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2012 导读(全,未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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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可再生能源是德国联邦政府能源战略中的坚实组成部分。为要降低核能的比重,德国制定了新能源法,其目标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的35%,到2050年这个比重将要达到80%。到目前为止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已经达到总发电量的18%,其中生物质能发电约占三分之一。这个比重在未来还会被明显的提高。

可再生能源法是一种保证生物质发电补贴的工具,不过它还有需要被改进的地方。2012年的法案,不仅拓宽了补贴原料的种类,还建立了利用可替换原料的的鼓励方案,从而限制了由于大量使用玉米而造成的土地竞争,并引入了玉米和谷物占发酵原料60%的界限,使可再生能源法与市场的发展步调保持协调一致。取消了园林绿化材料补贴。牲畜粪便从可再生原料的补贴当中被单独分离了出来。这些都使得现今的可再生能源法无论是在操作还是行政方面都更加得简洁方便。

新能源法修正案的目标是使有机残留物中的潜能有效并且谨慎的被利用。这里需要被澄清的是:

食物和饲料的竞争将不复存在!因此在今后的政策当中,我们会首先加大牲畜粪便的潜能利用。将会对一些特殊的牲畜粪便沼气池进行相应补贴,这在经济和生态方面都极具意义。2012新能源法将会更适应未来的能源发展。

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部长: Ilse Aigner

从法律上优先法律上优先可再生能源上优先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第一次贯策利用新能源并网发电的法律是在1991年,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条件和补贴进行了调控后,推动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有了明显改善。2000年4月1日这种调控由可再生能源优先的法律所代替。至今为止所贯策的修正案为支撑所改变的框架和制定新的目标,特别是对生物质能的估算是必不可少的。到2012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开始实施。

新能源法为其投资者提供了巨大的安全保障。稳定的并网补贴,义务的网端联接与扩建都对并网优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可再生能源法---- 实现能源政策目标的工具

除了气候保护,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和能源安全保障对联邦政府为减轻消费者在能源消耗上所承受的负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再生能源为实现这些目标并代替石油能源做出着贡献。可再生能源法作为一种工具来保障新能源发电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稳定和发展。在过去的10年里可再生能源在总耗电量的份额当中增长了16%。在2010年除了风力发电(36.5%),水力发电(19.9%),差不多有32.3%的电力来自生物质能发电。

随着2012年1月1日第三次新能源法修正案的生效,生物质能产电被进一步的修改扩展,其中包括考虑加强开发剩余生物质的种类,如:农业方面(牲畜粪便,草荐),园林绿化材料和森林残留物以及短轮伐期矮林中的木本植被。确立了对玉米和粮食稻谷使用的限制。优化补贴结构,调低了大型沼气池的基本补贴,对以动物粪便为基础的小型沼气池(到75千瓦)增加了特殊的补贴。

可再生能源产电补贴规则

补贴开始和持续的时间

§ 21 可再生能源法

(1) 补贴的开始时间从第一次发电机开始发电,该电必须由可再生能源或者沼气所产生,而且按照§ 8. Abs.1 或者 Abs.2并网... ”

(2) 该补贴的持续时间是从事车开始的那年开始算起持续20年。…期限开始… 以试车为时间点。”

现存的和新建的沼气池现存的和新建的沼气池

现存的沼气池 (可再生能源法 § 66 Abs.1. Nr.3):

对于在2012年1月1日前开始运营的沼气发电需按照可再生能源法2009(从2008年10月25日,联邦法律公报一,2074页)中的规定,遵循最近生效的一次法案,下面将提到的技术规范需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沼气池运营人必须在沼气发电的过程中确保安装一个额外的气体消耗设备,避免所产生的沼气排放到大气中。(可再生能源法 § 6. Abs.4 S.1 Nr.2)

天然气净化和并入气网的装置从2012年5月1日起有义务保证甲烷排放到大气中的量不能超过0.2% (§ 66 Abs. 1 Nr. 7).

