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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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社会上为什么存在犯罪现象?有的人为什么会走上犯罪?这是犯罪科学研究的基本课题。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主要研究前者,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后者。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犯罪现象以来,人们就不断寻找社会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其目的在于制定刑事法制和刑事政策以及确定和采取犯罪对策提供理论依据。在长期的探索中,古今中外的学者,从自己的理论观点出发,提出对犯罪原因的种种见解,从而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论”。

第一节 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

一、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

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1836—1909年)是该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在当监狱医生期间,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他曾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过人体测量外貌考察,并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著地与常人有别。例如,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突出的胯骨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atavism)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论》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1)“遗传的犯罪性”,这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大小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入、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2)“进化的犯罪性”,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型的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可见,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分类的核心基础是生理特征。根据他的调查,先天遗传性犯罪人约占全体犯罪人的1/3,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二、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发展

龙勃罗梭的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着重大的影响,至今仍有些追随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罪犯的生理因素作用广泛

的探讨,不断丰富、发展和修正了龙勃罗梭的理论,形成了一些分支学说。例如.体型说、血型说、内分泌说、染色体变异说,以及脑电波说等。

1.“体型说”认为,人的体格类型可以影响其心理状态,甚至会影响到犯罪心理的形成。德国的精神病学家克瑞齐梅尔(Kretschmer,1888—1964)和美国的生物学家谢尔顿(William Herbert Sheldon 1898—1977)是该学说的代表人物。克瑞齐梅尔在其《体型与性格》一书中,将人体体型分为瘦长型、矮胖型、斗士型等三种。他认为犯罪人中,一般是斗士型的多,矮胖型的少。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容易改过自新而重返社会;而瘦长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斗士型人犯罪倾向较大,且物欲强,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2.“内分泌失调说”宣称,由于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节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至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例如,甲状腺亢进,会引起人的情感波动,易暴躁,甚至发生粗暴攻击行为;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有力攻击性,削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经期间由于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西方许多学者对这一学说有各种异议。有的人认为不能肯定内分泌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有内分泌因素与其它因素结合起来才能发生作用。有的人则认为还需要收集更多的资料与事实来加以证明。有的人持相反态度,认为企图通过研究荷尔蒙(hormone)说明复杂的犯罪问题,恐怕是徒劳的。 3.“染色体变异说”主张:人的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通常,人类的染色体正常的是46个,其中常染色体44个和性染色体2个。性染色体又分为x、Y两种,x是女性染色体。Y是男性染色体,若性染色体的配合是xx,即为女性,性染色体的配合是XY,即为男性。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杰可布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有些男性的性染色体出现异常.即性染色体中多了一个X或Y而成为xYY或xxY时,就容易出现情绪骚动、理智难以控制、攻击性强等的心理特点,从而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行为,且初次犯罪的时间早。但有的研究者认为,虽然有的人性染色体异常,但并没有犯罪;而有些性染色体异常的罪犯,暴力犯罪比染色体正常的犯罪人少得多。因此,在统计学上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与染色体异常有密切的关系。

4.“脑电波说”表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人类的大脑皮层存在着连续不断的电活动,如果将引导电极安放在头皮上,可以记录出大脑的电活动,所记录到的大脑电活动的图形称为脑电图;而通过脑电图仪记录在头皮上两点电极的电位变化,就叫脑电波。根据脑电图波形的频率和振幅的不同,可将正常的脑电图分为四种基本波形:α波(alpha)在清醒、安静状态下出现,β波(beta)大脑皮层处于活动状态时出现,θ(theta) 波在情绪紧张或困倦时出现, δ(deZta波)在睡眠、极度疲劳或麻醉状态时出现。持脑电波学说的学者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特别是δ波与犯罪关系密切。当行为人处于情绪过度紧张或极度困乏时,δ波出现,这时人会出现情绪波动,而此时的意识

控制力很弱,会听任冲动的发生,因而,在δ波状态下,容易导致冲动性、爆发性的犯罪行为发生。然而,有学者对此学说提出了异议,认为脑电被的异常不能作为判断犯罪者的标准。因为一般检查犯罪人的脑电波是在其犯罪以后进行的,怎能用事后的检测来研究行为时的犯罪心理?这是不科学的。

