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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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

交、确权、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8]28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5 【实施日期】2008.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确权、土地分割分摊工作

的通知

(南府发〔2008〕28号)

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南办发〔2002〕37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发〔2002〕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第二批移交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的单位名单的通知》(南府发〔2002〕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第三批移交国有资产单位名单的通知》(南府发〔2003〕7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 1 / 2

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的确权办证及处置问题的通知》(南府办

函〔2004〕60号)文件精神,尽快完成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土地、房产的产权移交及确权办证工作,以明晰产权,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搭建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移交、确权、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务必对国有资产再次进行认真核查清理,于5月30日前按要求将尚未移交(含未交清)的资产移交给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宁公司”)统一管理运营。

(一)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审批表、土地无偿移交审批表等相关资料,直接转移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 (二)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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