附件一 中引用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的补贴表

新建沼气池

所有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以上所提及的规定开始运行的沼气池必须遵守可再生能源法2012。

附件二中引用了可再生能源法2012的补贴表

技术规范

沼气池运营人必须确保设备在产气过程中具有气密盖和能够进行气体利用的储渣池,它的水力滞留时间要至少150天。还需要额外安装气体消耗装置,用来避免气体的排放(可再生能源法 § 6 Abs. 4)。

但凡沼气池运营人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 6 Abs. 1 – 5, 根据该法律§ 16规定,所得补贴减少至零。

沼气场沼气场的定义

每种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或者沼气利用的装置。

它也试用于那些用于暂时存储能量然后转换成电能的沼气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装置。(比较 § 3 Nr. 1 可再生能源法)

到目前为止对沼气设备的定义自可再生能源法2009后继续适用于所有的设备。可再生能源法(2009) § 19 Abs. 1 调整了:

多个沼气池如果被建在同一块地皮上,或者很近的地方,他们的产电原料来自于同一种可再生能源,并且按照所产电的功率进行补贴(新建的沼气池:按照电功率的测量值或者电装机容量),并在12个月内连续运行,不管它们的资产情况,在为要确定每个发电机补贴时,它们被看成是一个整体进行补贴。

在可再生能源法2012中对沼气池的定义作了补充。中对沼气池的定义作了补充。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新的沼气池有如下额外的调整:下额外的调整:

与上面所叙规则不同的情况“当所产电的沼气来自生物天然气和本身自己的沼气池,不管它们的资产情况,在为要确定每个发电机补贴时,它们被看成是一个整体……

生物质发电补贴

基本补贴

生物质发电补贴由按电功率划分的基本补贴组成。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27 Abs. 1 (基准年2012)规定的基本补贴界限

小于等于150 千瓦电功率测量值时,14.3欧分/千瓦时

大于150千瓦小于等于500千瓦电功率测量值时,12.3欧分/千瓦时

大于500千瓦小于等于5兆瓦电功率测量值时,11.0欧分/千瓦时

大于5兆瓦小于等于20兆瓦电功率测量值时,6.0 欧分/千瓦时

新引入的一个特殊补贴是对最高为75千瓦电功率的沼气池进行的,它需要满足最少为80%的牲畜粪便并且能够进行沼气发电。这种新的补贴级别为25欧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法§ 27b)。

作为有意义的牲畜粪便按§ 27b有马干粪,牛干粪,牛湿粪,羊干粪,猪干粪和猪湿粪。

在基本补贴上面的提高 --- 添加物补贴级别添加物补贴级别I 和II (可再生能源法 § 27 Abs. 2)

只要电能是对应附件二中所规定的(添加物补贴表级别I)或者附件三中所规定的(添加物补贴表级别II)添加料而产生的,基本补贴就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 27 Abs. 1被提高(除可再生能源法§ 27 b )。

添加物补添加物补贴级别I

电功率测量值小于等于500 千瓦时,提高6,0 欧分/千瓦时

电功率测量值大于500千瓦小于等于750千瓦时,提高5,0 欧分/千瓦时

电功率测量值大于750千瓦小于等于5兆瓦时,提高4,0 欧分/千瓦时

当电能是由树皮或者林业的木质残留物组成

电功率测量值大于500千瓦小于等于5兆瓦时,提高2.5 欧分/千瓦时

添加物补添加物补贴级别II

电功率测量值小于等于5兆瓦时,提高8,0 欧分/千瓦时

当电能是由牲畜粪便组成

电功率测量值小于等于500千瓦,提高8,0 欧分/千瓦时

电功率测量值大于500千瓦小于等于5兆瓦时,提高6 欧分/千瓦时

在添加物补贴级别I中涉及到的是能源植物(如:玉米和甜菜)。与添加物补贴级别I相比,添加物补贴级别II中的原料更被该法律所鼓励。以可持续性发展的眼光来看,使用这些原料(如猪湿粪或者野花苗圃)是很有价值的。降低添加物补贴级别I当中的补贴(如玉米,谷物)可以起到抵制大量玉米和谷物作为原料的问题。

对于某些添加物并没有在以上补贴级别中涉及到(例如分类的土豆)。它们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27 Abs. 1只有基本补贴,并被归到添加物补贴级别0当中,在附件三当中可以找到它们的列表。

以上补贴的要求:

以热电联产的形式所产生的电和热能,在设备运转的当年至少达到25%有效的利用率,在来年至少达到60%时(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附件 2, Nr. 3);或者是由可被证明的石油替代品所产生;或者当时的那年所用于发电的沼气是由质量比例至少为60%的牲畜粪便生成。

当按照新能源法§ 27 Abs. 5提交了投料登记表*后

投料登记表*: 申请人需要对所使用的发酵原料,每日的投料量以及来源保障情况进行登记并且签字。

当玉米(整株),谷物(包括谷子和老玉米的混合物)以及饲料玉米的比例每年最多60%

生物垃圾发酵(可再生能源法§ 27a)

所发的电能由沼气设备所提供,并且当年至少有平均90%质量比例为生物垃圾,其补贴为 电功率测量值小于等于500千瓦,16,0 欧分/千瓦时

电功率测量值大于500千瓦小于等于20兆瓦时,14 欧分/千瓦时

这个补贴的要求是,生物垃圾的厌氧发酵设备直接与固体发酵残留物的堆肥设备连接,并对该堆肥后的残留物进行物质利用(可再生能源法§ 27a Abs. 3)。

气体净化补贴气体净化补贴

沼气除了传统的发电和进行热利用以外,也可以被用来代替天然气。这就需要沼气被净化成天然气的质量,转化成生物甲烷被并入天然气管网。

沼气净化装置可以通过现存的气体管网基础设施进行任意距离的气体输送和例如热电联产的发电,并且在当地还需要有所对应的热利用。

“得到气体净化鼓励的要求(...)对于发电来说,系统的额定功率小于等于5兆瓦,只要根据§ 27C(1)在并网前进行气体的处理,然后并入气网(...)”(可再生能源法 附件1)。

必须满足以下额外要求:

在净化过程中,甲烷排放入大气的量不超过0.2%

原始气体在净化过程中的电力消耗不能超过0.5每立方米

用于净化和生产所提供的工艺用热(...),无额外添加的化石能源

气体净化设备的最大额定功率为1400标准立方米/小时

鼓励金额按照气体净化设备的最大额定功率来划分:

700标准立方米净化气体/小时: 3欧分/千瓦时

1000 标准立方米净化气体/小时: 2欧分/千瓦时

1400标准立方米净化气体/小时: 1欧分/千瓦时

递减

可再生能源法§ 20 Abs. 2

“…补偿和鼓励的百分率逐年递减,从2012年起改递减百分率对生物质能发电…2%…”

这里所讲到的递减2%是对于基础补偿,气体净化鼓励和生物垃圾发酵鼓励而言的。这里的递减并不涉及到添加料的补偿率。

直接市场化直接市场化

直接市场化被强化,并作为独立的支柱在可再生能源法中被建立起来。目的是为了按照合理的市场需求来进行可再生能源的发电。2012可再生能源法的改革中心是引入了市场化升值(可再生能源法§§ 30g, 33h)和灵活化升值(可再生能源法§ 31i)。

“沼气池的运营者可以将设备所发的电,这里专指由可再生能源(…)所装入的(…),销售给第三方(直接市场化)。” (可再生能源§ 33a Abs. 1)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33b,直接市场化可以有三种方法:

1. 直接销售,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33g的要求可以获得市场化升值

2. 直接销售,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39可降低供电单位的分摊款项

3. 其它的直接市场化

直接销售奖金

市场化升值和灵活化升值

通过市场化升值,可再生能源设备运营者可得到向市场方向运营的推动和鼓励。

设备运营者用直接销售电的方式来替代通过电网运营商支付可再生能源法补偿的方式售电。另外除了从市场销售所得的钱,设备运营商还可以得到市场化升值的鼓励。他是由专门设备的可再生能源法补偿和特殊能源参照值的差,加上一个管理奖金而构成。管理奖金是用来平衡在交易所准批,贸易交通,信息技术的基础建设当中所产生的费用的,并用来弥补或者平衡运算误差。

从2014年起,该市场化升值会对电装机容量超过750千瓦的沼气池具有约束力。

该市场化升值按照以下的公式每个月对上个月进行计算:

MP: 市场化升值

EV: 专门设备的可再生能源法补偿

MWEPEX: 特殊能源参照值

PM:管理奖金,2012年0.3欧分/电千瓦时

选择直接销售还是返回到可再生能源法补偿,可在每次下个月1号以前进行转换。

市场化升值也可以根据该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它的计算需按照每次有效的可再生能源法来进行(可再生能源法 2012 § 66 Abs. 1 Nr. 10) 。

灵活化升值

灵活化升值是为了资助以市场导向为目标的沼气发电的能力建设。它用于投资建立较大体积的储气柜和额外的发电机组,使发电时间能够推迟大约12个小时。目标是实现需求合理的产电。获得灵活化升值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在以市场化升值为模型的直接销售上的。

与市场化升值一样,灵活化升值也要符合持久设备的要求。灵活化升值可以保证十年之久,如果:

该设备厂所发的电全部被用于直接销售。

该设备厂从技术上适应市场需求供电。

该设备厂在联邦电网局进行了登记。

灵活化升值的金额计算如下:

FP: 灵活化升值

Pinst: 装机功率

fkor: 修正参数, 对沼气值为1.1, 对生物甲烷值为1.6

PBem: 测量功率

KK: 电容分量,按照§ 64f Nr. 4 字母 b 130 欧元/千瓦

遵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植物原料和能源利用的前提是它们在生产和应用上的可持续性。长期的生物质能储备不仅对本国的生产,也对进口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德国按照欧盟2009/28EG的基本方针公布了可持续发展条例。生物质发电和生物燃料的可持续发展条例自2009年开始生效。

联邦农业和粮食署(BLE)在“可持续生物质生产指南”中,根据欧盟2009/28/EC制定的方针,对未来生物燃料和生物质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的所有重要条款进行了概括总结。核心要求包括,例如:禁止使用在具有生物多样性区域,自然保护区或湿地的生物质,并要遵守良好的农业规范(跨合规性 - 可持续土地管理)。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www.ble.de.

欧洲的农林业的可持续生产方法有很多的。这些研究和开发项目是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的保护(BMELV)的资助核心重点。

其中采用的策略包括:

提高所种植能源作物的多样性,

选育新品种,

新的种植方法,减少施用农药和化肥以及终年碧绿的田野,

使用高效转化过程,

利用可再生能源作物的物质和能量的梯级模型

回收利用废物作为肥料。

农业市场全球化已经有很长的时间了。所以生物能源和可再生原料在世界市场上的需求越来越多的被满足,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讨论也从未停止过。而在热带地区,如果热带雨林的土地用于种植粮食,饲料和能源作物,如油棕和大豆; 工人被剥削; 土著人民被遣散,会有许多不同于欧洲的问题出现。

欲了解可再生资源可持续性发展标准的更多信息,请浏览该网站:

http://www.nachwachsenderohstoffe.de/basisinfo-nachwachsende-

rohstoffe/nachhaltigkeit/zertifizierung/。

可再生能源法 结算中心

2007年10月可再生能源法的 结算中心正式开始了它的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使命,纠纷和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该结算中心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来调解纠纷,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找出一个融洽的解决方案(协调程序),作为中立方,鉴定纠纷中当事人的提案(鉴定程序)或者介绍可再生能源法的设计和应用(介绍程序)。

关于可再生能源法 结算中心 和他们工作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可再生能源法 结算中心

Charlottenstraße 65

10117 柏林

电话:030 /2061416-0

传真:030/2061416-79

电子邮件:info@clearingstelle.de

产品网址:www.clearingstelle-eeg.de

审批程序

在对沼气池审批的过程中有两个程序可以进行:简单的建筑法许可程序和复杂的按照联邦排放控制法的程序。

建筑法审批程序

在这个审批程序中仅仅只需要对建筑法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土建规划法中规定了在什么地方允许建什么类型的建筑。而建筑法规当中规定了应该如何去建。建筑法既包括了联邦法律的规定(建筑规范, 建筑使用条例)又包括州的法律规定(州建筑规范)。沼气厂属于一般的建筑规则,但根据建筑法的§35条第1款第6号,对于郊外建筑有特权,如果

a) 项目的一部分是在农林业经济或者畜牧业经济的框架下进行的,而且在空间和功能上有

相互的联系,

b) 生物质主要来自自主经营的或者主要来自自主及周边的农场

c) 每个农场或者经营地区上仅有一间厂房的运作模式

随着2011年7月22日建筑法的修改,允许的最大建筑规模被重新定义:

d) 该厂的热功率不超过2.0兆瓦,一个沼气池生产沼气的能力每年不超过230万标准立方

米。

在按建筑法规审批的过程中,可能有必要进一步对例如,水,卫生和自然保护法律进行单独的审批。

联邦排放控制法审批程序 (BImSchG)

