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苏州古城浅析历史名城保护1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1-08 12:5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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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

——由苏州古城看古城改建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挤压,古城已成为遗产保护的“重灾区”

——它们或是被人为拆毁;或是因无人管理,日益破败消亡;或是被改造的面目全非,支离破碎;或是搬来迁去,脱离了环境和本身的文脉;即使是那些幸存下来被重新利用的,很多也只是徒具简单的建筑外形,而失去了传承文化与精神的内涵。

本文以苏州古城的保护和发展状况为研究对象,发现其通过立法、政策、公众参与、等多方面的角度,借助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并经过长期的建设改造,实现了苏州山水古典园林的城市脉络。在古城保护方面,全世界的国家都在积极的探索和创新,我们需要借鉴并吸收国外经验,如:英国、日本、德国等,”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越来越引起大众的注视,而我们在古城的保护和发展上面,更要做好,做全。因为历史是根,文化是魂。承载二者的,就是我们的古城。

关键字:苏州古城 历史文化名城 国外经验 保护改建 原则 发展 正文:

”建筑是文化的一个有机部分”

“建筑是有民族性的”

——梁思成

城市贯穿着过去、现在、和未来,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存的环境载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强调贯彻“美的秩序”,就不单纯是为了获得物质环境的外在形象的美好,同时还要求揭示其中的历史蕴

涵的精神价值。世界上任何国家,每个城市都有其自己发展的鲜明轨迹和个性特色,而且都是各自民族传统文化在城市计划与建筑中的卓越体现,是按照各自民族优良思想、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继承并创造性地发展。民族文化、风土人情沿着历史文脉构成不同的变迁历程,进而形成不同建筑风格、街区形态和内涵丰富的都市风貌。

现今,愈多的古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被提上台面,我们应该珍惜和保护这些见证历史的精华沉淀,体现其应有的宝贵价值,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发展好历史文化名城。但同时,“破坏性建设”亦不可避免的发生,在古城保护和城市发展这两方面,似乎陷入了“二者不可得兼”的怪圈。

一、【苏州古城分析】就古城的保护而言,现今最有成绩的是平遥古城和丽江古城,在最近几年,苏州古城的改建和保护亦卓有成就。“上有天堂,下有苏杭”,自古苏杭就是秀甲天下的胜地。两千五百年来,苏州古城的长方形城址没有变,水乡的文脉没有断。对照南宋石刻《平江图》,苏州城的街道布局,那时是水陆交通并行,河道与街道结合,纵横交织成为方格网状的城市骨架。这种方格网式的河道系统也正是这座古城的水的脉络。苏州传统的一、两层的四合天井式民居,或面河,或临河,或跨河修建。城内离不开水的这些民居建筑,讲求粉墙黛瓦、梁柱无华和少而精致的装饰,能够鲜明的体现出淡雅、柔和、自然的水乡风格与气韵。但据有关资料显示,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30多年里,苏州古城的古建筑消失了75%。意识到这点,苏州古城在90年代以来的复兴建设中,以“重

点保护、合理保留、普遍改善、局部改造”为指导方针,围绕着以水为核心的古城保护工程、古城区街坊改造工程、历史街区更新改造工程、道路建设与交通改善工程以及调整产业构成与改善用地结构的恢复古城格局的工程等,这其中,从83年开始至今,苏州政府总共出台了14条法例以及补充法例。如《苏州市古建保护条例》、《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等。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用地结构,水系处理,街区改建,形成了今日的魅力苏州。【1】总体规划上——双城模式

“一城、一轴、四廊、多点”的提出——形成“双城格局”,由苏州主城城区和苏州东部新城组成。其关键用意就是为了全面保护古城。

“一城”:苏州古城 “一轴”:东西向文化廊

“四廊”:环古城河传统文化长廊 环金鸡湖现代文化水廊 沿太湖生态和休闲旅游文化 沿古运河观赏与游乐特色水廊 “多点”:体系完善的文化设施网络

【2】局部街区保护改建——以平江区为例(由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编制)

背景——苏州是我国第一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古城开始进入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品位的内涵式发展阶段。平江历史街区位于苏州古城东北部,东至外城河,西至临顿路,北至白塔东路,南至干将东路,总面积约为166.5公顷。它是日前古城内保存最为完整、最具苏州典型传统风格、水乡风貌特色和文物古迹相对集中的历史街区。

规划目标——保护街区风貌,整治历史环境,要一个生活的街区。 延续历史文脉,重现街区价值,要一个繁荣的街区。 发展定位——街区性质规划为:具有苏州独特文化和历史特点的生活居住、商业服务、休闲旅游的综合街区。

平江区具体规划要点——

(1)规划层次 ①片[整片保护]:从整体上保护欲控制历史就,包括保护范围规定、历史风貌保护、空间环境保护、建筑高度保护、保护更新要求以及历史文化特征的继承和发扬等。②线[沿线修景]:保护与整治沿河、沿街重点地段的风貌与环境。③点[重点修缮]:严格修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历史街区环境。

(2)保护范围 东至外城河,西至临顿路,北至白塔东路,南至干将东路,总面积约为166.5公顷。街区的保护范围划定为两级:核心保护区和建筑控制区。街区核心保护区——街内有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街区建设控制区——为确保核心保护区的风貌、特色完整性,为整个街区保护与发展的长远利益,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3)控制保护建筑 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两类,一是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义庄、牌坊、桥梁、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二是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忠言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按照《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的要求,现有的64处控保建筑应当划定古建筑保护范围,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相应的风貌协调保护区。