5.物质代谢异常说认为:一个人走向犯罪,与体内物质的高低和平衡与否有密切关系。例如,在研究犯罪人头发时,发现犯罪者有两种类型—暴躁型和忧虑型。暴躁型犯罪者体内的铜元素过高。在化验属于这两种类型的24对兄弟的头发时,发现里面的铜、钾、铅、钙、镁、锂等金属元素处于很不平衡的状态。因此认为:人体是一个由各种化学成份组合而成的整体,当一个人想实施暴力犯罪时,必然会有生理上的反应。对前途失去信心和生活贫困的人,会导致自己体内的金属元素失去平衡,对这些人实行简单的注入维生素治疗,就可以控制其暴力行为。

物质代谢异常无疑地会引起心理的变化,在一定条件影响下可能会发生犯罪行为。但犯罪者中不全是物质代谢异常;物质代谢异常者也并不一定都有会犯罪。 此外,人们还广泛探讨了遗传、种族、生物化学,以及神经生理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综上所述,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人的生理因素,认为人之所犯罪,是由于其生理因素异于常人。显然,这种结论是极其片面的。因为人不仅具有生物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人的心理的产生,行为的实施,虽然离不开作为物质前提和基础的生理因素,但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社会生活条件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把一些局部的、间接的生理作用夸大为整体的、直接的作用,忽视和否认社会因素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影响,显然是不够科学的。不过,现代科学技术已经证明,人的生理因素与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但并不是犯罪的决定因素,更不是犯罪的“原动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学派采用科学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创立了刑事人类学派理论。该学派无论是在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上,还是在刑法学上部是功不可没的。

三、精神病理学的犯罪原因论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被批评后,有的学者转为从精神病理学的角度探讨犯罪原因。这种学说主张,人之所以犯罪,主要由于其精神缺陷所致。所谓精神缺陷,主要有精神病、病态人格(人格障碍、人格异常)、智能不足(低能)和其它由中毒(麻醉剂、酒精)所引起的各种精神障碍。

(一)病态人格说

1.病态人格定义:按德国精神医学者施奈德(Kurt Schneider,1887~1967)的定义就是:由于人格显着偏离常态,因而使自己感到烦恼,也引起社会麻

烦。这种人的特征主要是:在感情、意志、欲求等方面表现异于一般人而显著偏畸。

2.病态人格说:认为病态人格与犯罪的关系最为密切。难以感化的累犯、惯犯中,绝大多数为病态人格者。

例:据日本1970年的调查,在刑事收容所中,被判定为病态人格者占6%。但是按入所的次数看

一次入所者中,病态人格者占1.6% 二次…………………………占5% 三次…………………………占8.1% 四次…………………………占9.8% 五次…………………………占12.21% 六至九次……………………占18.2% 十次以上者占………………占23.4% 3.评价

贡献:把病态人格与犯罪有密切关系这一点,值得肯定。

局限:病态人格诊断方法缺乏客观性和标准化,以致各调查结果有相当出入,因此,那种“犯罪是病态人格的表现”之说,实为不妥。

(二)低能说

1.代表人物:美国弋达德(1866~1957),1912年他用智力测 验法试测了在新泽西洲的少年院的少年,结果表明,在被收容的少年中28%~89%是低能者。

2.基本观点: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智力低,犯罪者是天生的低能 者。

3.评价:后来的许多智力测验报告表明,犯罪者中低能所占的比例有越来越少的趋势,因而否定了智力低是犯罪主要原因的观点。但应当承认,智力低与犯罪有关。因为智力低者表现为判断力和理解力差,自主性缺乏,易受暗示,也易冲动、兴奋,故具有一定的犯罪危险性。

第二节 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 一、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产生

该学派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德国的犯罪学家、刑法学家李斯持(1851~1919年)是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李斯持反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他承认生理因素对人的心理、行为有重要的影响,但犯罪的产生,是犯罪人受到外部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因此,他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应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部分,其中,社会因素是产生犯罪的决定性因素。

龙勃罗梭的学生、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刑法学家菲利(1856~1929)进一步指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个人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即“犯罪三原论”)。个人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状况、传统、宗教、风俗习惯、家庭结构、教育制度等因素;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季节、地形、物产、自然灾害等。菲利认为:犯罪的产生,除了行为人人格上的因素外,自然、社会因素对犯罪也有影响,有时社会因素对犯罪起主要作用,有时又可能侧重于个人因素或自然因素,不能过分强调某一方面因素的作用。他同时还提出了“犯罪饱和定律”,即影响犯罪形成的各个因素都有一定的限度。当这种影响因素达到一定量时,犯罪就会发生。

