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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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鄂政发〔2007〕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科学编制规划

“十一五”期间,我省要全面解决1609.6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其中:2006年150万人;2007年、2008年各300万人,优先解决高氟水地区70万人和血吸虫病疫区276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09年400万人,其中优先解决苦咸水地区10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10年459.6万人,将饮用水污染严重问题“销号”。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统筹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将任务进一步具体化,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年度、乡镇、村组和具体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并于2007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和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要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或兴建适度规模、集中连片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进行水质净化处理或采取联村联户建深井高塔、高位水池等工程模式;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可采取多户一井、一户一井,或引山泉、集蓄雨水、建池建窖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要重点解决血吸虫疫区、高氟水地区、苦咸水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地区、部分季节性缺水地区的农村饮水问题;优先解决农村中小学校、水库库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饮水问题。

二、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由中央和省级按人均补助240元的标准执行(恩施州等地区比照执行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标准)。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要积极争取国家“十一五”期间加大对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计划的安排力度。省政府从2007年至2010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1亿元用于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其中:省财政预算安排1亿元,省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安排1亿元,水利基建投资安排1000万元。对国家“十一五”期间暂不能到位、将在2010年以后安排的投资部分,由省投资公司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申请贷款。所贷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先垫支、后归位。统贷统还工作由省投资公司负责。各地要认真研究筹资、融资办法,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投资不留缺口。要鼓励各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解决投资不足的问题。农民投劳兴建农村饮水工程实行“一事一议”。

三、规范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要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规程规范体系。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要组建项目法人并落实建后管理主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也要参照这些制度进行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住不合要求的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进入工程实施过程。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由农户实施的小型供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荐建设设计图纸,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并实行技术人员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户代表监督。对工程建设所需管材、水泵、水表等工程材料和机电设备等应实行集中采购,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检查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建成后,市、州、县要组织自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四、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跨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乡镇和村、用水户代表组成工程管理委员会,行使“业主”职能,负责对工程运行和经营管理中涉及的资产管理、经营权委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协调有关部门、供水单位、用水户等各方的关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也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

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允许继承和转让。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

以国家投资为主、引进民营资金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国家、受益农户集体和民营投资者共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户代表作为董事参与供水工程管理。 所有农村饮水工程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村集体、个体拥有产权的饮水工程,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完全由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厂,也是国家特许的带有垄断性的经营项目,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或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站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要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融资、企业经营、依法合理定价、计量收费、群众参与的运营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积极性,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对规模较小、不具备自行维修和维护能力的供水工程,可以委托给有资质的工程维修服务公司,逐步实行维修、维护社会化和市场化服务。供水站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五、依法合理定价,实行计量收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和《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合理定价。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计收标准要按照“有利于规划内饮水安全人口充分受益,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确定,并报县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于规划内受益农户和农村学校,经济困难地区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对于规划外的用水户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属自投、自建、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可协商定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可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各村、企事业单位应安装总表;供水进户的应户户安装水表。设集中供水点的,供水点要安装水表,由专人计量、管理。供水

应实行合同管理,由供水管理机构与用水户签订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户,水费可由民政部门核定后从公共财政中列支。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明白卡”、上“明白墙”,坚持做到水量、水质、水价“三公开”。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折旧费提取率可结合工程水价与受益区群众的生活水平,由县级水行政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提取的折旧费按现行财务政策规定由企业专账管理,主要应用于水厂的更新改造。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及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六、保护水源,综合治理污染

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对造成饮水工程水源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保部门要责成造成污染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污。要强化地下水管理,在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基础上,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实行取水许可审批,防止无序开采地下水。

各地要建立农民饮用水监测网络,定时、定点对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水质及农民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农民供水安全状况,发现饮水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要加强水质监测和治理,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监督。要抓紧制定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应急反应体系、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面向农民供水的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建立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检测制度,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实行“谁供水、谁负责”。对水质达不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不准作为生活饮用水供应。

七、营造环境,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的实施,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和经营管理、维护和服务体系进行监督,对应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血吸虫疫区和地氟病、苦咸水地区改水工作的指导,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检测费用由县(市)政府负责落实;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工作;建设部门要结合“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

切实做好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要积极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适当补贴的办法,力争完成城镇周边300万农民的饮水安全指导性计划;供电部门要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免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电力增容费,实行同网同价,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电价标准;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优先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税务部门对新投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十一五”期间减免各种税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水源,防止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价格市场管理,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及其监管工作。

八、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考核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年度考核。要建立完善作风过硬、精通业务、善于管理、运转高效的工作专班,加强督办检查。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树立全省安全饮水工程建设“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集中力量,狠抓落实。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通报推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氛围。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rg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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