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生初次就业率70% 高出教育部官员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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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生初次就业率70% 高出教育部官员预期 高校毕业生成为了继下岗职工之后最受关注的社会群体。“十五”期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累计1090万人,年均增幅27%,就业压力前所未有

本报记者 晋晖 发自北京

虽然面临社会就业形势严峻和扩招带来毕业生人数大增的双重挑战,“十五”期间,中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仍稳定在70%以上。这个已远远高于美国的数字并不能冲淡大学生及其家长对就业难的“慌恐”。专家看来,大学生就业难的背后是中国教育体制面对劳动力市场时的“失语”。

三成大学生就业难

2005年应届毕业的338万普通高校学生中,有245万名毕业生走上了工作岗位,初次就业率达到近73%。这高出了今年初教育部官员70%的预期。

来自教育部的数字显示,“十五”期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累计1090万人,年均增幅27%,就业压力前所未有。

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国务院连续四年出台重要文件,连续两年召开会议,确立了包括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民营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技能培训、失业登记、临时救助、待就业服务、高校就业指导等各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成为了继下岗职工之后最受关注的社会群体,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表示,中国就业政策对于大学生的关注远远大于对普通劳动者的关注,这是就业不平等的表现之一。

在各方的努力之下,“十五”期间,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稳定在了70%,但仍有三成的大学生不能顺利地找到工作。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表示,大学生就业难以后将成为常态,而且真正意义上会变得越来越难。

教育部预测,“十一五”时期,全国将有2700万名以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就业,每年净增70万到100万人。

同时,中国已进入劳动年龄人口增长高峰期,每年劳动力供求缺口仍在1300万到1400万人左右,对毕业生有效需求的增长相对滞后,结构性矛盾突出。

“大学生就业难实际上正在打击中国人对于教育投资的信心。”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曾湘泉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

以就业为导向

对大学生就业难原因的网上调查结果显示,55%的网民认为教育体制不适应社会需求,10%认为中国人才过剩,10%认为大学生眼高手低,还有25%认为是整体就业环境不宽松。

“中国教育这几年重视规模扩张,忽视机制体制的改革。”曾湘泉说,“这导致的结果是,教育对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非常欠缺。所有的大学都要办研究所大学,而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却需要大量技能型人才。”

著名国际咨询公司麦肯锡在日前公布的《应对中国隐现的人才短缺》报告中指出,虽然中国大学生的数量是美国的2倍多,但只有不到10%能够满足跨国公司的要求。

“中国拥有160万年轻的专业人士,是所有国家中最多的,占全部大学生的33%。德国只有20%,印度则只有4%。然而,教育体系偏重理论,使适于在跨国公司中工作的中国年轻工程师的数量仅有16万人,这就形成了中国高级人才的供应悖论。”报告指出。

教育部部长周济曾多次表示,中国高等教育新一轮的改革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利用就业反馈,大力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但教育的改革非常难,因为产品市场可以休克,资本市场也可以休克,但人才市场是不能休克的。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位专家表示。 2000年至2005年,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分别是107万、115万、145万、212万、280万、338万。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今年高校毕业生人数是2000年的3倍还多,比去年增加了58万人。

就业压力的大小,显而易见。新华社发布的一则消息或许印证了这一点。

3月19日,厦门市工商局面向全市招考15名劳动合同制工人,竟引来849人报名参考,其中,大专学历的有473名,本科学历的有368名,此外还有3名研究生学历的应考者。

“大学生竞考上岗当工人”,不仅折射了大学生就业竞争的激烈程度,更反映了近年来大学生就业观念的转变。

据组织这次招考的厦门市工商局政治处主任刘文庆说,这件事对用人单位触动很大,感受到研究生、大学生的择业、就业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他们更看中岗位和单位,对“身份”的概念已趋向淡化。

应考者胡光明是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她说,现在就业岗位竞争都很激烈,先就业、后择业是明智的选择。