二、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发展

20世纪30年代后,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得到了蓬勃发展。出现了一些分支学说。例如,社会环境论、模仿论、文化冲突论、社会异常论、标签理论、学习理论等等。

1.“社会环境论”

犯罪不是由犯罪人的生理因素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环境影响的。社会环境是犯罪的培养基,犯罪人则是细菌,当细菌进入培养基后就会产生犯罪。因此,社会环境在某种意义上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因素。该理论完全否认生理因素,也忽视人的心理因素对行为的作用,把人的犯罪行为完全归结为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显然是有局限性的。

2.“模仿论”

是由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塔尔德(Tarde J.G.1843—1904)提出来的。塔尔德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不是先天遗传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受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模仿出来的。人类的社会生活过程就是一个模仿的过程.由于人与人之间互相模仿,社会才得以发展并保持稳定,因而模仿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

可缺少的行为源泉。他于1890年提出了模仿的规律是:人们之间接触越密切,越容易互相模仿;下层人物模仿上层人物;农民模仿贵族;小城镇和农村模仿城市,当两种互相排斥的东西同时流行,其中—种将取代另一种。他认为,“模仿”反映了人与人心理上的联系,犯罪也遵从一般的行为模仿规律,犯罪是社会造成的,社会因素是犯罪产生的根源,模仿则是传播犯罪的基本途径,正是人们在社会生活的互相联系、互相接触中,通过模仿学习犯罪进而传播开来的。 后来的研究者认为,塔尔德用心理学的模仿规律来解释犯罪现象,是把复杂的犯罪现象过于简单化了。不过,塔尔德的理论批判犯罪生理学派理论的缺陷,对后世的影响较大,同时,对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形成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3.“不同接触论”

也译为“差异结交论”、“异化交往论”、“不同联系论”等,是由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萨瑟兰(utherLand EHS)在1939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中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个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向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入学来的。他认为,人们学习犯罪行为就如同学习其它正常行为一样,是在社会生活中学会的。因而,接触犯罪行为的机会越多,学习犯罪行为的机会也就越多。萨瑟兰将其理论归纳为九条主要内容:犯罪行为是学习来的;犯罪行为是在与人的交往过程中,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影响而学到的;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产生在与之关系密切的社会集团中;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犯罪方法、犯罪动机、犯罪技巧、态度、理由等;对于特定动机和冲动的学习,主要通过法律规范赞同或不赞同的确定性而学得的;犯罪行为的产生,是因为行为人违反法律的想法战胜了遵守法律的想法;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的频率、持续时间、顺序和强度的不同而影响到犯罪的学习;犯罪行为的学习过程与一般行为的学习过程是一样的;人类一般欲求和价值观念的理论不能用于解释犯罪,虽然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欲求和价值观念的体现,但非犯罪行为也同样是一般欲求和价值的体现。该理论无疑可以用来解释一部分犯罪原因,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因为它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无法解释为什么在相同的环境下.有的人犯罪而有的人却并不犯罪。

4.“文化冲突理论”

犯罪是不同社会集团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冲突的结果,这种文化冲突不仅存在于不同民族之间,而且也存在于不同阶层、不同团体等不同群体之间,甚至存在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之间.所有这些冲突都会导致犯罪,犯罪是低阶层文化的正常反映。

5.“社会异常论”

(又称压力论、紧张状态论、激发论等)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由于不能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社会地位和社会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愤的产物。

6.“标签理论”则主张,行为人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其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

此外,副文化群论、社会生态学理论等都重视和强调社会客观环境对犯罪心理和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到了本世纪5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班度拉将此学派进一步发展。他认为.犯罪行为(特别是攻击行为)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后天习得的,犯罪心理的产生主要有三方面来源。(1)观察学习,包括家庭成员的影响和强化,人们所属亚文化的影响,广泛使用的宣传工具所提供的具有充分形象的范例等;(2)凭直接经验学习:行为人通过自己犯罪或错误行为结果的直接经验而形成;(3)生物学因素:适当的环境刺激激活了犯罪的神经生理机制,神经生理机制要限定攻击性反应的类型、决定感知和受影响的速度,因而它要影响犯罪心理和行为的模式。班度拉认为,观察学习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犯罪鼓励、父母的攻击和言语表情、亚文化的犯罪率、符号示范(如宣传暴力、色情的电影、电视、书刊等)对人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会产生直接影响。

