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稿)
更新时间:2024-01-21 22:2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规范的消防部队会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会计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管理会计活动和处理会计业务的基本方法、程序、要求和标准,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大队以上单位(含相当等级单位,以下统称消防部队单位)。
第三条 消防部队单位应当依据本规范和有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单位主管领导应当督促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章 会 计 人 员
第四条 消防部队会计人员包括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岗位、审核岗位、出纳岗位及其他会计岗位人员。
第五条 消防部队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和管理要求配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审核和出纳等岗位进行分工,未设臵审核岗位的,其审核工作由会计工作负责人或者会计岗位人员兼任。
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调配,应当征求上级财务部门的意见。
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掌握部队的财务法规制度,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三)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四)严谨细致,热心服务;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八条 会计工作负责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部队的财务法规制度; (二)组织拟制本单位会计工作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 (三)组织实施本级会计工作,指导和督促会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本级会计业务; (五)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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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其他会计工作事项。
第九条 会计岗位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月结账、对账; (二)编制资金请领、拨付计划,保障资金供应; (三)负责预算外经费、党团费、专用基金和个人所得税的收缴;
(四)编制本级并审核、汇总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定期进行会计分析,拟制年度会计分析报告;
(五)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
(六)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和监督检查;
(七)管理本级银行账户单位财务专用章印鉴、支付密码以及电子划拨授权卡等(纳入集中核算的基层单位财务专用章印鉴由单位分管财务工作领导管理);
(八)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保管、收缴和注销; (九)整理和保管会计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第十条 审核岗位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复核记账凭证; (二)审核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 (三)审核货币资金的存、取与使用; (四)审核预算外经费的收支、上缴; (五)审核票据的使用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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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核其他有关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出纳岗位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库存现金管理和定期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登记保管;
(二)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
(三)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实施资金供应,确保资金安全;
(四)管理本级银行账户人名章印鉴、支付密码、电子划拨操作卡、以及重要银行结算凭证等;
(五)协助整理会计档案; (六)办理其他出纳事项。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消防部队会计核算包括武警消防部队经费会计核算和地方消防经费会计核算。武警消防部队经费是指中央财政拨款,地方消防经费是指地方财政拨款。
第十三条 消防部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记账方法、核算形式,以及会计确认方法和会计年度组织会计核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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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会计核算指标的统一性和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货币资金收付; (二)经费划拨与结算; (三)预算经费的收支结算;
(四)预算外经费、党团费的收支结算、上缴; (五)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收支结算; (六)历年结余经费的结转; (七)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的增减; (八)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九)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五条 消防部队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明确的会计科目组织核算,不得随意增加、合并或者更改科目名称和编码。
单位经济业务涉及不到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根据管理需要,也可以对有关会计科目进一步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武警消防部队经费会计业务应当在翌年3月31日前处理完毕,结束旧账。
地方消防经费会计业务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处理完毕,结束旧账。
第十七条 会计确认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相关支出应当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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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凭证的整理,对同类的原始凭证归集在一起,过宽、过长的单据进行折叠,不牢固或者撕裂的单据在其背面衬垫纸粘牢,原始凭证的张数和金额填写在单据封面上;