(4)历史建筑保护 街区的建筑不许大规模额成片拆除,也不宜拆除历史建筑按照所谓原样恢复。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分为三类:[1]对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庭院和内部装饰具有特色和相对完整的历史建筑,

规划建议列为空竹保护建筑,按照控保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2]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3]建筑的主要外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5)建筑风貌保护 本着白虎街区建筑风貌和和空间格局的原则,充分考虑现状和可操作性,对街区内建筑单体提出修缮、改善、保留、整饬、新建、拆除等6种保护与整治模式。

(6)历史环境要素保护 规划保护额历史环境要素有古桥梁9处、古驳岸3处、古井约59处、古牌坊4处、城墙遗址1处、砖雕门楼2座,古树27棵。

(7)空间环境保护 [1]河街空间保护。指现状河街形式能表现街区独特风貌,功能合理,尺度较好,环境协调的河街段。[2]重新定义河街段。 根据河街形式关系不完整、景观不良等现状,可以采取改变现有河街形式,改变现有功能更】,整治景观环境,对现有一般建筑作整饬、拆除或新建等措施。[3]严格控制的传统街。 禁止在这类街巷进行任何破坏,改变等造成不协调的建筑活动。

[4]其他街巷。以交通梳理为主,保持现状空间尺度关系,并服从整体风貌保护的规定。[5]规划街巷。规划街巷以满足交通需求而选定。

两侧建筑尽可能保留,高度应满足控制要求。

(8)非物质文化遗存保护 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地方文化艺术,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工艺、产业、民俗民风等口述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非物质遗存提供文化展示、科学研究、旅游休闲的空间场所。

(9)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街区规划总人口18243人,人口密度157人/公顷,规划迁出9943人,占现状人口的35%。

由此可以看出,苏州城市更新中对传统特色保护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政府工作,政策立法,专家研究等各方面的结合下,创

造的苏州古城的新生机,苏州模式成为其他城市古城保护必所借鉴之案例。

事实表明, 如果没有建设新城, 不通过釜底抽薪, 将城市发展的压力转移出去, 而长期是新城和老城重叠发展, 历史名城的保护理论上是不可能的。美国的纽约是最典型的例子, 它习惯于把城市一次次推翻, 然后再重建, 惠特曼甚至把这种做法称为纽约的精神。但是纽约人到了20 世纪以后终于明白过来, 开始保护自己的文化特征和自己的历史个性。在古城保护的工程上,全世界各国都发展出了自己的一套模式,在各方各面,官方与民间,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古城保护成就。

二、(1)中外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系统比较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实行国家及地方两级管理,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共同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监督及指导工作;地方一级的名城保护管理的机构设置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地方城建或规划主管部门、地方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我国名城中的大多数城市都是采用这种方式,如:上海市由市规划管理局、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同市房屋管理局共同负责。二是设立专门的名城保护机构。根据其职能范围又可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名城保护机构为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城建、规划、文物、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保护工作;另一类是为协助城建规划部门、文物、文化部门而设置的,其成员往往由相关部门成员共同组成,以协调名城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名城管理实施为主要职责,有些名城还下设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日常保护有关管理工作。属前一类型的名

城有广州、韩城、丽江等;后一类名城有正定、襄樊等城市。

英国的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也是由中央及地方两级管理体系组成。国家环境保护部是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级行政管理机构,而有关法规、政策的实施以及就保护问题向国家、地方和公众提供咨询与建议是由英国国家遗产委员会等国家组织机构和英国建筑学会等法定监督咨询机构负责。在地方政府这一层次上,地方规划部门及保护官员负责落实保护法规、处理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组织形成的保护网络主要是处理遗产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此外还设有专门委员会或公共保护团体组织论坛进行意见交流、商讨对策。英国保护机构的组织程序中,从议会、国务大臣、环境部——地方议会、地方规划部门到保护官员,管理机构的主线十分清晰,下级不能决策的通过上级解决,不会出现混乱或扯皮的局面。另一方面,公众及其他部门的意见通过保护团体及有关机构逐级上达国务大臣。一般情况下,国务大臣具有最高决策权。

在日本,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主要由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两个相对独立、平行的组织机构体系负责。与文物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及管理事务主要由国家文部省文化厅负责,地方政府及下设的教育委员会主管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与城市规划相关(《古都保存法》《城市规划法》及地方法规中确定的保护内容)的法律制定及管理事务主要由国家建设省城市局、住宅局负责,地方政府下设的城市规划局主管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保护规划管理工作。日本在地方政府机构中还设立法定的常设咨询机构——审议会,其作用是提供技术与监督,为政府决策

提供高层次的参谋,使行政与学术有效地结合起来。如城市规划地方审议会、城市美观风致审议会,市町村传统建筑保存审议会等。 (2)各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比较

我国的文化古城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方式,国家制定全国性保护法律及其法规性文件,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英、法、日等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主要是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完善。在由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历史文化名城组成的三个保护层次中,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名城与保护区目前仅有数量很少的法规性文件,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立法几乎还是空白。

英国立法体系列化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建立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以及历史古城不同层次保护的对象、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资金政策等都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地方政府主要执行、解释这些法律条文,并为公众提供规划指南、建设与保护咨询,同时通过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及法规性文件对国家立法作有限的补充与深化。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将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的程序。

日本的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其国家立法保护的对象往往只是确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最重要的部分,而更广大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保护。以日本1966年著名的《古都保护法》为例,其保护的对象限定为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以及奈良县的天理市、樱井市、檀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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