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着眼于社会生活环境,强调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受社会因素制约的,反对“天生犯罪人”和“遗传论”的观点,具有积极的意义,是有关犯罪研究的一大进步;有的理论在一定范围还具有一定的说明力.能解释部分犯罪原因。但这些理论由于过分强调社会因素的作用,忽视了主体生理和心理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加之资产阶级世界观的缺陷,使得这些理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片面性和局限性。

第三节 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

一、犯罪精神分析学派理论的产生

该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创始人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在心理学领域开创的精神分析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极广。精神分析学派不仅扩大了心理学的研究领域,比如对无意识、梦、过失与错误等问题的研究,而且在研究人的深层次的心理上,不满足于研究精神现象的“表面价值”,而是追本求源、寻根问底,对人的心理现象进行深刻的剖析,在研究方法上所采用的“自由联想法”以及荣格的“词的联想法”等,都成为心理学广泛采用的方法。许多名词术语,如“无意识”、“文饰作用”、“自卑感”、“优越感”、“内倾”、“外倾”、“补偿作用”、“投射作用”、“压抑作用”等都经历了实践的检验,成为心理学的流行用语。

由于精神分析学派的研究主题涉及到了以往没有涉猎的关于人的心理深层结构、内在心理动力、以及对性问题的特殊注意,并把人的心理动力和能量都最后归结为性的问题,这就使精神分析理论本身被披上了一层浓厚的神秘面纱。

古典精神分析学派认为:

1.孩子是作为犯罪者出生的。在幼儿时期,就已有性的活动。男孩出现了亲母反父倾向,即恋母情节,女孩则出现了亲父反母倾向,即恋父倾向,即恋父情节,这就有了近亲相奸的愿望;

2.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暴力的、非道德的冲动复活; 3.由于亲母反父倾向和亲父反母倾向的存在,人在潜意识中就有罪恶感,从而在潜意识中产生犯罪欲求,即想通过犯罪而受罚,借刑罚制裁以消除内心罪恶感的重大压力,获得精神上的轻松。就是说,人们是因愿意受惩罚而犯罪的。 该学派认为,人的许多行为都来源于无意识过程,是受性本能驱使的。人格的形成是生物欲望(即力比多)发展的结果。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这三部分互相渗透、互相作用,充满冲突,产生动力作用,支配人的行为。

本我或伊德,是一个人生来所具有的各种本能冲动的总和。

它的特点是无方向性、无逻辑性、未分化性,它按照“快乐原则”活动,是人的一切特性的基础。

本我包括生和死两类基本本能。生的本能是性欲、恋爱、建设的动力;死的本能是杀伤、虐待、破坏等攻击行为的动力。

自我,是所谓“现实化了的本能”。当本我按照快乐原则进行活动时,由于本我只是混沌的欲望,无法与现实相接触,必然要通过与外部世界发生关系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在与外界相接触、相交往的过程中、追求快乐的目的行为必然受到现实社会的约束,在现实的反复教育下,认识到环境的危险,变得懂道理了,它控制本能和欲望。在现实允许的合理的生活中实现快乐的日子,即既要获得快乐,又要避免痛苦,因而从本我与现实矛盾冲突中就分化出了自我。自我按照“现实原则”进行活动,自我的作用就是要控制本我,与外界现实相接触,满足生理冲动,避免痛苦,同时又要在超我的监督和约束下,调整本我与现实的冲突。 超我,是以良心和批判能力为主体组合而成的,是道德化了的自我,它是人格中最后形成的最文明的部分,可以说是人的一种理想。

它是在自我与现实的冲突中分化出来的,并在自我不能满足现实环境的要求时,以满足个体的要求。超我包括两个部分,一方面是所谓的“良心”,这是一种是非感,谴责和惩罚违反道德行为的标准;另一方面是自我理想,这是确定道德行为的标准。因而,超我按照“道德原则”或“理性原则”进行活动,它的职责是指导自我去限制本我的活动,同时,根据社会道德规范确定道德行为标准,以及对违反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进行惩罚。故超我是否充分发展,就成为犯罪的关键。 精神分析学派认为,人格结构的三部分互相冲突、互相渗透、互相作用而构成一个整体。当这三部分彼此和谐时,即为正常人;而当行为人的人格结构与需要层次不能达到彼此和谐,在“超我”又有缺陷时,其“本我”的盲目冲动就不会受到“自我”的约束、管制,因而就会产生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后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

(一)荣格(Carl Gustav Jung,1875~1961) 1. 生平:瑞士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

