由工程发包人统一结算处理。

6.1.3(增加):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可以平稳运行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有线、无线均可)、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开通因特网并具备良好的传输速度,网络带宽不低于1M,满足基建信息系统运行要求。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所有施工设备或装备均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施工需要提供,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有关的施工设备。发包人、设计及监理的现场办公场所,由承包人解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修改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3 场外交通(增加以下条款)

7.3.3承包人应自行取得在场外公共道路(含高速公路、铁路等)上的特殊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

7.3.4 承包人应加强作业人员(包括分包人员)进出施工现场的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使用合格的运输工具、遵守交通法规等要求。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7.5(补充):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受由于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尽可能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赔偿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损失。

如果运输或负运输责任的第三人,对上述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人得知该损坏或接到有权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支付赔偿金,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标题改为: 9.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3 :不适用。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修改为: 9.2安全文明施工

9.2.1 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并落实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要求。除非本

合同另有约定,自在施工场地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人应:

(1)全面负责在施工场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施工场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2)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人或任何有权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3)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7 天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4)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布置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6)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项目承包范围内所有参建人员(包括劳务分包商人员、临时用工)均应纳入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应指派一位常驻工地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8)对项目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经常性的内部安全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对项目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安全隐患的整改。参加发包人、监理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9)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监督网络,根据工程的进展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资源,并确保实施到位。 9.2.2 承包人应按下表约定的时间将下列文件提交发包人及监理人: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 (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责任人情况;

(3)工程安全管理台帐和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 (4)工程文明施工方案;

(5)经承包人主管领导审批的特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6)施工安全及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及事故报告。 承包人应按下表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文件: 序号 1 2 3 4 5 6 文件内容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责任人情况 工程安全管理台帐和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 工程文明施工方案 经承包人主管领导审批的特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安全及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及事故报告 提交时间 开工日前7天 开工日前7天 开工日前7天 开工日前7天 开工日前7天 事故后2小时 备注 9.2.3 承包人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主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实施,控制施工作业安全风险。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管理制度,编制有针对性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后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概况;

(2)安全目标;

(3)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4)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5)施工安全风险管理; (6)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措施; (7)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 (8)分包安全管理措施;

(9)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计划; (10)信息管理落实计划; (11)安全管理评价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所应遵循的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和发包人安全管理总体策划:

(1)安全管理目标:

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不发生对国家电网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2)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

业主项目部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预控措施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对输变电工程开工前的固有风险分析,结合项目实际作业特点,在施工作业前对风险进行动态识别,重新评估风险等级,对风险作业采取针对性的预控措施,保证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可控、在控、能控状态。

9.2.4 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在合同中单独计列,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5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人身安全事件承担责任,承包人对工程分包的,要在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中明确发生安全事件时双方的责任义务,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方人身安全事件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3 治安保卫 修改为:

9.3.1 承包人是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主体。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合理安排保卫人员值班,履行治安保卫职责。

9.3.2 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其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工程开工后,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发包人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增加以下条款):

9.4.7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负责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相关作业完成的同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9.4.8 承包人应切实做好以下环保施工工作:

(1)严格落实设计文件中有关环保、水保的设计和施工,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环保施工方案;

(2)项目部设立环保监督管理专职岗位,定期对环保、水保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3)认真配合竣工环保、水保验收工作,确保环保、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产;

(4)发生污染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在发生事故1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告;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向发包人报告。 9.4.9 若施工现场出现环保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发送环保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9.4.10 承包人应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否则将视为违约: (1)拒绝或者阻碍环保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2)未按照已经审批的环保设计及相关文件施工,或擅自变更站址、路径导致增加环境敏感点;

(3)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不按要求限期整改;

(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保设施,致使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 (5)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 (6)不及时报告重大环保事项;

(7)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件。 9.6 安全文明施工费(增加):

9.6.1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计列,计入合同价。此项费用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规范、足额使用,专款专用。 9.6.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1)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安排以及按相关规定作出的策划,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承包人根据安全措施以及文明施工策划的实施情况,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经过监理人确认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分批支付。若承包人未落实或完全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策划,监理人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监理人应拒绝核签支付申请,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提出下达停工令建议,发包人签署停工令,直至承包人整改到位。

(3)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7 紧急情况处理(增加): 发生安全事件后,承包人的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其现场负责人报告,由现场负责人向承包人即时报告,同时要向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8 考核(增加): 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监督人员、监理人将对施工现场进行例行检查、抽查,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标准或考核办法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

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扣减相关费用或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8.1 制裁措施

承包人违反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及环境保护的有关约定时,发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且可以并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扣除安全考核金;

(4)视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9.8.2 扣除安全考核金

承包人违反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出现安全事故或不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情况时,发包人有权依合同的约定扣减安全考核金。发包人将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书面通知承包人扣款金额;日常检查中发包人扣款时,将开具扣款通知单,在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依据存根汇总后,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扣除。所扣款项以合同约定的数额为限,在合同结算时执行。扣除安全考核金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安全考核金扣除标准如下:

(1)项目安全目标未实现,扣除全部安全考核金。

(2)项目安全目标实现,但发生六级以下的人身、设备、施工机械事故(事件)或影响较大的交通、安全稳定事故(事件),视事故影响的大小和严重程度扣安全考核金10%~20%。 (3)发包人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项目现场存在严重违章,可责令现场立即停工整改,特别严重违章扣安全考核金30%,典型严重违章扣安全考核金10%。

(4)发包人组织安全监督检查时,未能达到标准要求且在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消缺的,每次扣安全考核金10%。

9.8.3 发包人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对承包人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作最终结算。 9.9(增加):

履行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网公司施工安全风险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体系,组织开展风险管理技能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流程并认真执行,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9.10(增加):

建立健全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的制度,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技能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流程并认真执行,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9.11(增加):

承包人在现场设置食堂时,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厨师、食品原材料、环境卫生条件等进行规定并按期检查,设置冰箱、消毒柜等卫生设备,保证施工人员食品卫生符合健康要求。

9.12 (增加):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保卫、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其他约定: 投标文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和具体内容,是合同执行的重要依据,确保提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用于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以下内容和期限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监理人: 10.1.1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应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10.1.2 承包人应在开工15天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7天内进行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 合同进度计划 10.2(补充):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增加以下条款):

11.1.3 工程开工需具备法律规定和下列约定的条件: 变电工程:

(1)施工组织设计、创优实施细则、工艺策划方案、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等,已通过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组织的审查,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且获得其批准;

(2)工程各项管理制度已经制订,并可以落实到工程实施中; (3)基础施工图已经过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会审;

(4)基础施工的技术资料已经完备,并在施工人员中进行了技术交底,工艺策划、强制性条文、质量通病已落实和交底,措施和责任人已明确;

(5)基础材料砂、石、水泥、混凝土配合比、钢筋等,已经过检查和必要的试验并且合格; (6)基础材料和加工预制、订货情况已经落实,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7)工程组织机构、劳动力配备和特殊工种的培训能满足施工需要; (8)工程施工机具已到达施工现场,且状况良好; (9)特殊工种人员具备有效上岗证书;

(10)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供货商资质已报审;设备材料有合格证并且已按规定抽样试验合格;

(11)工程测量、放线、定位等工作已完成并经过复测核对; (12)主要测量、计量器具已检验合格;

(13)施工驻地、材料站已布置妥善,生活、通信设施基本配套,并符合有关标准化管理要求;

(14)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的施工注册(备案)已经完毕; (15)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已完成并通过考试合格。现场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已经齐备; (16)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已审批;施工单位质量三级自检体系有效且执行人员已报审; (17)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线路工程:

(1)施工组织设计、创优实施细则、应急处置方案、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施工方案等,已通过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组织的审查,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且获得其批准;

(2)工程各项管理制度已经制订,并可以落实到工程实施中; (3)施工图已经过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会审;

(4)施工的技术资料已经完备,并在施工人员中进行了技术交底; (5)工程组织机构、劳动力配备和特殊工种的培训能满足施工需要; (6)特殊工种人员具备有效上岗证书;

(7)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供货商资质已报审;设备材料有合格证并且已按规定抽样试验合格;

(8)基础材料砂、石、水泥、混凝土配合比、钢筋等,已经过检查和必要的试验并且合格; (9)基础材料和加工预制、订货情况能满足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 (10)工程测量、定位等工作已完成并经过复测核对;

(11)近期施工所需的工程施工机具已到达施工现场,且状况良好;

(12)施工驻地、材料站已布置妥善,生活、通信设施基本配套,并符合有关标准化管理要求;

(13)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已审批;承包人质量三级自检体系有效且执行人员已报审; (14)主要测量、计量器具已检验合格; (15)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已完成并通过考试合格;现场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已经齐备; (16)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承包人应于合同开工日期后的7天内完成施工准备并提交开工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后报发包人或其代表批准后发回;监理与发包人的审核、批准工作也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后的10天前完成并反馈承包人。

11.1.4 承包人应在开工7天前或按照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下述文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1)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监理人提出的一级或二级网络核实进度计划要求;

(2)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3)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4)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5)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 (6)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

11.1.5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工程季度资金需求计划,该需求计划应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估算支付金额。监理人要求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要求对该需求计划进行修订。

11.1.6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及说明和工程进度款需求计划并得到其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11.1.7 非因发包人或监理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进驻施工场地,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延期和(或)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将因延期开工或误工对工期影响的消除措施通知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无监理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但不包括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和连续性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出建议。本约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修改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延长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发包人对工程进行重大设计变更;

(2)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3)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的; (4)发包人提供图纸延误的。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修改为:

由于出现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选择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

出现如下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指对工程正常施工组织方案执行造成较大影响的,如按原定施工资源投入水平,须调整施工一级网络计划的超出工程所在地多年平均统计水平的特殊气侯条件,包括连续出现降雨、降雪、低温、冰冻或影响户外作业的高温天气等气侯条件)时,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施工进度,若经采取措施施工进度仍被延误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选择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

六级以上大风、沙尘暴、暴风雨、暴风雪、冰雹以及影响户外作业的高温天气等异常恶劣气候持续1周以上,以上情况由监理人根据气象部门提供证明记录确认,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修改为: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则监理人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人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因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为了执行监理人按本款约定发出的指示,需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内进行作业,承包人应征得监理人的同意。

