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园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更新时间:2023-10-25 17:4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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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中“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理解与适

用实例

—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 【关键词】传销 存疑有利于被告

【基本案情】2012年以来,被告人周某、邱某、黄某某等人利用“连锁经营”的名义,以“拉人头”的方式诱骗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以购买份额数作为返利依据,组织、领导传销人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后该案被公安机关侦破。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人数超过120人,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超、孙昱进行二审辩护。在了解基本案情后,郭超、孙昱律师认为应着重在虚拟人数剔除方面进行罪轻辩护,遂以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根据案件现有的证据,在剔除虚拟人数、流动重复计算人数的情形下,不排除存在传销团队总人数不到120人的可能性。改判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

【辩护意见】

1、一审法院认定传销人数的主要证据是各被告人的供述及人员关系图。事实上,这两个证据在形式上是一个证据,办案机关要么是根据关系图来制定口供,要么是根据口供来绘制关系图。现有证据,不仅没有其他参与人员的言词证据,也没有相应的缴费、付费、返利记录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一审关于总人数的认定是“大概加估计”出来的,这严重违背了我国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标准。

2、一审法院未查实有关虚拟人数的问题,大部分被告人都明确表示,为了提升级别,借用了他人身份证,发展虚拟人数,购买虚拟份额。对于这些虚拟人数,应予剔除,而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查清该事

实,仍是整体上、概念上认定总人数,违背有关刑事审判要求。

3、一审法院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团队人数时,主要以其下属总管凌某等人下线人数作出相加,但总管所供述的人数并非其单纯的下线人数,一审法院未查清具体人数、也未区分重复、叠加的人数,就相加得出总人数超过120人的事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过重。

4、本案中虽然有三个老总级别,但他们并非属于同一团队,而是各自带领各自下线团队,黄某某并非整个传销团队的领导人。他们之间实际上是相互平行的关系,互相交流,但各自发展,故法院应区分该三人下线的团队和人数,而不是简单相加认定为超过120人。

【律师解读】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该原则也被称为罪疑惟轻原则。其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在数额犯罪中,当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不一致时,以其中较低的数额认定,即所谓的就低认定规则。事实上,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个案过程中,时常遇到案件事实存在疑问而难以作出准确认定的情形,本着刑法的谦抑性,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形而正确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对刑罚权进行制约。具体到本案而言,传销活动五级三进制的级别晋升制度以及高级别提成制度,决定了传销人员势必会想尽办法增加下线人数来提升级别、获取奖励,包括虚拟下线、流动重复计算人数等,二审法院在现有证据无法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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