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23-09-06 09:3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建设 2011 2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现将《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附件1:《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附件2: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备案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勘察设计 备案 补充规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8月11日印发

抄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附件1: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

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补充规定

(试行)

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恢复外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入吉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省级监管的公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吉林省,持有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二条 外省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度。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可选择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招投标业务和开展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条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备案审核、备案审定和信息统一发布及市场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外省企业承接业务的备案审核、现场踏查和市

场行为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省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应具备条件:

(一)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从事勘察、设计人员,应为备案企业在籍职工(对勘察项目应包括必须外聘的土工试验人员等)。

第五条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通过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http://www.77cn.com.cn)“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填报《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备案表》,同时提供相应纸质材料。要求加盖企业公章、注册人员印章、技术人员须本人签字。

(二)外省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无不良市场行为的出省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对该企业在吉林省法人委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非注册勘察人员(技术负责人、编制人、测量员、试

验员、记录员等)、设计人员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勘察企业与我省具有工程勘察资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与我省取得土工实验室资质证书单位签订的该勘察项目试验技术合作协议。

(八)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和近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在吉林省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十)对直接开展施工图业务的,勘察企业还应提供《勘察大纲》、勘察合同、勘察文件;设计企业提供设计合同、设计文件。

第六条 所有书面材料要求装订成册。

第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备案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审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外省企业承接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业务的,在我省应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承担施工现场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 外省企业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十条 外省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由独立法人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加盖独立法人单位的行政章、出图专用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或签章。施工图文件(含勘察文件)的签字人员必须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参加项目的注册执业人

员应当在相应专业的施工图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一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外省企业承接业务的备案审核(包括材料审核、网上信息核验、信息上传等)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外省企业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出示《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备案表》。未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并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外省企业违反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及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外省企业,在不良记录公布期间不得在我省继续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关于恢复外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入吉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省级监管的公告》颁布实施后,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省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否则,将作为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myh.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