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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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8?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墙改主管部门、新墙办: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负责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征收;市、县(市、区)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新墙材工作机构征收;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新墙材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算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准砖0.06元。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应向原预收专项基金的新墙材工作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新墙材工作机构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完成项目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专项基金预缴款退还,并提交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本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销售发票、现场验收记录、《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及工程预算书或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决算书。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建筑工程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按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

建筑工程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有以下情况的不予退还:使用未获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在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未申请验收的。

2008年1月1日前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建设单位,专项基金退还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专项基金。

第八条 征收专项基金预缴款和专项基金,应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样

式见附表)。各级新墙材机构向当地财政部门领用“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收取专项基金预缴款时应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缴款单位办理返退结算后,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暂存款”科目设臵“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应缴国库”两个明细科目。 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预收的专项基金,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工程完工清算后的专项基金及按规定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预缴款在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后转作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定期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专项基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为便于建设单位按时办理专项基金预缴款的返退结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新墙材工作机构拨付适量备付资金。每季度终了15日内,新墙材工作机构持有效退款结算凭证复印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县(市)新墙材工作机构征收的专项基金分别按入库数5%上缴市级国库和10%上缴省级国库;各市及义乌市新墙材工作机构征收的专项基金按入库数15%上缴省级国库。 上缴省级国库专项基金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两次上缴,由财政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分解上缴省级财政专户(账户名称: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202021709026300126;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项目编码:21004000;执收单位编码:530204)。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

(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使用示范工程项目以及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四)代征手续费;

(五)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p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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