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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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办法

ABC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确保本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ABC有限公司章程》、《ABC公司制度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理等内容。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商标指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注册的本办法规定了商标管理部门及职能、日常商标管理、商标使用管商标,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外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尚未申请注册的商标。

第四条 职责:公司的商标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行政部或企管部)部是公司商标的主管部门(或称商标管理部门),各单位第一负责人是执行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制度的具体负责人。

(一) 主管部门的商标管理职责:

1、 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

2、 负责公司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使用许可的审核;

3、 组织对本企业商标的设计、评估,办理各项商标的注册申请、变更登记等事宜,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各项商标事务;

4、 负责对印制前商标标识物的设计样板进行审批;

5、 指导或参与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件的工作;

6、 负责商标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7、 负责与商标管理部门的联络,适时反映本企业商标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8、 对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涉及到的商标侵权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本单位处理有关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9、 参与涉及商标问题的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商标问题谈判;

10、 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法务部门的职责: (二)

1、 协助商标管理部门处理商标管理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商标管理办法

2、 对涉及本企业的商标纠纷进行了解并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处理法律诉讼等事宜;

3、 提供有关商标的法律咨询和组织培训;

4、 参与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件的工作。

(三) 销售部门负责主管商标流通过程中的商标(含广告宣传、商标标识的委托印制等)管理;

(四)

(五)

(六) 技术部门制定与商标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商标产品出厂的检验工作。 企业在商标管理中,任何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接到有关商标的投诉(含假冒产品)或者意见,应及时转交给职能部门处理,不得推诿。

第二章 日常商标管理

第五条

注册先行。

第六条 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战略需要,提出向已经或可能开拓的国外市凡公司经营的产品,必须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原则上应当商标场提前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七条 处于拟名、设计、申请过程中的公司商标,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在该商标未经商标局向社会发布初审公告之前,任何人无权向他人泄露。

第八条 商标的设计,根据实际需要可由企业内部设计部门自行设计,也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设计,还可通过广告宣传的形式向社会征集;

第九条 商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商标法律的要求,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便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对外宣传,有利于促进企的战略实施。

第十条 在商标设计阶段,相关人员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得将相关信息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设计部门自行设计商标,应在公司确定后,由主管领导向设计者签发《商标设计任务书》,在设计过程中严格保密,设计后将设计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资料、连同设计草图、定稿整理成专门档案交行政部(或企管部)。在企业成功申请注册商标前,设计者不得将设计中的信息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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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专门的设计部门设计商标,应在公司确定后,与之签订书面委托设计合同书,明确设计出来的商标图案的所有权归属于本企业,并明确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通过广告宣传的形式向社会征集商标,应在公司确定后,以广告宣传的形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和要求,明确经过评审入围作品的设计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或奖励,该设计的商标归属于本企业所有。在设计者签字确认《商标权属状态声明书》后,才可将该商标图案作为企业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

第十四条 商标的注册申请,除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外,委托社会商标服务机构代为申请的,应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明确申请的日期,及时了解审批进程和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本企业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情形,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十六条 公司产品应实施“产品未动,商标先行”的注册战略,商标未注册前,不进行广告宣传、不销售商品。

第十七条 商标注册过程出现问题解决办法: (一) 商标的补正、修正: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将向公司发出《审查意见书》,商标管理部门在接到《审查意见书》第二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商标注册申请部门,并与申请部门共同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修正;

(二) 异议,其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公司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公告未满3个月的,商标管理部门可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共同或独自编制《商标异议书》及时送交商标局。

2、 他人对我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商标管理部门在收到通知第二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部门,共同起草答辩意见,商标管理部门独自或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答辩意见递交至国家商标局。

(三) 复审

1、 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的《异议裁定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

商标管理办法

馈给商标申请部门。申请部门如有不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关意见,商标管理部门与申请部门会同商标代理机构共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上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2、 其他有关商标复审(驳回转让复审、驳回续展复审、撤消注册不当商标复审、撤消商标复审)的程序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四) 争议

1、 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有争议的,且他人注册商标不满五年的,共同或独自编制《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及时送交商标局。

2、 对他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争议的,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五) 再复审

1、 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

2、 在一年内可根据需要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六) 对于有可能被他人在其他商品类别将本企业注册商标另行注册而造成混淆的,企业应考虑采取申请“一揽子”的群体商标、相似商标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商标的变更和续展:

1、 变更:公司如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在办理完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2、 续展:在有效期满的六个月内,及时向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对不需要进行续展的商标,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准同意。

第十九条 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1、 对长期闲置不用或较少使用的商标,由职能部门及时向公司提出商标转让建议,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2、 受让他人注册商标,应在对求购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进行充分论证后,可以受让注册商标。

第二十条 商标使用管理

(一)

