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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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冯建新(Feng Jianxin)2015-5-20 EHS法律法规 AUTEL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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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提纲

一、 ISO14001、GB/T28001标准哪些条款与法律 法规及其他要求有关? 二、中国EHS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三、宪法的EHS要求 四、EHS法律 五、EHS行政法规 六、EHS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七、EHS其他要求——国际标准、客户要求 八、逐渐增强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意识 九、企业应符合的环境、卫生条件 十、结束语2015-5-20 EHS法律法规 AUTEL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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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SO14001、GB/T28001标准哪 些条款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关?ISO14001标准提出的与法律法规有关的要求 条款: 4.2 4.3.2 4.3.3 4.4.5 4.4.6 4.5.1 4.5.2 4.6 2015-5-20 EHS法律法规 AUTEL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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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EHS法体系构成EHS法律法规体系 宪法 EHS基本法

国际公约

专项法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地方政府规章2015-5-20 EHS法律法规 AUTEL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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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EHS法体系? E——环境保护法体系,指的是调整为保

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 害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 HS——职业健康安全法体系,是指调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健康和安 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是劳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5-20 EHS法律法规 AUTE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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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法的EHS要求

宪法第9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 福利待遇。

宪法第48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2015-5-20 EHS法律法规 AUTEL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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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EHS法律E综合法(2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实施) E单行法(8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颁布2008年2月28日第2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颁布2000年4月29日第3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4月1日修正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003年10月1日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2003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8年1月1日实施2007年修正)

E资源法(9个)《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水法》、《矿产2015-5-20 EHS法律法规 AUTEL 7

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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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EHS保护法律HS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实施 HS专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HS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保障法》 HS主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工伤保险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 2015-5-20 EHS法律法规 AUTEL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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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3章107条——关于劳动安全卫生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 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53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 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57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

——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和规定

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64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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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7章97条

1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 17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9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 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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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4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概算。” 2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0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 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4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3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 故应急措施。” 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3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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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建议。” 46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7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 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9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0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 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 力。” 7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52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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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范围

2002年5月1日实施 7章79条

2条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 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4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 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6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前期预防13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6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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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 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0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 护用品。” 22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 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果。 23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4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 32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3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5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 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20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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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颁布 2008修正 2009-05-01实施 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灭火救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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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正式发布——规定了管理体制: 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管理:环境管理的8项制度,例如环评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总量控 制等 ——违反环保法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制定环境标准作了规定,强制标准 ——对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作了规定 ——保护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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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颁布,1995年修改,2000年再修改 7章66条 6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7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定工艺废气排放(19条):“企业应优先 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 艺,减少大气污染的产生” ——对防止燃煤污染作了法律规定(24-30条) ——对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作了规定(36、40、 41条)2015-5-20 EHS法律法规 AUTEL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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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颁布,1996年修改,2008年2月再修正 8章92条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17-28条) ——水污染防治措施(29-3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 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将含有汞、镉、 砷、铬、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 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 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 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 止热污染危害 ”等 —— 工业水污染防治(43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 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 少水污染物的产生。”2015-5-20 EHS法律法规 AUTEL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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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颁布,2004年12月修正 6章91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作详细规定 (27-37条),如37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

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特别规定(50-66条), 如52

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 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15-5-20 EHS法律法规 AUTEL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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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8章64条 ——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止(22-30 条),如“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 放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 境的影响” 2015-5-20 EHS法律法规 AUTEL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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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颁布,主要有: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6章26条 2003年7月1日实施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5章34条 1998年11月29日 实施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2月 1日实施 ——排污许可证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10月1日 国家环保局、能源部《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 规定》1991年3月1日 ——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 器的通知》1994年11月11日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7-03-01 ——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10-01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2015-5-20 EHS法律法规 AUTEL 2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sh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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