2.主要观点:扩展了“力比多”概念,认为“力比多”并不局限于性欲上,它是一切行为的本源性精神能量。他根据生命意志所指方向,把人格分为内向型和外向型,认为外向型的人容易违法犯罪。

(二)阿德勒(Alfred Adler,1870~1937) 1.生平:奥地利精神病学家

2.主要观点:人的基本欲求不是性,而是克服自卑感和补偿欲望;如果一个人生理有缺陷,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或在人生早期接受了不良的教育影响(如娇生惯养或受到忽视等),就会在人的一生中染上不适应感和自卑感;自卑感一旦形成,就会对环境采取敌对态度,从而推动人去追求优越目标以获得补偿。因此,一个人犯罪不是由于感到自尊,而是由于感到自卑所引起,是为了追求优越而采取的过度补偿行为。

三、新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

(一)代表人物: 霍妮(Karen Horney,1885~1952) 弗洛姆(Erich Fromm,1900~1980) 沙利文(Stack Sallivan,1892~1949) (二)主要观点

1.新弗洛伊德学派不满于弗洛伊德的理论,主张改变精神分析的方向,使由生物学的观点转到社会学的观点。

2.认为应该从人类的社会环境中寻找人类动机的根源,而不是把这些动机追溯到自存和生殖的本能。

(三)主要代表人物观点介绍—霍妮(女)

1.生平:原在维也纳工作,后在美国创立精神分析研究所,并自己行医,在她采用弗洛伊德方法治疗神经症时,觉得这种方法对许多病人不合适,需要改进,对弗洛伊德理论也表示不满,认为有待修正。

2.主张:反对弗氏关于幼儿发展的看法。她认为像恶母仇父的现象在幼儿发展过程中是存在的,但这种现象不是弗氏所说乃由于幼儿性欲,而只是由于父亲教管过严而母亲宽慈的缘故。幼儿性格是否完善,对于他长大后是否会得神经

症很有关系。幼儿能否发展成正常的性格结构,主要取决于家庭的环境和父母对幼儿的态度,把幼儿性格分“很赖”、“反抗”、“逃避”三种类型倾向。长大后,在应对环境时,这三种倾向的彼此冲突会招致神经症。

(四)评价:新弗氏虽然看重社会环境在致病过程中的作用,与弗氏的看法不同,但他们所谓社会环境是指文化教养与家庭生活,和马克思主义对人的社会环境的实质理解是根本不同的,何况在意识与无意识、抵抗、迁移等方面与弗氏主张还是一致的。新弗氏与弗氏的分歧反映了他们内部的分歧,反映了弗氏原有的体系不符合事实,并不表明他们对弗氏体系作了原则的改变,或是新弗氏理论是正确的。

四、犯罪精神分析学派理论的发展 (一)情绪障碍犯罪说

1.代表人物:希利、布朗纳(Healy & Bronner,1936)

2. 主张:希利夫妇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多年调查后认为,少年正常的欲求、愿望和冲动的实现受到障碍时,就会产生长期的、深刻的情绪不正常问题,这就是情绪障碍或情绪失常。

家庭或其它社会关系中的安全感 安全欲求 希望得到某一特定集团承认的欲求 归属欲求 完成自我满足 实现目标的欲求 新的社会经验及冒险行为 对新经验的欲求 从家庭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独立和自由的欲求 占有财产的欲求 (二)挫折—攻击假说

1.代表人物: 多拉德 Dollard 米勒 Miller

2.主张:犯罪是个体受挫后产生的一种攻击反应行为。

挫折—个体在从事有目的活动过程中,遇到干扰或障碍,致使动机不能实现,欲求不能获得满足时的情绪状态。当一个人动机受到挫折时,为了减轻心理的紧张情绪,使内心保持平衡,必然要通过侵犯攻击行为来宣泄内心不满,因而侵犯行为就成为最原始的而普通的一种反应。在攻击之前,必定先有挫折,受挫

