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汉英双语标识英文译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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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汉英双语标识英文译法指南

第1部分:通则》编制说明

一、项目来源

2008年8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关于下达

2008年第四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质监函[2008]598号)文下达广西地方标准《公共场所汉英双语标识英文译法指南》制定项目计划,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起草。

二、编制目的

广西自2004年承办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以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意识深入人心,也大大提高了广西在国际上的知名度。特别是2006年广西成功承办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15周年纪念峰会,提出“一轴两翼”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战略构想,使广西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广西不但成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前沿,还逐步在国际区域合作中占有了主动权和主导权。不断增强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了大批外国政要、客商、游客到广西访问、经商、旅游和进行其他领域的交流活动,从数量上和质量上对广西公共场所的英文翻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方便外宾在广西的工作和生活,各地各部门纷纷制作并在机场、车站、交通要道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推出汉英双语标识,但由于翻译水平参差不齐,加上缺乏统一的参照

标准,各地均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汉、英用语或印刷问题,不但没有方便外宾的工作和生活,反而使他们感到困惑,甚至做出对广西形象的负面评价。为此,制定适用于广西的地方标准,规范广西各地公共场所使用汉英双语标识的方法,对于帮助中外宾客正确认识广西,树立广西的正面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社会各界的反映和要求,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尽快采取措施规范我区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外语公示语》(建议第606号)的建议案,要求自治区外办组织力量,制定方案,对公示语的英文译法进行规范。

该地方标准主要面向进出口广西的门户机场、车站以及交通干线、主要街道、宾馆、景点、医院等使用汉英双语标识频率较高的公共场所,适当顾及外宾涉足的其他场所。该标准旨在提供规范的英文译法,帮助地方和有关部门为外宾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从而进一步改善广西的国际形象知名度,增强其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

三、编制依据

(一)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全国通用的英文译法标准 1996年,国家制定和发布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16159),对使用汉语拼音进行规范。

我国交通部和公安部于1999年提出国家标准《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对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进行规范,引用了部分以字母等简略形式出现的英文标志。此标准与公共场所标识语有关。

但是,国家尚未对英文译法提出统一的规范性要求。

(二)广西需要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标准

北京市外事办公室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制定了《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DB11/T 334)地方标准,具有明显的主题和地方特性,其中“双语标识”概念不适合广西使用汉语、壮语标识的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界定为“汉英双语标识”。

形势发展的需要,群众的呼声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案要求我们抓紧制定符合广西实际情况的地方标准。

(三)英语传统和语言发展

很多国家把英语列为法定语言之一丰富了英语的语言和用法。尊重英语传统,顺应语言发展,是制定广西地方标准,规范广西公共场所汉英双语标识英文译法的基本原则。

四、编制工作简况 (一)做法和进展

自治区人大代表于今年3月人大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尽快采取措施规范我区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外语公示语》(建议第606号)的建议案,之后,自治区外办组织了翻译人员对南宁及广西各地使用汉英双语标识的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和走访,实地考察了部分标识的英文译法,听取了当地群众、翻译人员、专家和外籍人士的意见。

调查走访阶段从今年4月初至10月底,结合承办第三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和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系列活动穿插进行,其中包括10月7日与南宁市外办、南宁市“荣誉市民”(母语为英语)共同开展“南宁市汉英双语标识大检查”活动。

8月,在自治区政府督察室例行检查、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案的同时,自治区外办函请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编制地方标准《广西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指南》并获批复(《关于下达2008年第四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质监函?2008?598号),随即组织了以自治区外办翻译室骨干为核心的6人编写工作组。

11月初,形成了《公共场所汉英双语标识英文译法指南》(通则)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分析和综合

鉴于语言学科的特殊性和英语语言发展的共性,编写工作组在编写过程中没有特别重大的意见分歧。

部分词语,如方位词“中”的英文译法尚有分歧,以暂不收录的办法解决。

五、推广使用的建议

制定地方标准既要达到规范有关译法的目的,也要兼顾语言的发展,因此建议此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使用。

为使各地各部门自觉执行标准,建议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审定,以使最终文稿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权威。

自治区外办将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与人大代表密切配合,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已经制作、使用但不符合标准的标识,将要求制作和使用单位予以改正或撤用。

《公共场所汉英双语标识英文译法指南》编写小组

二○○八年十二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r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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