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防汛预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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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防汛预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防汛预警机制,推进防汛工作关口前移,全力避免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山东省防汛预警暂行办法》和《威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可能造成危害的台风、暴雨、洪水、工程险情、洪涝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准备。

第二章防汛预警基础信息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提供天气、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地质灾害等有关信息,作为防汛预警发布的依据。

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实时气象信息;

2.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城区积水范围、深度预警信息;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山洪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4.市水文局负责提供实时雨情及主要河道、大中型水库实时水情和洪水预报信息;

5.各区市防指负责提供辖区内其他河道、小型水库的实时水情、洪水预报信息。

第四条市防办负责及时收集、汇总预警基础信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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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形势,向市防指提出防汛预警发布建议。

第三章防汛预警级别

第五条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第六条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Ⅳ级预警(蓝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在过去15天内全市累计平均降雨量80-100毫米,预计某区市可能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2.预计母猪河、黄垒河、乳山河中某条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其他某条主要河道(指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下同)可能发生滑坡、漏洞、管涌等重大险情;

3.预计某座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预计3座及以上库容大于500万方的小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第七条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Ⅲ级预警(黄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在过去15天内全市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150毫米,预计某区市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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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计母猪河、黄垒河、乳山河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其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可能发生决口、漫溢等重大险情。

3.预计某座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1座大型水库、2座及以上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预计1座500万方以上小型水库,或3座以上其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垮坝;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八条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Ⅱ级预警(橙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在过去15天内全市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50-200毫米,预计某区市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某区市山洪易发区可能发生严重山洪灾害;

2.预计母猪河、乳山河、黄垒河中同时发生超标准洪水,可能发生决口、漫溢等重大险情;

3.预计某座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3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预计2座及以上500万方以上小型水库可能同时发生垮坝;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九条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级预警(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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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在过去15天内全市累计平均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预计某区市可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某区市山洪易发区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山洪灾害;

2.预计某座大、中型水库可能发生垮坝,或3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危及大坝安全的重大险情;

3.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第四章防汛预警响应

第十条防汛Ⅳ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响应行动: 1.市防指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有关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市防指指挥,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防指。

3.有预警基础信息提供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隔6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市防指。

4.市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5.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区市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辖区内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查,对工程险情、灾情实行零报告制度,有关信息每隔6小时上报市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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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市防指。

6.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巡查,按照预案要求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第十一条防汛Ⅲ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响应行动: 1.市防指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减灾工作;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运用准备。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关情况每隔4小时报送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市防指。

3.有预警基础信息提供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隔4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市防指。

4.市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5.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区市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防汛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赴一线组织指挥或指导工作,有关信息每隔4小时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市防指。

6.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增加值班值守力量,加密水利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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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防汛Ⅱ级预警(橙色)应采取的响应行动: 1.市防指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部队、武警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工作,有关情况每隔3小时报送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市防指。

3.有预警基础信息提供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隔3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市防指。

4.市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5.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区市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有关防汛抢险队伍在一线待命,随时做好抢险和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准备。有关信息每隔3小时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市防指。

6.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预案加强工程实时调度,加密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发现险情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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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及时处置。

第十三条防汛I级预警(红色)应采取的响应行动: 1.市防指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部署。市防指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市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洪救灾。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有关情况每隔2小时报送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市防指。

3.有预警基础信息提供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隔2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市防指。

4.各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 5.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区市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有关信息每隔2小时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市防指。

6.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第五章防汛预警的发布及解除

第十四条防汛预警发布主要内容包括防汛预警级别、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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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第十五条防汛预警以市防指文电发布。市防办根据防汛形势提出防汛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及时组织汛情会商确定防汛预警级别,按下列程序签发: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 防汛I级预警(红色):市防指指挥签发。

第十六条根据防汛形势变化,由市防办提出防汛预警级别变更(升级和降级)建议,按规定程序重新签发。

第十七条当防汛预警威胁解除,市防办及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或启动与防汛预警级别相对应的防汛应急响应,防汛预警自行解除。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防指负责解释。各区市防指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所在辖区的防汛预警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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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k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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