超过一定规模的沼气厂需要受到排放控制法的审核。这个审核程序比较复杂,因为它需要按照另外一套公法的审批程序来进行。它取决于厂的类型,既不能按照正常(正规的)又不能按照简化的(短的)流程去进行。简化了的流程由于废除了公共参与仅需要3个月,相反对于正常的流程则需要7个月之久。如果该沼气厂需要按照法律通过环境影响评估部门(UVPG)对该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时,或者某项投入的垃圾超过了一定的界值时,都需要走正常的流程。

联邦排放控制法中的第四项规定(第4 BImSchV)确定了哪些需要走这种审批方法。是否能够按照这个程序取决于所投入的原料种类和数量以及它燃烧引擎或者燃气涡轮机的热功率。低于1兆瓦热功率的沼气厂按照规则只需要建筑许可即可。

当沼气厂存在以下的条件时,需要按照联邦排放控制法的程序去审核:

热电联产机组或者燃气涡轮机热功率大于等于1兆瓦

与需按污染控制法进行义务准批的畜禽设施有关

每天使用危险废物大于等于1吨的

每天危险废物储存量大于等于1吨的

每天处理非危险废物大于等于10吨的

储存非危险废物每天大于等于10吨的,或者每天的总存储容量大于等于100吨的 一个储气柜的储气量大于等于3吨,或者总储气量超过30吨

储渣池的存储容量大于等于6500 立方的

(未详尽列出:请比较联邦排放控制法(BImSchV)附件4)

按照2011年10月28日对循环经济法和垃圾法的新规定,在今后沼气池的产气容量大于每年120万标准立方米的有义务按照联邦排放控制法的程序去审核。

在这些界值以下的,只需要按照建筑程序进行审核。

审批实例:

1. 模型沼气池 --- 75电千瓦, 可再生植物为原料,至少30%的牲畜粪便。

该沼气池仅需要一般的建筑许可审批,因为它只具有一个很小的热功率。

2. 模型沼气池 --- 75电千瓦, 80%的牲畜粪便和20%的可再生植物原料。

这种沼气池也只需要建筑许可的审批,因为它只有一个很小的热功率,另一方面它的原料储蓄罐和储渣罐的体积都远远小于6500立方。

3. 模型沼气池 --- 500电千瓦, 80%的可再生植物原料和20%的牲畜粪便。

该沼气池有义务按照联邦排放控制法进行审批,因为热电联产机组具有40%的电效率,所以它的热功率会超过1兆瓦。

4. 模型沼气池 --- 1电兆瓦, 80%的可再生植物原料和20%的牲畜粪便。

该沼气池有义务按照联邦排放控制法进行审批,因为热电联产机组具有40%的电效率,所以它的热功率会超过1兆瓦。

其它资助可再生能源的项目

资助项目“资助项目“国家能源”国家能源”

农业抵押地产银行鼓励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特别是以农林业以及其它有机混合物为主要发酵原料的能量转换利用。

资助哪些方面?

以可再生和其它有机混合物为主要发酵原料的能量转换利用方面的投资,例如沼气池,生物质热电站。

资助对象?

能源生产公司(不受所选择的法律形式的影响)可以成为资助对象。它们必须符合欧盟委员会所定义的“中小型企业”的要求(公司少于250名员工,年营业额最高为50.000.000欧元或者年终结算总额最高为43.000.000欧元)。

申请提示

资金申请在农业银行进行,因为农业抵押地产银行的贷款不能直接发放。也可以直接向农业抵押地产银行咨询相关信息。地址:Hochstraße 2, 60313 Frankfurt/Main, Tel.: 069/2107-700,

联合任务“联合任务“改善农业结构和沿海地区保护(改善农业结构和沿海地区保护(GAK)”

在农业投资促进项目(AFP)的框架下的投资比如发展可持续性农业,可以被资助。

在资助多样化投资下,农业企业自主创业以创造额外的收入来源是被支持的。

资助哪些方面?