11.5.2 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款约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导致发包人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监理人可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发包人将向承包人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11.5.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第22.1.2(2)目约定执行。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违约金。承包人支付或发包人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5.4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签发上述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以后出现的剩余工程拖期的违约金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违约金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11.6 工期提前 修改为:

发包人要求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在合理工期内提前竣工时,承包人应按此要求提前竣工。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后与监理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工期提前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5) 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施工如下: 无。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修改为: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连续30天及以上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修改为: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

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发出复工申请。监理人收到复工申请后,经检查符合复工条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承包人下发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修改为: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修改为: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1 质量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则,满足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为100%;工程“零缺陷”投运;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优质工程目标;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13.1.1.2 专项目标要求

220千伏及以上项目:工程质量总评为优良,分项工程(线路:优良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观感得分率(土建)≥95%;创建标准工艺应用示范工地,达到规模要求的项目创建省级公司输变电工程流动红旗,500千伏及以上项目应创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流动红旗。

13.1.1.3 创优目标:

220千伏及以上项目:确保达标投产,确保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500千伏及以上项目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

其他目标:承包人应切实贯彻国家电网公司“三通一标”、“两型三新”、“两型一化”及智能化变电站建设相关要求。 13.1.3 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选择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 13.1.4(增加):

承包人应将其准备进行验收的日期提前通知监理人,除非另有协议,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将其确定的验收日期通知承包人。验收按监理人在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进行,各环节的验收应在本阶段的缺陷消除完成后进行。不满足验收条件的,不得报验。 13.1.5(增加):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监理人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发包人可在监理人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人认为,上述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的工作或修理,则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承包人另行支付。监理人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监理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增加以下条款)

13.2.3 承包人应认真严格地对工程产品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落实责任,明确要求,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质量管理的办法,实现质量目标。 13.2.4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责任制,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保障。 13.2.5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应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发挥承包人三级质检机制的作用,控制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

13.2.6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13.2.7 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在施工调度会汇报材料中,编制施工质量专题。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3.2.8 承包人应完善施工质量档案管理,施工档案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13.2.9 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符合的资质;质检员、压接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

13.2.10 承包人应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技术文件,报监理人审批,组织进行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工作,并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施工。针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施工生产现场特殊情况及时提出工艺技术要求和补充技术措施。

13.2.11 承包人应组织技术人员仔细审核施工图,重点审查各专业之间的配合接口,做好记录,在施工图交底会上讨论落实。

13.2.12 承包人应配合监理人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试运行及投产达标考核等工作。

13.2.13 承包人应针对施工中的质量薄弱环节,积极开展施工现场QC小组活动。运用调查表、分层法、因果图、直方图、排列图等各种科学的统计技术方法,分析、查找主要原因,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进行强化管理,确定质量目标,提高工程质量。承包人应针对工程中的质量通病进行专项防治。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条文。

13.2.1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设备、工器具、仪器仪表进行进场检验与保管,配合监理人完成质量复验工作。

13.2.15 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同步采集反映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主要活动、关键环节、隐蔽工程状况,以及施工工艺亮点的数码照片,并同步归档、上传基建信息管理系统。严禁采用补拍、替代、合成等弄虚作假手段。

13.2.16 承包人需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在现场配备“标准工艺”系列成果,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标准工艺”应用的要求,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标准工艺”的宣贯和培训,编制工程项目“标准工艺”管理及应用策划文件,负责工程项目“标准工艺”的实施、检查。

13.2.17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按约定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告。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增加13.4.2和13.4.3两项。

13.4.1 监理人有权??(见原文)。

13.4.2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应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则检验的必要性须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中间(转序)检查验收应作为一项工作,其工作时间应

排入进度计划。无论检验合格与否,承包人均无权提出费用和(或)工期索赔。

13.4.3 对于按第13.4.1项约定需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参加的检查,承包人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如无特殊理由,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应按时参加检查。如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通知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监理人和(或)发包人有权拒绝参加检查或对承包人的检查结果不予承认,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安排检查。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修改为:

承包人按第13.5.1项检查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延长工期;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修改为: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修改为: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延长工期。 13.6.3 (增加):

监理人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要求承包人: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2)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13.6.4 (增加):

尽管之前已进行检验或支付,如监理人认为工程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的原因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包人均应将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 13.6.5 (增加):

如果承包人未在监理人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执行上述指令,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收回或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13.7 质量事件处理(增加): 13.7.1 质量事件的分类 质量事件分为一至八级,具体质量事件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13.7.2 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

在质量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详见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相关规定、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处理相关规定。

13.8 考核(增加): 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质量监督人员、监理人将对施工现场进行例行检查、抽查,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标准或考核办法对承包人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扣减相关费用或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8.1 制裁措施

承包人违反合同对质量管理的有关约定时,发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且可以并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扣除质量考核金;

(4)视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13.8.2 扣除质量考核金

承包人违反合同对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现质量缺陷或造成质量事件时,发包人有权依合同的约定扣减质量考核金。发包人将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书面通知承包人扣款金额;日常检查中发包人扣款时,将开具扣款通知单,在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依据存根汇总后,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扣除。所扣款项以合同约定的数额为限,在合同结算时执行。扣除质量考核金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质量考核金扣除标准如下:

(1)项目质量目标未实现,扣除全部质量考核金。

(2)项目质量目标实现,但发生六级以下的质量事故(事件),视事故影响的大小和严重程度扣质量考核金10%~20%。

(3)发包人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项目现场存在违反规程规范的严重质量行为,可责令现场立即停工整改,并视严重程度扣质量考核金10%~50%。

(4)发包人组织质量检查时,未能达到标准要求且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消缺的,每次扣质量考核金10%。 13.9(增加):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无 。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部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 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检验记录。所有的试验和检验记录均应得到监理人的批准。 14.1.3修改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延长工期。 14.1.4 (增加):

监理人有权在适当的时间内进入施工场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人应为此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监理人有权在生产、加工(若有的话)或准备阶段,检查及试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在这些

车间、地点进行检查、试验获得相关许可。此类检查、试验不应免除或减轻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该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监理人的助手,监理人应在14天前将委派通知承包人。 14.1.5(增加):

如果监理人认为检验结果显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人可拒绝这些材料、工程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监理人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发现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人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起发包人发生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对于采取抽查方式的交接验收,承包人应对自材料站运往施工场地的材料进行检查,防止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进入施工场地,对于因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引起的安装的返工,发包人不承担责任和费用。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增加15.1.2项

15.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见原文) 15.1.2变更类型

(1)设计变更: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确定后至工程竣工投产期间内,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改变(包括一般设计变更或重大设计变更)。 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的设计勘察深度、设计文件内容等设计质量的原因;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或项目法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改变等原因。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除设计变更外,其他涉及工程量增减、合同内容变更以及合同约定发承包双方需确认事项的签认证明。 15.2 变更权 增加15.2.2项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见原文)。

15.2.2 对承包人要求列入第17.3.2项“进度款报审表”的变更申请,监理人应特别注明,并在5日内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回复监理人和承包人。 15.3 变更程序

15.3.1修改为:变更的提出与审批

15.3.1.1 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审批单。非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由施工、监理或业主项目部等提出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交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审批单后进入审批流程。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出具现场签证审批单。 15.3.1.2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审批流程:

(一)一般设计变更(签证)中单张单项费用5万元以下(500千伏及以上项目)和单张单项费用3万元以下(220千伏及以下项目)的,提出后7天内,经相关单位审核,由建设管理单位完成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签证)中单张单项费用5万元及以上(500千伏及以上项目)和单张单项费用3万元及以上(220千伏及以下项目)的,提出后14天内,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上报,由省公司级单位完成审批。(加入合同)

(二)重大设计变更(签证)提出后14天内,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上报,由省公司完成审

批。

(三)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批准后,由监理单位下发现场执行。

15.3.1.2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应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项目部、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依次签署确认。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单位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项目法人权益时,监理单位可直接发布处理指令,由此引起的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应按前款补办签署意见。

15.3.1.3设计变更文件应准确说明工程名称、变更的卷册号及图号、变更原因、变更提出方、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及费用变化金额,并附变更图纸和变更费用计算书等。

15.3.1.4现场签证应详细说明工程名称、签证事项内容,并附相关施工措施方案、纪要或协议、支付凭证、照片、示意图、工程量及签证费用计算书等支撑性材料。 15.3.1.5设计变更应及时实施,并严格执行施工、验收标准,满足建设要求。 15.3.2 变更估价 15.3.2 (3)(补充):

如果监理人根据15.1款发出变更指示或根据1.6.3条将图纸修改提供给承包人时,承包人尚未进行变更指示或图纸修改所指部位的施工,则发包人对此类变更指示或图纸修改不予进行价格调整。如承包人在接到上述变更指示或图纸修改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该部位的施工,则按15.4 款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增加以下条款: 15.3.2(4):设计变更费用应根据变更内容对应概算或预算的计价原则编制,现场签证费用应按合同确定的原则编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费用应由相关单位技经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造价专业资格执业章。 15.3.2(5):相关单位应及时归档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文件;引起费用变化的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监理单位应及时整理报送业主项目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15.3.2(6):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其增加的费用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15.3.2(4)(增加):

关于变更估价的审查和确认的其他约定如下:

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相关规定。 15.4.3 修改为:

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双方按以下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承包人报价折扣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的单价,报发包人确定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折扣率=(中标价/投标最高限价)×100%。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调整原则如下: a. 措施项目费1不做调整。

b. 措施项目费2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工程进行调整。

c. 措施项目费2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因项目特征或工程量发生变更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a. 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

施工的项目特征和承包人报价折扣率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b. 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5.6 暂列金额 修改为:

15.6.1 暂列金额的使用

暂列金额可按监理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不使用。承包人只有权得到包括按本项约定由监理人决定的与上述暂列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度。监理人应将据本项作出的任何决定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对于每一项暂列金额,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决定发出指令由承包人将暂列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15.4 款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决定的相应价值的金额。 15.6.2凭证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投标函及其附录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出示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帐单与收据等。 15.6.3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约定如下:

合同价格中的暂列金额经项目法人审批后,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以下约定执行: 。 15.9成本记录(增加):