(二)记账凭证的装订,按月按顺序号整理成册,每册厚度不超过20毫米,从左侧装订,便于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上的各种文字和数字;所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可以单独装订,在封面上注明相关记账凭证的编制日期及编号,并在相关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字样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会计凭证封面注明单位名称、起止时间和编号,并由会计工作负责人和装订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每月最末一份记账凭证后,必须附“总分类科目结算单”、“日记账与分类账资金核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库存现金盘点清单”、“库存现金盘存报告表”。
第三节 会计账簿
第二十八条 消防部队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设臵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根据管理需要还可设臵辅助账,并采用统一的账簿格式。
武警消防部队经费明细分类账包括经费拨款明细账、预算经费收支明细账、预算经费支出明细账、预算外经费收支明细账、其他经费明细账、库存物资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等。
地方消防经费明细账包括经费收支明细账、经费往来明细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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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武警消防部队经费会计账簿应当在年底预拨或者收到下年度经费拨款时,建立并启用;地方消防经费会计账簿应当于当年1月1日建立并启用。
第三十条 会计账簿“经管人员一览表”的填写,“单位名称”栏应当分别按武警消防部队序列名称和公安消防部队序列名称填写;“账簿名称”栏按账簿类别填写;“账户册号”栏,仅一册的填写“全一册”,两册以上的按顺序分别填写;“账簿页数”栏按每本账簿的实际页数填写;“使用年度”栏按账簿实际使用年度填写;“主管人”栏填写财务部门领导(负责人)的职别、姓名,并加盖名章;“经管人”栏填写负责登记会计账簿人员的职别、姓名,并加盖名章。
“账户目录”中的“会计科目”按顺序编排,“号”按账户顺序号填写,“页”按每一个账户的账页起始号填写,并将账户编号和每个账户的页码逐页填写到会计账簿上。
“单位公章”应与“单位名称”和会计报表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 会计核算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序时登记,当天业务当天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当月发生的业务必须当月处理。
登记账簿时,记账日期、编号、会计科目、摘要、借贷方向、栏次、金额应当逐项登记入账。
第三十二条 会计账簿登记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入账前发现错误的,直接更正记账凭证;入账后发现记账凭证错用会计科目、错写借贷方向或者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的,采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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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冲正法”,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正确,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的,采用“补充登记法”,并在摘要栏注明“更正×月×日×号凭证错误”字样。
第三十三条 日记账应当每天结出余额,其他账簿每月至少结账一次。每月终了,结算出各账户年初以来累计发生额和余额。
第三十四条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核对: (一)每日终了,出纳岗位人员应当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一致;
(二)每月终了,出纳岗位人员应当逐笔核对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核对一致,会计岗位人员应当对银行对账单及调节表进行复核,与银行核对后签章,报会计工作负责人审签,日记账与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核对一致;
(三)每季终了,在编制会计报表前,会计岗位人员应当对拨入、拨出经费以及往来款项、债权债务核对一致(地方消防经费每月核对一次);
(四)每年终了,会计岗位人员还应当对计价核算的实物资产账实核对一致。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在当年会计业务处理完毕后,必须对经费收支、拨款、往来款项、应上缴经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贵重物品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对。
第三十六条 武警消防部队经费、地方消防经费分别于第一季度末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编报上年度会计报表后,根据年度会计账目清理情况,提出有关经费科目结转意见,报经批准,按照下列方法进行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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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警消防部队经费
1、年度会计账目有关账户之间的余额结转。单位统一掌握的预算经费结余转入“历年经费结余”中的“历年预算经费结余”账户,留用的预算外经费转入 “历年预算外经费结余”账户,预算外经费中的房费水电收入、医疗包干收入分别转入“维持性经费”有关明细账户“弥补经费”栏;
2、根据结转后的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编制年度会计账目转出、转入凭证,需要跨年度反映收支情况的专项经费、物资储备费等按发生额结转,需要反映余额明细内容的“其他存款”、“有价证券”、“暂收款”、“暂付款”、“固定资产”等账户,按明细结转;
3、旧账转出,选择转出凭证,按照各账户余额记入相反方向,其中,预算经费收支明细账“五栏式”账页,贷方余额记入借方“直接支出”栏,借方余额记入贷方“弥补经费”栏;
4、新账转入,选择转入凭证,按照各账户余额或者发生额的相同方向记入新账,其中,预算经费收支明细账“五栏式”账页,贷方余额记入贷方“弥补经费”栏,借方余额红字记入贷方“弥补经费”栏;
5、年度账目结转时,转出、转入凭证摘要栏应当分别注明“结转下年度”和“上年度转入”字样。
(二)地方消防经费
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1、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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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转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办理转账冲转;
2、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累计数。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结束旧账;
3、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证),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账目结转后,应当及时打印、整理、装订会计账簿,作为会计档案资料,进行登记保管。会计账簿按顺序编制账簿页码,填制账户目录。
第三十八条 会计账簿启用后,不得随意更换,经批准后,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更换:
(一)会计账簿的账页使用完毕的;
(二)原使用的会计账簿受损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单位合并和单位名称变更的; (四)其他必须更换会计账簿的。
第三十九条 会计账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会计工作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批准,经管人员不得私自携带会计账簿外出,非经管人员不得翻阅查看、摘抄和复制会计账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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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经费划拨业务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一)武警消防部队经费