对于大学生日益理性的就业取向,一些学者给予了积极评价。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石英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大学生应该“先就业再择业”,因为与前些年相比,东部沿海地区和大城市、大机关、大企业的人才相对饱和,而西部地区、基层和中小企业急需大量人才。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近几年我国应届高校毕业生在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实现就业的比例已超过50%,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已成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也指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大渠道在基层。

就业率将不低于去年

“去年,很多人印象中‘大学生找工作难’,但最终超额完成了预定目标。”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说,截至去年9月初,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为73%;截至年底,就业率达到84%。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确定了今年的目标任务:就业率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作为毕业生的“生产厂家”,全国各地高校都感到肩上越来越大的压力。如今,各地高校普遍实行了“一把手”工

程,党委书记、校长开始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就业工作上来。为提高毕业生的就业技巧,一些大学纷纷开设了择业技能培训课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还给每个高年级学生安排了就业导师。

有关部委也积极行动起来。人事部进一步出台有关政策,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教育部、团中央加大实施“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力度,引导大学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有关部委今年还将从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

许多地方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采取积极措施。河南省鹤壁市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今年又吸引了一些高校毕业生的目光。据了解,实施了两年的“大学生村官”初步显现成效,已经有898名毕业生被安排在814个行政村任职,开辟了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新渠道,同时,“大学生村官”创办的企业又为160多名毕业生提供了就业平台。

机制逐步完善规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再次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

按照通知要求,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体制初步形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全国30个省份、200多个地市、500多个县建立健全了领导协调机制。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户籍、性别、身高、相貌等方面的限制或歧视正在被打破。日前,从广东省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传来消息,广东省将逐步放开大学生毕业入户限制,特别是深圳和广州两座城市。黑龙江省今年将首次全面放开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范围限制,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就业。

有关部门透露,促进就业法的起草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当中。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姚裕群教授认为,促进就业法的出台,能塑造一个良好的就业法律环境,使就业市场更加规范,大学生作为就业大军中的特殊群体,其权益也相应会得到一定保障。

大学生就业率持续下降 我国亟需反就业歧视法 摘自2006-02-20 18:22:00<<观察与思考>>

这两年,在中国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招聘会上,几乎所有的招聘单位,都要求应聘者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刚毕业的大学生哪来的“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中国的就业歧视竟然如此荒唐,如此离谱。

在中国,35岁,如此年富力强,便已无法找到工作。更不用说四十五十,我们该不该制定中国的《雇佣年龄歧视法》?

2006年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

轰轰烈烈的2006年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大幕,在2005年的冬天,便已早早拉开序幕,总数再创新高的413万大学毕业生开始涌入人才市场。

当前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经成了一个社会性的难题。从1999年开始,高校扩招,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毕业生人数每年以60-70万增加,如:2002年145万,2003年212万,2004年280万,2005年达到338万。与此同时,企业纷纷减员增效,政府提倡精简机构,事业单位实行下岗分流,造成人才需求下降。可以预计,大学生就业竞争将会更加激烈。2006年大学生将遭遇就业寒冬。

日前,教育部宣布,2006年中国的大学将继续扩招,招生总数将创出天量,达到创纪录的800万。

然而近年来,大学生就业率却持续下降。据教育部统计,2002年开始,高校扩招的大学生陆续毕业。当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145万,6月初次就业率为64.7%,与2001年同时相比下降5个百分点。到2002年底,又有约22万人实现就业,就业率上升到80%。2003年毕业生212万,时值“非典”期

间,企业减缩就业指标,学生就业心理受到创伤。后经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多方协调,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下,最后的就业率本科院校70%,高职院校就业率为55%。2004年大学毕业生为280万,初次就业率本科院校61.3%,高职院校就业率不到40%。2005年大学毕业生为338万,就业率本科院校为70%,大专生为40%(专家认为有水份)。

中国的大学生一次就业率一跌再跌。是因为中国的人才资源过于旺盛,钵满盆盈了吗?不是,2005年之春,中国爆发了史无前例的民工荒,民工荒的规模之大,情况之严重让中国措手不及。可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大学生的就业率还是一跌再跌。