后强度越大,其攻击行为的强度相应亦大,反之,挫折强度越小,攻击行为的强度也就微弱。

一个人产生挫折,可以由多方面因素造成,而相应的攻击行为则可以从三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内罚性反应,即是把受到挫折的原因归咎于个体自身,对自己自责、损伤,甚至作出极端的自残行为;二是外罚性反应,即是把受挫折的愤怒情绪和攻击行为指向社会、团体和他人;三是不罚性反应,即不把攻击行为指向任何一方,将其局限在最小的限度,或予以忽视。该理论认为,在这三种情况中,外罚性反应最容易导致暴力犯罪行为的产生。当一个人的欲求得不到满足时,个体即将这种激怒的情绪通过向社会或他人实施攻击行为或报复行为来得到补偿,从而求得心理的平衡。因该理论将挫折与产生攻击行为的关系绝对化了,且忽视法律、道德对人的影响,忽视个体自身的意志对欲求的控制和调节作用,因而,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

最先用该理论来解释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并不是弗洛伊德,而是德国犯罪学家艾其浩,他认为,本我的盲目冲动和性本能是促使一个人犯罪的原动力;犯罪人的自我不完善、不成熟,使自身对行为的控制出现弱点甚至裂痕,于是,犯罪人便可能以急躁的、紧迫状态的冲动和焦虑释放本我;犯罪人的超我不善、有缺陷,不能控制冲动性的本我。

此外,还有人用侵犯本能、利欲本能、性本能和权欲本能来解释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侵犯本能说”认为,人之所以产生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由于人的侵犯本能突出发展所致。侵犯本能是动物在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进化过程中,赖以维持自己生存的一种本能。人是由动物演化回来的。虽然在长期的演化过程中,这种野蛮的侵犯本能已逐渐消失,但不可能完全消失。在社会的约束和监督之下,人的侵犯本能处于隐蔽状态,但在发怒和激烈争斗时,它就会不自觉地流露出来。

“利欲本能说”宣称,人的生存欲望、需求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动力。生存欲求即是利散心,这是人的一种内驱力。当一个人的利欲本能长期得不到满足时,便可能谋求不正当的补偿满足,从而诱发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 “性本能说”认为,性冲动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唯一原因,是一切犯罪的原动力,甚至认为,“十个案子九个奸”,有些刑事案件,虽然表面上足诈骗、抢劫、盗窃等财产性质的犯罪,或者是杀人、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但是,隐藏在犯罪现象背后的真实动机却是为了满足性的冲动。

“权欲说”指出,人具有保存自己、追求优越、崇尚权力的欲望;当这种欲望长期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自卑感;犯罪就是人为了克服自卑感而进行的过度补偿的结果。

综上所述,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归结为人的本能冲动,并认为人的先天本能是推动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动力,这显然是不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的,该学派在研究方法上缺乏严格的科学性,并带有主观主义色彩;研究对象是精神病人而不是犯罪人,这就决定了其结论是荒谬的,它忽

略),社会环境对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决定作用.没有真正揭示犯罪心理产生的实质。从客观效果上看,它实际上是在为犯罪人开脱罪责;因为按照该学派的观点,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是无法抗拒的本能冲动,而不是犯罪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显然,用精神分析的观点来解释犯罪心理和行为是极其牵强附会的。然而,该理论在治理和预防变态心理者犯罪方而还是有一定的实践价值的。

第四节 我国学者的有关理论观点简介 一、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

台湾地区学者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几乎较一致地认为,犯罪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无论在任何—种社会形态中,犯罪始终是存在的;其二,在具体分析和研究犯罪原因时,几乎都赞同采用多元性理论。”

(一)犯罪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

台湾地区学者普遍认为,犯罪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例如,林纪东认为,“犯罪为与社会俱来之病象”。蔡墩(音吨)铭教授指出,“有社会就有犯罪,犯罪对社会而言,实无法避免,然而犯罪之趋势不因社会进步而改善,反而随社会进步而恶化”。“林山田教授更进一步分析说:“犯罪乃社会共同生活中必然的—种社会现象,因为在任何形态的社会中,均存在着犯罪的事实,没有任何例外的情况,社会结构的改变,只有影响犯罪的质与量而己,犯罪依然长久地存在。因此,犯罪虽为社会的病态表征,但就社会的结构与功能的相关性观之,实为社会的—种规则现象。”

台湾地区学者在回答犯罪为什么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时,由于各人所持的依据不同,又有“社会文化结构决定说”与“生存竞争失范说”之分。

“社会文化结构决定说”认为,犯罪是一种严重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它是由一定的社会文化结构所决定的必然现象;犯罪的内容与一时一地的文化历史因素密切相关,而且常因人类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念发生变异而随之俱变。 “生存竞争失范说”主张.犯罪是随着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必然现象,它是在个人生存竞争中,超越某一适当程度之范围,而由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刑罚是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而不冲突的工具,使个人行为与社会生活理想相一致。该理论进一步指出,社会越开化发达,生存竞争越激烈,犯罪亦必然相对增加。