1、拨入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政府专项经费等,依据银行收款凭证、退回的“经费拨款申请书”等记入拨入账户;
2、拨出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政府专项经费等,依据银行划款凭证及“经费拨款计划表”、“经费拨款申请书”、有关批件等记入拨出账户;
3、单位内部预借款项,依据借据、批件等记入拨出账户; 4、退回拨款,依据银行结算凭证和“退回经费报告书”记入拨入、拨出账户。
(二)地方消防经费
1、财政部门拨入的预算经费,依据银行收款等有关凭证记入拨入经费账户;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依据银行收款等有关凭证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
2、退回拨款,依据银行结算凭证、预算缴款凭证等记入拨入经费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
3、单位内部预借款项,依据借据、批件等记入暂付款账户。 第四十一条 向上请领经费。标准经费在上报决算的当月,依据上报决算主动记账,上级核准后依据核准数进行账务调整;项目经费依据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文件记账,实行决算管理的,上级决算后依据批复文件进行账务调整;专项经费实行以拨代决管理的,依据经费分配文件或经费决算通知书记账,实行决算管理的,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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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的预算文件记账,决算后依据批复文件或经费决算通知书进行账务调整。请领的经费记入预算经费有关明细账户“向上请领”栏,上级核增(减)本级当年经费,蓝(红)字记入有关账户“向上请领”栏;核增或向上请领上年经费,应当选择“转入凭证”方式,蓝字记入有关账户“弥补经费”栏,核减上年经费,红字记入有关账户“弥补经费”栏。
弥补经费收入。应当在年度预算批准的当月,将弥补经费从“机动费”或者“历年经费结余”账户,转入有关收支类经费账户“弥补经费”栏。其中,从机动费转出时,红字记入“机动费”账户的“弥补经费”栏;批准动用当年预算外经费收入弥补预算,也应当从“历年经费结余”账户中转出。
上年结转经费。上年未完项目的经费,转入新年度相同账户的“弥补经费”栏。
第四十二条 武警消防部队经费对下供应。标准经费依据对下核准的决算记账,在编报当季会计报表前,尚未对下核准决算的,依据上报的决算记账,待决算核准后进行账务调整;项目经费依据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文件(决算通知书)记账,实行决算管理的,对下决算后依据批复文件(经费核准通知书)进行账务调整;专项经费实行以拨代决管理的,依据经费分配文件(决算通知书)记账,实行决算管理的,以下达的预算文件记账,决算后再依据批复文件(决算通知书)进行账务调整。对下供应的经费,记入有关账户“对下供应”栏,本级核增(减)下级当年经费,蓝(红)字记入有关账户“对下供应”栏;核增(减)上年经费,选择“转入凭证”方式,红(蓝)字记入有关账户“弥补经费”栏。本级直接支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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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有关账户“直接支出”栏;退回当年支出,红字记入有关账户“直接支出”栏;退回上年支出,选择“转入凭证”方式,蓝字记入有关账户的“弥补经费”栏。
地方消防经费对下供应记入“拨出经费”账户;本级直接支出记入“经费支出”账户。
第四十三条 本级当年预算外经费收入,记入有关明细账户的“直接收入”栏。需要解缴的预算外经费,季末依据“预算外经费分配计算表”,将应上缴经费由“转应缴款”栏转入“应上缴经费”有关明细账户;收到所供单位上缴的预算外经费,上缴部分记入“应上缴经费”有关明细账户,本级留用部分记入有关明细账户“解缴收入”栏;解缴预算外经费,依据“上缴经费报告书”记入“应上缴经费”账户;预算外经费成本性支出,记入有关明细账户“直接支出”栏;非成本性支出应当转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外资金收支。消防部队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实行按确定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和“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记入“经费支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拨入或退回上级专项资金,依据文件或“退回经费报告书”记入“拨入专项资金”账户;自筹专项资金转入或转回,依据批件记入“自筹专项资金”账户;拨出或所供单位退回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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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依据文件或“退回经费报告书”,记入“拨出专项资金”账户;核销专项资金,依据核销文件或批件,分别记入“拨入专项资金”、“拨出专项资金”和“自筹专项资金”账户。
第四十五条 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抵扣住房补贴或者核销所供单位抵扣的住房补贴,依据有关凭证记入“专用基金”住房资金有关明细账户的借方;上级核准抵扣的住房补贴,依据核准决算记入“专用基金”住房资金有关明细账户贷方。
经消防局批准设立的其他基金,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转入“专用基金”有关明细账户。
第四十六条 核准所供单位灭火、抢险救援物资挂账,依据核准挂账文件记入“物资储备基金”账户的借方和“物资储备”账户的贷方;核销所供单位挂账,依据核销挂账文件红字记入“物资储备基金”账户的借方和“物资储备”账户的贷方。
上级核准本级挂账,依据核准挂账文件记入“物资储备”账户的借方和“物资储备基金”账户的贷方;上级核销本级挂账,依据核销挂账文件红字记入“物资储备”账户借方和“物资储备基金”账户的贷方。
第四十七条 本级当年收入党团费,记入“党团费”账户,年终按照规定比例分别转入“应上缴经费”和“留用党团费”账户;所属单位上缴党团费,记入“应上缴经费”账户,有留用比例的,留用部分记入“留用党团费”账户;上级拨入留用党团费、党团费利息收入、对下拨出留用党团费,记入“留用党团费”账户。本级年度预算安排使用留用党团费时,根据预算批件,将留用党团费转入相应的预算科目,发生留用党团费支出时,记入“政治工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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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明细账户。
第四十八条 纳入年度预算支出的历年经费结余,依据批准的预算从“历年经费结余”账户转入预算经费有关明细账户。
第四十九条 收到或退回银行不明款、押金(保证金)以及其他应付未付的款项,依据批件和收付款凭证记入“暂收(存)款”账户;付出或收回临时借垫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未收的款项,依据批件和收付款凭证记入“暂付款”账户。
第五十条 货币资金收付应当依据银行结算凭证、经费开支凭证、收付款凭证和有关批件等进行账务处理,其中,提取现金依据“单位提取现金审批单”和现金支票存根记账;缴存现金依据“现金缴款单”记账;办理定期存款依据“单位定期存款审批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和转账支票存根记账。
第五十一条 调拨、购入、接受奖励捐赠物资,依据“库存物资增减报告表”、入库单、发票等,记入“库存物资(库存材料)”账户,开支的运杂费记入支出类有关明细账户。
物资出库,依据“库存物资增减报告表”、出库单、收款凭证等记入“库存物资(库存材料)”账户。其中,领用或供应部队的自购物资,记入有关经费支出明细账户,领用或供应部队上级调拨、奖励、接受捐赠的物资,记入“实物供应基金”账户;价拨上级调拨的物资,收入全额记入“预算外经费”有关明细账户,价拨自购物资,售价大于原值,差价记入“预算外经费”有关明细账户,售价小于原值,差价记入预算经费有关明细账户;淘汰报废自购物资,原值与残值的差额记入预算经费有关明细账户,淘汰报废上级调拨物资,原值记入“实物供应基金”账户,残值记入“预算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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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账户开立情况逐级报达账户审批单位备案。
