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2005〕56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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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府〔2005〕56号

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已经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五日

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工作部署,推进宝安区城市化土地转制工作,做好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深府〔2005〕6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制定本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利益兼顾、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按城市化要求,和城市化转地工作同步进行,同时完成。

第三条 非农建设用地划定的对象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经审核符合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条件的宝安辖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

第四条 对于经审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及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方案,继受单位不能接受的,不影响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及城市化转地正常工作的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转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本次工作,审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和划定方案。

区城市化转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地办”)具体组织本次工作,负责接收区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提供的继受单位的审核成果资料,组织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初步核算,组织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及划定方案的审查和报批、实施公示等。

街道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转地办”)负责辖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划定的具体实施,会同规划部门、继受单位核算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提出划定方案,并协助实施公示等。

继受单位在街道转地办组织、指导下,负责提出本辖区非农建设用地的申报方案。

第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做好本次工作。

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按要求提供继受单位及其对应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册,填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继受单位名册》(附件1)。

区公安部门负责按要求提供继受单位原建制批准转变之日(以2004年3月31日为准)的户籍户数和人口数,填报《 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继受单位户籍数、人口数统计表》(附件2)。

区国土部门负责按要求提供现状土地和继受单位已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继受单位的详细清查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填报《 街道办事处 股份有限公司已批准用地一览表》(附件3),参与审查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方案,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批复等。

区规划部门负责提供非农建设用地划定的规划审查依据,参与审核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指导及协助继受单位开展划定工作,参与审查划定方案,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等。

区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行政区域界线争议问题。

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理办”)负责按要求提供继受单位处理完毕的违法私房、违法经营性建筑的详细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填报《街道办事处股份有限公司两规处理完毕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用地一览表》,参与审查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方案(附件4)。

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将作为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确定及划定的依据,各相关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详实性负责。如因部门提供资料不齐或不详实导致无法开展工作的,由资料提供单位负责。

第三章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核算方法

第七条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核算按工商用地、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分类计算,并合计总指标。

第八条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核算标准原则上按照深府〔2004〕102号文件执行,即每人100平方米工商用地,每户100平方米居住用地,每户2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

第九条 各继受单位辖区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计算公式为:

工商用地指标=人口数×100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指标=户籍户数×100平方米/户;

公共设施用地指标=户籍户数×200平方米/户。

本条所涉及的户籍户数、人口数以继受单位原建制批准转变之日(以2004年3月31日为准)的户籍户数和人口数为准。

第四章 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原则

第十条 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应严格执行如下城市规划:

1、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2、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干线路网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

3、组团规划;

4、法定图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5、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其管理规定;

6、其他已批准的规划。

第十一条 属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用地严禁纳入非农建设用地划定范围:

1、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用地;

2、压占规划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红线及市政走廊等;

3、占用市、区级市政配套场站、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等用地;

4、占用公园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

5、占用河道、渠道等,影响城市安全。

第十二条 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应在继受单位辖区内进行,按“工业进园、住宅进区”原则开展。

第十三条 划定工作应遵循“先已建、后未建;先成片、后零星;先有手续、后无手续”的原则。其中:

1、居住用地按如下次序进行划定:老村(多为一层祖屋)用地→其它属原村民集中成片建成区的私房用地(有手续→无手续)→零星建成的私房用地(有手续→无手续)→在建地(含停建复工项目、已进行地基或基础施工的项目用地)→其它推平未建地→未开发土地。居住用地的划定能成片的,原则以片为单位划定,确实不能成片的,则以单栋私房为单位划定。原村民每户均有一块私房用地被纳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后,本辖区居住用地划定工作结束。

2、工商用地按如下次序进行划定:集中成片建成区(有手续→无手续)→零星建成项目用地(有手续→无手续)→在建地(含停建复工项目、已进行地基或墓础施工的项目用地)→其它推平未建地→未开发土地。工商用地指标用完即止。

3、公共设施用地按如下次序进行划定:老村或其它原村民集中成片建成区内的公共设施用地(有手续→无手续)→工业区、商业区用地内的公共设施用地(有手续→无手续)。公共设施用地可分别与居住用地、工商用地合并一起划定。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前期培训

第十四条 区转地办组织开展本次工作有关政策的宣传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二节 资料汇总

第十五条 区转地办接收区公安、国土、规划及区国资办、处理办等部门按要求提供的继受单位相应材料,审查上述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函告材料提供部门,告知其按要求补充。对于同一继受单位,相关部门所提供材料均符合要求的,方能进入具体指标核算及划定阶段。

第三节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初步核算

第十六条 区转地办在收齐各部门按要求提供的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资料,按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计算公式,组织计算各继受单位可享有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并组织进行公示。

公示范围分宝安辖区范围及继受单位辖区范围两个层次,采取媒体公布及辖区内张贴相结合的方式,公示期7天。

对于在公示期内提出的意见,区转地办应会同街道转地办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应再次公示。

第十七条 区转地办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指标核算结果下发街道转地办。

第四节 非农建设用地划定

第十八条 街道转地办组织、指导各继受单位开展本辖区工商用地、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划定工作,由继受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申报材料(含用地指标及用地范围)报街道转地办(附件5)。

区转地办、规划部门应对继受单位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街道转地办初审继受单位的非农建设用地申报材料,初审时间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街道转地办根据审核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做好地界点测量工作,校核各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的实际申报指标(以下简称“申报指标”)(附件6),并形成划定方案(附件7)。

第二十一条 街道转地办将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申报指标及划定方案汇总成册上报区转地办。

第五节 审查及报批

第二十二条 区转地办组织区规划、国土及区处理办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对继受单位的非农建设用地申报指标及划定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时间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区转地办组织公示经审核后的申报指标和划定方案。公示范围、方式及公示期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

对于在公示期内提出的意见,区转地办应会同街道转地办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应再次公示。

第二十四条 区转地办将经公示无异议的非农建设用地申报指标及划定方案上报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节 核发批复

第二十五条 划定方案经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由区规划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

第二十六条 区国土部门根据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批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转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详尽可行的工作计划,以保障本次工作的顺利完成。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t4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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