(二)犯罪原因的多元性理论

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犯罪现象的存在并不是某一个体或者某种社会因素所导致,也不是某一学科或某种理论能够胜任阐释,而是由多种个体和社会因素综合

而成,只能由多种学科和理论以整合的方式予以剖析。但在各自的多元性罪因理论中,由于认识的角度不同,对导致犯罪形成的多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阐述也有一定的差异。

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是受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三方面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他指出,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可分为一般研究和特殊研究。一般研究着眼于犯罪的外部原因,即研究季节、人口密度、教育文化状况等因素对犯罪的促成;特别研究着眼于犯罪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情形、职业环境等因素对犯罪的促成;并认为,要彻底研究促成犯罪的原因,一般研究和特别研究同等重要。基于此种认识、林纪东将犯罪原因的研究分为:由犯罪现象看犯罪原因;犯罪人看犯罪原因;由性别年龄看犯罪原因;以及一般经济环境与犯罪原因的关系等四个部分。其中,在“犯罪人看犯罪原因”中,他指出,先天原因、出生关系、家庭环境、学校生活等,对于一个人人格品性的形成具有极大的影响;家庭、学校、社会以及文化环境中的缺陷也对人的不良人格的形成及其外化为犯罪行为起着至关重要地影响作用。然而,从总体上看,在导致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各种因素中,社会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正如他所主张的:“盖由根本处言之,犯罪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概念,是社会生活失调的现象,犯罪的结构,侵害了社会安宁秩序;犯罪的发生,也由于社会的原因,怎能偏重素质的因素,忽视社会环境的因素,迹近舍本而逐末?”。

张甘妹认为,犯罪人陷于犯罪的原因,可大致分为内在的原因与外在的原因两大方面。内在的原因又可称为个人的原因或素质的原因,例如,个人身体、体质的特性.精神、心理的特性,遗传关系,性别、年龄等因素,凡因个人内部的特质足以影响犯罪行为者均属之。外在的原因又可称为社会的原因或环境的原因;例如,季节、时日、地域、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学校教育、婚姻关系、职业关系、文化环境等;凡社会上之各环境条件足以影响犯罪人犯罪性之形成及犯罪行为者均属之。”

综上可见,台湾学者比较全面地挖掘和分析了各种促成或者与犯罪相关的因素,几乎包括了社会、个体以及自然方面的一切因素。由于个人的研究重点不同,所以,不同学者强调的因素也有差异。

此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学者们也对犯罪原因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都倾向于认为,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是由家庭的不良影响.学校教育的缺陷,以及不良的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良的社会因素主要指不良的书刊、电视、电影、录像等亚文化,结交不良朋友、加入不良帮派等社会交往,以及药物滥用与药物成瘾等因素。在具体分析时,与台湾学者的观点相类似,在此勿需赘述。

二、大陆学者的观点

大陆学者对个体犯罪原因的解释也并不一致。大体可划分为如下数种: (—)内外因素论

即认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可以从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两方面去归纳。外在因素主要指主体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客观存在,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社会问题、家庭不良环境、学校教育中的不利因素等;内在因素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内因,指主体自身的生理及心理待点,包括特殊的认识结构、不良的个性品质等。有的学者提出,外在条件只起到外因作用,它必须通过犯罪者的内在因素即内因起作用,导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在于主体心理的特殊性;还有学者提出,内因与外因不是均等与平行的,它们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将其分为内外两大因素论述完全是便于叙述与分析,在具体的犯罪人形成犯罪心理的过程中,内外因素所具有的地位与作用也是不同的。

(二)动力因素论

该观点以内外因素论为基础,提出外因是由外界刺激引起的矛盾;内因为心理现象的内在矛盾。它们在发生作用、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时,具有一种动力性质。动力因素主要有:潜在的动力因素、转向的动力因素、激发的动力因素、发展的动力因素、定型的动力因素等。潜在的动力因素是个体在早期的生活经历中,因受到父母的不良教养和家庭中的不良气氛影响所形成的.它是促成犯罪心理产生的潜在因素;转向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外界不良刺激在与主体消极的主观因素相互作用时,会发生心理和活动方式的转向,例如,各种不良兴趣的转向、交往转向、活动方式转向等;激发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动力因素,包括需要因素、认知因素、环境因素、情景因素等;发展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向深层次转化的动力因素,例如,各类强化因素,同伙的教唆、奖励、威胁,挫折情景因素,量刑不当及打击不力的因素等;定型的动力因素是导致犯罪心理趋于定型化的各类动力因素,如犯罪技能的获得与发展,犯罪意识的整合,犯罪动机趋向优势动机发展等。该观点还认为,几方面的动力因素层次,既有先后次序,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既有发展的连续性,又有发展的阶段性。在个体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的不同阶段,总会有占有优势的主要矛盾,其往往成为相应阶段中的主要动力图素。