15.9.1 对于受指示进行的每一次变更,承包人应对变更的直接成本及施工时间进行记录,并在确定其合同价格调整前保持此记录。此记录应及时报监理人核实。 (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包人在结算时有权不予认可。超过时限规定补办的工程联系单及其他记录,不能作为工程结算要求变更费用的依据。

(2) 承包人应按月编制完成工程量报表,承包人自行对涉及工程量变化较大、按照合同约定是否可以进行费用调整及调整金额进行判断和预计:需调减费用时,应按照实际工程量申请进度款;需调增费用较大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和相关支撑性依据,在发包人确定费用调整前,承包人应确保现场资金需要。

(3) 对于涉及经费调整的变更,变更单上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具有专业资格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的技经人员签署意见,并附有经上述单位签字盖章的计算明细。

15.9.2 监理人应依据合同有关工程结算条款中明确的原则、内容、分工,以及监理人的职责及时进行旁站、记录、检查、确认、施工图预算编制等项工作。监理人违背本款约定的记录、检查、确认文件,不能作为工程结算时要求变更费用的依据。 16.价格调整 标题修改为:

16.合同价格及其调整 16.1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签约合同价中列出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

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6.2 (修改为): 合同价格调整的范围

包括:法律法规变化,工程量变化、工程变更及签证,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暂列金额,暂估价,不可抗力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6.2.1 (增加):

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2.4项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经发包人审定后调整合同价格。 16.2.2 (增加):

签约合同价格已包含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工程量变化,按照16.1款第(3)目执行。 16.2.3 (增加):

工程变更及签证、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合同价格调整,执行第15.4.3项。 16.2.4 (增加):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以投标时电力定额总站发布的工程所在地人工单价为基准价,按工程施工期电力定额总站发布的人工单价补差。

(2)机械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投标时电力定额总站发布的工程所在地施工机械使用费为基准价,工程施工期内电力定额总站发布的所在地施工机械使用费与基准价之差超过±10%的部分予以调整。

(3)人工、次材、机械价格调整费用不作为其他费用的计取基数,只计取税金。 16.2.5 (增加):

暂列金额的价格调整执行第15.6款。 16.2.6 (增加):

暂估价的价格调整执行第15.8款。 16.2.7 (增加):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价格调整执行合同条款第21条。 16.2.8 (增加):

合同允许的其他调整费用

(1)业主或建设单位超出原合同范围委托承包人实施的新增零星物资采购、费用支付、服务等可依据有效签证(零星物资委托函、会议纪要或有关批示等)结算。

(2)当满足合同通用条款 15.7 或发生索赔事件时,承包人可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文件。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 16.3 (增加):其他

结算价格=经确认的竣工图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1+规费+税金+措施项目费2+其它项目费±考核金±违约金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计量方法(补充):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承包人有责任对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工程量进行测算或计量。监理人、发包人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对工作内容中的任何工程量进行计量或不计量。但任何一方或多方共同的计量结果,均不应成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调整合同价格的理由。

17.1.3 计量周期: 按月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17.1.5(1)中“第16.1款”修改为“第16条”; 17.1.5(5)(增加):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包含在投标文件中的每一总价子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经监理人审查,并由发包人批准。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总价子目的计量有特别约定的,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无 。

增加17.1.6场地平整工程量的计量原则:场地平整工程量计算原则上以设计人施工网络图为依据计算。

17.1.6.1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量的计量管理流程与时间要求:当施工图纸已明确工程量且工程地质情况与图纸相符时,监理人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量按施工设计图纸计算;当施工图纸未明确工程量或实际工程地质情况与图纸不符时,承包人须在场地平整土石方开挖前和施工完毕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组织场地平整土石方计量工作会议,承包人、设计人、发包人业主项目部参加会议,对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量进行记录和签证;签证单须经参会四方签字确认,在工作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交发包人技经中心,作为工程结算计量依据。

增加17.1.7隐蔽工程量的计量原则:隐蔽工程量计算原则上以设计人施工图纸为依据计算,当施工图纸未明确工程量或实际与图纸不符时,依据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签署的隐蔽工程量工程量签证单和竣工图纸计算。

17.1.7.1隐蔽工程量的管理流程与时间要求:当施工图纸已明确工程量且工程地质情况与图纸相符时,监理人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隐蔽工程量按施工设计图纸计算;当施工图纸未明确工程量或实际工程地质情况与图纸不符时,承包人须在工程基础部分开挖完毕和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之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立即组织隐蔽工程计量工作会议,承包人、设计人、发包人业主项目部参加会议,对基础开挖工程量、隐蔽工程量进行记录和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单须经参会四方签字确认,在隐蔽工程计量工作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交发包人技经中心,作为工程结算计量依据。发包人项目管理中心、技经中心可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隐蔽工程计量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和按合同进行考核。

17.1.7.2凡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或监理人未按规定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会议、或隐蔽工程签证单手续不全者,按照施工图办理结算,图纸未标明尺寸的,不计算费用。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预付款比例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 (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7.2.2 预付款保函

修改为:本条款不适用。

17.2.3 预付款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如下:

当工程价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时,开始抵扣工程预付款,每次扣除当月进度款的60%,扣完为止。 17.2.4 (增加):

在完成以下工作后,承包人可申请支付预付款: (1)合同生效并且发包人收到预付款保函(如有); (2)承包人开工准备工作已完成。 17.2.5 (增加):