消防部队任何单位不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总队、消防局直供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消防局审批;总队审批其所属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六十五条 消防部队单位更改账户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的,应当持上一级财务部门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报账户审批单位备案。
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的,开户单位应当将变更情况报账户审批单位备案。
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撤销原账户,重新开户。
第六十六条 消防部队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银行账户:
(一)单位撤销、合并、部署调整及移交地方的; (二)完成临时性任务、基本建设任务的; (三)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限的; (四)银行账户闲臵超过一年的; (五)违反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银行账户的。
第六十七条 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填报《武警消防部队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逐级上报账户审批单位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凭《武警消防部队撤户通知书》办理银行账户撤销手续。
银行账户撤销后,应当自撤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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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退交开户银行,并将《武警消防部队开户核准通知书》退回账户审批单位注销。
第六十八条 消防部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个人套取现金。
第六十九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应当通过《公安消防部队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办理,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保证账户资料的完整性。
账户审批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公安消防部队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对应撤、逾期未撤等账户进行核查,督促相关单位办理撤销、变更手续。
第七十条 年度终了,应当及时编报《武警消防部队银行账户和存款统计表》,并按照经费供应系统逐级审核汇总,随四季度会计报表一并上报消防局。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七十一条 消防部队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支付工资、津贴、退役费、福利费、保险金以及发给个人的其他费用;
(二)向个体经营者采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三)支付出差、探亲人员的差旅费、探亲路费; (四)灭火、演习、抢险救援、处臵突发事件等必须动用现金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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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000元以内的零星支出。
第七十二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库存现金限额由上级财务部门核定,一般为5至7天的现金日常开支量,距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超过7天,最多不得超过15天。
第七十三条 提取现金应当填制“单位提取现金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
大额现金应当由两人以上专车提取、送存,并实行银行回访确认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工资、津贴应当委托银行代发,以现金发放的单位必须当天提取、当天发放完毕;异地采购物资和慰问基层部队,不得使用大额现金。
第七十四条 收取现金应当出具武警部队统一票据(消字)或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支付现金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办理借款必须开具借据,并及时记账,不得以借据或者“白条”抵作库存现金;严格控制私人借款,确需借款时必须按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审批,借款数额不得超过本人1个月的工资额,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还的,财务部门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第七十五条 出纳岗位人员应当每日清点库存现金,确保账款相符;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岗位人员应当每月至少核查一次,并由出纳岗位人员填制“库存现金盘点清单”和“库存现金盘存报告表”;财务负责人或者后勤部门负责人应当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十六条 现金保管设施应当安全齐备,现金必须存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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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柜内,并安装防盗设施,严防丢失、被盗、被抢。
第三节 存款管理
第七十七条 消防部队单位资金必须以单位名义在银行存储,不得在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不得办理外埠存款、委托存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禁止买卖股票、期货、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
第七十八条 消防部队单位银行存款应当保持必要的周转量,确保部队供应和日常支付结算需要,办理结算应当遵守消防部队有关规定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七十九条 消防部队单位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沉淀资金有计划、分梯次办理定期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必须按时收回本息,未经批准,不得续存。
第八十条 消防部队单位办理定期存款,必须填制“单位定期存款审批单”,经后勤部门领导批准后,在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办理;特殊情况经单位军政主官联审签批后,可以在驻地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上机构办理。
第八十一条 存储定期存款必须由两人以上到银行营业柜台直接办理,并取得银行出具的合法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代转或者由银行人员上门办理;定期存款办理后,应当适时与银行核实存款情况。
