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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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

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5]3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暂

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5〕34号)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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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政府依法租用企业作为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或购买的已建成、在建或者拟建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生态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符合准入条件、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企业可以与金融机构、投资人等组建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项目融资和建设。

第四条 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建设(购买)-租用-移交”的模式实施。即企业筹资建设或购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府授权有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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