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六章案例解析

更新时间:2023-08-27 18:4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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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3

被诉方: 卖方 船方 买方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 宏盛海上运输公司 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 买方

起诉方: 卖方 (托运人)

实际次年2 月15日装船

约定11月装船

倒签提单

船方 (承运人)

提单装船日期修 改为11月

解析:

关键词1 提单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的证明。但不是承托双方之间唯一的合同。 其他的合同例如在班轮运输中的货运协议、订舱单、 托运单以及通过电传、电话达成的装货协议。因此 正反两面印有提单条款的提单不一定就是承托双方 之间唯一的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证明。 但如果承托双方除提单外并无其它协议或合同,则 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关键词2 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 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一般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善意倒签;二是恶意倒签, 即个案中卖方为了单方面的利益私下与船公司勾结起来倒 签,这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 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 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 货物。收贷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律责任, 而又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结合本案

1、本案当中,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的组织 货源,导致违反了合同当中按时装货的条款,没有尽到卖 方义务,应该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2、按照有些国家的提单法或海商法规定,当提单转让 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提单条款办理,即此时,提单就是收 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本案中,承运方宏盛公司没有意识到提单的这一 重要性质,而应托运人请求倒签日期,以掩盖托运人 的违约事实,侵害了收货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属 于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该批货物 装船完毕的日期。根据买卖合同,卖方应在买方开出 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运,原则 上,买方可无条件撤销买卖合约并提出索赔。

案例启示

1、一般情况下,倒签日期如果为短期的话(约1至 3天),大家都是可以“默认”接受的。银行接受的 是单证相符的所有单据,并不会考虑其它。 2、在货物无法按时装船的情况下应积极与对方取 得联系,进行沟通与交流,恳请对方适当修改信用证 日期。 3、如若未能取得对方谅解,至多是在,造成对方 确有损失的情况下赔付违约金,而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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