第四节 资金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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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消防部队单位资金划拨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和要求办理:
(一)维持性经费划拨,由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供应实力、经费标准和拨款计划,逐月主动对下拨付,保证当月底前将下月经费拨至用款单位,遇重大节日以及对驻边远地区部队的拨款,可提前划拨,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应急保障资金,可随时划拨;
(二)建设性经费划拨,由用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和执行进度,及时编制用款计划表,申请拨付;
(三)政府专项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划拨,由用款单位依据下达预算指标和经费管理要求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财务部门拨付;军粮差价补贴由军需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务部门审核拨付;
(四)特殊情况下,灭火、抢险救援及其他急需资金,上级财务部门可依据有关文件、批示越级直达拨付。
第八十三条 未开设银行账户实行预借款管理的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开支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向财务部门办理预借款,开支后应当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报销;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预借款进行清理,督促借款人及时结算偿还。
第八十四条 消防部队资金银行电子支付应当使用统一的资金集中管理系统,主要包括电子划拨、公务卡、委托代发工资及其他银行电子支付方式。
第八十五条 消防部队单位采用电子划拨支付方式,实行客户证书管理制度。客户证书存储于银行电子令牌,分为操作卡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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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更换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计报表的监督。会计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核对关系是否相符,汇总报表单位是否齐全、汇总方法是否正确,报表说明是否清楚;
(四)实物资产的监督。实物资产增减变动是否履行规定手续,账实是否相符;
(五)资金账户的监督。资金供应是否及时、足额,账款是否相符,收支手续是否完备,保管是否安全,库存现金是否超限额,银行账户开设、使用和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六)票据管理的监督。票据购领、使用、注销、保管、销毁是否按规定办理;
(七)经费收支的监督。经费审批手续是否健全,经费标准制度是否坚持,经费计领、供应是否及时、足额,经费核算是否按照规定的科目,经费上缴是否符合要求;
(八)内控制度的监督。是否健全岗位责任制,是否坚持检查核对制度,是否明确业务流程,是否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岗位轮换制度;
(九)其他相关制度是否落实。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计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总队、支队每年对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一至二次检查,消防局对所属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检查。
第八章 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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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消防部队单位应当使用武警消防部队统一的会计账务管理、存款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等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
第一百零六条 使用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应当根据业务分工对会计人员进行授权,并各自设臵密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第一百零七条 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按照消防局统一要求安装使用,不得联入其他网络,防止失泄密和计算机病毒侵入,确保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消防部队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打印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计业务审核入账后,及时打印记账凭证,纸张规格,横宽210毫米,竖高148.5毫米;
(二)每月结账后,打印科目结算单(科目余额表),纸张规格,横宽297毫米,竖高210毫米;
(三)年度账目结转后,打印会计账簿,纸张规格,横宽297毫米,竖高210毫米;
(四)每季(月)会计报表审核后,分别打印本级和汇总会计报表,纸张规格,横宽297毫米,竖高210毫米。
第一百零九条 会计账簿数据每月至少备份一次,会计报表数据按季度(月份)备份,其他数据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备份;备份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应当列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章 会计交接与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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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交接
第一百一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会计岗位人员交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库存票据及发放登记簿、账务数据备份盘、会计核算软件程序盘及系统密码、分管印鉴、电子划拨授权卡及支付密码,以及截止交接日期的科目结算单(科目余额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往来款项明细表、遗留问题说明等。
出纳岗位人员交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资料、票据、日记账、交接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定期存款证实书、库存现金及盘存表、有价证券、金银珠宝、账务数据备份盘、出纳软件程序盘及系统密码、银行账户开设资料、银行结算凭证、分管印鉴、支付密码及电子划拨操作卡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会计人员交接,应当由会计工作负责人监交;会计工作负责人交接,应当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财务部门派人指导监交工作。交接前,移交人应当将已受理的会计业务全部处理完毕,打印出科目结算单(科目余额表),填制会计账目移交表,核实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准备好有关资料,编制移交清册;交接时,交接双方依据移交清册逐项移交;交接后,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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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的,会计工作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者离职。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和转隶时,应当办理会计交接手续,会计交接同财务交接一并进行。会计人员必须做好清理工作,结束账目,向接收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办理移交。
