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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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科技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及《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鼓励所属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创新型企业建设,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相关经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企业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科技基金的设立及主要用途:集团公司每年从所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中按照5%~10%的比例计提基金,作为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科技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推动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转化,支持集团所属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研究。

第二章 科技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科技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科技基金管理小组(简称“管理小组”),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授权,管理小组对科技基金的使用领域、年度支持重点和支持计划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 科技基金的管理部门为集团科技与信息化部(以下简称集团科技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企管部)和审计与法律部(以下简称审计法律部),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科技部。

(一) 集团科技部的主要职责为:

1. 负责提出年度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支持重点;

2. 组织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简称“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

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3. 负责对集团科技基金使用情况的分析和评估。

(二)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为:

1. 负责拨付科技基金、检查基金使用单位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 2. 组织项目的财务验收并出具财务验收报告; 3. 参与评估科技基金的使用情况。

(三) 企管部的主要职责为:

1. 落实集团公司年度科技基金拨付额度; 2. 参与评估科技基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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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计法律部的主要职责为:

1. 负责科技项目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 参与评估科技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科技基金支持重点

第六条 科技基金重点支持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 第七条 科技基金主要适用于支持以下项目:

(一) 通过行业内公益性或共性技术研究,能够提升集团在行业内影响力、带动力和话语权的项目;

(二)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为集团跨越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围绕集团主业发展、产业升级或培养新主业做技术储备的项目;

(三) 集团所属企业间上下游对接、联合创新、能加速集团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的项目。

具体实施办法参见《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实施细则》。

第四章 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监管

第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由集团公司科技基金支持,子企业配套投入。 第九条 科技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技基金集中用于支持所属科技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等相关费用支出,防止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基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科技基金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十条 集团科技部、财务部、企管部与审计法律部对科技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科技基金使用实行责任制管理,基金使用单位法人为该项目资金的责任人。项目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冲抵、截留和浪费,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性。否则除追回被挪用资金本息外,还将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合同、终止该单位申请科技基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科技基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技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对科技基金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科技基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集团科技部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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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科技基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科技基金管理小组名单》 2.《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实施细则》

附件1: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科技基金管理小组

组 长:俞海星 副组长:曹振雷

成 员:孙波、张红、袁莉、胡玲、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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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促进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创新,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提高整体技术水平,特设立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并根据《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由集团公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出资,集团公司从集团科技基金中拨付一定比例资金,子企业配套投入,鼓励项目成果在集团内部推广应用。

第三条 项目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司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科技项目以及审议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集团公司科技与信息化部(以下简称“集团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一) 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科技项目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受理科技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 提出科技项目评审标准;

(三) 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四) 提出科技项目年度支持计划,报科技基金管理小组审批。

(五) 负责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包括立项审查、合同签订、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成果管理及后评估等。

(六) 负责监督和检查科技项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承担科技项目的集团所属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二) 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优秀的科技人才队伍; (三) 有较好的经济状况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科技创新基金所支持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 通过行业内公益性或共性技术研究,能够提升集团在行业内影响力、带动力和话语权的项目;

(二)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为集团跨越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围绕集团主业发展、产业升级或培养新主业做技术储备的项目;

(三) 集团所属企业间上下游对接、联合创新、能加速集团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的项目。 第八条 科技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集团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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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培育集团新的经济增长点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二) 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 产业化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技术成果基础,重点支持工程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初期阶段项目。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或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或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第九条 科技项目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或产业政策的项目;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类项目;纯基础研究类项目;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等。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立项审批

第十条 申请单位按集团科技项目年度支持重点和申请须知的要求,向集团科技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项目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中轻科技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基金项目预算申请书》等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申请资格。申请单位必须对申请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项目创新水平和竞争优势、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做出具体评价,并如实提出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集团科技部负责对报送的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清楚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集团科技部组织集团科技专家委员会委员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市场前景、风险和效益、申报单位的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集团科技部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科技项目的立项建议,报集团公司科技基金管理小组,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集团审批结果,集团科技部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等。 集团创新基金不用于固定资产设备购臵、人员费用支出及规模化生产投入。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科技项目分别采用融资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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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要实施成果产业化、资金需求较大并需银行贷款的科技项目,集团将协助其融资,以扩大产业化规模。

(二)无偿资助

1. 主要用于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初期阶段的必要补助和中试科技成果进行工

程转化的补助;

2. 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不高于50万元,且承担单位要以2:1以上的

比例配臵自筹资金; 3. 无偿资助资金分二次拨付,其中首次拨付70%,余额视项目验收情况拨付。

第五章 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集团科技部组织集团科技专家委员会委员对征集的项目进行筛选、评审,集团科技部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科技项目的立项建议。

第二十二条 集团科技部结合专家的评审意见和项目预算申请书,形成项目概算,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集团公司科技创新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集团公司科技基金管理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 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科技基金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 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四) 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条件资源和成果,提出集团共享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集团科技部根据集团公司对立项建议和项目概算的批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任务合同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及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集团科技部对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集团科技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基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预算编制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课题进展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每季度如实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科技部。

第二十八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需对科技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路线、技术目标、计划进度等进行调整或有其它重大改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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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上报集团科技部审核,并报集团批准。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下预算总额及科目支出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集团科技部审核、财务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实行课题进展检查制度。集团科技部每半年以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条 每年年终,集团科技部会同集团财务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撤换项目负责人、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合同并追回下达经费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将停止经费支持,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创新基金支持的剩余项目经费如数返还。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开展科技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一般应于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集团科技部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鉴定、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并在合同到期后,及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集团科技部组织由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的验收组,人数一般为5至7人,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审阅验收材料,进行现场考核,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研究开发取得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效益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三十七条 集团科技部依据专家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 (一) 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额;

(二) 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拨付合同经费余额的70%; (三) 验收不合格: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停拨合同经费余额。

第三十八条 项目在合同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验收的,可视为按期验收。推迟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集团科技部审批,推迟验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结束后6个月。

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完成1年后,集团科技部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工作,对科技基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成果转化、产业化、市场推广、经济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四十条 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属集团公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拥有。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中轻集团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字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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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nk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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