1、 商标的使用要求 使用注册商标,应在商品包装上标注国际通用的注册商标标记“®”或者

中文注册商标标记“注册”或者“注册商标”字样。

商标管理办法

2、 使用注册商标,应首先确认其是否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必须在国家商标局

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 3、 如确实需要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领域,采取新注册商标的形式解决,不得

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打上注册标记。

4、 如需在未注册的商品上使用,则不得标注国际通用的注册商标标记“®”或

者中文注册商标标记“注册”或者“注册商标”字样。而只能标注“TM”标记,以行使使用商标的告知义务。

5、 使用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应在商品包装上标注国际通用的“TM”

标记。 6、 使用注册商标时,应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擅自随意

改变。

7、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在商标上加上注册标记。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产品或

服务经过一定时间的宣传,产品或服务已经在一定地域范围具有相应的知名度,且产品或服务有发展前景时,必须立即申请商标注册。

8、 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建立商标日常管理制度。广告宣传、销售、财务等

机构,对于注册商标的信息应当及时反馈给企业商标管理部门。

9、 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将有可能被依法撤销。

故对企业的注册商标,应每年进行内部检查,列出存在的问题并作出整改措施。在注册期届满前,应及时进行续展。

(二) 商标标识按相关管理办法由专门岗位负责。

1、 企业委托印制机构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应依法律规定出具委托书和商标注

册证复印件,对相关的资料存档保留。

2、 对印制出来的商标标识和数量予以查验,对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应在企业

商标管理人员的监督下予以彻底的销毁,并办理交接和登记手续。

(三)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

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商标许可使用的税费承担,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四) 对外合作,若公司以注册商标使用权为合作条件或者转让注册商标时,

应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通过评估后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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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商标的使用必须按公司下达的计划生产,按规定程序领取,未经批准不

得擅自发放。

1、 商标标识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对废、次商标的销毁要有记录,

由主管企业领导签字后由商标管理人员处理。

2、 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商标标识,未经批准盗取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非法行

为,公司将依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 企业确定商标行为与经营行为统一,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统一,商标优

势与企业优势统一的“三统一”发展战略。

(七) 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宣传,应突出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

第三章 商标的许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和其他企业需要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手续:

(一)

(二)

(三) 由被许可方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相应申请表格; 公司法务部门对被许可方进行资格审核; 由公司法务部门草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认可后,交与被许可方正式签订(一式不少于五份);

(四) 被许可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送所在地商标管理机构存查;

(五) 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送所在地商标管理机构存查。

(六)

定。

(七)

(八)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采用商标管理机构规定的规范文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商标许可使用是否有偿,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与被许可人协商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质量检测和商标管理部门必须对被许可方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以保证使用公司商标的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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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被许可方,公司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其使用商标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许可合同的经办及履行:

商标使用许可的经办部门负有如下职责:

(一) 提出商标许可使用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格;

(二) 草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按程序审核批复后签署合同;

(三) 负责执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 每年6、12月份向公司书面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五)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有义务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配合处理纠纷;

(六) 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商标许可使用的监督

公司对商标被许可方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是:

(一) 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

(二) 是否使用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三) 是否擅自改动注册商标文字、图形;

(四) 产品在全国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

第四章 商标使用的基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各部门必须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 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在各种交易文书(如合同、发票、发货单、信函等)上明确标明商标的名称,不得只写商品名。

(二) 详细记录使用商标的商品名称、数量、开始使用的时间,并保存相关证据;

(三) 详细记录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日期、媒体名称、投入费用,并保存相关证据;

(四) 详细记录使用商标标识的制作时间、数量及制作单位名称,并保存相关证据;

(五) 及时统计产品在全国市场同类产品中的占有率,如有权威部门的调查或统计文件,应当作为证据认真保存,如有可能可统计全球市场的战有率;

(六) 记录、保存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国内外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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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统计工作周期为上年度12月28日至次年12月27日。每年12月底前将统计结果报送公司。

第二十八条 商标档案: (一) 商标管理部门应收集与商标注册相关的(包括设计过程、设计说明、设计

日期、申请日期等)文件;

(二) 商标管理部门收集整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案件投诉材料,执法机

关检查和处理情况等)等材料;

(三) 商标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商标使用在每个商品上的营业成绩记录,用于宣

传商标的广告等材料。

(四) 档案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五章 商标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商标注册信息、使用信息、商标策略等,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依照商业秘密保守规则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在经营管理中,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本企业注册商标的行为时,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皆应及时向企业的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各部门应在公司统一指挥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积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并将打假活动的相关资料留存入档,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于保护商标权益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侵犯企业商标权的人员或者严重失职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保护公司最大利益为原则按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由行政部(企管部或其他部门)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企管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q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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