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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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1]49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6 【实施日期】2011.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汕府办〔201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从2012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为做好过渡期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缴纳2011年社保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医疗 1 / 2

保险费时,调整为仅缴纳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的医疗保险费。待我市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政策出台后,参保人再按照规定缴纳2012年1月至12月的费用。

(二)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为按照两档的标准,由参保人自由选择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包括学生)。 一档:每人每年缴纳30元(本次缴纳半年费用为15元;) 二档:每人每年缴纳120元(本次缴纳半年费用为60元)。

参保人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家庭的参保人(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除外)统一按照一个档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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