符合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条件时,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预付款支付报审表,经监理人核实、签证并签署意见后,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并通知承包人提供有效发票或税务收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有效发票或税务收据等票据后7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补充):

承包人在每次申请进度款时,应向监理人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完成投资额统计表、进度款报审表及价款结算单,经监理人核实、签证并签署意见后,由承包人报发包人。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3 (1)修改为: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并签署意见。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17.3.3(2)修改为:

发包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如确认资料符合要求,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如资料不合要求,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将资料修改后重新申报。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7.3.3(5)(增加):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的其他约定如下: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按不高于阶段结算计量工程价款的91%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17.4 质量保证金 标题修改为保留金

17.4.1 合同价格的9%作为保留金(暂按签约合同价计算,最终合同价确定后,以最终合同价调整),由发包人从进度款中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期扣留,直至达规定金额。保留金包括:质量保证金和优质工程保证金以及质量、安全、信息化应用、档案等考核金,具体组成如下: 质量保证金 合同总价的3% 优质工程保证金 合同总价的1% 质量考核金 合同总价的1% 安全考核金 合同总价的2% 信息化应用考核金 合同总价的1% 竣工资料移交、档案考核金 合同总价的1% 17.4.2 保留金按以下约定支付和扣减:

(1)本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的,试运行结束、取得发包人档案验收签证书并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安全、质量、信息化应用、档案等考核金。发包人依据国家电网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工程投运1个月内完成对承包人考核评价,在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相关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扣减考核金后的剩余保留金(不含质量保证金及优质工程保证金,得分率90%及以上全额计入结算,90%以下的,每降低1%,扣减2%,扣完为止)。

(2)缺陷责任期结束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非因发包人或监理人原因,未达到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标准或过程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按合同约定扣除优质工程保证金。

a、项目未实现达标投产及合同创优目标:扣除优质工程保证金100%。

b、项目实现了创优目标,但在检查时存在问题多,被检查组或省公司通报的,视事件影响的大小和严重程度扣优质工程保证金20%~50%。

c、对发包方组织的创优检查存在的问题不按期组织整改消缺,视事件影响的大小和严重程度扣优质工程保证金10%~20%。

d、未按发包方要求配合检查或未按发包方要求及时提供数码相片等资料,视事件影响的大小和严重程度扣优质工程保证金10%~20%。 17.5 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1(1)修改为:

①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竣工结算资料。

提交结算资料时间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适用于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适用于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

如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修改为:本条款不适用。 17.6 最终结算

17.6.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提交 3 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7.6.2(1)修改为:本条款不适用 17.6.3 发包人责任的终止(增加):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包括了索赔要求,发包人将不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程或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责任。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修改为:

竣工验收包括工程本体质量、工程通道清理、工程档案管理、工程环保、工程安全等全面的验收。

18.1.4(增加):

需与工程配套的环保(含水保)、安全设施必须在工程竣工时具备验收条件。 18.1.5 (增加):

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须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工程配套的安全设施(若有)须经有关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增加18.2.2、18.2.3、18.2.4三项:

18.2.1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见原文)。

18.2.2 工程若采用有关的项目管理系统及合同管理系统,且发包人要求提供电子版的竣工验收资料的,由监理人确认并通知承包人。 18.2.3 竣工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的内容、要求及份数如下: (1)工程竣工资料包括: 工程开、竣工报告;

施工记录、工程检验与评定记录; 施工图会审纪要;

设计变更通知;材料代用清单;

重大补偿协议、合同等相关外协文件资料; 材料、加工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试验报告; 施工试验报告;

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往来的技术文件; 声像资料素材。 (2)要求:

a. 在通过监理人初检、发包人会同运行单位进行的预验收后,承包人确认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均达到质量标准,移交的工程资料齐备后,应写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发包人竣工验收,此报告应同时提交监理人。

b. 竣工验收时,要首先核查承包人应移交的工程资料和施工记录(施工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工程资料不全或施工记录不能如实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则不能组织验收。 c. 本工程要求承包人进行有关声像素材的拍摄与初步整理。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要工序及重要活动按照发包人相关拍摄要求进行过程拍摄,通过录像、图片等形式形成文件资料,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d. 竣工移交资料质量要求: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档案归档率100%:按发包人的档案相关管理规定移交的归档资料齐全、完整,一项不缺。电子版必须与纸质文件一致,不可遗漏。资料准确率100%:竣工图真实、准确,与设计变更一致;施工记录必须按原始记录填写,数据准确,并经监理人员检查合格签署意见;各项文件必须原件归档,复印件、复写件不能归档;各种记录和文件签字、盖章完备,签字一律使用签字笔;监理意见、质检报告签发一律手签。案卷合格率100%:案卷题名准确、规范;组卷系统、规范;装订整齐。电子版文件中的手签部分计算机录入,外来文件要求对方提供电子版或扫描保存。

e. 竣工移交资料归档时间:本工程由设计人编制竣工图。设计人修改合格的全套竣工图,由施工、监理人审核、盖章、组卷归档,与竣工资料一起于启动投运后28天内归档。 (3)份数:除竣工图外的其他竣工资料通过监理移交四套(一正三副),并按要求提供一套电子版竣工资料。 18.2.4 工程档案管理

