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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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一、总则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核算。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相关税金等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

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的核算,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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