那么,是因为中国的大学生太多了吗?在美国和日本,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占全国总人数的比重,分别为35%和23%,而我国仅为5%。显然,我国的大学毕业生不是太多,而是太少。

在劳动力这座金字塔上,农民工处在最下层,对于中国来说,他们的计数是以亿为单位的。而大学毕业生处在这座金字塔的塔尖上,他们的计数是以百万为单位的,两者之差为上百倍。

如果我们把中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比作一棵大白菜,那么,大学毕业生就是白菜心。可现在,白菜帮子大家都在抢,白菜心却没人要了。

就业歧视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2005年12月,CCTV对就业歧视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就业歧视。可见就业歧视已不是个案,已不是小概率事件,已不是依靠道德或舆论就能解决的问题了。

长期从事社会保障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就业歧视正在愈演愈烈。不立法明令禁止,便会损害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

与成长,进而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同时也会严重扭曲人力资本投资的正常行为。如片面追求高学历等,破坏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劳动力市场就不可能正常地发育成长,最终必然损害政府促进就业的战略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当就业歧视涵盖中国90%以上的招聘要求的时候,我们还可以对此安之若素吗?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2003年3月,一起重大凶杀案震动了全中国。 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秀洲区公务员考试,因在体检时被查出乙肝“小三阳”未被录取,愤怒的周一超情绪失控,杀死在场的区人事劳动局一名工作人员,刺伤一人。最终周一超被法院判处死刑。

周一超之死之所以震动了全中国,是因为周一超之死拨动了大学生在报考公务员中所遭遇的就业歧视,这根敏感的神经。

目前,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已有1.2亿之多,也就是说,每10个人中就有一名。

2004年,在周一超之后,又有人因此将招聘单位告上了法庭,并有了收获。2004年后,中国公务员录取体检卫生标准作出修订,明确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录用。

就业歧视不只发生在招聘中,还发生在已就业的人群中。

2004年,某地水电工程局10名女工,集体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为水电局规定,合同制工人无配偶的,才可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为取得劳动资格,已婚的女工们,只好集体以提出离婚诉讼的方式,抗议“就业婚姻歧视”。中国的就业歧视竟然如此荒唐,如此离谱。

其实在我们的社会中,就业歧视又何止一个“婚姻状况”,歧视可谓五花八门,无奇不有。公开的、见诸文字的就业歧视比比皆是:如年龄歧视、学历歧视、性别歧视、户

籍歧视、生理歧视、健康歧视,婚育歧视、甚至方言歧视、血型歧视。

2005年一位大学毕业生在网上所发的帖子中说道,他们学校举办的专场招聘会上,有一家公司的招聘要求里竟然有这样的规定,属狗的不要,因为老板算命说,今年和属狗的相克。

而最让人不能容忍的是,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中,竟然所含的公开的露骨的就业歧视条款最多。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中,明文规定年龄不能超过35周岁、身高不得低于1.6米、当地户籍、不能是乙肝携菌者等等。某地还居然要求报考公务员的女青年双侧乳房必须对称。就业歧视歧视到女青年的乳房上,也算是一则天下奇闻。

据厦门大学调查显示,在相同条件下,女毕业生就业机会只有男毕业生的87.7%。许多招聘会上,不少用人单位打出“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

反就业歧视究竟有法无法

近几年,因就业歧视所导致的诉讼,渐渐地多了起来。著名的、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如四川大学毕业生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中的“身高歧视”案。

以四川大学毕业生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中的“身高歧视”一案,来解剖中国反就业歧视究竟有法无法?