为实现工程档案管理目标,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工程档案管理组织机构,专人负责;积极参

加档案技术培训,提高档案资料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档案资料完整移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发包人对承包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的具体办法如下: 档案考核金为合同价格的1%。按照竣工档案质量鉴证单进行考核,总分100分,每扣一分,扣档案考核金的0.5%。

(1)项目开工阶段。发包人须在签订合同28天内,向监理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档案室提交项目档案管理组织名单(以项目总工为组长的资料管理小组,并指定1~2名专职资料员)、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项目归档计划(根据工程里程碑计划同步分阶段归档时间)。分值为10分。

(2)项目中间检查。归档计划执行情况,分值为20分。

(3)竣工资料移交。按照归档率、准确率、案卷合格率考核,分值为70分。缺失或不合格一项扣5分。

(4)资料提交时间考核。承包人迟交竣工资料,迟交一日扣款1000元。 被省公司通报考核,视事件影响的大小和严重程度扣档案考核金20%~50%。

(5)竣工资料移交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消缺,视事件影响的大小和严重程度扣档案考核金10%~20%. 18.3 验收

18.3.2 修改为: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工程资料不全或施工记录不能如实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的,发包人可拒绝验收。现场验收的顺序、办法由发包人确定。 18.3.3 修改为:

竣工验收现场检查结束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缺陷清单,并商定复查时间,承包人应组织足够的力量在限期内消除缺陷,发包人应及时组织复查。 18.3.5 :不适用。 18.3.6 :不适用。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修改为: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修改为: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延长工期。 18.4.3(增加):

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按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8.5 施工期运行(见原文) 18.6 分部试运

18.6.1 分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

(1)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2)试运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 (3)一般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

(4)组织、人员落实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

18.6.2 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编制分部试运计划、方案和措施,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方案后

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视为监理人已批准。

18.6.3 承包人应在分部试运开始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参加。监理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有权要求分部试运延期,除非因不可抗力,延期不得超过7天。否则,承包人可自行组织分部试运及验收,监理人应确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18.6.4 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承包人负责整理、提供。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等参加验收单位均应在分部试运签证验收卡上签字。

18.6.5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监理人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人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试运。 18.6.6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分部试运,或参加试运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的,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监理人应予以确认,承包人可继续施工并据以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18.6.7 经验收签字的设备和系统,当生产或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可视情况或交发包人或交监理人代管和进行运行维护。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承包人负责消除。

18.6.8 由于设计、设备制造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修理或重新安装,承包人应修理或重新安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7 联合试运转(系统调试) 18.7.1 联合试运转应具备的条件,各阶段调试内容和要求均应执行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规范。

18.7.2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监理人应负责联合试运转及其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承包人参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和消除缺陷。

18.7.3 承包人的调试工作(包括自调、对调和系统调试的配合)的全部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进行调整。

18.7.4 试运阶段,监理人或委托的调试单位应负责做好各项记录。

18.7.5 启动试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监理人全面负责组织承包人等单位进行消缺完善工作。

18.7.6 如果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联合试运转之后即连续运行,则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联合试运转亦宣告完成。

18.7.7 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承包人应在移交试运行后28天内负责完成上述未全部完成的项目。

18.7.8 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单项竣工时,双方应订立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18.7.9 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非承包人原因使得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发包人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18.7.10 启动试运通过验收后,发包人应负责召集验收委员开会,听取并审议试运和移交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在“联合试运转验收交接书”上签字。

18.7.11 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由监理人负责。移交工作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规程和验收检查组的决定。承包人应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移交试运行后28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少量有特殊情况的资料,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延期移交,但最迟不能超过试运行期。承包人移交的竣工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1)移交的工程资料和施工记录必须符合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要求;

(2)施工记录必须为原始记录,经现场质量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

18.7.12 承包人向发包人领取的工程设备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

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应在移交试运行后14天内移交发包人指定的运行维护单位。 18.7.13 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联合试运转过程中的通讯畅通。

18.7.14 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成立由发包人为组长单位、监理人为副组长单位、承包人为成员单位的工程抢修组,准备充足的人力、车辆、工器具、材料,确保工程联合试运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工程启动调试前一天的12时前,承包人需完成工程的最后一次巡查,并以书面形式报监理人,监理人复查、核实后报发包人,并由发包人向调度部门提交工程启动申请。 18.6 试运行修改为: 18.8 试运行 18.6.1 修改为:

18.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试运行自发包人或监理人宣布联合试运转结束之日开始,试运行天数按现行规定或按合同下列约定(如有)执行。 工程试运行天数为 1 天。 18.6.2 修改为:

18.8.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8.8.3 (增加):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全面配合试运行,切实加强对工程的看护工作,确保启动调试及试运行期间沿线无任何形式的危害工程安全的外界影响;同时加强对沿线进行线路带电的宣传工作和工程调试及试运行期间的巡视工作,并于试运行结束后,向发包人提交夜巡报告。对此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或缺陷,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18.8.4(增加):

试运行结束但运行过程中发现工程有缺陷的,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工程,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进行试运行。 18.8.5 (增加):

