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框架、设立条件、审批流程及报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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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之相关法律框架、设立条件、审批流程及报送文件

二零一二年二月 中国 北京

目 录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 2

一、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 ....................................................................... 2 二、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 3 三、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 ............................................................................... 4 四、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审批部门报送材料 ....................................................... 5 金融租赁公司 ................................................................................................................................... 6

一、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 ....................................................................................... 6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 6 四、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流程及提交文件 ......................................................................... 10 五、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 12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 14

一、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 ................................................. 14 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 14 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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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商务部将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后,在各地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越来越多。自1981年以来,已累计批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200多家,且仍有很多公司等待审批。 一、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

根据商务部就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所颁布的法规来看,目前就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有关联的法规如下:

法规名称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商务部 商务部 文号 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商资函【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5.02.03 2009.02.07 商务部 商资发【2010】209号 2010.06.10 2005年3月5日商务部审议通过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形式进行了规定,对租赁财产的涵盖范围进行说明。同时,《办法》还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公司形式、经营范围、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2009年2月7日,商务部下发商资函【2009】2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通知》)。根据《2号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范围涉及“国际快递业务”)、融资租赁、营业性演出经纪、保险经纪、独资船务公司。上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2010年6月10日,商务部下发商资发【2010】209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9号通知》)。根据《209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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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根据2011年12月24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融资租赁行业属于允许类。因此,根据《209号通知》,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二、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表:

公司组织模式 设立审批部门 注册登记部门 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投资者资产要求 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缴纳 业务形式 经营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商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厅、委)、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不超过50人 不超过200人 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 不低于1000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般不超过30年 无要求 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经营期限 专业人员 及高管人员 3

三、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租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律师咨询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工商登记注册部门,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具体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前置审批:商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厅、委)、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批复 赋 码 银行入资 银行开户 财政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司介绍信 工商部门(临时营业执照) 刻章备案 统计局外汇管理局地税局国税局 换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验资报告 换取正式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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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审批部门报送材料

根据《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审批部门报送材料如下:

1、 申请书;

2、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复印件);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若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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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

自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以来,我国各大主要银行、租赁公司及大型企业新设金融租赁公司或重组已有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2011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国内金融租赁公司达到20家,租赁业务规模达到3900亿元,业务规模比上年增长11.4%,占全国业务规模比重达到41.9%。

一、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

银监会就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颁布以下法规:

法规名称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银监会 银监办 文号 颁布时间 银监令【2007】第1号 2007.01.23 银监令【2007】第13号 2007.08.07 2007年3月1日由银监会颁布的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义、设立条件及出资人的条件,融资租赁的定义,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金融租赁”字样的使用,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及开业需提交的文件、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007年8月7日由银监会颁布的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实施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有专门的一节进行相关规定,对《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同时对审批流程也做出了详细的说明。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一)

具有符合《金融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依据《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出资人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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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符合《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大型企业、其他金融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如下:

? 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

公司 条件 资产状况 资本充足率 盈利情况 商业银行 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最近2年连续盈利 租赁公司 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无要求 最近2年连续盈利 大型制造企业 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无要求 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信用记录良好 营业收入 无要求 无要求 其他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无要求 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及大型制造企业应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 境外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其注册地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

度,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7、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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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境外租赁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其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5.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 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 信用记录良好;

6.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一般出资人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

?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 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 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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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

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8.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2.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 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

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4.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5.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

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6. 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7. 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8.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

具有符合《金融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

具有符合《公司法》和《金融管理办法》规定的章程

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四)

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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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六)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1、经营场地产权证; 2、场地租赁合同; 3、安全防范制度;

4、有关单位出具的安检意见等。 (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流程及提交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可由主要出资人投资设立,也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人投资设立,下面以后者为例简要介绍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相关流程。

流程介绍:

①主要出资人与一般出资人洽谈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意向;

②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银监会提出设立申请,设立包括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期为筹建申请获批之内六个月(经银监会批准可最长延期三个月),筹建期限届满前主要出资人向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③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出资人办理工商登记,金融租赁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开业。

依据《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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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 金融租赁公司 ②筹建申请③开业申请④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主要出资人 ①洽谈合作意向 一般出资人

(一) 筹建申请

筹建申请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

1、 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

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

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3、 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4、 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

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5、 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二) 开业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 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2、 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

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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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4、 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

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5、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 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 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五、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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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业务范围的禁止、限制性规定: (一)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二)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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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0月22日开展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工作。截至2011年底,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审批了累计8批66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一、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

依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有关规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 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依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有关规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一) 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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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五) 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六) 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依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有关规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 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 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 同业拆借业务;

(五)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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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mo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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