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更新时间:2024-01-20 22:1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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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不仅可以增收财政收入及农业投入,更是以税收手段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促进合理用地。随着各地城镇规模、产业聚集区的不断扩大和2008年后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提高,耕地占用税已成为近年来的税收增长点。为此,我们积极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调研,分析了当前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耕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当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一)税收宣传不到位,主动申报纳税少。主要表现在:一是2008年以后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方面相对较弱,部分纳税人对这一税种了解甚少或一无所知。二是理解存在误区,2008年起提高税额标准后,纳税人直观意识是缴税多了,忽视了征税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三是耕地占用税是征地环节税收且应纳税额较大,以企业占地为例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上千万,纳税人总以企业未投产资金困难推迟申报纳税。

(二)纳税意识淡薄,纳税期限滞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然而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较为普遍。表现在纳税人只有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才会缴纳,逾期短则几个月,长达几年,“先税后证”规定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甚至有的“未批实占”“以租代征”占用耕地的纳税人,长期不纳税、不办证。

(三)部门配合不够,信息共享不畅。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有义务配合耕地占用税征收,要做到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但在实际工作配合不到位。表现在一是土地部门掌握着第一手的税源信息,同时也是先税后证规定的执行者,且涉及建设用地、地籍、检查、储备、交易等多个重点科室,部门协调难、配合随意性大,缺泛有效监督制约措施,二是土地管理制度造成欠税和征管滞后。如土地批复一般是批复给当地政府,或者政府征收土地作为储备用地,在没有“挂、拍、挂”出让土地之前政府不属行纳科义务而具体用地单位不明,造成纳税环节由耕地征用(转用)环节变为供地环节。

(四)政府行为较多,税款征收难度大。一方面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中存在县乡公路建设、城区道路延伸等占地行为,纳税人为政府的交通、公路等职能部门,另一方面部分招商引资项目政府承诺有优惠、方便,先占地、后报批,这些情况都造成税款征收难度大。

二、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强化政策宣传。以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进一步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一是多宣传:既要搞好“税法宣传月”的集中宣传,又要抓好日常工作中的针对性宣传。二是早宣传:要依托税情信息早介入、早宣传,使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的政策,充分考虑安排投资计划,自觉在征地环节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三是要创新纳税服务举措对重点税源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为纳税人提供“零距离”服务,

(二)定期普查税源。抓好税源管理工作是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先决条件,税务机关要结合其一次性税收这一特点,积极主动把这基础工作做细做扎实。一是找税源,税收管理员应积极主动和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及时、准确、详细掌握税源信息。二是查税源,税收管理员应定期对辖区占

地情况进行巡查,从中发现新增的税源。三是管税源,对已掌握税源情况,按时建立税源台帐,定期核对纳税情况,督促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

(三)建立协调沟通机制。一是强化协税护税意识,以县政府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或协调会,明确部门协作职责,充分发挥部门协作的管理优势。二是定期核对通报纳税情况。对不能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复及办理土地使用证,对长期不纳税、不办证的要组织联合清理清查,对违法占用耕地案件的查处应通知税务机关并协助征收税款。三是对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占地,地税部门争取县政府的支持,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四)规范征管行为,优化纳税服务。

一是加强业务学习。税收管理员要熟悉耕占用税政策,了解与土地有关的其他税种、土地管理等对应知识,提高征管水平。二是对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解释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废止,保留执行的重新统一明确。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明确执法程序,规范征收为。三是优化纳税服务,能准确、全面地解答纳税人疑问,一次告知纳税申报资料,按时办理征免业务,方便纳税人纳税。

(五)加大执法力度。一是耕地占用税征收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持依法征收或减免,二是把房地产涉及的多个税种结合起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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