(三)系统模式论

有的学者在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心理成因时指出,目前,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和历程同样具有中国现阶段的特点。在探讨该问题时要把握三个基本方面:一是宏观社会系统:它与自然系统和思维系统相独立,是各个系统心理反映的决定环境;包括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不良社会意识的作用机制等方面内容。二是文化环境系统:群体和环境都从属于文化环境系统,犯罪心理的产生正是个体在高级整合机构的调整下,通过社会输入的不良意识进行心理操作的结果;在文化环境系统中,与个体产生犯罪心理有关的首先是作用空间与有害环境,其次是体现各种意识形态内容的媒介或媒体,最后是以人际交往工具为表征的符号系统。三是个体因素系统:主要指个体不良心理结构,它经常表现为主体的不良需要结构和各种反社会化的学习方式。

(四)多因素论

该理论认为,在考察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时,要顾及社会因素和主体因素及其关系。包括社会学因素与生物学因素,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外因和内因,以及它们自身的基础与发展趋向。

(五)“聚合效应”论

该观点认为,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分为外部因素和主体因素两部分。认为原因与因素概念要有区别地应用。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是指它们与个体犯罪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二者之间具有必然性;而影响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则是指它们有可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成为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导致犯罪的心理的出现。

(六)综合动力论

该理论是在设立指标进行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基础上提出的。该理论认为,人们的犯罪意识归根到底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各种制约人们成长的客观条件,并不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而必须通过个体内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转换作用才能对其行为发生影响。个体的内在因素大体可以分为内驱力系统和自控力系统,如果内在自控力体系出现缺陷,不足以正常发挥其遏制不良社会诱因并朝着正确行为导向的功能,个体就会经受不住内外诱因的冲动的压力而产生犯罪意识,出现犯罪行为。

(七)综合动因论

该理论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的,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作为整体系统的个体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体内外因素没有的特有属性。由于各组成因素间的交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犯罪主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犯罪行为的产生,正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犯罪综合动因论注意个体犯罪原因的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将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分为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大类。“主体因素”是指犯罪人犯罪心理赖以形成的生理状况、心理与行为发展水平等因素。生理因素是个体心理发展的物质基础。它使犯罪心理带上个体特定的年龄、性别、神经类型以及异常的生物学因素的色彩。心理因素是指主体原有的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密切关系的不良因素,主要包括个性倾向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犯罪人通过这些不良心理因素,积极地吸收主体外的不良因素,从而内化为犯罪心理。行为因素是指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根据反馈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结构,使不良心理结构得到强化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结构。“主体外因素”是指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和情景因素等。社会环境因素又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精神、法制等大社会环境因素,以及家庭、学校、工作、居住、交往、职业等小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包括地域、季节、时间、自然灾害等因素;情景因素包括侵害对象、现场其他人、现场条件和气氛等。

综上所述,我国大陆学者对个体犯罪原因的探讨是非常深入和细致的,持别是对与犯罪有关的众多因素的分析更是非常全面。

我们认为,关于个体犯罪原因的研究,可以归纳出以下基本观点: 其一,个体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影响因素可分为外在的诱因和主体内在的动因两大部分。“外在诱因”即是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诱导因素;例如,时间、空间等自然因素,以及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巾的不良影响因素等。“内在动因”即是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因素;例如,主体的不良需要、动机、价值观,以及气质、智力、不良性格、错误的自我意识等。

其二,犯罪的各种诱因和动机并不是均衡地作用于每一个人。换言之,在不同的犯罪主体身上:,各种诱因和动因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同种因素可能对有的犯罪人起决定作用,而对另外的犯罪人则起次要作用,甚至对有些犯罪人根本没有起到促成作用。因此,我们在探讨犯罪心理时,不能离开每个具体的犯罪人的特殊情况。在教育改造罪犯,矫治其犯罪心理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其个性特点,以及促成其犯罪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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