该银行规定,男性身高要在1.68米以上,而该大学毕业生只有1.65米。因为矮了3厘米,便失去了报名资格。因此,该大学毕业生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了法庭。

可问题是,该大学毕业生的侵权起诉,在中国的法典中居然找不到直接的、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他的诉讼真的找不到法律依据,那么,结果只有一个:他将因“无法可依”而败诉。

原告最终选择援引《宪法》进行诉讼。原告的依据是《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42条还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

法院受理了该案。如此看来,在中国反就业歧视似乎有法可依。

可这样的法律依据对于这桩诉讼案是不充分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宪法》很难进入民事侵权的诉讼案件,因为它的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笼统,而且没有可供操作实施的细则。如法院认定侵权成立,随后的问题是,如何处罚被告?该法中没有相对应的规定,因之没有可操作性。

由于该案在起诉时引用的是《宪法》,这起案件被誉为“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于是,在中国,“反就业歧视究竟有法无法?”一问,似乎面对的是这样一种困境:说反就业歧视无法可依,似乎不对。在中国的《宪法》和《劳动法》中,都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的规定。《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说反就业歧视有法可依,似乎也不对。因为这些法律规定仅有理论上的意义,无法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既不能使被侵权的原告受益,也不能使侵权的被告因违法而受到处罚。

反就业歧视亟需立法

关于反就业歧视立法,连续三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但至今尚未纳入立法范畴。

积弊已久的就业歧视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股逆流,也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一体化不协调。

从立法上铲除就业歧视,已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应在《宪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内容,并制定独立的《反就业歧视法》。

从司法层面上应建立相应机构,如“公平就业委员会”,以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合法权益的实现。平等就业委员会,将承担以下职责:对就业歧视作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提出建议,

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并可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代表参加诉讼。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基本的人权构成的核心构件之一。如果这样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又何言法制中国,中国法制?

所以,应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美国的反就业歧视

在美国,如果政府在招收公务员,或者企业在招收员工时,规定35岁以上的公民不准报考,会有什么后果呢?

在美国,我们无法找到这种公开的就业歧视的案例。因为在美国任何政府部门招收公务员,或者企业招收员工时,不敢如此露骨地挑战法律。

目前,美国、英国等国家都设有公平就业委员会此类专门针对就业歧视的机构,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平均每年处理超过70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

2000年6月,就职于巴博汽车销售公司的7名阿富汗籍员工,被许多同事称为“恐怖分子”。公平就业委员会经调查认定,巴博汽车销售公司伤害他人自尊,违反《民权法案》,必须赔偿7名穆斯林员工55万美元。

祖布雷克女士曾是华尔街瑞士银行的一名雇员,三年前因被男上司认为“又老又丑不能胜任工作”而遭解雇。祖布雷克女士提起“性别歧视”诉讼,日前,这场长达三年的诉讼终于结束,法院判决瑞士银行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赔偿金。

瑞士银行被判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这样的惩罚足以让任何企业都要分外小心就业歧视这根高压线。

美国的法律惩罚性赔偿,基于如下原则:权利歧视是最严重的侵权。而法律的制定总是以普世的价值观为基础,在美国,就业歧视首先为主流价值观所不容,被看成与种族歧视一样的罪恶。

而因为性别,因为怀孕,就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或扫地出门,这在美国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

美国报纸上的招聘广告,大都只写明职位、报酬等,至于年龄、性别、种族、身体健康、宗教信仰、国籍、家庭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则很少看到。即使面试时,这些问题也都被排除在外,雇主们很清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涉嫌就业歧视,成为被告。

成为被告并不可怕,即使被判赔偿也不可怕,可怕的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动辄天文数字,公司越大赔得越多。

在西方国家,用人自主权不是一个无限的权力,它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在美国,按照法律,雇主招聘时不可以对年龄、肤色、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提出问题,甚至在面试时所提问题,也不能涉及这些内容。

美国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40~65岁求职者是违法行为。在招募广告上指明招聘“成熟的”求职者,也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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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因为性别,因为怀孕,就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或扫地出门,这在美国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

美国报纸上的招聘广告,大都只写明职位、报酬等,至于年龄、性别、种族、身体健康、宗教信仰、国籍、家庭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则很少看到。即使面试时,这些问题也都被排除在外,雇主们很清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涉嫌就业歧视,成为被告。

成为被告并不可怕,即使被判赔偿也不可怕,可怕的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动辄天文数字,公司越大赔得越多。

在西方国家,用人自主权不是一个无限的权力,它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在美国,按照法律,雇主招聘时不可以对年龄、肤色、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提出问题,甚至在面试时所提问题,也不能涉及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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