第二节 会计档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科目结算单(科目余额表)和银行对账单、拨款对账单、票据存根、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核算软件程序盘、会计数据备份盘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当年正在使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列入会计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年度业务处理完毕后,按照下列要求整理:
(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记账凭证的顺序号整理,及时补充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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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资料,剔出非会计档案后装订成册,凭证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记账凭证起止编号和会计凭证册号,加盖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岗位人员、装订人员印章;
(二)会计账簿按照类别整理装订,做到账簿、账页内容齐全完整、顺序正确,账户目录、经管账簿人员一览表填写规范,手工登记活页式账簿的,应当把空白页抽出;
(三)会计报表按照单位、类别和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整理,每册加具封面、目录,注明报表名称、份数、归档时间,加盖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岗位人员、装订人印章,装订成册;
(四)银行对账单、票据存根、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会计档案资料,分别装订立卷,注明名称和使用年度;
(五)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程序盘和账务数据备份盘存贮的会计电子文件,按照文件名称、信息类型分类登记归档。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计档案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和保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资料数量齐全、内容完整。会计人员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财务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和存放档案的设施、设备应当经常检查,做好防潮、防火、防盗、防蛀工作。
会计档案立卷、存放应当正规有序,方便查阅、使用,按照规定移交、销毁。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5年。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其中,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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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从建设项目竣工后算起。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变更期限。
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期限10年以上的会计档案,财务部门保管3年后,应当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继续由财务部门保管;定期保管期限5年内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保管,到期后销毁。
单位撤销、转隶、合并时,其财务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对保管期限未满的会计档案应当编制移交清册,按照规定移交。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阅会计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管期限到期的会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件、逐项进行审查,编制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销毁;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销毁会计档案前,监销人员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
销毁会计档案时,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指派人员监销,必要时审计部门可指派人员参与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后,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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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会计基础工作考评
第一百一十九条 消防部队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消防部队会计基础工作考评标准》,组织会计基础工作考评。
第一百二十条 会计基础工作考评消防局一般每三年,总队一般每年,可分别采取全面考评、抽样考评、集中考评、就地考评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会计基础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以上为良好,60分(含)以上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
第一百二十二条 考评情况应当进行通报,肯定成绩,表彰先进,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法规制度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消防部队会计基础工作考评标准
二、消防部队会计科目表
科目表一:武警消防部队经费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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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表二:地方消防经费会计科目表 科目表三:消防部队基本建设费会计科目表 三、通知书样式 四、替代文件凭证样式 五、转账通知书样式 六、单位提取现金审批单样式 七、单位定期存款审批单样式 八、上缴(退回)经费报告书样式 九、经费结算单样式 十、经费收入呈报单样式 十一、差旅费报销凭证样式 十二、库存现金盘点清单样式 十三、日记账与分类账资金核对表样式 十四、库存现金盘存报告表样式 十五、单位银行存款对账调节表样式 十六、维持性经费拨款计划表样式 十七、经费拨款申请书样式 十八、拨款余额核对表样式 十九、预算外经费分配计算表样式 二十、会计凭证审核意见书样式 二十一、会计报表审核意见书样式 二十二、会计(出纳)岗位工作移交清册样式 二十三、年度会计账目结转凭证样式 二十四、实物资产盘点情况报告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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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票据发放及注销登记表样式 二十六、票据购领单样式 二十七、票据注销单样式 二十八、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二十九、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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