在农业企业个体经营资助的框架下(第一部分:农业投资促进项目(AFP),资助现代化的不定资产,例如:热、冷的保温措施;第二部分:自主创业,投资创建额外收入,例如:建沼气池,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资助对象?

中小企业 …

其主要业务(超过25%的销售收入)来自土地管理或由土地管理相连的畜牧业,动植物养殖业,和

达到或者超过在农民的养老保障(ALG)中§1条第2款中规定的所谓的最低值。或者当该农业经济企业直接用于教会,慈善机构或者慈善用途。

作为畜牧养殖也适用于养蜂,水产养殖,内陆捕捞,洄游羊。

申请提示

由联邦州决定,是否在他们州的项目中提供该联合任务“改善农业结构和沿海地区保护(GAK)”的资助。 资助申请必须提交给各联邦州的主管当局。

资助项目 可再生原料

资助哪些方面?

资助利用可再生资源(农业和林业植物和动物来源的原料)促进能源和材料利用方面的项目,食品领域除外。

资助对象?

学术机构和商业公司

申请提示

www.fnr.de

联邦计划方案 -- 提高农业和园艺的能源效率

资助哪些方面?

资助生产、加工、销售农业及园艺产品的相关投资,该产品需要比目前市面上标准的产品更具节能效果。

资助对象?

农业和园艺公司,主要经营农业和园艺方面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市场销售。

申请提示

www.ble.de

其它信息请见www.bmelv.de.

附件 1 – 补贴表(旧)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2009

该说明不承担法律责任

(a) 对旧的沼气池也生效(开始运转至2008年12月31日)

(b) 以液态生物质为原料产电的新建沼气池> 150 kWel(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不具资格 (c) 对生物沼气池

(d) 对短轮伐木材和园林绿化材料的燃烧

(e) 使用其它具有可再生资源奖励的木材

(f) 使用气网中天然气的设备不具资格

(g) 对于净化甲烷设备从350到最大700标准立方米/小时

(h) 只对使用热电联产机组发电

(i) 对老的沼气池(分配的电功率到500千瓦)和新建沼气池,它的热利用需达到第二次能源修正案的要求

(j) 对老的沼气池,它的热利用需未达到第二次能源修正案的要求

(k) 在长期投入质量份数至少为30%的经济肥料情况下,可提高可再生原料奖励

(l) 在长期投入质量份数至少为50%的园林绿化材料的情况下,可提高可再生原料奖励

(m) 使用可再生原料(列表 III);与植物性副产物兼容 (列表V); 按照联邦排放控制法中新建沼气池的前提条件:气密性的储渣池和沼气消耗设备

(n) 符合联邦排放控制法中所对应的TA空气的最小甲醛排放量的沼气厂提高基本补贴

附件 2 – 补贴表(新)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2012

该说明不承担法律责任

(1) 包括热利用义务,也就是说该沼气厂的电能至少有60%是通过热电联产产生的并且所产生的热能需要必须按照可再生能源法2012中的规定被利用。例外: 牲畜粪便投料质量百分比≥60%的沼气池或者直接进行市场销售的项目。

(2) 小型的牲畜粪便沼气厂,投料质量百分比≥80%湿粪/干粪 (无家禽粪便/鸡干粪)

(3) 基本的上网电价和原料补贴仅对玉米和谷物的投料质量百分比≤60%的沼气厂进行。

(4) 树皮和林业残余木料

(5) 对以牲畜的干湿粪便为原料,厂规模为500 kW到5 MW 6的原料补贴为6 ct/kWh

(6) 前提:甲烷排放≤ 2 %; 净化耗电最大0.5 kWh/Nm;净化过程中的热消耗部来自额外的石油能源。

(7) 按照有机垃圾的规定,生物垃圾质量百分数≥ 90%,并且有设备可以进行后沤烂并且可对发酵残渣进行利用。

(8) 从2014年起对新建的沼气厂,其电功率大于750 kWel ,对通过直接销售的再进行补贴(市场升值)

(9) 基本的上网电价和奖励每天递减2%,但不针对原料补贴 3

附件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tg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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