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4-01-29 05:4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浠水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快速有效、科学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黄冈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诱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管理、快速反应,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快速反应能力。
监测避让与勘察治理相结合。根据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和发展阶
段,对已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实行有计划的监测避让措施与勘察治理措施相结合。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浠水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为浠水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武警浠水中队、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信息产业局、县教育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办、县供电公司领导各一名。
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的副局长担任。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每年汛期前,各成员单位将其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图一 浠水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
县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 武警浠水中队 县委宣传部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县水利局 县建设局 县民政局 县交通局 县安监局 县农业局 县卫生局 县供电公司 县商务局 县信息产业局 县教育局 县环保局 县气象局 县地震办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2.2 职责任务 2.2.1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对受灾村、组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武警浠水中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指挥长发布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1级)
3.1.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1.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1.3 因地质灾害造成长江大河及支流被阻断、地质灾害险区范围跨省行政区域,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3.2.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2.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3.3.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3.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3.4.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4.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县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发展阶段,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经稳定或缓解,但灾情并未消除,根据专家组意见,可采取地质灾害隐患区(点)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察治理等措施,控制或消除灾情。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根据灾情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应急响应结束由原提出机关作出决定。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武警浠水中队负责组织驻浠水武警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建设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供水、供气、供电、城市道路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卫生局组织120等现场医疗救护队进行现场紧急救治。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进一步发展。负责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修复水毁的水利工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鄂东北地质大队组织并派出地质专家配合开展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调查,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县地震办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对灾区气象条件、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信息产业局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频的调配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畅通,并视灾情实行局部空中电波管制。
6.5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灾区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
转移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 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6.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委宣传部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准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针对性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浠水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
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应急技术保障
7.2.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2.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业务培训工作。
7.3 宣传与培训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4 通讯与信息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5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
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县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浠水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修订或更新,修订或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灾害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起草,县政府批准实施,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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