试运行结束且未出现缺陷,发包人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试运行结束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组织下与发包人指定的运行维护单位签订工程现场移交的手续,办理工程档案资料和备品备件的移交工作。工程现场移交后28天内,各方应提交工程总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质量评价意见。 18.8.6(增加):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通过试运行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写明。 18.7 竣工清场修改为: 18.9 竣工清场(见原文)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修改为: 18.10 施工队伍的撤离(见原文) 18.11 其他事项(增加):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约定如下: 无。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修改为:

缺陷责任期自第18.8.6项约定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

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分单项、分项、分部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均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9.2 缺陷责任 19.2.3修改为: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19.7 保修责任 修改为: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在本合同中,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按第18.8.6项约定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 19.7.1 保修期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具体保修期限如下:

按合同附件8: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19.7.2 不受保修期限制 承包人在施工、检验环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隐瞒工程质量缺陷的,所需承担的保修义务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19.7.3 承包人的调查

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人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发包人,在监理人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发包人。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系承包人责任所致,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 19.7.4 保修证书

发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保修证书;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则在每一保修期满或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约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保修证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法。

在运行维护单位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发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人),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承包人的工作已经结束。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投保。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如下:执行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要求。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投保。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如下:

执行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要求。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日内提交所投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20.6.7 (增加):

当发包人和承包人或两者之一投保时,保险单中应包括一项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被分别保险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均适用。 20.6.8(增加):

发包人及承包人应确保在工程竣工前的所有时间内都有符合合同约定的完备的保险,并向另一方提交保险单副本。 20.6.9 (增加):

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除自行负责各自的损失外,责任一方还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不可抗力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修改为: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其持续时间超过120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发出28天后生效;若在28天的期限结束时,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1.4 承包人的责任(增加):

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人还应将其建议通知监理人,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21.5 发包人的责任(增加):

如果发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发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8)(增加):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或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 22.1.1(9)(增加):

承包人违反第1.11款规定的,如果承包人包括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设计方、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有关人员)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发包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有关的行动,发包人可解除本合同。 22.1.1(10)(增加):

根据第4.7款规定,被撤换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无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重新在施工场地上工作。更换项目经理时,如果承包人在5天内未提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22.1.2 修改为:

(1)承包人发生第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

价1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承包人发生第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延误一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0.2‰的违约金;延误超过 6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10%的违约金。

(3)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可按以下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承包人应在30天内向发包人退还所有已支付费用,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

(4)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4)、(6)、(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承包人应按照本条第22.1.2(2)目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若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

(6)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7)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约定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价5%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发包人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发包人所有。

(8)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2款约定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并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9)若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结算金额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确认,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 (10)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发包人进行赔偿,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合同价格为限。 (11)承包人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亦由承包方承担。 (12)承包人应支付和承担的所有违约金及赔偿金,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3)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未达到工程建设目标,发包人上级单位有处罚决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上级处罚决定承担违约责任。 22.2发包人违约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修改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暂停了施工,而发包人随即支付了包括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但尚未发出解除通知,那么承包人所享有的暂停权利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

工作。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修改为:

22.2.3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发生第22.2.1(1)目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应就逾期未付部分向承包人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2)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经催告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提前90日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3)除本项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3.索赔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3 (增加):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本章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本章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章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5 赔付原则(增加):

本合同下对索赔的赔付原则是,只赔付索赔事件给索赔人造成的不能预先防止、不能在过程中消除、不能在事后消化的损失。索赔人应根据其经验和能力,努力防止、消除和消化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将赔付要求减少到最低。当发生工期延误时,应首先通过计划调控,尽量在剩余工期内予以弥补;当可能发生阻工、窝工损失时,应首先通过调度平衡解决而予以避免。不能防止、不能消除、不能消化的损失,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商量后确定。监理人为这类防止、消除和消化提供监理服务。 24.争议的解决

24.1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仲裁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 发包人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增加条款: 25.通知

25.1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该类地址。

25.2 致发包人及监理人的通知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送给发包人或监理人的通知,均应通过书面形式直接派人或按照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合同约定的地址。 25.3 通知的生效

合同任何一方发送给对方的通知在送达合同约定地点或经对方接收后生效。 25.4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3天通知另一方及监理人后更改通讯地址,监理人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双方后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26.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

(以下无正文)

合同附件

附件6:安全协议

附件7:建设工程廉洁协议 附件8: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6 :

安全协议书

发包人: ***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本工程安全、文明、优质、高效完成施工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签订本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以资履行。 一、工程项目

1. 工程名称:***工程。 2. 工程地址:*** 3. 承包范围:*** 二、工程工期

本工程自**年**月起开工,至**年**月竣工。 三、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1. 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2. 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3. 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4. 不发生火灾事故。 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6.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7. 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8. 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四、本工程文明施工目标

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实现“安全制度执行标准化、安全设施标准化、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化、现场布置标准化、作业行为规范化和环境影响最小化”。

获得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流动红旗□(请根据情况在□中打√号选择); 获得省级公司输变电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流动红旗□(请根据情况在□中打√号选择)。 五、执行标准(不限于) 1.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国务院3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第549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电力线路》DL5009.2-201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3部分:变电站》DL5009.3-2013; 2.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通用制度及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工程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tm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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